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文摘】历代职官沿革史 供铁老大和萨苏师兄参考 -- foundera

共:💬68 🌺5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家园 【文摘】历代职官沿革史 供铁老大和萨苏师兄参考

前言

我国古代自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便出现了阶级,形成了国家,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统治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构的演变历史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研究国家机构的演变历史,对于了解我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阶级社会中,各级官吏,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和压迫人民的,各类职官机构,都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奴隶社会中,国家形式是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王是最大的奴隶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全国的土地、奴隶及平民都属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把一部分土地、奴隶及平民分给同姓和异姓的贵族,封他们为诸侯。诸侯是受封区的统治者,但须服从王命,对王承担徭赋义务。在诸侯封地内,也建立一套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的政权机构和官吏,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地方政权。诸侯又把土地、奴隶及平民分封给奴隶主贵族卿、大夫。卿、大夫是其封地内的统治者。有的卿、大夫担任着王国或诸侯国的重要官职,辅佐王和诸侯进行统治。

商王廷设有百官,辅佐商王治理国家。百官之中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和事务官三类。政务官、宗教官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周朝的官制在商朝的基础上更加发展,形成了一套庞大的官僚组织和较完整的官僚制度。辅佐周王进行统治的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其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总管。协助周王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是六卿,即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太宰是朝廷的政务总管,太宗管宗庙谱系,太史管起草文告、编写史书,太祝是最大祭祀官,太卜是占筮官,太士是神职官吏。此外,周朝还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分别掌管土地、军赋、工程、群臣爵禄、刑罚等。

商周的王、诸侯、卿大夫及其他各种官吏都是世袭的,世代掌握着统治大权,这就是所谓世卿制度。春秋时期由于诸侯间强凌弱,大并小,互相间进行无休止的兼并争霸,周王朝对诸侯逐渐失去控制的权力,贵族分封制度行不通,各诸侯国称王称霸,设官分职,各行其是,职官制度也因而发生了变化。

自秦、汉以后,官制渐趋复杂,中央和地方官制不断变化和发展,兹分叙如下。

一、中央官制的变化概况

秦灭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建立了“三公”、“九卿”一套比较严密的中央官僚机构,以协助皇帝处理国家的军政事务。西汉初期基本沿袭秦制。自武帝始,皇帝常通过内廷管理文书的尚书台亲自裁决政务,并把秦时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逐渐改名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亦称“三公”(又称“三司”)。原来御史大夫的属官“中丞”保留下来,专司监察,以后称为“御史台”,中国历史上专职的监察机构,从此正式建立起来。到了东汉,正式发号施令的是尚书台,三公的权力削弱,只能办理一些例行公事。东汉末,曹操为了掌握大权,自任丞相,并一度恢复御史大夫等官职。曹丕称帝后,认为东汉尚书台权力太大,便另设中书省,掌握机要,起草和发布政令,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府。尚书台自此成为执行机构,其事务日益繁忙,开始分曹治事,设侍郎、郎中等官,综理各曹工作。

晋代将汉代的侍中改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长官为侍中。侍中地位虽不高,但因接近皇帝,故很有权势。至南北朝,凡属国家重要政令,皇帝都征求传中的意见,这样,门下省便成为参预国家大事的部门了。

隋唐时期,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同为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政务。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隋唐三省六部的确立,是秦汉以后封建国家中央官制制度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整,分工较明确。从隋唐至明、清,六部基本相沿未改。但是原来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后却逐渐起了变化。由于唐太宗在即位前曾当过尚书令,故当他做皇帝后,大臣多不敢任其职,于是这个职务就不再授人,尚书省的长官就只设左、右仆射,但不久,左、右仆射成了听令执行的官员,不能参加大政。至高宗时,则用其他官员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头衔参预朝政,执行宰相职务,中书令、侍中就不常设了。五代除沿袭唐制外,又设枢密院(管理军事机密、边防、军马等事)参预大政,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

宋代以中书门下省为政事堂,和枢密院分掌政务、军事,号称“二府”。其中枢密机构的官称则经多次的变革。

元代废门下尚书省,中枢大政统一于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往往以太子充任。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此外,又在地方设行中书省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因此,元代的中书省职权极重。

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不设丞相,由皇帝直接处理国家大政,专制一切。并仿宋代殿阁学士之制,设大学士以充皇帝顾问,办文墨。明成祖时,选派大学士入文渊阁办事,参与机务,称为“内阁”。最初内阁大学士官位并不高,权势也还少。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文章,草拟诏令,品位渐次提高,权势随之增大,甚至超过宰相,号为“辅臣”。

清初沿明制,设立内阁。但国家大政决策机构是“议政五大臣”,内阁职权降低。到雍正年间,又另设军机处,由满汉大臣出任军机大臣。军机处设于内廷,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官员任免和重要奏疏。从此,各地章奏均由军机处直达皇帝,不再经由内阁,内阁只办例行公事。军机大臣亲近皇帝,总揽一切,是封建专制集权中央官制的最高发展。

二、地方官制的发展情况

秦划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每郡统辖若干县,是郡县二级制。郡置“守”,为行政长官,下置“尉”,佐守掌郡之军事,又置监御史,掌郡之监察。县分二等,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下设“尉”,掌县之治安,又设“丞”,佐令,执掌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行政长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汉初沿秦制,惟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诸侯王国的官制与中央官制相仿。汉武帝时,划全国为十三州(又称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诸郡、国。东汉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军政大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一州之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同时,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之头衔,总揽本区军政,权势很大。

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还在全国设置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违法事件,并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还合并若干州为一军区,每区设总管(唐时改称都督),掌管该区军事;后来,唐又在边区设节度使,多带有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民、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人,权势极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雄霸一方,世称“藩镇”。

宋代鉴于唐五代藩镇之祸,为加强中央集权,削除藩镇,节度使成为空衔,并因地而置州、府、军、监,均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由中央派遣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此外又设监察区,称为“路”。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负责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财政事务。此外,又设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较复杂,县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书省。行中书省为中央中书省派出的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一级地方官署还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其下设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县或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地方政权为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或派京官巡抚地方,称“巡抚”,事毕即罢。明宣宗时,在关中、江南等处设巡抚,驾凌于三司之上。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设总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开设总督后,巡抚便在其属下,有些地方督、抚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销巡抚,成为有督无抚的省份。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与州相似,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的官职,俗称“道台”。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虽依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又设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长官称知府,县的长官称知县,厅的长官称同知或通判。这便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

总之,自秦汉至明清,中央官制变化比较大,设官分职比较复杂。而地方官制,元以前基本上是郡(州)县二级,元以后层次较多,但郡(或府)、县二级则变化不大。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中国古代官称十分繁复,官名总数达一万以上,在这本书里无法一一涉及,仅取其历代相沿、较有代表性的职官,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个系统进行叙述,秦汉时期所创置的职官,多为后世所沿袭,因此,对其官称之性质及职掌均作详细的引述。后世沿置者,若是同一官称而赋予特殊职能者,则特加说明;若性能相同者,则或略而不叙或综而论之。各朝之增置的机构或官称,则在创置时代详加叙述,后代沿袭则从略。

各朝对一些重要机关的变革,书中尽可能阐明其具体原因(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以见职官制度的变革,是与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相适应的,是与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同步进行的。对于一般机关,则重点叙述其性质、沿革、职掌与人员编制及其内部分工,并说明某一机关在该朝代所起的作用或所取得的政治效果。

本书的初稿于1980年编成,曾作为我开设的“历代典章制度”课教材的一种而印发。五年来承蒙专家同行提供了不少宝贵意见。这次出版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较多的补充。

本书的编写,主要根据各朝的史籍文献及有关著述,也采用了当代学者的某些研究材料,特此说明。限于本人水平,书中错谬一定不少,希望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陈茂同

一九八五年九月于厦门大学

家园 附录:历代官制名词简释 八画-二十四画

八画

宗正

秦置,汉沿设,为九卿之一。多由皇族中人充任,为皇族事务机关的长官。平帝元始四年(前4年),更名宗伯,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及诸公主家令、门尉等。王莽改为秩宗。东汉设宗正卿。《续汉书?百官志三》说:“(宗正)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历代职掌略同。唐宋称宗正寺;辽称特里衮;金称判大宗正事;元称大宗王府扎尔呼齐;明称宗人令;清称宗令。

宗师

汉置,晋相沿,属宗正卿,掌管宗室子弟的教训。《汉书?平帝纪》说:“其为宗室自太上皇以来族亲,各以世氏,郡国置宗师以纠之,致教训焉。”

宗伯

周代官名。《礼记?春官宗伯》说:“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称为“礼官”。是掌管典礼,宗庙,音乐,占卜,服饰,宗教,史册等事之官。其首官为大宗伯,次官为小宗伯。后世不设此官,但文人多喜用大宗伯以尊称礼部尚书。

宗人府

官署名。管理皇室宗族事务的机构。明初设大宗正院,不久改称宗人府,选派亲王任宗人令,其后事权归于礼部。清代沿置,长官改称宗令、左右宗政、左右宗人,以亲王以下皇族充任,其事务长称府丞、理事官,其下有经历、主事等。

奉常

官名。秦代九卿之一,即后来的太常。

奉朝请

“奉朝请”,本是大臣朔望上朝请命于皇帝之意。古代以春季的朝见为“朝”,秋季的朝见为“请”。汉代退职的大臣、将军、外戚,多以奉朝请的名义参加朝会。晋代以皇帝侍从官及驸马都尉为“奉朝请”。南朝为安置闲散官员,奉朝请曾增至六百多人,成为官号之一。隋初罢奉朝请,另设朝请大夫、朝请郎,作为散官官号。朝请郎废于元,朝请大夫废于清。

