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明确定义“恐怖活动”的背后 -- 易水萧萧人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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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轻点,你这叫断章取义;说重点,你这叫栽赃。
原文说的清清楚楚:恐怖活动是什么什么为目的,采取什么什么手段,造成什么什么后果的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从前到后的逻辑关系非常明确,到了你眼里就只剩下一句“胁迫国家机关”。
上访维权的目的是维权,不是胁迫国家机关;手段是上访,而不是暴力;后果是解决问题,而不是人财物损失。
两者区别非常明显,到底是国家在故意混淆两者,还是你在故意混淆两者?
你这些推测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的立场上考虑,还有一点靠谱,但如果由TG高层主导的这次立法还包含了这样险恶的用心,那TG离下台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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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密原因,这个《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内容没有公开。
但是可以推断,决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针对恐怖主义要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只要能看到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就很容易知道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哪些人了。
你推导出那些结论,其实根本就没有根据,只不过反映了你本身想要表达的东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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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多写一些就事论事的文字呢?
"狗总是改不了吃屎"是气话
一句气话能不能作为地图攻击的论据呢?
局势还没有糜烂到无可救药吧
干嘛这样愤愤不平呢?
"最符合现实逻辑最可能接近事实的方向"
这种把话说满的论述
说服别人也许有些困难
引起反感却比较容易
对“上访”一类的国内事件何须如此兴师动众。定义“恐怖活动”给谁看,给国内老百姓看? 用很多人的话说——需要吗?
想象力够丰富的话,不如猜猜“反恐”要反到哪里去。
按照这个定义,喇嘛自焚算恐怖活动吗?拆迁钉子户自焚算恐怖活动吗?
比较一下这两种情况,再读一遍这个定义,我也会觉得,这个定义好像宽泛了点。在立法的时候宽泛一点,可能后面就是滔天洪水。
我有点希望这是假新闻。
续:搜了一下,不是假新闻,公安部副部长公布的草案。希望,这只是一个很不成熟的草案。
“以……为目的”是一个典型的必要条件陈述,所以是缩小范围的
也就是说,如果非以上目的,即使作出后述行为也不能叫恐怖活动。
所以问题不是在“胁迫国家机关”这个条件上,而是在后面的“其他手段”和“社会秩序混乱”这两个可以近乎无限扩大解释的条件上。
又因为目的这个东西本来就是有灵活性和解释操作的空间的,不对行为和后果做明确限定的话,那么只要目的问题上一定性,就可以随便扣恐怖活动帽子了
还以前面某人举的上访维权为例,只要扣上“胁迫当地政府”的帽子,后两项条件将自动满足——上访显然可以属于“其它手段”,而越级上访无疑是“社会秩序混乱”。恐怖大帽子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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