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悲哉,壮哉 ─ 苏联、南斯拉夫、还有利比亚 -- seasonsyan
1.你的问题:
我的回答是,这是法律的要求,而且这个要求是适当的。第一,只有在面临即时的暴力伤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第二,武器的使用以造成最小伤害为原则。
这是96年颁布的戒严法,对使用枪支的规定: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这个法规虽然是96年颁布的,但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这之前,1980年,曾经颁布过一个《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可以类似地看,里面对使用枪支的规定是: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在部队进京之前,根本就没有抢劫杀人防火之类的可以动枪的情形,即使在进京的途中,也只有在很少的地点,士兵面临人身伤害,如果在这些地方开枪,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开枪射击民众的范围非常大,可以说有些部队开枪是非常随意的。
2.关于1:3的比例。这个就只是推断了。其实总体来说,我还觉得这个比例是偏高的。第一,如果双方都有武器,打仗,那么死伤比例是1比3左右,死1个伤3个,这是我从“英雄本色”得到的。可是你知道这次只有一方有武器,另一方基本上是啥也没有的,第二,你看那三个共和国卫士,一个是脑震荡,一个是摘除右眼球,一个没说。你想,要是还有一个腿被打断截肢了,脾摘除了,等等类似伤情的,那还不是一样的共和国卫士?我认为这三人是伤情最重的,其他受伤的,肯定有,但是绝大部分大大低于这三位。所以能鉴定到“重伤”的不会太多。
3.俺没有这个分布图,但是丁子霖有一个遇难名单,记载了她找到的180多个遇难者的情形,包括地点。你要有兴趣可以上网找一下。在没有更进一步的信息前,我选择暂时相信这个资料。当然你也可以完全不相信。我已经说过了,真相躺在中南海某个保险柜里,地址不全的话,名单肯定有。你这么支持开枪,你去要一下,反驳别有用心的人造谣,他说不定会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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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先問個問題 1 Anchore 字164 2011-08-21 21:21:44
🙂你太看重老萝卜了,你提的这些资料我一个也没有 3 南京老萝卜 字415 2011-08-22 17:15:35
🙂请不要避重就轻 5 Anchore 字1352 2011-08-22 20:57:43
🙂回答你的几个问题
🙂电影“英雄本色”?!您在编造数据证明您的观点! 6 Anchore 字1912 2011-08-23 14:10:31
🙂老兄,我劝你还是冷静一下,别这么大火气 4 南京老萝卜 字587 2011-08-23 15:24:13
🙂多谢提醒 1 Anchore 字632 2011-08-23 20:57:07
🙂你老兄是亲历者,我怎么敢、又怎么能给你扣屎盆子呢? 6 南京老萝卜 字917 2011-08-24 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