奉车都尉

官名,汉武帝设,掌管皇帝乘舆之事。霍光曾任此官,兼光禄大夫。

古代对帝王侍从官的通称。“郎”即古“廊”字,指宫廷走廊。郎官的职责原为护卫陪从,随时建议、备顾问及差遣,战国已有之,秦汉沿置,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等,员额无定,多至千人。均属于郎中令(后改为“光禄勋”)。东汉以尚书台为实际的行政中枢,其分曹任事者为“尚书郎”,职责范围与过去的郎官不同。后世遂以侍郎、郎中、员外郎为各部要职。

郎中

官名,始于战国。汉代沿置,管理车、骑、门户,并内充侍卫,外从作战。初分为车郎、户郎、骑郎三类,长官有车户骑三将,其后类别渐废除。晋至南北朝,为尚书曹司的长官。自隋唐至清,各部皆沿置郎中,分掌各司事务,为尚书、侍郎、丞以下的高级部员。

郎中令

官名。始置于秦,汉初沿置,为皇帝左右亲近的高级官职。所属有大夫、郎、谒者及期门、羽林宿卫官。掌守卫宫殿门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名“光禄勋”。

典史

官名。元始置,明清沿置,是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如无县丞、主簿,则典史兼领其职。

典客

官名,汉沿秦置。掌管王朝对少数民族之接待、交往等事务。汉景帝时改为“大行令”,武帝改为“大鸿胪”。王莽改为“典乐”,其属官有行人、译官等。东汉罢置。隋唐有典客署,属鸿胪寺。

典签

官名。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南朝宋、齐时,为了监视出任方镇的宗室诸王和各州刺史,常由皇帝派亲信担任此职,号为“签帅”,实握州镇全权。他们常奉皇帝密旨,处死不轨之宗室诸王。梁以后渐废。唐代诸王府亦设典签,仅掌文书表疏。宋以后废。

典属国

官名。秦始置,西汉沿之。掌少数民族之事务。汉武帝时,增置“属国都尉”、丞、候千人,所属有“九译令”。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并入大鸿胪。北魏复置,其职掌略同于西汉,后废。

典农校尉

官名。三国魏置,主屯田。吴也在实行屯田的各郡置典农校尉,统诸县,职权略同于太守。

典农都尉

官名。三国魏置。掌管屯田区的生产、民政和田租,即为该区的行政长官。其后屯田区设立正式的县,典衣都尉遂改为县令、长。吴亦曾置此官。

典农中郎将

官名。三国魏置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分置于屯田的地区,掌管农业生产、民政和田租,职权皆如太守。魏未置,改任为太守。

尚书

官名。始置于战国,或称为“掌书”。秦代于“少府”内设“尚书”,长官有令、丞。汉武帝为提高皇权,设尚书在左右办事,掌管文书章奏,其地位逐渐重要。汉成帝时,置尚书5人,下有4丞,开始分曹办事。东汉于“少府”设尚书令1人,秩千石,尚书仆射1人,秩六百石,尚书6人,秩六百石,这套组织即形成“尚书台”,正式成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从此三公权力大为削弱。魏晋以后,尚书事务日繁。曹魏设尚书5人:殿中,兵部,驾部,南部,北部。隋设6名尚书:吏部、民部(度支)、礼部、兵部、刑部(都官)、工部。唐代更定六部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隋唐以后,中央首要机关分为三省,尚书省即其中之一,职权益重。宋以后,三省分立之制渐成空名,行政全归尚书省。元代存中书省之名,而以尚书省各官隶属其中。明初相沿,其后废中书省,以六部尚书分掌政务;六部尚书遂等于国务大臣。清代相沿不革。

尚书令

官名。秦代初设,西汉沿置,属少府,主管文书章奏之事。汉武帝以后,职权益重。东汉政务皆归尚书,尚书令成为直接对君主负责,总揽一切政令的首脑。魏晋以后,任此官者,即是宰相。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不设此官,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之长官。宋代之政令归中书省,虽设尚书令,但只是一种加给大臣的高级官号,并无实权,明清废。

尚书郎

官名。东汉制度,选拔孝廉中有才能者入尚书台,在皇帝左右处理政务,初入台称“守尚书郎中”,满一年称“尚书郎”,满二年称“侍郎”。魏晋以后,尚书省分曹,各曹有侍郎、郎中等官,综理政务,通称为尚书郎。

尚书省

官署名。西汉设尚书,属于少府,无“尚书省”之名。东汉尚书分曹办事,称“尚书台”,或“中台”,亦不称省。晋有“尚书都省”。刘宋始称“尚书省”(或“尚书寺”),谓之“内台”。唐代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元代并其职权于“中书省”,明以后废。

尚书左右丞

官名。东汉尚书台有左、右丞各1人,秩四百石,掌录文书朝会。梁武帝时于尚书省置令及左右仆射、尚书6人,其下置左、右丞各1人,为尚书令、仆射的助手,分别管理尚书省事。隋唐沿梁制,于左、右丞之下置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掌管监督稽核之事。左、右丞品秩与六部侍郎相等,均为正四品,辽、金、元略沿其制。明清废。

使

官名。唐以后特派负责某种政务的官员称使,如节度使,转运使。明清常设的正规官中亦有称使者,如通政使,布政使,按察使等。

使臣

宋代对部分低级官员的称谓。有用于特定职务的,如州、府设立的捕“盗”官员,称缉捕使臣。又随军之各色人员亦称使臣或效用使臣,南宋时,有一军中战士仅二、三千人,而使臣多至五、六百的。

使相

唐中后期常以宰相官衔(“同平章事”)加于节度使,宋代多以“节度使”头衔加于卸任宰相,以示荣宠,均称“使相”。其品级、地位相当于宰相,但不执政。明代沿用以指辅臣督师之人。清代文人亦喜用“使相”称兼大学士的总督。

使持节

魏晋以后,掌地方军政的官,往往加“使持节”的称号,给以诛杀中级以下官吏之权。次一等的称“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再次称“假节”,得杀犯军令的人。至隋唐则仅为刺史的例加虚衔,如某州刺史必带“使持节某州诸军事”。永徽以后,都督带使持节,即为节度使。

侍卫

官名。清制:选满蒙勋戚子弟及武进士为侍卫,分三等;又在其中特简若干为御前侍卫及乾清门侍卫,为最高级。御前大臣、御前行走及御前侍卫统归皇帝直接管理。乾清门侍卫、乾清门行走、一、二、三等侍卫统归御前大臣率领。大门侍卫、一、二、三等蓝翎侍卫则由领侍卫内大臣率领,不得入乾清门。

侍中

官名,秦始置,汉沿设。是列侯以下至郎中的加官,无定员。掌侍皇帝左右,出入宫禁。初仅伺应杂事,由于近在帝侧,其地位渐趋尊崇。南朝宋文帝时,始掌机要,梁、陈相沿,为实际上之宰相。北魏尤重其官,呼为“小宰相”。隋改称“纳言”,为“侍中省”(即“门下省”)之长官。唐仍称为“侍中”,为门下省之长官。玄宗天宝年间,改门下省侍中为左相,中书令为右相。肃宗时又复旧称。因其官位特高,仅作为大臣之加衔。非有同平章事的头衔,即不为宰相,与南北朝不同。北宋犹存其名,南宋以后废,不复置。

侍从

宋代称大学士至待制为侍从官。因常在君主左右备顾问,故名“侍从”。其后又称在京职事官如六部尚书、侍郎及学士等为侍从。

侍讲

官名。唐代始设集贤院侍讲学士、翰林侍讲学士,负责讲论文史,备君主顾问。宋代沿置,皆以他官之有文学者兼充。明清则为翰林院额定之官,掌撰著、记载等事。

侍郎

官名。汉代郎官的一种,本为宫廷的近侍。东汉以后,尚书属官中初任称郎中,满一年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唐以后,中书、门下二省及尚书省所属各部均以侍郎为长官之副,官位渐高。至明清,升至正二品。

侍御史

官名。秦置,汉沿设,在御史大夫之下。其职守是:或给事殿中,或举劾非法,或督察郡县,或奉使出外执行指定任务。东汉别置治书侍御史。晋以后,又有殿中侍御史之名。唐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而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御史台之成员。历代相沿,至明清则仅存监察御史一职。

制置使

官名。唐代后期,在用兵前后为控制地方秩序而设置的官员,位在刺史之下。五代时成为地区的军事长官。宋代沿用,负责边防军事部署,初不常设。南渡后因对金作战,设置渐多,多以安抚大使兼充,根据情况有权制置军事,资望特高的称制置大使。后废。

京官

古代一般称中央系统的官员为京官,以别于地方官和差遣外出之官。宋代指不经常列班上朝、职务较轻之官为京官,而以常参官为升朝官。

京堂

明清时称各衙门长官为京堂,意为堂上之官。清代对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大理、太常、大仆、光禄、鸿胪等寺及国子监的堂官,概称京堂;负责文书、草拟者称京卿。中叶以后,对官小任重而另加三品京卿、四品京卿者称京堂。

京察

明代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的优先权。“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

