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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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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彭宇案当时那样判,出发点可能是维护和谐社会,尽管结果相反

我觉得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可能是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考虑。——因为中国的司法除了考虑法律因素外,还是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能,本身就不是唯法律是从的。——如果唯法律是从,事情很简单,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输官司,事情就简单了。

但是,中国的国情是:行人违章导致被汽车撞死,司机一方也要承担人道主义责任,这就是从建设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问题的。

此案法院判决的出发点是老太太上了年纪,估计也没什么钱,是弱势一方。为了维护弱势人群,保证社会和谐,所以才这么判决的。

而且,这个案件这么判,不只是一个法官的问题。因为中国法院体制下,法官没有独立判案权。一切案件都要由审判委员会把关的。所以,案件的审判反映的是该法院的意见,而不只是主审法官的意见,甚至于不是主审法官的意见(如果法官的意见与审判委员会的相左,法院会逼其就范的)——但审判委员会是个实践中的东西,不是法院组织法中的正式设置。因此,如果判决有问题,还是由主审法官负责。

至于说司法如果独立了,就没有监督了。事实上,该案的判决恰恰是在中国司法未独立的情况下作出的。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李源朝亲自干预,以调解方式解决,而没有要求贯彻“谁主张谁举证”这个简单的法律原则,也没有简单地要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输。显然,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这个外力监督并没起到我们期望的作用。

而公众对李书记的干预却再没有渠道监督了。

所以说,只要监督权不属于老百姓,一切归根缔底,还是空的。寄希望于上级权力监督法院并非灵丹妙药。而且把“维护和谐社会”作为超越于法律原则的责任强加给法院,其根源正在于法院本身受制于其他权力的地位。

反对司法独立是可以的。但由谁来监督法院和法官呢?如果要找,也该由依民主方式运作的人大来监督,而不能是一两个书记来决定,来监督。

关键词(Tags): #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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