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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概念分类--国人最欠缺的一种逻辑模式-从国有化钓鱼岛看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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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不想斗嘴,中国不怕斗嘴

斗嘴会伤害美日同盟的兄弟感情,对中国来说却会离间美日韩同盟关系而跟韩国拉近关系,何乐而不为?

不管日本购岛是好心还是歹意,中国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使钓鱼岛由日控变双控,日本想不承认争议都不能了。一边控诉参拜行为和否认历史否认慰安妇等问题争取道德高,一边建防空识别区保卫海上利益。中国在弱小需要发展的时候强调友好,为自己争取发展环境,在逐步强大的时候有策略的争取权力的同时掩盖咄咄逼人态势。

不从国际形势,利益得失去分析,只会书呆子式的扣字眼,只能说迂腐至极

家园 你只看到钓鱼岛利益,毛邓看到的双方交流带来的巨大利益

邓小平还说中日友好很可能具有想象不到的巨大的战略重要性。

双方交流充分的产生1+1》2的效果,这是不是比用大量的军队和警察,维持一个实际上还没有经济利益的钓鱼岛的局部管理的格局所带来的利益更大。

家园 合着你的意思是日本不需要考虑中国人民的感情

我发现跟你讨论问题我说什么都是白搭,你反正来来回回就那么一两句。

友谊是双方的,难道日本不要友谊?如果中国要友谊就得处处理解日本,给日本人让步。日本就不需要理解中国人民的感情,就可以在认识侵华问题,参拜问题,南京屠杀问题,慰安妇问题,钓鱼岛问题任意妄为。中国为了友谊就要处处理解和包容?

家园 请用你所标榜的逻辑思维思考一下

在古代的中国有如此多的战争,而且,要杀一个战俘或者奴隶,很难吗?在这个过程,你认为古代的医生就不知道各种器官和功能?

就没有看到血管吗?

那为什么中医最后就走上这种“总体观”不是很值得你用脑子来想一想。

家园 只要符合逻辑的就要理解

不要眼睛只看到日本的触犯中国人感情的一面。

中日双方目前的矛盾主要还是在于感情上中国觉得受到了日方通过参拜靖国神社等等举动的侮辱,在实际利益上日本在战后帮助支持中国的多了去了。中日之间也因此结成了难以分割的经济利益关系。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双方在历史问题上的差异?

国人的逻辑差,容易感性化确实是一个问题。而日本方面也需要在照顾中国人的感情方面做一些调整,也是一个问题。

家园 看到血管容易,要区分静脉动脉,区分血浆血清等等不容易

看到血管然后对血管进行分类,将血管分类为动脉血管静脉血管,进而去思考各自的功能,进而形成血液循环的整体概念,这个是西方的哈维首先做的。

中国人在对血液的研究方面,更多是分析血和气之间的关系,所谓气血的分析,中国人更擅长于进行关系的分析而不擅长于进行概念分类,并且在分类的基础上发现微观机理在这个方面也表现得很清楚。

当然西方医学以后更多的借助于显微镜的发展,而这个显微镜在西方的发展也是因为西方人善于分类,将各种镜面进行分类,得到了什么焦距焦点的概念,并且得出了一些焦距焦点的数学公式。

这些概念都是中国人所没有发展出来的。

家园 日本人感情都是用眼睛看的?

日本人对中国的所谓帮助其实是变相的战争赔偿,没必要对日本人心存感激。

感情就是感情,伤害就是伤害。日本人做着伤害的事就别指望中国原谅和理解。只想耍耍嘴皮子往逻辑上引,还是自找凉快地儿吧!中国人不吃这套。

家园 你的这种逻辑

也是那些要诋毁中医的人所推崇的。

哈维出生在什么年代?显微镜才有多少年历史?

而中国人已经运用经络和气血的理论时,他们的祖先还在树上吧。

你认为有可比性吗?

家园 不足就要承认不足

不管哈维是什么年代的,事实上中国一直到清朝末年直到西医传入才能搞清楚血液循环。

家园 从产权定义发散到讲虚衔的重要性

构成产权的三大要素是: (1)排它性的使用权, (2)收入的享受权 (3)自由的转让权。 这个现代产权定义是科斯,斯蒂格勒,德姆塞茨和张五常那批人搞出来的。科斯的《联邦通讯委员会》是公认的现代产权理论开山之作。细分之下,名义产权和实际产权是可以不一样的,甚至有个说法是,一张长租约等于产权。教主行文不清,口口声声讲定义,但也没有给出产权的定义。姑且解读成教主认为权利细分之后,国有化得到名义产权反而并不重要,并不见得对主权的强化, 只是一个虚衔。首先产权的归属和定义不是争议重点。重点是对转让行为的认证权。举过例子, 两个中国人转让纽约的不动产确实不会影响所在地的主权,但美国的主权体现在它的政府对转名手续的行政认证,发了新地契。既然日本要产权转让,就自然要发新地契,这个行政认证行为强化了主权。 民间转让还可以勉强讲是顺水推舟,国有化简直是赤膀上阵了。所以中国大为怒火,大作文章是理所当然的。

至于教主另一篇文章认为,既然日本现在可以在那里公务船海事巡逻,近乎实际控制,多一个国有化的产权也没有什么大不了。这就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搞政治的人最不愿意的就是“名”和“实”都给对手拿了。老毛和张老四会师。张老四人强马壮,要权力重新分配。当时张闻天是党的总负责人,不过这个“总负责”是个虚衔。张闻天不是老江湖,就要让位, 但老毛力主把周恩来的实权职位,红军总政委,让给张老四,而不是让掉“总负责”。当时的红四方面军拥有红军近80%的军力。当了总政委, 张老四无非是从一个很有实权管着公司80%资源的部门经理,兼任也有实权的总经理。但作为虚衔的董事长位置就旁落,而剩下的20%的资源又是董事会直管的,当不当总经理也轮不到他管。如果张老四是“总负责”,加上手里强大的红四方面军,集名和实于一身,那么后来另立“党中央”,就可以声大夹恶,名正言顺。红一那边就成了分裂党的罪人。中国是不会名与实都予于日本。 虚衔也是很关键的。

家园 又来什么行政认证行为强化了主权?

