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毛岸英的一件事--来自30多年前的一份北京日报 -- 水瓶乍破
第一,谁告诉你KMT的刑法是20年代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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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告诉我的啊?
我原话是“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没说20年代制定民法刑法。
25《民法修正案》完成,因战乱未及施行;29年5月南京政府开始发布《中华民国民法》。刑法这条我记错了,是三十年代初期。
第二,谁告诉你“法律上好象是上世纪初北洋时期在外界压力下,开始对妾进行限制,理论上只接受一夫一妻,但残留很多尾巴。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社会主流基本不接受纳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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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律文书告诉我的。
民国初期法律对妾的问题很尴尬。一般认为纳妾=通奸,是要受处罚的。大理院民国元年 某文件规定“文明国家法律上,断不能认一夫多妻制之存在,故妾在法律上之地位,不能认为有婚姻关系”。
20年代末的新民法规定男女平等原则,“民国政府不承认妾制”,“确立了一夫一妻制”(政学会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前言》,广益书局1923年,‘中国现代史史料丛书)。
第三,谁告诉你“这种没有妻的身份,又共同生活的,我们一般称之为二奶,或叫妾”的?闹笑话前,最好先去读点书。给你点提示吧——妾不是妻 但妾是有合法名分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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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亲属编》第982条:“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因纳妾通常无婚礼,民国二十年司法院解释:“娶妾非婚姻,不能为离婚之原因”、“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
娶妾不能举行仪式,所谓名分只不过是你小说看多了,法律不承认的。早在北洋时代,就规定妾对家长(丈夫)是没有贞操义务的,妾顶多算某种契约关系。20年代新民法连这点都不认账,视同通奸。通奸有名分吗?
当然,民国乱世,法律规定了,很多人不遵守也关不过来,比如毛泽东同志用行动冲破反动法规的约束就是一例。我一小贩,读书少,不敢跟兄台这样的饱学之士手谈。请告退。您也别跟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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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历史也要先了解点常识,明白? 浴火涅磐 字196 2010-09-28 21:08:25
🙂本帖一大亮点 浴火涅磐 字160 2010-09-28 20:56:01
🙂嘿嘿 1 浴火涅磐 字380 2010-09-28 19:37:18
🙂兄台冷静看完
🙂阁下果然很小贩 1 浴火涅磐 字494 2010-09-28 20:39:36
🙂别急着转进啊 jhzc 字102 2010-09-28 20:56:47
🙂笑眯眯,阁下很喜欢颠倒人称吧? 浴火涅磐 字133 2010-09-28 20:59:40
🙂请教一下哈 浴火涅磐 字360 2010-09-28 20: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