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就因为Z跟着他?
Z正当防卫的依据很充分,因为马丁暴打他。只要找不到马丁打人的合法理由(即打人也是出于正当防卫),Z的正当防卫就没问题。
而按照该案如今的判法,以后所有二人间发生的凶杀案,都可以援引该判例,凶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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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之间发生的凶杀案,被害人都暴打嫌疑人?
对吧,如果这个就是事实呢?
所以“枪杀的事实是铁证如山,并无任何疑点",并不构成判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充分证据。
美国的法律原则,并不是三个可能,找一个最大的判刑就是了,或者根据可能性大小,受伤程度然后加权平均来判刑,而是要能确定(beyond resonable doubt)是属于某种情况才能判罪。
何况Z提出的不是他一个人讲的故事,而是有证据有证人的,虽然不能 100% 重建 整个过程,已经足够地让陪审团相信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大于其它的可能,更不要谈确定是属于后两种情况了, 因此 He walks free。
这里的法律原则就是在没有充分证据决定被告有罪的时候法庭不判罪,这个在逻辑上不是很清楚么?
正当防卫的案件,在美国一向就是这么判的。这个谈不上什么先例。
至于反过来马丁把GZ杀了,那要看警方是不是能找到马丁故事漏洞。
这个案子,GZ证明了他受到可能致命的攻击,检方没有证据证明他对冲突负有法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成立,
马丁如果能有这样的证明,那正当防卫也就成立。
把人往死里打还不是犯罪行为?除非能找出需要打人的合法理由。
另外这个案子是有目击者的,马丁打人的行为被人证物证确认了。
如果马丁仅仅因为Z的跟踪就能合法的把人往死里打,那以后大家都别上街了,万一你在某人后面多走了一段时间而被认为是在跟踪。。。
开枪把人杀了不是犯罪,打人倒是犯罪行为。
问题是检方不能把指控建立在自供上的,自供只是提供线索,还得检方去搜证不是?假如说嫌疑人说我杀了人,却交代不出凶器,而检方也不能找到凶器.那么指控还能成立吗?
我的意思是检方必须要证明嫌疑人的供词,甚至要证伪嫌疑人的证词,供词只是个论点,却是有待证明的论点,而不能把他的供词当成证据.
即使嫌疑人把动机过程凶器说得天衣无缝,最终可以据以定罪的不还是检方的证据吗?你总不能单凭自供定罪吧!
只有不许自证其罪,才有可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如果允许自证其罪,你又如何能分别这结果是刑讯还是诱骗?万一碰见一个疯子,一个意志力极其薄弱的人呢?
我觉得我并没有排除confession
"而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也就是说所有不能确认的情况,都应该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判定。所以在第一阶段的情况是迷的情况下,那依据法律原则,需要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定。"
这段话,你所描述的,如果没有限制和范围说明,在世界上主要司法体系内都是不成立、不存在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同样有其使用范围。被告作肯定性辩护时,所有疑点归被告原则是不适用的。而被告作正当防卫辩护的情况,正是属于肯定性辩护的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检方起诉gz二级谋杀,gz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这个时候,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不适用于gz。一切要以当庭证据为准。至于在缺失证据的基础上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存在多种可能性。
你的几个帖子,从一开始的以先动手为标准,当你也承认了双方都有先动手的可能后,再转移到以双方动手的结果来希望证明z先动手,
最后来到错误的使用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你的论述过程让我想到我的一个老师。那位老师很严谨,学生互相抄袭课业是得不到分数的。因为尽管题目是一样的,答案也一样,不过只要过程不合理,想得分是不可能的。