京兆尹

官名。在汉代也指政区名。原称“右内史”,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京兆尹。治所在长安,辖境约当今陕西秦岭以北,西安市以东,渭河以南地区。三国时魏改称京兆郡,官名改称太守。西魏、北周、隋仍称郡,改太守为尹。唐玄宗开元初,改雍州为京兆府,往往以亲王领京兆牧,改雍州长史为京兆尹,并增置少尹,以理府事。

治中

官名。汉代置治中从事史,为州刺史的助理。隋代成为郡的佐官,至唐改为“司马”。明清惟京府(如顺天府、应天府)置治中,与通判共同参理府事。

治粟都尉

官名。西汉置,又名搜粟都尉。掌管生产军粮等事。

国公

古代五等爵中有“公爵”,位第一。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历代沿置不革,明以后去“开国”两字。宗室封爵,唐、宋、辽、金四代亦有“国公”之称。清代称为“镇国公”,次于贝勒、贝子。

国子监

简称“国学”,是封建王朝的中央教育机构。西晋咸宁二年(公元276年)建国子学,为教育五品以上官僚子弟的贵族学校。北齐改为“国子寺”,隋代改为“国子监”,兼管教育行政的机构。唐代国子监辖国子、太学、四门、律学、书学、算学等学。国子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子弟,太学招收五品以上官僚子弟,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招收八品以下官僚子弟及庶人子弟。宋元以后逐渐合并。元代分置国子监、回回国子监、蒙古国子监。明代设北京国子监、南京国子监。清沿明制,在地方设府、州、县学,在京师设国学,以监为学,选入学者称国子监生。成立之初规定学员住监课读,后来渐成空文。监生不一定在国子监求学,还有出资捐纳“监生”名义的制度。

国子助教

晋以后,国子学中设博士、助教,唐朝制度,国子监分设六馆,每馆均设博士及助教,明、清两代的国子博士等于虚设,国子监六堂教导之责,均由助教担任。清制助教为从七品官,与博士品秩相等,而名位略低。

国相

汉代封为王爵者,设有王国的一套职官,重要的职官有傅及相。傅、辅佐国王个人的行动;相,管王国内的民事。其职权相当于郡之太守,均由朝廷任命。王国之下,也有辖县及侯国者,侯国也设相,其职权与县令相当。

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根据六条规定监察各州,称“六条问事”。本为监察官性质,其官阶低于郡守。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哀帝初又改旧制。不久复称州牧。东汉除首都设司隶校尉以外,在外十二州,每州设刺史1人,秩六百石。灵帝时,各地农民起义爆发,朝廷为加强镇压力量,于中平五年(公元189年),改刺史为牧,往往派朝中大臣出领州牧,其权势至大,地位较郡守为高,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自三国至南北朝,各州亦多置刺史,一般以都督兼任。隋以后,刺史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其间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两度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但不久均复旧称。唐代节度使、观察使兼领驻在地的州刺史,所辖境内之州刺史均为其属官,刺史之职位渐轻。宋制以朝臣充知州,称“权知军州事”。清代以刺史作知州的别称,和前代的刺史不相同。

枢府

旧谓政府之中枢。宋代多以称枢密院,清代用以称军机处。

枢相

宋代宰相兼任枢密使者称枢相,清代对官至大学士而任军机大臣亦有此称。

枢密使

官名。唐太宗时,始以宦官掌枢密。其后当权之宦官多以“枢密使”的名义干预朝政,甚至废立君主。昭宗时,借朱温之力,尽诛宦官,始改以士人任枢密使。朱温称帝后,力矫此弊,改名“崇政使”,以君主左右最亲信之大臣任此官。后唐复称枢密使,其实权有超过宰相者。宋代沿其制而略有改变,以枢密使为枢密院之长官,与中书省之“同平章事”等合称“宰执”,共同负责军国要政。任此职者或为文官,或为武将,终无定例,往往由“同平章事”兼任。遇有关军事措施,均由枢密使秉承君主意旨决定执行。清代文士对军机大臣亦往往尊称为枢密。

枢密院

官署名。五代后梁建立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宋代沿置,主要管理军事机密及边防等事,与中书省并称“二府”同为最高国务机关。辽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及汉人枢密院(掌汉族地区兵马)。元代枢密院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战争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明清废。

知州

官名。宋代派朝臣为州一级的地方行政长官,以中枢官带“权知军州事”衔,兼掌军事,简称“知州”。原意为暂行主持本军本州事务,明清以知州为州的长官名称。知州有两种:一为直隶州知州,其地位稍低于知府;另一为散州的知州,其地位与知县相同。

知县

官名。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初用京官知县事,管理一县的行政,有戍兵驻县的,更兼管兵事。因本非县令而管县,故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明代始正式用为一县长官的名称。清代相沿不革。

知府

官名。宋代于升府之处,命朝臣出充长官,称为“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代始正式称为知府,辖数州、县,是一府最高的行政长官,级别为四品。清代相沿不革。为从四品官。

知院

宋代枢密院不置枢密使时,则以他官知枢密院事,因称知院,后遂为枢密使之通称。

制军

清代对总督的称呼。原意是因为总督有节制文武各官之权,故有此称,尊称为制宪,别称为制台。

制置使

官名。唐代后期在用兵前后为控制地方秩序而建置。宋代沿置,掌措置边防军,捍卫疆土,多兼“经略使”或“安抚大使”,以统兵官充任。其权任特重者,称为“制置大使”。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代行政、军政、财政分掌于中书、枢密院、三司三个机关。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主持变法,特设制置三司条例司,由中书和枢密院长官兼领,掌管新法的制订和颁布,是施行新法的总机构。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并入中书省。

参军

官名。东汉末年,曹操以丞相总揽朝政,其僚属往往用“参丞相军事”的名义办事。此后直至南北朝,凡诸王及将军开府者,皆置参军,为重要幕僚。南朝梁代皇子府中设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中录事、中记事、中直兵等“参军”;又有正参军、行参军,以参军为官称者甚多。唐制,诸卫及王府官俱有录事参军事等,外府州也分别置司录及录事参军等,简称参军。宋有司户参军,为地方上的低级官员。元废。

参议

官名。明代在布政使下设左右参议,以分领各道。清初沿置,乾隆时废。又明清于通政使司亦设参议一职,为通政使之佐官。清末新官制中各部于左右丞下亦设左右参议,掌审议有关部务之法令。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中央及各省均有此名目,由其主官任意委派,均系闲差。

参将

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无定员,位次于总兵、副总兵,分守各路。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都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参谋

官名,唐、宋节度使及各路统帅所属幕僚之一,掌参议谋画。

参知政事

官名。唐初实际任宰相者偶用此名。宋代以资历较浅之官与宰相同议朝政,称为“参知政事”,掌副相之职。元丰改制时废。南宋恢复。元代行中书省亦设参知政事,为行省之副长官。明代各行省于承宣布政司、左、右布政使之下设左、右参政,地位与前不同。

参赞大臣

官名。清代新疆伊犁将军下设参赞,又在塔尔巴哈台、乌什等处各设参赞大臣,等级略次于将军。又临时出征的统帅下面,也往往设参赞大臣,以赞襄军务。

录事

官名。晋代骠骑将军及诸大将军不开府办事,属官有录事,掌总录文簿。其后刺史掌军而开府者亦置之,职任甚为重要。隋以后为州郡官,掌纠正各曹职事。宋代各州置录事参军,府置司录参军。元废。

录事参军

官名。晋代置,亦称录事参军事,为王府、公府及大将军府等机关的属官,掌管各曹文书,纠查府事。其后刺史掌军开府者亦置。北魏至隋,州郡亦设录事参军。唐宋时废时置,元废。

录尚书事

东汉以后,中央行政均归“尚书”处理,特别在南北朝时代,凡掌握重权的大臣必带“录尚书事”的名号。“录”是总领的意思,因此当时人称之为“录公”,录尚书事独揽大权,无所不管。北魏多以诸王领此官。北周时废。

经略使

官名。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在沿边重要之州设经略使,和都督同时并置,是边防军事长官。后多由节度使兼任。宋代置于沿边各路,常兼安抚使,称“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宋之大行政区称“路”)之军事、行政事务。明及清初凡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职位高于总督。

转运使

官名。始置于唐代,初称“水陆发运使”,管理洛阳、长安间的粮米运输事务。后设“江淮转运使”,掌江南各道的水陆转运;“诸道转运使”,掌全国谷物财货的转输和出纳,由宰相及盐铁使等官兼领。宋初为集中财权、改置专职的“都转运使”、“转运使”,掌一路或数路财赋,有检察地方官吏的权力。其后职掌扩大,兼理边防、治安、钱粮、巡察等事务,成为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辽、金亦于诸路设转运使,金代另于京城设“都转运使”,以掌管钱谷的征收、转运和仓库出纳。元、明、清有“都转盐运使”,是专管盐务的长官。

驿丞

明清之制,各州县设有驿站之地,均设驿丞。掌管驿站中仪仗,车马,迎送之事,不入品。

供奉

在皇帝左右供职者的称呼。唐初有“侍御史内供奉”,“殿中侍御史内供奉”等名。唐玄宗时设“翰林供奉”,专备宫中应制而设。宋代“东、西头供奉官”为武官阶官,“内东、西头供奉官”为内侍(宦官)阶官,仅用以表示品级,无实际职掌。清代称“南书房行走”为“内廷供奉”。

