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2008年03月31日 17: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 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据悉,今天一审判决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对为何判“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是符合法理的。这样也就消除了今后可能存在的砸开ATM机也不能算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隐患。
许霆案中现有刑法涉及案值标准的规定确实滞后了,建议重新置顶标准,并规定今后每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CPI标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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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你我的思路还真像 天火 字0 2008-03-31 07:47:48
🙂为姓许的小子感到侥幸;为什么是盗窃而不是诈骗? 1 萨佛131 字224 2008-03-31 04:49:10
🙂这是哪里培养出的记者?数字都不会写了。。。 悄悄的 字84 2008-03-31 03:36:53
🙂看来还是判“盗窃金融机构”
🙂嗯,但这个特例不能解决普遍问题 天火 字32 2008-03-31 07:49:09
🙂法庭对改变量刑的法庭解释还说的过去 夕曦 字36 2008-03-31 04:53:47
🙂现在还没有 laska 字28 2008-03-31 05:01:47
🙂你是情绪成分偏多,法律研究偏少 11 瓦斯 字794 2008-03-31 03: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