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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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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到底是谁执迷不悟?

“也就是说,中美两国换个法院都有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但是这在中国属于不应该发生的情况,是不被认可的。而在美国是属于允许发生的情况,是被认可的。 看出区别来了吗?”

在中国,这种“不应该发生的情况”不仅天天在发生,而且愈演愈烈。您倒是说说,为啥“不应该发生的情况”,反而发生得越发频繁呢?这难道不是制度性的原因?

家园 得,美国是合法地天天发生,中国的要你给证据说明了。

在中国,这种“不应该发生的情况”不仅天天在发生,而且愈演愈烈。

你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除了上级法院复审下级法院的案子之外,中噢的案子,都是一个地方审结了,没有再去另外一个地方去审的。你凭什么说中国的同一个案子换个法院就不同呢?说话要有证据啊。

家园 您是真的蒙着眼睛过日子么?

随便给你举几个例子 :网上花了3分钟搜的,你自己也可以去搜搜看。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40610/11725075_1.html

http://www.66law.cn/question/about/303164/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b/content/2011-04/01/content_2564718.htm?node=22948

http://www.110.com/ask/problem/549205/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8217/34282/34284/2633099.html

用“不同法院 判决不同”做关键词,百度大概有41000000个结果,您还好意思说.....

家园 你给的第一个链接,题目说什么?

一案件在两地法院判决不同 劳动纠纷案惊动高院(2)

2004-06-10 11:11:09  

这都惊动高院了,说明这种事情是不正常的,所谓“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这跟美国那天天发生的“正常”状况,能一样吗?

家园 你自己去查查看,有多少 您说的“不正常”的事?

美国倒是用判例相对有效地减少了不同法院之间有较大出入的结果的可能。

真不知道您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家园 在美国那是正常的事。。。。没有一件不正常

在美国不同地方的法院判决不同,本来就是被允许的。而且申请转换地方也是律师们常用的手段之一。

家园 重庆模式其实比你说的这个更好。奈何人家害怕了要打压。
家园 这个问题已经有人认真思考过并且在试运行了

建议你看看古道老井的博客。这个问题他已经考虑很长时间了,很多技术性和细节的东西都想到了。不过这么下去,刚开始倒霉的是那些吃遗产的人,后来就是吃房租的、吃股票红利的,再后来可能就是所有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了。

家园 hehe,

原来是位上流社会啊。

家园 海洋法系好像还真是一个

不成文的俗称。我虽然也是学工科的,不过当年也头脑发热去考过法硕,当时有法律史的介绍,老师们也是一口的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估计是国内的一种习惯性俗称了。

家园 显然是“大陆法系”这一概念的对称。

这个概念很合中国古典文学的对仗公正的审美偏好。就算别处皆无,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反正也不会引起混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名门正派如何,野狐禅又如何。

家园 听过贺卫方的几个讲座,暗暗叹口气。

几句政治口号式观点,加上政治笑话小段子,就是名教授啊。贺最近说希望政法委能不断改革,政法委的权威要越改越小,改到政法委书记就让北大法学院教授来当。我忽然出身冷汗,觉得这些人将来就是中国的割鸡巴樵夫。

斯伟江还好,毕竟是作实务的。但我想律师是主导不了“法律帮”的,且不说律师就是由贺卫方们教习出来,就算斯伟江们占主导,他们也比不上名教授们把持教室的有利地位,更比不上这帮人无所顾忌的大嗓门。

家园 这是个“公共权力制衡”问题

在一个契约社会里,每个社会成员(公民)都要上缴一部分个人权力,合组成“公权”。问题在于这些“公权”如何分配。

“君主制”就是全部交给一个人,日常由大臣分劳,但随时可以对大臣抄家灭门,所谓“雷霆雨露,皆是君恩”。

西方历史上的封建制(如英国)就是“王与城堡堡主/主教团共天下”;中国则是“王与士大夫共天下”。这两种情况下,王都可以找借口杀大臣,但有政治风险,除非你是不要这个天下了,胡来了。

西方的共和制,是一小群精英“共治”,把持“公权力”。没有王,也没有人民的事。

毛主席的方法,是把公权力分三块,一大块留给自己,一大块下放到低层,剩下很小一块很不情愿地留给中高层官僚。这样穷平均,不利于发展经济,但大多数老百姓没有怨言。

邓公的方法,是把一大块留给自己(八老),一大块给中高层官僚,剩下就没有了。

“公权力”是很大一张饼,实际操作中一定会有制衡出现,就是“划线”,很多利益线互相缠斗,想占上风。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因为在很早期,“司法”这条线就能够自立,占地为王了。西方的司法制度,不论是英美系还是大陆系,共同有很多优点,就是因为司法是吃开口饭,不是枪杆子,是笔杆子的一种,要服人就必须公平一点。

苏联模式,错就错在没有正确认识“笔杆子”,他说的是“枪杆子支撑的笔杆子”。市委宣传部长就是市委常委,牛就牛在警备区和公检法都必须无条件支持他嘛。如果没有这种支持,去打纯笔仗,部长能赢吗?因为有枪杆子撑腰,有恃无恐惯了,说出来的话不得人心也无所谓了。

西方的司法制度,是个相对独立的笔杆子,而且受到另一个相对独立的笔杆子------舆论自由------的天然支持。这两个都是不靠枪杆子的难兄难弟,“水门事件”就是合作典范。

不靠枪杆子的那些力量,和“靠枪杆子的力量”,这两者阴阳调和,一个社会才能长久支撑。一味强调“(惟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取天下易,守天下难。

所以有人把美国称为“五权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司法,媒体,社团”,比如说步枪协会(NFA),它是社团,但可以与部分媒体/部分立法(议员)结盟,并暗里掌握了部分行政力量(大批南方基层警察支持私人拥枪),从而能顽抗禁枪浪潮。

中国的现状是:不依靠枪杆子的笔杆子,基本是没有的;不依靠枪杆子的任何“分权”规划,基本是不可能的。被某种势力支持的“自由派”媒体,也是间接被该势力背后的枪杆子支持的。

这种前提下,好好弄西式“司法独立”几乎是不可能的。陪审团建立又怎样?黑社会上门一个一个去威胁嘛,公检法装看不见不就结了?

但是,司法不独立,舆论不独立,不等于公权力没有受到制衡。“政令不出XX海”,就是一种变相的被制衡,温和的“东南自保”。微博的壮大,又是另一种新制衡。总之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家都在进化嘛。有些人可以说,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最好的制衡制度,但你没资格说,世界上只有这么一种有效的制衡制度。

“公权力”是个香饽饽,有点本钱的人都想追逐瓜分。只要不是一个人,一小撮人,而是一大群精英来“共和”,那都是不错的制度,至于怎样构建,就不要太哈美了。

家园 我们这里做陪审员一天才六块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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