供事

清代中枢机关低级职员的一种。大体上指不属于各正式编制的人员。服务至一定年限可以正式补用为低级官吏。

九画

帮办

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临时机构中主管官的副职,资格比会办略次。

勃极烈

金初官号。乌古??(公元1021―1072年)时开始设官,官长皆称“勃极烈”,即女真语治理众人之意。最高总管称“都勃极烈”,类似汉制中的冢宰。其次是“■版勃极烈”;以下是“国伦勃极烈”,有时左右并置,等于国相。此外还有胡鲁(统领官)移赉(第三位)、阿买(治理城邑的官)、乙室(迎迓官)、扎失哈(守官署的官)、昃(阴阳官)、迭(?y贰官)等勃极烈。金熙宗时废,清代改译“贝勒”,但已成为爵位的名称,与金代不同。

按察使

官名。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开元二十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宋代初以转运使兼领,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金承安四年(公元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的考核之事。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

指挥

官名。明清沿元制于京城设五城兵马司,置指挥、副指挥,掌坊巷有关治安之事,又明代各卫的指挥使亦简称指挥。

封人

官名。《周礼》列为地官司徒的属官。掌分封诸侯之事。春秋时各国也设有此官,掌典守封疆等事。

封疆大吏

清代总督、巡抚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犹如古代分封疆土的诸侯,一般称封疆大吏。

柱国

官名。战国时楚国设置,为统率武装部队之官,或称“上柱国”,其地位略次于“令尹”。两汉废。北魏、西魏时设“柱国大将军”,以统率府兵,每柱国下统两个大将军。北周时增置“上柱国大将军”,隋代有“上柱国”、“柱国”,以封勋臣。唐以后作为勋官的称号;“上柱国”为十二转(即第一级),正二品,至清始废。

相国

官名。春秋时齐景公设左、右相,相成为齐国卿大夫的世袭官职。以后其他诸侯国也有设置,或称“相国”,或称“相邦”,或称“丞相”。只有楚国不设相,以令尹为其国的最高执政官。秦有相国。汉初先置丞相,后改为相国,各诸侯王国亦设过相国,后改称为相。东汉不设相,以大司徒任宰相之职。东汉末,献帝时始改司徒为丞相。唐以后,多用以作实际任宰相之职者的尊称。明、清两代则用以对内阁大学士的尊称。

春坊

官署名。隋置门下、典书二坊,唐改为左右春坊,为太子官属。历代相沿,春坊官有庶子、中允、赞善等,明清仅备为翰林院编修、检讨之升转,因而编修、检讨升为春坊官者称开坊。

春官

《周礼》六官之一,称宗伯为春官,掌典礼。唐武则天时曾一度改礼部为春官,旋复旧称。后世也以春官为礼部之通称。又唐宋至明清主管天文历法之官有春官正、夏官正等。

南省

官署名。唐代尚书省设在皇城正中,位居宫城之南。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尚书省的位置在其他两省之南,故通称“南省”。

南衙

唐代皇宫在长安城北面,中央的省、台、寺、监各官署都设在宫城之南,故称南衙或南司。后来宦官权势渐重,其所处之北司遂与南衙对抗。因而史书上常以南衙、北司对举。又北宋时习惯称开封府的官署为南衙。

南书房

北京故宫“乾清宫”的西南,本是清康熙读书之处。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始选翰林等官入内当值,称为“南书房行走”。其职除应制撰诗文外,还秉承皇帝旨意,拟进诏旨。“南书房”一度成为当时发布政令的所在地。自“军机处”成立后,即不再参预机务,仅专司文辞书画等事,一般又称为“南斋”。

南面官

辽代统治汉人的行政机构系统,与北面官相对而言。辽太宗耶律德光时,因汉族人口日增,原有的职官过于简单,因分设两个官僚机构,“以国制待契丹,以汉制待汉人”。世宗耶律阮时,南面官系统逐渐完备,京城设三省、六部、台、院、寺、监;京外设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都是模仿唐代制度。机构虽然庞大,但职简权轻,远不能与北面官之权力相比拟。

南大王院

辽代官署名,属于“北面官”系统。设有“南院大王”,“知南院大王事”等官,分掌契丹部族军民之政。

勋官

隋唐至明赠给文武官员的称号。北周时本以奖励作战有功的战士,后渐及朝官。至唐定制,勋官自上柱国至武骑尉,凡十二转,受勋者即称勋官。沿袭至明为文勋十级,武勋十二级,由吏部稽勋司掌其事。清废。

贵人

皇帝妃嫔封号之一。东汉光武帝时始置,其位仅次于皇后。至清仍沿用,但位在妃、嫔之下,地位大不相同。

贵妃

皇帝妃嫔封号之一。南朝宋武帝刘裕始设,地位次于皇后,自隋至清多沿置。

贵嫔

皇帝妃嫔封号之一。魏文帝曹丕始置,位次于皇后。后世多沿置。

昭仪

皇帝妃嫔封号之一。汉元帝时始置,汉代制度,“昭仪位视丞相,爵比王侯”。原为妃嫔中的第一级,自魏晋至明均沿置。清废。

待诏、待制

“待诏”、“待制”本为待皇帝之命以言事之意,原非官名。汉代常令文学之士待诏于“金马门”,称为“金马门待诏”。唐代有“翰林待诏”,宋代于馆阁“直学士”之下置“待制”,始成为固定的官名,如“龙图阁待制”等。明代仅在翰林院设有“待诏”6人,从九品。清代沿置,但已成空名。

钦天监

官署名。掌观察天象,推算节气历法。秦、汉以来,太史令兼管天象历法。唐代始设司天台。宋、元称司天监,与太史局、太史院并置。元又设回回司天监。明、清改名钦天监,设监正、监副等官。

钦差大臣

官名。明制,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大事件的官员称钦差。清代沿用,皇帝特命并颁授关防的,称为钦差大臣,权力更大,一般简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亦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

修撰

官名。唐宋为史馆中官职。明清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一般即授翰林院修撰。

秋官

《周礼》六官中称司寇为秋官,掌刑狱。唐武则天时曾一度改刑部为秋官,旋复旧称。后世亦以秋官为刑部通称。唐宋至明清设秋官正等,主管天文历法。

皇后

皇帝之正妻称“后”或“皇后”(汉魏时分封诸侯之正妻亦称“后”或“王后”)。“皇后”名称自秦汉沿用至清末。

皇帝

史称古代三皇为“皇”,五帝为“帝”。夏、商、周三代之君称“王”,秦王赢政统一全国以后,王绾、李斯等根据三皇的名称,上尊号为秦皇。嬴政自认为“德兼三皇,功高五帝”,决定兼采帝号,称为皇帝。从此,历代封建君主都称皇帝。

皇太子、太子

皇位继承人的称谓。一般指皇帝的嫡长子。但也有例外,东汉时,皇朝称“皇太子”,诸侯王国称某国“太子”。以后“太子”专用于皇朝,亲王之继承人称“世子”。清代自康熙帝废去太子允甸以后,即不再立“太子”。

亲王

爵位名。其名始于南朝末期。隋代以皇帝的伯叔兄弟和皇子为亲王,唐代以皇帝的兄弟和皇子为亲王。宋明各朝相沿。清代宗室封爵第一级称为和硕亲王,主要是封给皇子,蒙古贵族也有被封为亲王者。

度支使

官名。“度支”原为度入为出之意。魏晋南北朝时设“度支尚书”,掌管国家财政收支。隋代改为“民部尚书”。唐初避李世民讳改为“户部尚书”,户部度支司专掌钱谷的出入。天宝以后,因军事供应浩繁,多以户部尚书、侍郎或他官兼领度支事务,称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权极重,和“盐铁使”、“判户部”或“户部”尚书合称“三司”。至五代后唐时并为一署,号“三司使”。

亭长

官名。战国时在国之边境设亭,置亭长,以防御敌人。西汉时在乡村每十里设一亭,亭有亭长,掌治安警卫,兼管停留旅客,治理民事。多以服兵役已满期之人充任。此外设于城内或城厢的称“都亭”,设于城门的称“门亭”,均置亭长,其职掌与乡间亭长同。东汉后渐废。又唐代在尚书省各部之都事、主事(从九品)下设亭长,掌门户启闭之禁令诸事,为中央官署中最低级事务员。

将军

官名。春秋时晋国以卿为军将,始有将军之称。战国及秦,将军为武官之高级官号。汉代以后,在将军前加以称号,如“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伏波将军”等。魏、晋、南北朝以后,将军之名号益繁。唐十六卫,羽林,龙武,神武,神策等军,均于大将军下设将军之官。宋、元、明均称殿廷武士为将军。清代的将军有四种:(一)对宗室之封爵,如“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等;(二)驻防各地的八旗最高长官,专由满洲人充任,内地各省将军掌驻防军事及旗籍民事,在边疆地区,将军即为全区的最高军事和行政长官;(三)临时出征的统帅,如扬威将军,靖逆将军等;(四)正一品至从二品武官封赠之阶。

将作大臣

官名。秦置,称将作少府。西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改名将作大臣。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及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职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东汉、魏、晋沿置。南朝梁时改称大匠卿,北齐时改称将作寺大匠。自隋至辽,多称将作大匠。元设将作院院使,掌金、玉、织造、刺绣等手工艺品的制作。明初曾设将作司卿,不久废,其职并入工部。

美人

嫔妃的封号之一,西汉始置。西汉制度:“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①。自汉至明皆沿称。

首辅

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嘉靖、隆庆和万历初期,首辅、次辅界限严格,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次辅不敢与较。清代领班军机大臣之权极重,亦称为首辅。

