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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天是富士康的第十一跳,我想说说我的想法 -- 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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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以我提醒他去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俗称新劳动法。就是在老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行)里面,每周工作小时数的上限也是44小时而不是40小时。你说谁该去看劳动法?

另外,你就没仔细看我计算工资那个帖子,我是按照新闻里面给出的工作时间和薪金数目来计算富士康工人的小时报酬,然后再计算出加班小时,当然就不能拿别的标准来算。你总不能按别的标准算,然后再按富士康的工作时间计算总数,哪有什么意义?

我这个计算就是因为质疑的就是根据这个记者采访到的内容,按照富士康的工资算出来只是休息日才算加班费是不对的,因为按照里面给出的薪金数量和工作时间算出来加班时间远远超过周末的时间。这种方法是归谬法,高中数学就学过的,您不应该不知道吧?

顺便指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日数目也不能按你那么算,你那个是错的,全年的工作日数量只是250天(365-104(休息日)-11(节假日)),还有其他相关的内容请自己去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最后,今天的新闻里面提到:

 

此外,一份“富士康员工工资单”昨日也赫然出现在某论坛上,该份“工资单”详细记录了从2008年到2009年每个月的工资以及加班详情。记者注意到,该份“工资单”显示,每个月的加班都在120个小时以上,这意味着“工资单”的主人平均每天加班都在4小时以上,其中最长的一个月足足加班了140个小时。

这也支持了我所质疑的平时加班没工资的说法,你算算一个月的周末一共多少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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