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终于开始批判“肖传国虚假宣传肖氏术” -- 黎叔
阁下真有趣。
您看了一些史书,我请问一下,所谓‘穷寇莫追’和‘宜将剩勇追穷寇’之间,是什么关系?
至于说患者那边,是另外的问题--老肖进去的时候我就写了文字说:赶紧整一些患者的材料,最好再弄一些老肖在台上时候的职务不良行为,这样才能把老肖踩的更低...
单纯一个打人,判成这样已经给了老方天大的政策倾斜了。想凭借一个方玄昌的轻微伤,加上方舟子连轻微伤都不算的几个软组织挫伤--如果从轻的话,可能就是交纳罚款,赔偿医疗费,教育释放。
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算了
没必要用情绪性语言。 这样有损方哥的形象,咱支持方哥, 得学习他讲法治是吧?
咱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
1.你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你在前面写的是"5个月半拘役"后面写的是"6个月",按照通常的语法,我自然可以认定这"6个月"是"6个月拘役"之省.既然你承认了行文中有不明确的地方,我们就把这篇揭过去.再从逻辑上看,如果你在写这段回复的时候是遵循通常的逻辑的话,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你认为不存在不是"有期徒刑"的6个月拘役.但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所以我们当然可以认为你在写这段回复没有查阅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文或是没有遵循通常的逻辑.我的判断是前者,当然了如果是后者我可以更正我的结论.不过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你的那一段回复都存在错误而不是不明确.本以为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你又来讲"不那么明确罢了""徒刑是包括起点的,人家写的刑期到6个月就可以划入徒刑了,人家写的6个月就是有期徒刑了,没什么大错。",我只好重复一遍.
2.教师法中确实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而刑法中拘役的最高刑期是六个月(不考虑数罪并罚)。这些我都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你原来的陈述里用一个错误来强化“法院的判决刻意为肖开脱”这样的暗示,这就是我之所以要指出这个错误的原因。
3.对于“肖传国如果判6个半月,判词里面应该如何写?徒刑还是拘役?
”这样基于你自己想象的前提来做逻辑推导的游戏,我没有兴趣也没有义务奉陪。
这是节选自《调查神源医院》 北京科技报 蔡虹 谭娜 的报道
“高晓群回忆,其实,在这个规模不大,人数甚少的医院里,医生们都有着明确的分工:主治医生分别是杜茂信、何朝宏、高晓群、肖传国以及肖传国的博士生,除了高晓群之外,其余都属于肖传国的团队,手术都是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杜茂信主刀。手术通常需要神经科、泌尿科、以及骨科的医生共同完成。进入这项手术的医生并没有经过技术培训,高晓群说:“做多了我们就都会做。” ”
外链出处看看这个禽兽医生都干了些什么!
外链出处卫生部:“肖氏反射弧”手术不应在临床使用
工作者,学者多用点,够得上科学家的头衔的还是少点的好.
““肖氏反射弧”手术不应在临床使用”。
那不过是舟子片面串改发言人的观点而已。
别以为自己就找到宝了,下次仔细看看原文在发言不迟。
那么老肖的手术就是实验性治疗了--看看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就好了,针对这样的治疗有没有什么相关条文。
如果老肖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那么该怎么来就怎么来,如果没有违反那么也没什么说的。
任何新治疗方式,都是从没有‘循证医学证据’到‘有循证医学证据’阶段的。所以,老方说没有循证医学证据,就不该在临床使用--这个是错误的,临床实验性使用,也叫临床使用吧?
关键是老肖面对病人的时候究竟是如何介绍自己的手术的,有没有夸大疗效。很多手术病人当年签字的时候,是否好好的看了相关的条文。
打官司,尤其是陈年官司,当事人怎么说的已经没有证据了,看当年签字的文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