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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适度批评开胸验肺的医院合乎情理——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说 -- 良金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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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反对。当然并不是针对于楼主这位医生。

摘抄一段如下:

“不可否认,尘肺病属于职业病。但是,职业病也是病,是病,就可以由对口的医院来进行诊断。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何时提过职业病这码事来?医院只是从病理上诊断这是尘肺病,而 河南省卫生厅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解读,根本就是故意断章取义,胡搅蛮缠。

  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其实,进行“尘肺病诊断”和“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两码事。在卫生部发出的职业病目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氧化碳中毒,中暑,痤疮,接触性皮炎等等赫然在列,当然,尘肺病也在列。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的逻辑,今后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是没有资格诊断一氧化碳中毒的,是没有资格诊断中暑的。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所以,

1. 人家郑大一附院写的文字和诊断不违反任何规定。 人家没写是职业病,也没说自己有职业病资质。

2. 如果这样的诊断都不让做了,那么同理,以后中暑都不能去普通医院看,必须去职业病指定医院看了?

所有的曾经诊断过病人中暑、煤气中毒的医院(除了职业病指定医院),都要被处罚了?哪有这种事情?

所以说, 郑大一附院第一是好医院,医生是好医生,而且,人家知道要遇到麻烦,严格按照规定,

做了自己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没敢超限。 而河南省卫生厅就是恼羞成怒,胡搅蛮缠,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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