行政认证,是对方在自己认为钓鱼岛属日本这个前提下做的事情,然后这又进一步证明了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

你觉得这是不是循环论证呢?

至于产权定义云云,一个人只要他的理论是自洽的,爱怎么定义都可以,并不是只有科斯他们的定义才是定义。

如果你想创一个理论,你完全可以给产权这个概念下自己的定义。你的定义代表了你对你关注的相关客观事物的概括,只要能够让阅读你的著作的人能够把你的理论体系中的概念区分开来,不要你说了半天,你说的概念A和概念B有什么区别,都含混不清就行了。

家园 reinventing the wheel

stamping on a legal document is surely one step closer to obtain the sovereignty than just making a claim or even occupying the land. One's thinking might not matter, but his action does. An action is more intensive than just a claim or a plan. How is that possible the statement is a circular argument.

You never defined your concepts clearly, not a single one. One of the reasons is that every concept of yours is the typical product from reinventing the wheel. It takes so much courage to challenge Ronald Coase in property rights. I admire your courage. Well, I am not trying to convince you, since it's certainly impossible. Oh, yes, the wheel invented by you is so much better than the others in the world, big Congrat!.

(can't type Chinese in this PC)

家园 国有化钓鱼岛仅仅有轻微的行动侵权,在名义侵权上为0

这里说的名义侵权即指你前面回复中所提的实和名中的名。

或者说在国际法意义上这样的行动对于日本方面获取钓鱼岛主权毫无意义。

理由我已经在前帖说过了,如果国有化钓鱼岛是建立在日方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样一个假设上的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能由建立在这个假设上的行为反推出钓鱼岛属于日本主权的假设成立,因为这构成循环论证。

当然在实质意义上,日方未经中国允许,就进行了产权转换,是一个侵权,但是极其微小的侵权。

至于产权的定义云云,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实是很简单的,你所引用的科斯的定义其实也是很不完整的。

我所定义的产权是指主权国家国内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一种,意味着公民对该财产的支配权。

我这里使用支配的概念比科斯们说的什么转换,获利等等要广泛得多,因为人对于财产的支配行为,或者说支配权远远不止你他们说的获利,转让等,我还可以把我的财产赠送给他人,我还可以把我的财产毁灭掉等等,只要这是我的产权,我就有这个权利,赠送,毁灭等等支配行为科斯们就没有提到是吧?

我这里特别的提到了产权是国内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一种,换句话说你拥有产权,不意味着你拥有宪法规定的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利诸如政治权,人身权等等。

资本家可以在其他国家拥有产权,但是不意味着你就因此拥有了在该国的政治权利,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参选,选举。

资本家拥有一个企业的产权,不意味着你就具有了支配企业员工的人身权利的权利--例如强行搜身的权利等等。

特别的是产权是国内法所定义的,而不是国际法定义,换句话说,产权这个概念在国际法范畴内毫无意义,因而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产权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毫无意义。

家园 那设卡收税是国内法吗?

主权确立的一个其中标志是设卡收税了,那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你还真都胆向科斯冲击了。那赠送权是不是转让权? 毁灭权算不算包含在使用权和享受权里面了? 你天天重新发明轮子不累吗?你有脸说你概念清晰?你上过大学经济101吗?

张老四那个例子清楚明白地解释了政治上名与实的关系,虚衔也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你一句话,“作用为0”就抹杀了,典型的意见加意见的论证。

典型逆权侵占不都是这样吗?先使用了,后声称是拥有,再申请认证,一步接一步,到最后成功。日本是从声称甚至使用到走多一步到认证,自然是强化,这跟循环论证有什么关系?你有没有一点法律常识。现在放狗去查“逆权侵占”吧。

家园 税收是国际法主权概念在国内法中的体现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前提,即只有在一个国家享有主权的时候其国内法才适用。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某地具有适用性,都是主权的体现,不仅仅是税收这一小个方面。

至于向科斯冲击,有什么不敢的?是你自己跪下来了吧,你现在在国外是吧?在国外都还不敢质疑别人的定义,你不知道什么叫做critical thinking吗?这可是最基本的一种思维方式了。

至于毁灭权是不是属于享受权,这个就需要更具体的定义什么叫做享受权,什么叫做毁灭权了,我觉得这没有什么意思,你爱纠缠就纠缠去吧。

你还是分析一下,享受,获利(难道还有什么使用权?那就是错的,拥有产权不一定要使用)是不是一种支配行为?

或者说支配是不是对享受获利,使用的一种更抽象的概括?

什么逆权侵占,对方还没有进行下一步,你就开始想象了,法律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吗?

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已经是70年代就干了,这下一步几十年都没有迈出一步,然后人家仅仅是产权转让没有到中国办手续,你就想象着人家走下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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