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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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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知其然,还得知其所以然

"而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也就是说所有不能确认的情况,都应该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判定。所以在第一阶段的情况是迷的情况下,那依据法律原则,需要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定。"

这段话,你所描述的,如果没有限制和范围说明,在世界上主要司法体系内都是不成立、不存在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同样有其使用范围。被告作肯定性辩护时,所有疑点归被告原则是不适用的。而被告作正当防卫辩护的情况,正是属于肯定性辩护的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检方起诉gz二级谋杀,gz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这个时候,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不适用于gz。一切要以当庭证据为准。至于在缺失证据的基础上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存在多种可能性。

你的几个帖子,从一开始的以先动手为标准,当你也承认了双方都有先动手的可能后,再转移到以双方动手的结果来希望证明z先动手,

最后来到错误的使用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你的论述过程让我想到我的一个老师。那位老师很严谨,学生互相抄袭课业是得不到分数的。因为尽管题目是一样的,答案也一样,不过只要过程不合理,想得分是不可能的。

“你怎么知道不是芝麻人只是很正常地上前询问,药性发作的马丁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始毒打对方?“

我知道什么不重要,gz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这个是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探讨检辨双方的行为和证据,探讨得失,这是我关注的地方。已经定型的带有情绪化的观点,那是一种诉讼文化相关,可已经不构成在虚拟空间进行案件探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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