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毛岸英的一件事--来自30多年前的一份北京日报 -- 水瓶乍破
此前的所谓重婚罪,是针对娶两个以上“妻”的,而不是针对纳妾的,所以才有杨森筒子那样,以90高龄居然还能娶曾孙女辈的少女为妾。
至于啥【当然山沟里就不好说,比如毛泽东同志,在发妻(童养媳不算)杨开慧同志一边带着孩子一边在长沙做着地下工作的时候,自己在井冈山革命时就冲破民国社会腐朽的封建藩篱,毅然与贺子珍同志生活在一起。这种没有妻的身份,又共同生活的,我们一般称之为二奶,或叫妾。不过因为毛同志反对的是反动法律,所以我们不管这叫妾,而叫“照顾领导生活的革命伴侣”。后来伴侣被精神病了,就更不算了。】
一笑置之。贺子珍和太祖是经过离婚手续的,明白?
至于太祖对杨开慧不起,这不必为尊者讳,但果粉在黑太祖前,最好先问问原因——杨开慧烈士早在牺牲前,就已经在KMT报纸上被处决多少次了?
第一,谁告诉你KMT的刑法是20年代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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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告诉我的啊?
我原话是“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没说20年代制定民法刑法。
25《民法修正案》完成,因战乱未及施行;29年5月南京政府开始发布《中华民国民法》。刑法这条我记错了,是三十年代初期。
第二,谁告诉你“法律上好象是上世纪初北洋时期在外界压力下,开始对妾进行限制,理论上只接受一夫一妻,但残留很多尾巴。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社会主流基本不接受纳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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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律文书告诉我的。
民国初期法律对妾的问题很尴尬。一般认为纳妾=通奸,是要受处罚的。大理院民国元年 某文件规定“文明国家法律上,断不能认一夫多妻制之存在,故妾在法律上之地位,不能认为有婚姻关系”。
20年代末的新民法规定男女平等原则,“民国政府不承认妾制”,“确立了一夫一妻制”(政学会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前言》,广益书局1923年,‘中国现代史史料丛书)。
第三,谁告诉你“这种没有妻的身份,又共同生活的,我们一般称之为二奶,或叫妾”的?闹笑话前,最好先去读点书。给你点提示吧——妾不是妻 但妾是有合法名分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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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亲属编》第982条:“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因纳妾通常无婚礼,民国二十年司法院解释:“娶妾非婚姻,不能为离婚之原因”、“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
娶妾不能举行仪式,所谓名分只不过是你小说看多了,法律不承认的。早在北洋时代,就规定妾对家长(丈夫)是没有贞操义务的,妾顶多算某种契约关系。20年代新民法连这点都不认账,视同通奸。通奸有名分吗?
当然,民国乱世,法律规定了,很多人不遵守也关不过来,比如毛泽东同志用行动冲破反动法规的约束就是一例。我一小贩,读书少,不敢跟兄台这样的饱学之士手谈。请告退。您也别跟帖了。
【娶妾非婚姻,不能为离婚之原因”;而同年院字609号:“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
笑,既然你拷贝来了,就省得俺上图片了。来,请教一下阁下,你从上述条文中哪条看出来“法律上好象是上世纪初北洋时期在外界压力下,开始对妾进行限制,理论上只接受一夫一妻,但残留很多尾巴。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社会主流基本不接受纳妾”
的?这叫禁止纳妾?
原来在阁下那,“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叫做禁止纳妾啊?
既然阁下这么虚心请教,俺就不妨说说俺的看法。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娶妾可以,但娶妾决不能和娶妻等同,首先表现在仪式上,娶妻必须经过正式婚姻仪式才能生效,娶妾则根本不必,甚至不许可,否则则直接构成重婚!这哪里是禁止娶妾?这分明是说,娶妾是合法的,但妾的地位是远远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的,决不允许将娶妾当作婚姻!这和历代一贯地对妻妾地位的明确划分和禁止混淆是一脉相承的,保护的是妻的地位和利益,而非禁止纳妾。
一笑置之。贺子珍和太祖是经过离婚手续的,明白?