首领官

明清中央六部主事、司务及地方官署中,负责本署总务工作的事务官,通称为首领官。

总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为中央政府各部的长官。

总兵

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清代总兵为绿营兵正,官阶二品,受提督统辖,掌理本镇军务,又称“总镇”。其直接统辖的绿营兵称“镇标”。

总宪

明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别称,左副都御史则称为副宪。御史台古称宪台,故有是称。

总督

明初有战事时派中枢部院总督军务,事毕即罢。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始专设“两广总督”,后各地逐渐增置,遂成定制。清代始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辖一省或数省。总督综理军民要政,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着为从一品(清代总督照例加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衔者称座衔)。此外清代还设有专管漕运者,为“漕运总督”;专管河道者为“河道总督”。

总管

官名。(一)地方高级军政长官。北周武成元年(公元559年)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隋及唐初也在各州设总管。边镇或大州设“大总管”,后复称都督,惟统兵出征之将帅称总管。北宋之“马步军都总管”或兵马总管由各级地方长官兼任,掌管路、府或州的兵马。辽金各总管府的马步军总管,兵马都总管或总管都兼管军民。(二)为军事长官。隋及唐初有行军总管。行军大总管,是出征时的军队主帅。宋钦宗时曾设东、西、南、北道“都总管”,分统四方勤王兵,以抗击金兵。清代的盛京(今辽宁沈阳)、吉林等处的“驻防总管”,是地方驻防长官。(三)为管理专门事务的行政长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设各种名目的“都总管府”或“总管府”,如管理全国工匠的“诸色人匠都总管府”,负责守护行宫及皇帝游猎事务的“尚供总管府”,都设有“达鲁花赤”及“总管”等官。清代内务府设“总管大臣”,专掌宫廷事务。又宫内的宦官首领称“总管太监”,俗称“总管”。

宦官

古代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特殊官员。也叫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太监、内监等。均以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者充之。秦、汉之宦官均属“少府”;隋、唐、宋设“内侍省”统管。唐代至元代又设有“宣徽院”,都用宦官主管。明代设十二监、四司、八局,总称“二十四衙门”,由太监提领。宦官为内廷官,本无权干预政事,但因皇帝与宦官最接近,宦官就逐渐取得了政治的特权。东汉及唐、明,都发生过宦官专权的事实。

宣抚使

官名。唐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以宇文融充河北道宣抚使,是宣抚使称号之始。后期派朝官巡视经过战争及受灾地区,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宋代在用兵时以将相大臣充任“宣抚使”,负责指挥军事和安定边境,其职位高于“安抚使”。元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抚使”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宣政院

官署名。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军事民政的中枢机构。至元初年设立,先名“总制院”。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时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今西藏)来使,故改名“宣政院”。设院使2人,以西藏上层喇嘛、国师充任,下设属官分职,僧俗并用。每遇有事,则临时在当地设立“分院”办理。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曾置管理宗教的“行院”于杭州。

宣慰使

官名。元代始置,掌军民事务。在行省之下,分道管理郡县,为行省和郡县间的连络机关,或称“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多设于少数民族地区,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土官的最高职衔。

祠部

东晋始置,掌祭祀之事,后变为礼部。明清改为“祠祭司”,而以祠部为礼部官员的一般称呼。

给谏

宋代为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均掌纠正及规谏,清代用作六科给事中的别称。

给事中

官名。秦置,汉魏相沿。为将军、列侯、九卿以至黄门郎、谒者等的加官。因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讨论政事,故名。晋始为正官。隋唐以后,成为门下省之属官,掌驳正政令之事。唐一度改称“东台舍人”,旋复旧称。元代废门下省,给事中又兼修起居注,明沿宋给事中分六房之制,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抄发章疏,稽察违误,其权颇重。清代只设“六科掌印给事中”、“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与御史之职权无别。

统制

官名。北宋时,为加强中央集权,皇帝直接控制军队,将领不能专兵。凡遇战事,则在各将领中选拔一人给予“都统制”的名义,以节制兵马。南宋建炎六年(公元1127年),设置“御营司都统制”,始成为禁军将官之职衔。此后,边要地区亦设“都统制”,并加“御前”二字,以示属于朝廷直属军队。并非地方军事长官。清末军制,统辖一镇的长官也叫统制(即镇统)。

统领

官名。南宋武职有统领,位在统制之下。清制,八旗兵的前锋营、护军营分设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步军营设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健勇,其统军之官亦称统领。清末新军制,一协的长官也称统领,约当于后之旅长。

郡王

爵位名。始置于西晋。唐宋以后,郡王爵号低于亲王一等,多为诸王长子的封号。此外,臣下亦可封郡王。清代宗室封爵第三级称为“多罗郡王”(“多罗”即满语“理”之意),简称“郡王”。

郡守

官名,始置于战国。初为武职,用于防守边郡,后逐渐成为地方长官。秦统一全国后,以郡为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域,每郡置“守”掌管。汉景帝中二年(前148年),更名太守。

郡尉

官名,秦始置。郡守的佐官,掌全郡军事。汉景帝中二年(前148年),改称都尉。当时有的郡不置太守而仅置都尉,故其权位颇重。东汉以后废。

郡丞

官名。汉朝制度,郡守下设丞及长史。都丞为太守的佐官,秩六百石。都尉下亦设丞,历代设置。唐代改郡守为“州刺史”,下设“别驾”、“长史”等官,不设“丞”。宋亦不设丞,明清相沿。清代仅在顺天府尹之下设“丞”1人,为正四品,掌管学校政令,乡试时充提调官。清代文人往往以“丞”为“同知”的代称(即比附汉代郡丞的官名)。

十画

起部

官署名。《隋书?百官志》载梁代制度;尚书省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户、都官、五兵等六尚书,又置吏部、三公、比部、祠部、度支、左户、起部等郎23人。又有“起部尚书”,在营建宫室、宗庙时临时设置,事毕撤销。分属都官、民部两尚书管辖。

起居注

官名。魏晋及南北朝多以著作郎兼修《起居注》,北魏始置“起居令史”,另有“修起居注”,“监起居注”等官,掌侍从皇帝、记录皇帝言行。隋代于内史省(即中书省)设“起居舍人”。唐宋又于门下省设“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分掌其事。元代以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初曾专设起居注。清代以翰林、詹事等日讲官(被送入宫中讲解经史者)兼充,称“日讲起居注官”。

校人

官名。在《周礼》为夏官司马的属官。春秋时鲁国设置,掌马政。晋、宋等国称为“校正”。又为主管池沼的小吏。

校事(校官)

古代掌侦察刺探的官。俞正燮《癸巳存稿?校事》:“魏吴有校事官,似北魏之侯官,明之厂卫……或谓之典校,或谓之校曹,或谓之校郎,或谓之校官”。

校尉

古代军职之称。西汉时代“校尉”地位甚高,仅次于将军,随其任务之不同而冠以名号,如“中垒校尉”,“戊巳校尉”,“城门校尉”等。武帝时以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合称“八校尉”,以保卫京师。东汉制略同西汉,而“司隶校尉”权更重,已非一般军官之任。灵帝时设“西园八校尉”,而以宦官掌大权。汉以后,掌少数民族地区之长官亦称“校尉”。唐折冲府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以后则用为低级武散官的称号。明、清则八、九品武职散阶,亦称校尉。又泛称卫士为“校尉”。

校书郎

官名。东汉时于东观置校书郎中。后魏置校书郎,属秘书省。掌校勘书籍,订正讹误。除两晋、南朝外,历代均沿置。元代校书郎掌监定书画。明清废。

盐官

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了专卖盐铁,在河东安邑县(今山西夏县),勃海章武县(今河北黄骅西南),蜀郡临邛县(今四川邛崃),南海番禺县(今属广东)等三十八处设置盐官,隶属大司农,以收盐税。东汉时在有关郡县设盐官。

盐运使

官名。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其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其长官为道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他们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是当时能够大量搜刮民脂民膏的一个机构。

盐铁使

官名。唐中朝以后特置,以管理食盐专卖为主,兼掌银、铜、铁、锡的采冶,多特派大臣充任或由淮南节度使兼领,常驻扬州。诸道盐铁使常兼诸道转运使,通称盐铁转运使,为当时握有财权的重要职官。宋以后废除。

夏官

《周礼》六官,称司马为夏官,掌军政和军赋。唐武则天时曾一度改兵部为夏官,旋复旧称。唐宋至明清间设夏官正等,为主管天文历法之官。

夏卿

《周礼》以夏官司马掌兵,后世因称兵部长官为夏卿。又梁武帝时,以太府、少府、太仆三卿为夏卿。

都头

军职名。唐中朝藩镇和禁军中的领兵官称“都将”,或称“都头”。宋代于禁军中设都头、副都头,其职位低于指挥使。

都司

官名。唐宋的尚书省亦称尚书都省,其左右司为尚书省各司的总汇,因称都司。明代都指挥使司为一省掌兵的最高机构,简称都司。又清代绿营军官职位次于游击,称为都司,是正四品武官,分领营兵。

都护

官名。西汉宣帝时设“西域都护”,为驻守西城地区的最高长官,控制西域各国。其后废置不常。东汉、魏、晋时又有都护、都护将军,为统率诸将之官,唐自太宗至武则天时,先后设置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个“大都府”。每府设大都护、副大都护(或副都护),管理辖境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兀儿(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之司法长官。

