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央视东莞色情业调查 微博大V喊“东莞挺住”》外链出处
笑死我了。还真有死磕派律师打算组团去东莞,扫黄还扫出了罗伯斯比尔。
这个坑先留着,有空回来填
我的感觉是如此。
从去年的扫毒到最近的扫黄,给人的感觉是要向珠三角开刀了,打掉地方势力。
其实想一下也很正常,谁能容许自己国内一个准殖民地的存在,处处跟中央唱对台,动不动就拿改开来路线来要挟中央为己牟利。
艹
完
新版说文解字
东莞出名到什么程度?连AV国都要派探子过去做专题报道……
发罪己诏如下:对不起,耽误大家嫖娼了。
拉皮条直接枪毙,嫖娼视同强奸,直接强奸标准量刑,让嫖客们捡捡肥皂,好好接受性观念再教育。
民国的烂摊子老毛都能收拾干净,现在这点小打小闹,真想管还管不了么?
就好象迷奸,区别只是用钱当麻药而已。如果嫖娼不算强奸,下药也不算强奸。
这是“组织卖淫罪”的标准,不能用于嫖娼。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使用金钱可以算是“其他手段”吧?
更何况相当多的情况是女方主动,在美国也有相关的判例判定责任在女方的。
根据斯坦福大学、多伦多大学和人民大学去年做的一项研究,获得金钱可以让人产生快感。区别只是耐受程度的不同:有的人更容易对某种毒品上瘾,也就更容易被人通过这种手段强奸——同理,有的人更容易对金钱上瘾,也就更容易卖淫。
至于那些由于生活所迫卖淫的女性,性行为就更难称为她们的“主观意愿”。就好象我上班必须微笑,但是我并不喜欢微笑,保持着个表情我很不舒服,这显然是违背我主观意愿的,但是为了金钱我不得不忍受。虽然法律不一定要干涉所有为被主观意愿的事情,但是对于违背主观意愿的性行为可以有额外的制约。
你说美国法律,我就给你讲一个美国判例:某脑残女和嫖客事先达成一个价格,完事后她觉得自己很努力,嫖客应该多给,几经纠缠后,以强奸起诉对方(检察官并没有介入,所以是纯民事诉讼),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理由是法律规定的“违背主观意愿”是没有限定时间点的,无论是发生性行为前后或者进行时违背主观意愿,都可以认定为强奸。
说真的,美国这种判例制法律体系法理是可以解释的,搞得判决结果千奇百怪,真不能当作论据。美国最高法还能从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变出一个序言条款,谁能跟他们较真?
何况卖淫的形式也有多种多样的。
和毒品等同——从法理角度上来说逻辑是一致的。
卖淫的形式多种多样,强奸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这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吧
您不会是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