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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天是富士康的第十一跳,我想说说我的想法 -- 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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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家园 和你沟通的是蒙古律师吧?劳动时间都搞不清还笑个啥?

老的劳动法规定是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时间未作规定。所以说话之前还是先查查法律再说。至于平时加班是不是指的超出的这个时间,我不确定。至于觉得违法劳动合同法,自然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是劳动者的自由。不过,还要看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这个非常关键,并非你想的那么简单,就是每天8小时。
这个就是你对劳动时间的理解对吧?白纸黑字呢。

给你个链接,看看是怎么解释的吧,劳动相关法规可不是只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的。外链出处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有出入。《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劳动法》规定的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对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说法“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这是因为,《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1995年新修订的,而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因此,应该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理解是错误。
40小时还是44小时,现在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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