都事

官名。西晋、南北朝时设“尚书都事令”,处理尚书日常事务。隋代改称“尚书都事”,分隶各部。唐代各部设“都事”负责收发文书,稽察缺失及监印等事务。宋代有“尚书左右司都事”,其他主要官署亦设“都事”。明代中央和地方主要官署亦设“都事”。清代则专设于都察院,掌理文书。

都统

官名。“十六国”时前秦建元十九年(公元383年),为进攻东晋而设“少年都统”,为带领青年兵的将官。唐代后期为讨伐藩镇和镇压农民起义,设诸道(大行政区)行营都统,为各道出征兵的统帅。以后因都统太多,又在其上设“都都统”(即总都统)。辽时有“内外诸都统”,都是统军主帅。清代在京内设“八旗都统”,在各省设驻防“副都统”,成为进行军事控制的常设军职。在地方上,前秦末年设有“河西鲜卑大都统”,是统治当地少数民族的官。

都监

官名,即“监军”。唐中叶命将出兵,以宦官为监军,因督察多路兵马,故称“都监”,或“都都监”。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辽代“缄(ji&音纠)军”中设都监,负责约束营伍,职位次于详稳(官名)。四帐都详稳司和北面边防官诸司,也有都监。金代都元帅府有左、右都监,是辅佐元帅的高级将领。金代宣徽院所辖仪鸾、尚食、内侍等局及御药院、杂物库等都设都监,下一级称为“同监”。

都堂

尚书省总办公处的称呼,“都”是总揽的意思。唐代尚书省的总办公处(都堂)居中,东有吏、户、礼三部办公处,西有兵、刑、工三部办公处,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等官总辖各部,称为“都省”,故总办公处称为都堂。宋金尚书省的办公处也沿用此称。明代各衙署之长官因在衙署之大堂上处理重要公务,故称堂官;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以及被派遣到外省带有这些兼衔的总督,巡抚,均通称都堂。清代则称为“部堂”。

都尉

官名。战国时始置,比将军略低的武官。西汉景帝时改郡尉为都尉,掌管一郡之军事,武帝时,又在各要地置关都尉、农都尉、属国都尉。又中央官职中也有称都尉者,如水衡都尉、搜粟都尉、协律都尉等。东汉武帝时,废去郡都尉,以其职务并入太守,如有军事,则临时设置都尉,事讫罢之。并撤销关都尉,只在边疆之郡设置都尉及属国都尉。东汉安帝时,因对羌人作战,保卫三辅,设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皆置诸曹掾史。此外,唐代的勋官有轻车都尉(七转,视从四品),上骑都尉(六转。视正五品),骑都尉(五转,视从五品)等称号。清代则三、四品武职之官阶亦以都尉为称号。

都督

官名。对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之称。汉末始有此称。魏晋南北朝称“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者,即为全国最高之军事统帅。南宋时亦偶有用都督、同都督,督视各路兵马等,为执政官出任临时统帅之称。元代之大都督府大都督,则专领“钦察亲军”。又地方军政长官,亦有称都督者。魏晋以后,有“都督诸州军事”衔者,往往兼任驻在州之刺史,总揽本区军政民政。至北周及隋,改称“总管”。唐代又恢复“都督”之称,于各州按等级分别置大、中、小都督府,各设都督。唐中期以后,以节度使或观察使为地方最高长官,都督遂名存实亡。明代置“五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五军为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各为一府,各有左右都督及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原为统辖京卫及外卫之兵而设,后来各卫仅存空名,都督遂成虚衔。清初沿袭明制,后废。

都水监

官署名。汉制:太常,少府,水衡都尉均有都水长丞。西晋始专设“都水台”,掌舟船及水运事务。隋唐改称“都水监”,职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务。长官称“都水监”或“都水使者”。明初并入“工部”。

都点检

官名。五代后唐时,每逢皇帝巡行和出征,临时设置大内都点检之官。周世宗设置殿前司,以都点检、副都点检为正副长官,位在都指挥使之上,为禁军统帅。宋初废。辽(南面)、金也设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掌管亲军。

都察院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都有御史台,明初设“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十三道(明末增为十五道,是监察区),每道设置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俗称“巡按”。清代改长官为“左都御史”,其“右都御史”为各省总督之兼衔,裁撤佥都御史。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六科给事中一起并入,合称科道,成为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

都元帅府

官署名。辽代北面官设都元帅府,总兵马之事。其长官有兵马都元帅,副元帅,同知元帅府事。金太宗为进攻北宋置都元帅府,设都元帅、左右副元帅等官。后改枢密院。元代专设于边境,如北庭、察逊塔拉、蒙古军、征东行省等,其官有都元帅、副元帅。

监司

监察州县的地方长官。汉代以后常用来称呼刺史。宋代转运使和提点刑狱有监察一路官吏的责任,故或称监司。元之廉访使,明之按察使因掌管监察,亦称监司。清代对督察府、州、县的大吏如布政使、按察使及各道道员均称监司。

监军

官名。古代监军仅为临时差遣。唐代后期于各镇及出征讨叛之军中,以宦官为监军,与统帅分庭抗礼。明代在出战的部队中往往设监军,以御史等官担任,专掌稽核功罪赏罚。清代废。

监察御史

官名,隋朝始置。唐代御史台分为三院,其监察御史属察院,掌“分察百寮,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品秩低而权限广。明废御史台设都察院,通掌弹劾及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为正七品官,分区掌管监察,称为“巡按御史”。巡按御史被称为“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主断,官位虽不高,但权势颇重。清代于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副都御史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及监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道。其职掌为“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等事。

租庸使

官名。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以宇文融为勾当租庸地税使,是为租庸使之始。以后杨国忠等人继任,专事聚敛。德宗以后,因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租庸使废。僖宗时因镇压黄巢起义,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敛军用资粮。五代时后梁、后唐改为专掌搜括钱物的中枢财政长官,后唐明宗时废。

秘书郎

官名。魏晋时置,属秘书省,掌管图书经籍,或称“秘书郎中”。唐代曾改称“兰台郎”。历代多另设“校书郎”,校勘典籍,而以秘书郎专掌图书收藏及抄写事务。明初并其职于翰林院。清末复设秘书郎,位在翰林院检讨之下。

秘书省

官署名。东汉始置秘书监一官,典司图籍。曹操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南北朝以后始设秘书省,其主官为秘书监。监以下有少监、丞及秘书郎、校正郎、正字等官,领国史、著作两局。唐代曾改称“兰台”及“麟台”。明以后其职务并入翰林院。

泉司

即“按察使”

臬台

明、清时按察使的俗称。

商周时代对政府中高级长官的称谓。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都称卿。秦汉以后仍沿用此称,但地位和职掌不同,中央有“九卿”。历代相沿,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各置卿及少卿。清代有“大九卿”,“小九卿”之称,又往往以三品至五品卿作为赠给官员的虚衔,称为“京卿”。

卿事寮

商、周之官署名。掌王国之政事,略如后世之“尚书台”,其长官称“卿事”,又作“卿士”或“卿史”。西周以后,卿士有左、右之分。“卿事寮”的组织包括六“大”:即大史、大祝、大卜为“三左”;大宰、大宗、大士为“三右”。“大”又读为“太”,总管一国祭祀及民事。

留后

官名。唐代中后期,节度使临死或有特殊事故时,往往以子弟或亲信将吏代行其职务,称“节度留后”。也有掌权之将领于节度使出缺时自称“观察留后”者,事后多由朝廷予以追认,因此形成长期分裂割据局面。

留守

官名。隋唐以后,皇帝出巡或亲征时指定亲王或大臣留守京城,得便宜行事,称“京城留守”;其陪京和行都亦常设“留守”,以地方行政长官兼任,总理军民、钱谷、守卫事务。辽金时五京皆置留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元代常设大都(今北京)留守,掌守卫都城,供应皇室需求,修理宫室等事。明代中都(今安徽凤阳东)留守,仅为防卫朱元璋之祖坟而设。清代于盛京(今辽宁沈阳)设将军,相当于历代之陪京留守,但已不用留守之名。

冢宰

官名。《周礼》有“天官冢宰”,其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辅佐国王治理邦国”,称为“治官”。郑玄注:“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故天官之长号为“太宰”,后世因以冢宰为宰相之称。

流内

古代官制从三国魏开始,即分为九品,历代相沿不革。隋代自九品至一品官,称为流内,不入九品的称为流外。唐宋沿袭此制,吏部铨选同样有流内、流外之分。唐时流外转授流内官,已有入流的说法;元代称流内为已入流品职官,后世从此沿称不废。

流外

隋以后不入九品的职官称流外。流外也分品级。京师官署吏员,多以流外官充任,经过考铨以后,可以递升流内,唐时称为“入流”。宋沿唐制,诸司吏员出缺,通过考试选补。专掌流外官铨选的称为“流外铨”。流外官在明清称为“未入流。”

官名。殷商始置,掌管家务与奴隶。西周沿置,掌王家内外事务,又在王左右参预政务。春秋时各国均设置,多称为“太宰”。又古代卿、大夫之家臣也称“宰”,如子路为季氏宰。又地方县邑长官亦称“宰”,如子游为武城宰。

宰执

宋代先后以“同平章事”、尚书左右“仆射”、左右“丞相”为宰相;又先后以“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尚书左右“丞”为执政,合称“宰执”。

