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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毛岸英的一件事--来自30多年前的一份北京日报 -- 水瓶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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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家园 兄台冷静看完

第一,谁告诉你KMT的刑法是20年代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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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告诉我的啊?

我原话是“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没说20年代制定民法刑法。

25《民法修正案》完成,因战乱未及施行;29年5月南京政府开始发布《中华民国民法》。刑法这条我记错了,是三十年代初期。

第二,谁告诉你“法律上好象是上世纪初北洋时期在外界压力下,开始对妾进行限制,理论上只接受一夫一妻,但残留很多尾巴。20年代KMT政府的民法、刑法禁止纳妾,社会主流基本不接受纳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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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律文书告诉我的。

民国初期法律对妾的问题很尴尬。一般认为纳妾=通奸,是要受处罚的。大理院民国元年 某文件规定“文明国家法律上,断不能认一夫多妻制之存在,故妾在法律上之地位,不能认为有婚姻关系”。

20年代末的新民法规定男女平等原则,“民国政府不承认妾制”,“确立了一夫一妻制”(政学会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前言》,广益书局1923年,‘中国现代史史料丛书)。

第三,谁告诉你“这种没有妻的身份,又共同生活的,我们一般称之为二奶,或叫妾”的?闹笑话前,最好先去读点书。给你点提示吧——妾不是妻 但妾是有合法名分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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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亲属编》第982条:“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因纳妾通常无婚礼,民国二十年司法院解释:“娶妾非婚姻,不能为离婚之原因”、“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

娶妾不能举行仪式,所谓名分只不过是你小说看多了,法律不承认的。早在北洋时代,就规定妾对家长(丈夫)是没有贞操义务的,妾顶多算某种契约关系。20年代新民法连这点都不认账,视同通奸。通奸有名分吗?

当然,民国乱世,法律规定了,很多人不遵守也关不过来,比如毛泽东同志用行动冲破反动法规的约束就是一例。我一小贩,读书少,不敢跟兄台这样的饱学之士手谈。请告退。您也别跟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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