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日本经济杂谈] 破产-失败者的炼狱 -- 草纹
缘起
马鹿MM的同事A试营公司倒产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
对此,在日本的我第一反应是,A的信誉已受影响,公司真是很宽容。
在美的四一和马鹿的观点则是,破产只代表他的经营能力或机运不佳与工作能力和人品无关。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在国内时,我还是持四一和马鹿的观点的,在日生活多年后,被什么影响而发生了改变呢。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在日本,创业后公司破产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是财阀们的天下,所以这里讲叙的破产不包括大企业(大企业大多没有连带保证人
等限制),只包括中小企业。
1概要
2005年1月1日,日本的新破产法生效。评论称在该破产法中,日本借鉴了美国型破产理论,
即减少对破产者的制约,而有利于自立再生。
那么2005年为止的破产法,是个什么样子呢?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商法,是从法德输入的。破产法来自法国,其他商法来自德国。
尔后在1922年(大正年间)依据德国的破产法重新修订,战败后又依据美国的破产理论有了
一些变更,但大体未变。里面的主要法理是破产行为为处罚的对象,所以有破产者应被警察
监视的制度等等。
日本还有一个欧美都没有的商业习惯,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信用审查宽松的同时,社长理所
当然的成为连带保证人,而很多时候还需要有家族成员之外的第三者(亲戚,朋友)为连带保证人。
一旦成为连带保证人,不论借款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株式会社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
将全额转给连带保证人。由此,破产成了失败者,及无辜连带保证人的炼狱。
这个奇怪的习惯,和其他习惯,诸如,
企业的自有资金很多都达60%以上,当去年村上基金在股市开始以取得经营权为目的的收购时,
一些企业干脆打算撤离股市,因为其实自己的资金够用。
上市股份公司,大股东即使有近半数的股票也无过问经营权的习惯,目前的热点问题村上基金,
就应试图插手经营而被指责。股份公司80%以上的利润会被经营者自动留用为发展资金,股东分红很少。
当然股东也对此没有发言习惯。
构成了日本经济的特色。
新的破产法,增加了破产者自留支配财产的份额和自由度,增加了职员取回所欠工资的
权益等等。连带保证人制度作为一种习惯,没有变化。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del
其实,根是在几十年前就种下的。罗马不是一天就建成的,但是,过度的行业垄断只会带来落伍和后退,中国的文化市场也有此问题。
估计好多人都乐开花了,他们早对村上基金的股票收购行动不满了,认为是恶意收购
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贷款时, 银行一般会有两个方法来确保债权: 资产抵押或信用, 而信用式的需要个人作保证人, 除了公司负责人之外. 一般还需要多一个人做保证. 公司倒闭, 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信用贷款还有余额时, 放款银行会追讨到信用贷款的保证人. 银行依担保顺位 (通常公司负责人是第一个) 追讨. 如果保证人的资产无法清偿, 也会跟着破产.
我所知道的, 日本银行进行企业融资时, 比较会依据营业资金需求而不只是担保资产, 这个部份以银行提供企业营运融资来说是正面的, 也是有利缺乏资本但拥有技术的中小型企业更具竞争力的好方法, 银行也能透过较高利率的信用贷款获得利润. 相对的, 企业过度扩张信用导致无法周转倒闭时, 该负责的人还是要负责, 这个是天经地义的.
公司倒闭除了破产之外, 心理上的调适还更难吧.
纽约新的破产法开始生效之前,也就是旧的要作废了,有成群的人排队申请破产
看来北美这边在这方面比较宽容
同样的制度,在不同国家里,好像完全变味了。
这点其实应该是来自儒家吧。
谢谢啦。
非法律专业,等着挨砖呢。
中国的文化好像还未全走入市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