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中国有判例法(case law)吗?应该说:没有。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使用,而中国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不承认判例法。
看看百度对判例法的解释:
我在几年前的一篇《中美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文章中对判例法的讨论:
虽然中国不承认判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或多或少地看到它的影子,感受到其巨大的影响。著名的“彭宇案”就是判例法在起作用的例子。
自南京“彭宇案”后,国内不断出现翻版的“彭宇案”。外链出处 外链出处
之所以从判例法角度关注这些案例,在于“彭宇案”的判决争议。法庭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在原告未能举出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常理推定”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在英美法庭,如果原告不能举出可靠证据,被告可要求或法庭直接判定案件不能成立撤销案件。但在证据不足的“彭宇案”中,法庭却一定要断出个是非来,结果是助长了恶意兴讼的风气,“讼痞”横行。后果是每个人在助人为乐之前必须认真考虑是否会遇到个“讼痞”。
从“彭宇案”和相关的翻版案看,虽然中国的法制在不断健全中,但法律人员的能力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恰当处理新出现的案件。另外,不难看出“彭宇案”的判决对以后翻版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显示出判例法在中国还是能发挥相当巨大作用的,应当考虑将判例法纳入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来。
判例法的优点可参见这篇文章:外链出处
再加上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结果就是法律成为高度专业化的东西。这对于普法很难说是利是弊
作为普通人不需要律师的帮助,会遇到很多问题。当然也有不信邪的,如岳东晓之流,最终吃了很大的亏。这样的案例我收集了不少。
另外,我不知道“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是否正确,我了解的还都是使用英文,只不过文字很拗口,读起来比较费劲。
还有,美国的很多案例已被编辑成数据库,查起来很方便,但需要付费注册后才能查询。我太太是个律师,她主要是对客户很负责,在案例检索时下的功夫深,找出的案例更能支持正在办理的案子,所以胜诉很多。
这个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想象,后来有没有后续上诉之类的?
一直想知道,对当初做此判决的法官为什么没有一定的处罚?
同样前段时间的云南李昌逵案,对当事的法官又没有处罚?
好像没见到媒体有报道,如果有,至少可以消除点不良影响。
现在某种官方的说法以及司法界的某种主流人士都认为应该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是应该脱离大众的监督吗?我觉得只是应当免受权贵的影响,像彭宇案这样离谱的,有悖善良风俗,直接违背法律精神的判例,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难道没有对法官进行某种处理的机制吗?像这样的法官为所欲为对中国的社会是好事嘛?让有些法官有多大范围可以独断专行才是对社会有利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吗?在电视上见某位不赞成彭宇案判决的法律人士谈到怎样减少彭宇案的影响,包括最高法院出台专门解释,就没有谈到对该法官的处理,其实在我看来,只要对该法官公开做出处理,好比停止法官资格若干年,就可以立刻把坏影响降到最低。计不出此,无非是害怕影响所谓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应该不等于法官可以为所欲为,像这样冥想违反法律根本精神的判例如果不能纠正,还会有法官前赴后继,肆意把自己的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企图用判例改变法律,恐非法律之福,亦非依法治国之福,更对中国的发展不利。当然也许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对这种胡闹的法官制裁,这正是我想请教您的,有没有合理的途径可以制裁这种胡闹的法官,胡闹到什么程度才需要这样的制裁,如果没有现成的途径,有没有可能设法增加这样的途径。
媒体评路人漠视被碾女童:彭宇案不应成冷漠理由外链出处。对“彭宇案”的法官和徐老太都只有一句话:混账东西,希望你们老病倒在路上无人扶,你们子孙被车压过无人护。
确实是彭宇撞了,不过老太没证据,然后法官突发奇想用公平原则来弄一下,结果被报道了.然后就是......
这种案子有人说.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法院怎么判媒体都可以炒作起来,判老太输,媒体可以报道,撞七旬老太,法院判无责.也挺吸引眼球的
走司法体系内部的行政手续也可以处理。
彭宇案是个小案子,这是法庭判决很离奇,有新闻炒作的价值。而通过新闻炒作,又使得其他“讼痞”不断地利用同样的方法随意兴讼。结果是这么个小案子的判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每个人的生活。从这里我有两点看法:
一是如果你不幸被“讼痞”讹诈成了被告,不用害怕:1)盯准法庭和原告要求原告提出证据;2)反复向法庭强调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法庭遵守此原则(说明时可技巧一点,不能冒犯法庭);3)在适当时机向法庭提出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撤案;4)要求适当赔偿。一般此类案子都是民事纠纷的小案子,法庭一般不会做的太过分、过于偏离原则。特别是有了彭宇案这个反面教材。所以在确实原告方提不出确实证据时,给法庭以适当的提示(撤案),给个台阶下就行了。还真别以为每个法庭都知道证据不足时可以撤案。这就是我说的法律人员的能力不够。
二是我没有想到:虽然中国法律体系不承认判例法,但判例法仍然在中国社会中起作用,而且作用还是相当大。所以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引入并建立判例法体系。判例法体系的关键是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几年前我不知天高地厚,还想在数据库上做点什么,发现门儿都没有。你根本就别想从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收集什么案例。所以我在此只能用彭宇案呼吁一下。
惩罚法官不大可能解决问题。
说说我的感想,第一,从现在起,我坚决反对什么司法独立,法律界人士有太多人根本无视基本的做人原则,不能让他们为所欲。从您的提醒也可看出,法官才不管法律原则,只会一意孤行。第二,如果您说的意思里包含了内部其实已经处理了,不用公开也能起到效果,我赞成。第三,我反而反对您说的要搞判例法了,有这么多法律界人士跃跃欲试,想要自己搞出先例来永垂不朽,好比云南的那个院长,甚至不顾已有先例在,也不管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是搞判例,这帮小丑更会不顾一切的胡闹。
当然我算老几,只能看到这些法律败类发发牢骚而已。
不过不能当法用,只是给以后类似案件做参考,不在判例集里的案子不能做判例。
至于彭宇的案子好象与判例关系不大,只是后面的法官看到“案子还能这样判”,猴子学样而已。
南京还出过个类似的,王海到南京打假,商家不理,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不支持王海,理由是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的,王海买假是为了打假不是用于消费,所以他不属于消费者,不在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范围内。
后来有位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法的专家说,制定假一赔二的目的之一(是之一不是全部)就是鼓励民间打假,只是没明说而已。
不明说就给了法官可钻的空子。
中国是应该引入判例法,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时经专门机构认可的判例就可以补全这个空子。
相关人员的培养是最不容易的,着急也没用。只能一茬一茬地慢慢替换、改进。
你也可以用类似的观点看中国其它方面: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经济连续高速发展三十多年,从规模上看是人类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件。那么,这么大的国家长期高速发展产生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管理这个国家的官员整体上不可能适应变化了的国情,连带着会产生其它许多问题:如腐败,群体事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人员与国情不匹配的状况也创造了更多的机遇。
综合证据、相关案例的逻辑分析,这是最能显示法官水平的地方。很多时候给我的感觉,法官写判决书像写科研论文。这样时间一长,法官的水平自然会提高的。
我说的案例库不是简单地案例收集,必须经过整理、索引、注释。对于类似彭宇案这类有问题的案子,可以通过审查委员会确定从数据库中删除,或给案子进行特别注释,这样以后被引用时不会过于偏离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