宰相

古代对辅佐君主治理全国政务之最高官员称“宰相”。宰,主也,治也;相,佐也,赞也。《吕氏春秋?举难》:“相也者,百官之长也。但历代执行此项任务者,多另设特定之官名,除辽代于其“北面官”中(辽之官制,分设北面官与南面官两大系统)设“南宰相府”与“北宰相府”,虽各设左、右宰相,但均不以“宰相”为正式官名。历代所用官名与职权各有不同。秦和西汉以相国或丞相为宰相,而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东汉则司徒等于丞相,与司空、太尉共掌政务,但事实上权力全归尚书。魏晋以后,以“三省”长官即中书省之“中书监”、“中书令”,门下省之“侍中”,及尚书省之“尚书令”、左右“仆射”以及统兵大将、重要大臣有参预政务者,均行使“宰相”职权,但人员无定额,权力之大小亦不尽相同。隋唐时代,则以“三省”长官为名义上之“宰相”,但仍用原官衔,不用宰相之称。而皇帝则特派其他官(人数不定)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衔(意即其权力相当于中书省及门下省的长官,可以参与国家政事)为事实上之宰相。宋代直接以同平章事为宰相之官称,与其副职参知政事等合称宰执。神宗元丰时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南宋时又改为左右丞相。元代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相。明初沿元制,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丞相,由皇帝亲揽政务。永乐初以翰林官入值内廷殿阁,参预机务。其后阁职渐崇,内阁大学士又成为明代事实上的宰相。清雍正时,另设军机处于内廷,于是军机大臣又逐渐成为清代事实上的宰相。但相称仍存,以授内阁大学士为拜相。一般说来,君主集权之加强,相权即随之减轻。

通政司

官署名。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其长官为“通政使”。清代沿置,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俗称“银台”。

通政院

官署名。元初设置驿站,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设“诸站都统使司”,十三年(公元1276年)改为“通政院”。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设“大都院使”和“上都院使”等官。与明清之“通政使司”有别。

十一画

啬夫

古代官名。《仪礼?觐礼》:“啬夫承命”。为司空的属官。秦汉时的乡官,掌管诉讼和赋税,也称啬夫。《续汉书?百官志五》:“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古时有吏啬夫、人啬夫。吏啬夫为检束群吏之官,人啬夫为检束百姓之官。汉有暴室啬夫、虎园啬夫,都是小吏。

检讨

官名。掌修国史,唐宋均曾设置,位次编修。明清一般以三甲进士之留馆者为翰林院检讨。

推官

官名。唐代在节度使、观察使下置推官,掌勘问刑狱。元明于各府亦置推官。清初犹沿置,后废。

理问

官名。元中书省之属官。明清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诉讼。

理藩院

官署名。清初设“蒙古衙门”,不久改为“理藩院”。长官为“尚书”,下设左右“侍郎”,以满族或蒙古族充任。掌蒙古、回部,西藏等地区官员的封授、朝觐、进贡、升降和征发徭役等事,并管理蒙古的“札萨克”,新疆的“伯克”和西藏的喇嘛等。清末改为“理藩部”。

副将

官名。南宋武职有副将,位在统制、统领、正将下,清代的副将隶于总兵,统理一“协”军务,又称“协镇”,为从二品武官。又漕标亦设副将,掌理催护粮艘等事。

教头

宋代军队中教练武艺的人员。有“教头”、“都教头”之别。单称“教头”者为一般教练,地位很低。“都教头”亦仅相当于中下级军官。如神宗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开封府集教大保长2,825人,每10人置教头1人,计设禁军“教头”270人,“都教头”30人。同年,于殿前司、步军司各置“都教头”,掌教习之事。

著作郎

官名。三国时魏始置,属中书省,掌编纂国史。晋代改属秘书省,号称“大著作”。南朝宋、齐以后多以他官兼领。至唐代主管“著作局”,掌撰拟文字,曾改称“司文郎中”。宋代以“著作郎”汇编“日历”(每日记录时事),阴代废。

黄门侍郎

官名。西汉时郎官给事于黄闼(宫门)之内者,称黄门郎或黄门侍郎。东汉始设为专官,或称给事黄门侍郎,其职为侍从皇帝,传达诏命。南朝以后因掌管机密文书,备皇帝顾问,职位日重。唐初曾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等名。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名门下侍郎。

堂官

清代对中央各部长官(即管部的大学士并尚书、侍郎)的通称。因其办公处在各衙署的大堂,故称堂官。“堂官”相对“司官”而言。各部以外的独立机构长官亦可称“堂官”。

常侍

官名。秦汉有“中常侍”,东汉以宦官充之。魏晋以来有散骑常侍,为经常在君主左右之官。均简称常侍。

崇文院

官署名。唐置崇文馆,设学士若干人,为太子属官,掌图书及教授。宋初以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并秘阁总为崇文院。元丰改制后仍归秘书省。

银台

官署名,宋时有银台司,掌管天下奏状案牍,因司署设在银台门内,故名。明清的通政司职位和银台司相当,所以也称通政司为银台。

馆阁

北宋以后掌管图书、编修国史之官署。有“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和“秘阁”、“龙图阁”等,分掌图书经籍和编修国史等事务,通称馆阁。明代将其职掌移归翰林院,故亦称翰林院为馆阁。清代相沿。馆阁中人员常须应制作诗文,其文体、书体皆力求典重工致,世称“馆阁体”。

领军

官名。东汉末曹操为丞相时设“领军”,为相府之属官,后更名中领军。魏晋时改称领军将军,均统率禁军。南朝沿设,北朝略同。与护军将军或中护军同掌中央军队,为重要的军事长官之一。隋代设左右领军府。唐代以左右领军卫为十六卫之一,设上大将军、大将军及将军,主宿卫宫禁。金代设左右领军卫大将军,元代设领军将军,均专司扈从事务,明代废。

领队大臣

清代派兵在新疆屯田,设领队大臣以统索伦、额鲁特等军队,驻伊犁、阿克苏等地。光绪中,新疆改设府,州、县,此职渐次废除。

领侍卫内大臣

清代制度,设“侍卫处”,《清史稿?职官志》说:“侍卫处设领侍卫内大臣,正一品;内大臣,从一品,各六人”。另有散秩大臣若干人。掌管统率侍卫亲军,卫护皇帝,地位颇为尊崇,以八旗中镶黄、正黄、正白(称上三旗)旗中选拔侍卫(侍卫分四等,另有蓝翎侍卫等),由内大臣统率。

寄禄官

宋制专用以表示资历待遇的官称。例如某人的官衔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吏部尚书是寄禄官,即享受吏部尚书的俸禄;所任的实职是同平章事,即宰相。元丰以后,寄禄官都改为阶官。如金紫光禄大夫,朝请郎之类。

谒者

始置于春秋战国,为国君掌管传达之事。秦汉沿置。汉代制度,郎中令之属官有“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又少府之属官有“中书谒者”,成帝时改“中书谒者令”为“中谒者令”。官衔有“中”字者,往往以宦官任之。南北朝曾沿置,掌引见臣下,传达使命。隋设“通事谒者”。唐为“通事舍人”。凡由宦官担任时,东汉称“中宫谒者”,属“大长秋”,北魏、北齐有“中谒者仆射”,隋唐称“内谒者”,宋以后废。又称“使者”为“谒者”。

谏议大夫

西汉于“郎中令”(即“光禄勋”)之下设“谏大夫”,掌议论,秩比八百石,无定员。东汉改称“谏议大夫”,秩六百石,无定员。隋唐隶门下省,掌侍从规谏,共4人。宋置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院之长。辽金沿置不革,明初亦置谏议大夫,不久废去。

庶子

太子官属,汉以后为太子侍从官之一。南北朝时称中庶子,唐以后于太子官属中设左右春坊,以左右庶子分隶之,以比侍中、中书令。自此相沿,至清代犹用以备翰林官之迁转,清末始废。

庶长

战国时秦国官名,握有军政大权。秦孝公在位时,任用商鞅变法,制定二十等爵的制度,以赏有功之人。其第十级为“左庶长”,第十一级为“右庶长”,第十七级为“驷车庶长”,第十八级为“大庶长”。

庶吉士

明初置,始分设放各署,后专属翰林院。清代制度,翰林院设庶常馆,凡新进士擅长文学书法者,入馆学习称为庶吉士。三年后举行考试,成绩优良者,分别授以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

庶常

庶吉士的代称。

章京

清代八旗军职多称“章京”,为满语的音译。如参领称“甲喇章京”,佐领称“牛录章京”。又蒙古各旗“扎萨克”的属员有“管旗章京”。军机处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文书事务的官员亦称章京,为堂官的重要助手。军机处的章京被称为“小军机”。

鸿胪寺

官署名。东汉以后,大鸿胪一官主要职掌朝祭礼仪时的赞导,与西汉之大鸿胪所掌稍异。北齐始置鸿胪寺,历代沿置。唐代一度改司宾寺,旋复旧。南宋、金、元皆不置鸿胪寺,明清复置,至清末废。主官为鸿胪寺卿。

清吏司

明代制度,中枢六部均分司办事,各司分别称为某某清吏司。吏部设4个清吏司,户部设13个清吏司,礼部设4个清吏司,兵部设4个清吏司,刑部设13个清吏司,工部设4个清吏司。各司之长官称“郎中”,副职为“员外郎”。清沿明制,但户部增为14个清吏司,刑部增为18个清吏司。

