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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从法律角度看,许霆的一审判决书不过是个笑话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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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当然是伪问题

一审的判决书我没看过,广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并未列明哪些事实不清。所以,回头去追究广高院发回重审提及的理由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何况,我更愿意将当时发回重审的举动看作是一种缓和。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去追究这种“缓和”,我无话可说。

至于在重审中关于事实的认定,我认为基本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当然,你认为“不清楚”,我也没办法。

重审判决跟原审判决除了刑期有差别外?还有什么差别?

我很奇怪,为什么一定要有差别?“有没有把事情讲清楚”和“是不是就是这样的事情”完全是两个概念。经过重新勘定事件原委,控辩双方补充观点、证据,许霆仍应适用一审所判罪名,为什么不可以?更何况,刑期的差别不就是“差别”么?

这也叫“盗窃金融机构罪”,每次盗窃还:有一块钱不是盗窃,其它的999块是盗窃。

这个判断没有任何问题。是你自己把事情想简单了。

举一个例子,意思到了就可以了--

你家养了一群漂亮的母狗狗,我意图占为己有。我自己也有一只狗狗,特别英俊潇洒,我知道只要我的狗狗出现,你家的母狗狗肯定会跟着走。

OK,我找到你,说我要把我家狗狗放你家寄养几天。几天后,我来找你,说我要领狗狗回去了,你说,就圈在那里,你自己领就是。于是,我“合法”地打开了狗窝的门,领出了自己的狗狗,捎带着也领走了你家的狗狗。然后,“母狗狗也属于我了”。

Ok,我们撇开狗狗算不算“财物”,仅讲这个行为,是不是偷?--在狗的合法主人-你,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把属于你的狗狗占为己有。

但是,请你搞清楚,我偷的是你的狗,不是我自己的狗--虽然,我能成功偷得你的狗狗的前提,是我“合法”地领回自己的狗狗。

---如果觉得这个例子因为狗狗是否属于“财物”存疑尚不能让你理解,我还可以给你举其他例子。

---如果觉得哪里还有漏洞,也可以指出来,我尽可以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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