至于太祖对杨开慧不起,这不必为尊者讳,但果粉在黑太祖前,最好先问问原因——杨开慧烈士早在牺牲前,就已经在KMT报纸上被处决多少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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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被捕前一直在做党的工作,在组织内并非流散失踪人员。杨被捕后,杨母都找了很多社会名流保释,报纸也有报道,而毛一直在筹划攻长沙,却不知道杨活着?别急着为尊者秽。
有些同志误以为,毛27年10月就上井冈山、并于当年(具体隔几天我不知道)就与贺子珍共襄二奶大业,只是出于毛同志反抗反动法律之心太猴急。其实,杨30年11月才被杀,此前6年里杨多次书面、口信毛要求上井冈山,都被毛拒绝了。因为这时候毛在教导比自己小一半勉强成年(17岁好象)的贺子珍积极投身反抗反动婚姻法律的二奶事业(你不许我说妾,纳就是二奶)。杨带着毛的2个亲子,毛怎么在与贺同居时不知道杨活着?
我发贴有时限,就在这里纠正一下:
“笑眯眯,以阁下上述发明历史的习惯,俺等着你拿出证据来,红口白牙就免了。“此前6年”,此为本帖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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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中毕业,打错了,27到30年是3年。
当然,3和6也许就改变了整个论点,关于这点请某兄补充。
【此前6年里杨多次书面、口信毛要求上井冈山,都被毛拒绝了。】
笑眯眯,以阁下上述发明历史的习惯,俺等着你拿出证据来,红口白牙就免了。“此前6年”,此为本帖大亮点。
别急着转进啊
先把前面反问我的几个窟窿补上再说
不过算了,花时间在您身上,不如去卖我的烧饼赚钱交税
转进是果粉专利,谁敢抢啊?
麻烦阁下告诉俺——你如何将“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转进成禁止纳妾的?卖烧饼卖成烧饼了?
某人纳妾,就等于整个法律承认纳妾?那眼下官员贪墨不少、纳妾的也不罕见,是不是共和国法律也。。。。。
KMT时纳妾不是重婚,但是通奸,当时通奸是可判刑的。这还不算不承认纳妾?
又在搞笑了,阁下接着转进,来,阁下知道冥国通奸罪咋规定的不?
【KMT时纳妾不是重婚,但是通奸】谁告诉阁下的?卖烧饼卖出来的?
【我初中毕业,打错了,27到30年是3年。
当然,3和6也许就改变了整个论点,关于这点请某兄补充。 】
笑眯眯,阁下接着发明历史,太祖啥时就离开井冈山了?还太祖筹划攻打长沙,你发明的历史果然很让人开眼哈。
通奸罪好象是判一年以下,现在台湾法律好象还是这样的,我烧饼摊边上的皮匠百度师傅告诉我的。
就算只判10天,纳妾都入罪了,还咋说?
笑眯眯,通奸入罪等于纳妾入罪?阁下百度后能否自己动点脑子?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莫非在阁下看来,这也是纳妾入罪了?阁下不愧是卖烧饼的。
俺可以保证一点,阁下根本不知道30年代的冥国刑法对通奸罪是咋规定的,所以才会如此言之凿凿。等着你继续秀哈。
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妾为准配偶关系,其施行前经已成立之妾,于施行后仍保持其部分效力(亲属法施行法第一条)。施行后经妻同意或承认之妾的关系,亦不得以为重婚或通奸而请求离婚。(【冥国】26年上字第794号)。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1123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冥国】21年院字第735号)。解释例及判例,有时认为类似夫妻之结合关系(【冥国】28年院字第1935号、33年上字第4412号、32年上字第594号)。妾与妍妇不同,依前大理院判例,“须其家长有认该女(妾)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为家属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则须有入其家长之家为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之合意,始可认该女为家长法律上之妾,若仅男女有暧昧同居之关系,自难认其家长与妾之名分(7年上字第1886号)。在现行民法,应解释以永久同居为家属之一员之意思之一致为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