“你怎么知道不是芝麻人只是很正常地上前询问,药性发作的马丁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始毒打对方?“
我知道什么不重要,gz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这个是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探讨检辨双方的行为和证据,探讨得失,这是我关注的地方。已经定型的带有情绪化的观点,那是一种诉讼文化相关,可已经不构成在虚拟空间进行案件探讨的氛围。
在美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这个判决没有问题的(你打这么多无关的比方其实没有什么用,实际上还是无法反驳我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没有问题的。)
正当防卫的辩护,芝麻人确实要提供理由说明他有危险,有开枪的必要。但是这个举证的责任也轻过检方要判罪的责任。
而前面起冲突,芝麻人则不需要证明他没有责任。“疑点归被告”在这种条件下仍旧是成立的。至于其他有不成立的情形,本来这个讨论就是就本案而言的。
我倒是觉得你过于情绪化了,你答不上来不重要,但没有人答得上来就重要了,既然你不知道,大家都不知道, 既然有不是芝麻人先动手的相当的可能性,那就不可以用臆测来判罪。
至于得失, 那来自于法律体系本身的优劣,这个问题其他地方探讨得已经很多,而不是这个贴主要想讨论的,这里主要想讨论的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个判决是不是不正常,是不是种族歧视的结果,我的看法是这是一个严谨,正常的判决。
在有多种可能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判有罪,有冤枉好人的可能,判无罪,有放跑罪犯的可能。美国的宁纵晤枉,不是什么诉讼文化,而是法律思想,乃至立国思想上根本的不同。
zimmerman是社区的邻里守望协调员(neighborhood watch coordinator)。不是工作,只是社区义务服务。如果要在中国找对应的,和以前的治安联防有点像。
neighborhood watch 在不少小区都有,特别是一些相对封闭的小区,比如zimmerman所在那种带铁门的社区。neighborhood watch就是想减少社区犯罪,让大家看到可疑的人或者情况就报警。有些怀疑又不确定,可以通知负责的coordinator,让他们进一步注意一下。参加过以前小区的neighborhood watch宣传,很明确说了只是看,不要去自行面对可疑的人,一有风吹草动还是找警察。
neighborhood watch的组织很松散。以前小区的neighborhood watch除了钉了不少 "Our Neighbors Are Watching" 一类的警告牌,再就是每年宣传一次,就没人真正管,没zimmerman这种热心的。
你又习惯性的使用你老本行战术了,无端攻击对方本人而不讨论话题本身
看楼主写了那么多所谓的背景,其实是隐含了一层意思:马丁吸毒,有盗窃嫌疑,是个不良少年,甚至GZ都是被马丁压着打,然后拔枪射击“自卫”的。为GZ辩白的意味太明显了。
我不得不说:为什么很多人在一面鼓吹“法治”,一面却在掐死"法治"呢?
1、美国是个法治国家,不可否认吧?马丁即使再有嫌疑,根据美国的法律,他没有被定罪,那么他就不是罪犯。就因为马丁吸毒,他就该被“射杀”?白人没有吸毒么?如果没记错的话,某些州吸毒是合法的吧。
2、GZ是协警,因此发现罪犯也是应该通过报警,让警察处理。而不是让自己代替警察来行使正义。何况马丁还不是罪犯,最多最多就是犯罪嫌疑人而已。美国警察的效率不高,所以协警以及其它正义之士,就可以越疽代苞行使正义?
3、在GZ跟马丁扭打过程,那么是谁先动手呢?是GZ挑唆仇恨还是马丁主动出手?此外在扭打过程,GZ被打然后拔枪射击是不是“防卫过当”?
4、所以总结来说,就楼主所介绍的背景,GZ是个侠义心肠的骑士,这种人往往就是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按最大的恶意来猜想,马丁是个瘾君子,还犯有盗窃罪,那么他活该被GZ射杀??
马丁被射杀是因为和人打斗,而不是什么嫌疑。他的被射杀和吸毒嫌疑没有任何关系。
GZ没有行使任何特权。而且立即就报警了。而后跟踪是公民的合法行为,没有丝毫违法和特权行为。
楼主已经明确说了和案件本身无关。你自己非要扯上关系,然后自己胡编一通,然后自己树靶子自己打。
此案有很多很多相关证据。目击者,行走的路线,打电话报警录音,地点相对位置,打电话记录,木棍,伤口,
这些证据已经把很多胡编乱造的假设否定了。而一些人继续不看现场证据继续胡编乱造假设。
:红卫兵不需要掩饰自己的激烈情绪,装出个伪君子的嘴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