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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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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可能是你把“无罪推定”想歪了,我根本就没对许霆进行过有罪推定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这句话到底是在“诱导”,还是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以上的问题暂且搁置一下,先说无罪推定。

如果 我没有理解错,无罪推定应为-- 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区别,在我的理解中,简单而言,应为--

前者先假设嫌疑犯有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无罪;

后者先假设嫌疑犯无罪,在审判中证明其有罪。

我正是首先假设许霆是无罪的,通过对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考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好了,回到这句话上来

“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首先,“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是不是客观事实?

其次,许霆“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是不是一个客观事实?

对于第一个问题--“银行不曾觉察”以及许霆“自认为银行不曾觉察”,从事实分析以及许霆自己的证言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就连许霆自己也不否认。

如果你一定要认为银行在许霆取款的时候是“觉察”的,那么就需要你去证明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看恐怕是你把“主观”“主动”混淆了。许霆之“拿”,不是“主观字眼”,而是“主动行为”

当许霆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连续进行了170次取款操作,这是许霆的主动行为。换言之,如果许霆不作上述主动行为,银行设备虽有故障,但却不会将钱从钱箱里转移到许霆的手里。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霆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和银行钱款转移到许霆手中,呈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说,许霆确实是“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

事实证明,“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拿走了属于银行的钱”恰是本案中许霆之客观行为;许霆占有银行钱款的主观故意已经不需要赘述。

在假设许霆无罪的前提下,通过对案情事实的分析判断,许霆既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恕我直言,可能包括你在内一些朋友,恐怕是把“无罪推定”极端化了。最后大概只能得出“‘无罪推定’即‘无罪’”的荒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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