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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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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问某人管过五个人没有

某人还要故意装小清新“你猜猜”,“就不告诉你”,我也只好服了他。

家园 我的一人一票是对事不对人,是公决制,你说的是代议制

代议制的一人一票还是卖身契。

家园 是,仅说一人一票并不准确

有各种“一人一票”,我们必须要说明这一点,越是有人反对普选、就越是要说。

家园 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也很重要

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 "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家园 一人一票公决制是基础,有了这个权力,什么自由追求不到?

连宪法这个大筐子都要有一人一票公决,还怕这个筐子里装不下东西?

拿破仑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太祖的文革大鸣大放民主也是个假民主,他要是留下一个可以公民公决的修宪表决制的宪法,还需要挑选什么接班人吗?今天工农的权益还会被人巧取豪夺?

所以文革是太祖的滑铁卢,但太祖没有留下一个公决制法典,后来的各位X86爱怎么解释和代表他,你们看了都没辙。

家园 陪审团在经济上也比较便宜

陪审员都是不用付工资的,法庭只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这样就省去若干法官编制了。

陪审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允许员工带薪前去担任评审工作--凡是拒绝担任陪审员或阻挠他人担任陪审员都属于犯罪。

家园 律师的“体面生活”不是靠集体吃了原告吃被告得来的?

要求“法制”无非是固化自己阶层的利益罢了,不过是要披上一层“公平、正义”的面纱来欺世盗名而已。

家园 真是好帖啊!

河里怕是再找不到比这一帖更能证明“极左和极右其实是一路人”的了

家园 除了贴标签还会什么呢?

家园 两位的观点都错了

别的国家不知道,美国的陪审团是最被滥用的,我个人认为是整个美国司法制度里最可笑的.却被国内一些脑残拿来忽悠人.

首先,美国的陪审团只在庭审才有.刑事案件由美国宪法要求必须由陪审团裁决有罪无罪.民事案件是可选(optional)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要求(demand)但不必须(not mandatory).

司法结果的不确定性是有的,灵活性不知道指什么.关于不确定性,我知道有很多民事案件在庭审之前会找一帮人来试一下(mock trial)以发现己方辩护准备的薄弱环节.刑事案件我不知道.

"完美的法制框架里,确定的法律程序一定导致确定的结果。"陪审团的责任只是发掘事实(trier of facts).他们必须根据自己认定的事实来应用jury instruction.

这个程序中即使不用陪审团也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刑事案件来说,警察调查取证,双方律师,法官都可能犯错误,有没有陪审团根本没影响.

"但是很多时候,可预测的结果未必符合立法的根本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是指从轻判刑的话,很多刑事案件都是由陪审团来裁决有罪无罪,由法官来判刑.美国有联邦判决指导,不能瞎判.

"从实践上考察,陪审团的最大作用就是赋予法制以灵活性。"我没实践过,不知道灵活性从何而来.我认为陪审团的最大作用就是增加了可以被忽悠的人.没有陪审团,双方律师就只能忽悠一个法官.但一般来说,法官见识比较高,比较难忽悠.

"陪审员都是不用付工资的,法庭只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这样就省去若干法官编制了."这是想当然了.你见过陪审员庭审的时候没有法官么?所有的庭审都是在法官的监护下进行的.法官决定了什么证词是能让陪审团听的,还决定最终的jury instruction.有没有陪审团,法官都要从头到尾听一遍双方证词,还要写判决书,陪审员决定了有罪无罪之后就下课了."免费工作午餐"才是真正的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

家园 我担任过3次陪审员,觉得很有必要

中国的法庭有3名法官,美国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所以一名法官的法庭要便宜些。

美国电影《The Conspirator》叙述到一个军事法庭陪审团的历史真实故事和因为这次判决过程导致以后规定的哪怕在战争期间平民在军事法庭上受审必须有平民的陪审员占一半。

美国联邦法庭上的陪审团必须做到所有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判案。等于单个陪审员有否决权。

这种盎格鲁-萨克森特有的制度看上去繁琐,实质上是体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平民公民对社会事务有参与权和决定权。

把决定权交给一两个精英是非常危险的,50/50机会他把你们带进邪路,所以还是3个臭皮匠凑在一起拿主意比较好。

美英两国能够达到世界霸主地位也许就是靠这种制度。法国人用了吃奶的劲头还有那部民法典,就是达不到霸主水平。

家园 陪审团关键是陪,不是审

审是法官加控辩双方的动态过程。陪审团辩论的是呈堂证据和罪与非罪问题的关系,并做出结论。具体问题和事项由当庭法官拟定。在依法办事的法庭里,陪审团没有太多回旋余地,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严重偏离法律条文。但陪审团成员有权固执己见,陪审团亦不必规定时间内做最后结论,那么如果某个成员出于未知原因坚持不与同事妥协而达成共识,该案则无法审结,必须另启庭审程序。这是常见的不确定性的表现。有的时候陪审团可能出于情绪上或立场上的原因,与法官尖锐对立,根本拒绝接受合理证据及其逻辑,该案也无法审结。如果法官疏忽大意,陪审团甚至可以故意做出荒谬但是完全合法的结论。所以有的州允许法官搁置陪审团结论。

看出来没有?这些不确定性就是主动灵活性的来源。

家园 只有刑事审判要求一致 通过。民事案只要求多数通过。不过挑

选陪审员是有大学问的。

家园 你就是再当三次陪审也不见得能整明白

中国的法庭有3名法官,美国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所以一名法官的法庭要便宜些。

......

把决定权交给一两个精英是非常危险的,50/50机会他把你们带进邪路,所以还是3个臭皮匠凑在一起拿主意比较好。

你可能不知道联邦地区法院之上还有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是只有精英而没有臭皮匠的,而且一般是跟中国一样三个精英一起审案,多的时候十几条精英一起上阵。而联邦上诉法院之上的最高法院一般是九条精英一起上,臭皮匠们最多混个旁听。

联邦上诉法院精英的权力远大于大陆法系上诉法院的精英。因为前者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而且可能以违宪的名义废除法律。

家园 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参院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

联邦上诉法院精英的权力远大于大陆法系上诉法院的精英。因为前者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而且可能以违宪的名义废除法律。

所以大法官之类的精英不是你所说的有无上权力。

最高法院只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没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能力。

以多数人的决定,哪怕是代议制形式也可以否决精英大法官的决定。

为了防止大法官的“叛变”,美国的参院提名听证甄别大法官的忠诚程度是极其重要的,但大法官选择也是政党派别力量对比的结果,大法官挑选本身就是多数派的意志。

在公民公决制度下,所谓的制衡变成多余,三权鼎立纯属浪费。如果要有大法官形式存在的话,其决定可以被公民公决多数否决。

你可能不知道联邦地区法院之上还有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是只有精英而没有臭皮匠的,

你这个论述是不正确的,完全违背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看到没有,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陪审团决定的判决是终审决定,不得上诉,不然辛普森还能活到今天?

所以中国精英是很难想象一群素不相识的普通人居然可以在法庭上决定一个人生杀大权。

下面把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有关陪审团的3条列在这里: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PS:

在中国人都知道的贺梅领养一案中,美国人贝克夫妇一开始就提出不要陪审团加入,结果”精英“法官上下易手。

而之前由于齐女士没有办法使得12个陪审员充分相信贺绍强有性侵犯罪行,这个陪审团决定对贺国强提供了足够可信度。

所以贺梅案的成功的前提是之前的贺绍强案的12位陪审员对其作出决定(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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