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你认为哪一种才是许霆当时的“行为”?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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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拜许所赐,在确定了银行“不曾觉察”的事实之后,我还会继续质疑这个事实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人在ATM存取款都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种普遍性。把它作为定罪的基础,我觉得是不妥的。就好象吃饭具有普遍性,可是未必导致拉肚子一样。所以我觉得你的阐述中加入这句话是有诱导性的。
还有,你的这句话也是有问题的。
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储户提款的行为是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的,正常的取款行为是银行所“预见”并认可的,并不要求银行当场“觉察”。
但是,当程序或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所导致的结果已经超出了银行的“预见”,再将之视为“觉察”显然是说不通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夏天睡觉开电扇,为了避免感冒和节电,我们常会设置定时,我预设电扇开到凌晨2点自动关闭。--这是我所预见和认可的,虽然我睡着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觉察无所谓的;
但是,当电扇出现了故障,没有在2点自动关闭,而是一直开到了早上6点,使你感冒伤风,你同样没有觉察,但是你在这种超出预见的“未觉察”中受到了伤害。
OK,不用把上述的假设和许霆案硬套,我只是用之来说明--
你所提到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得到预见和认可的;而非正常情况下的“不觉察”,是未得到预见和认可的。
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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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青萍的观点。或许你应该换一个角度,先假设许是无罪的 大德 字456 2008-03-13 02:04:29
🙂可能是你把“无罪推定”想歪了,我根本就没对许霆进行过有罪推定 laska 字2025 2008-03-13 02:37:35
🙂“不曾觉察”当然是为定罪而人工加入的话 大德 字560 2008-03-13 03:06:49
🙂补充
🙂你的二有问题 qianji 字382 2008-03-13 05:11:54
🙂什么叫做“为定罪而人工加入” laska 字538 2008-03-13 0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