清望官

唐制中央高级官员包括门下及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六部侍郎、太常少卿、太子詹事、左右庶子、秘书少监、国子司业在内均称为“清望官”,常备顾问,宋制略同。因这些官职多由进士出身而有文学素养之人担任,声誉较好,地位较高,升级较快,故有是称。

古代军官名。春秋时晋国上、中、下三军均设“尉”。主发兵使民。战国时赵国设有“中尉”,主“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各国在将军之下多设有“国尉”、“都尉”。秦国曾以国尉为武官之长。以后各代中枢设“太尉”(有时改为“大司马)”以掌兵事。汉代的诸侯王国内设“中尉”。地方各郡、县则设“都尉”、“县尉”。

职事官、散官

唐代对官员之定级升迁制度,有品、有爵、有勋、有阶,制定各类级别以辨贵贱,别尊卑。唐代之官称有教官及职事官之别。“散官”(即阶官)以定班位,“职事官”以定职守。职事官是有具体职掌的,如中枢三省之官、九寺之官等为在京“职事官”。州县官、关津官等为外“职事官”。阶官又称“散官”,分为文散官与武散官两大类,各有不同品级名号,如文散官第一级为“开府仪同三司”,第二级为“特进”;武散官第一级为“辅国大将军”,第二级为“镇军大将军”等。每一官员均有散官之品级及职事官之官位,在一个官身上,职事官与散官的级别有相应者,也有不相应者(如散官为正三品,职事官亦正三品者为相应)。因为散官系按资历升级,职事官则由君主任命,因此往往职事官较高,散官的品级却较低而不相适应。该官任职虽重要,但班位仍然较低。唐太宗时规定散官官阶高而所任之职事官官阶低者称为“行”某某官;散官品级较低而所任职事官官阶高者,称为“守”某某官。其大致相等者,称为“兼”某某官。宋代亦有散官之制,仅为官吏叙阶之称。与唐制虽有不同,但官员之章服、俸禄均照阶官而定。明清亦有阶官之制。

推官

唐代始置,为节度使、观察使之属官。宋代沿用此制,实际上成为一郡之佐官。元明于各府设“推官”,以掌理刑狱。清初仍设推官,后废。

十二画

散官

古代表示官员等级的称号,与职事官表示所任职务的称号相对而言。例如唐代文散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士郎凡二十九阶,武散官自骠骑大将军至陪戌副尉凡四十五阶。故散官亦称阶官。宋代称为寄禄官。明清则职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故无散官之名,但亦可特授较高级的阶官。

散骑常侍

魏晋以后,有“散骑常侍”,是合汉代之“散骑”及“常侍”两职之官名,为皇帝左右亲信之官,地位颇为尊崇,简称“常侍”。有称为“员外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者,南北朝时属“集书省”,隋属门下省。唐代于门下省设在散骑常侍2人,于中书省设右散骑常侍2人,均为从三品。宋代升为正三品,但不轻易授人。元、明、清废。

博士

源于战国,秦沿置。《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秦及汉初,博士所掌为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汉武帝时,用公孙弘议,设五经博士,置弟子员。自后博士专掌经学传授,与文帝、景帝时的博士制度有异。唐置国子、四门等博士,明清亦有国子博士。又中国古代专精一艺的职官名。西晋始置律学博士,北魏始置医学博士,隋唐增置算学博士、书学博士等。至宋代废止。

掾史

汉以后职权较重的长官都有掾属,分曹治事,通称掾史。多由长官自行辟举。唐宋以后废辟举制,掾史一职逐渐为胥史所代替。

搜粟都尉

“搜”,亦作“蝠”,又名“治粟都尉”。汉武帝时设置的一种军职,专管征集军粮之事,桑弘羊曾任其职,但非常设。

提刑

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宋初设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司”,号“宪司”。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畿内县镇刑狱、治安、场务、河渠。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金设有“提刑使”,后改为“按察使”。明、清均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

提学

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明初设“儒学提举司”,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督学政。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佥事充任,称为“提学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设“督学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称“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某省学政”,简称“学政”。清末改设“提学史”。

提举

官名,原意是“管理”。宋代以后设主管专门事务的职官,即以“提举”命名。有“提举常平”、“提举市舶”、“提举学事”(宋)、“医学提举”(元)、“宝钞提举”(元、明)、“盐课提举”(元、明、清)等官号,其官署称“司”。宋代另有“提举宫观”之名,为安置老病无能的大臣及高级冗官闲员而设,坐食俸禄而不管事,称为“祠禄之官”。

提点

宋代各路有“提点刑狱公事”和“提点开封府界公事”,掌司法和刑狱。元代中央和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河北)的专管机构,如管理皇帝饮食的尚食局,管理军器的利器局,均以提点为长官,寓有提举、检点之意。宋代另设照管宫观的提点宫观和提举宫观,同为“祠禄官”。明代置神乐观提点,掌乐舞;太和山(即武当山)提点,管理道士。清代废。

提调

清代在临时设置的机构中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

提督

明代驻防京师的军营设有提督。中叶后,巡抚多兼提督军务衔,亦间有总兵称提督的。万历时始专设提督,但不常置。清设“提督军务总兵官”,简称“提督”,为地方高级的军事长官,从一品,下设镇、协、营、汛四级。其直接统辖的绿营兵,称“提标”。有水师之地,或专设水师提督。又为领导监督之通称,清代学政的全衔为“提督某省学政”。

提辖

宋代一路或一州所置的武官,为“提辖兵甲盗贼公事”的简称。主管本区军队训练,督捕盗贼等职务。南宋时,掌茶、盐、香、矾等专卖的榷货务都茶场,掌采办宫廷、官府杂物的杂买务杂卖场,掌制造供应宫廷用的珍巧器物的文思院,储藏金银钱帛的左藏库,也均设提辖官掌管,合称四提辖。

提法使

清末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为一省最高的司法行政长官。

紫薇省

官署名。唐开元七年(公元713年),改中书省为紫薇省,中书令为紫薇令,五年恢复旧称。

集书省

官署名。南北朝时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掌规谏、评议、驳正违失等事,以散骑常侍为主官,或称“散骑省”。隋代并入门下省。

御史

秦以前本为史官。汉御史因职务不同,有侍御史,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等。东汉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掌察疑狱。魏晋南北朝时有督军粮御史,禁防御史,监察御史等,均随事立名。唐代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三种。明清仅存监察御史,分道行使纠察。明代还有分任出巡者,如巡察御史,巡漕御史等。

御史大夫

古代高官之一,秦汉时仅次于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为三公之一。其主要职务为监察、执法,兼掌重要文书图籍。汉代之御史大夫往往升为丞相,汉成帝时改称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哀帝在位,时改时复。东汉不设御史大夫,置“司空”,但仅“掌水土之事”。晋以后,御史大夫多不置。隋唐以后虽置御史大夫,但与汉制不同,专掌监察、执法,为御史台的长官,明洪武中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之名亦废。

御史台

官署名,西汉称“御史府”,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东汉称御史台,又名“兰台寺”。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之实际长官,亦称“宪台”。后代沿置。唐之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三部,一度改称“肃政台”,后复原名。明代初年曾沿置,不久改为“都察院”,清仍用都察院之名。

储君

即太子。《公羊传?僖公五年》,何休注:“储君,副主。”(即君主之副职)。《晋书?成都王颖传》说:“皇太子,国之储君”。

游击

汉代有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后代亦有此官。唐、宋时成为武官的官阶。明代边区守军设游击将军,无品级,不定员额,分掌驻在地的防守应援,职掌与前代不同。清代绿营兵设游击,职位次于参将,为从三品武官,分领营兵。漕标的副将以下,亦设游击,分掌催护粮运等事。此外,四川、云南等省的土司官中有土游击一职。

游徼

古代乡官,秦时置,掌一乡的巡察缉捕之事。两汉及南北朝多沿置不改,后废。

善后局

清后期,在有战争的省份中,设有处理特殊事务的机构,称为“善后局”。督、抚可以不按常规,支款办事。

道员

明初布政、按察两司以辖境广大,由布政使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掌各道钱谷,称为“分守道”;按察使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称为“分巡道”。清乾隆时始专设分守、分巡道,多兼“兵备”衔,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的高级行政长官。其分守、分巡之职掌亦逐渐不分。清代又设督粮、盐法等道,清末又在各省设置巡警、劝业两道,清代道员为正四品。北洋军阀时曾分一省为数道,设置道尹。

道台

道员的俗称。

道录司

官署名。明始置,清代相沿,掌有关道教徒事务。其主官称正印、副印,下设左右正一、演法、至灵、至义等。各府设道纪司,州设道正司,县设道会司。

掌固

官名,《周礼》为夏官司马之属。掌修筑城郭、疏通沟渠及有关防守之事。唐代各官署中多设有“掌固”一职,职掌为看守仓库及陈设等事。

十三画

督办

清末期,中央及地方都有临时设置的机构,其主管官如身分特高,称为“督办”。

督军

三国时魏置。《资治通鉴?晋纪》:“秦始二年(公元266年),罢山阳国督军”。胡三省注:“魏奉汉献帝为山阳公,国于河南山阳县之浊鹿城,置督军以防之。”

督邮

汉代各郡的重要属吏,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达教令、兼司狱讼捕亡等事。每郡有分两部、四部和五部的,每部各有一督邮,唐以后废。

督销局

清后期,在产盐、销盐的省份设立督销局。辛亥革命后改设榷运使,掌地区的食盐运销。

古代掌管山泽之官。《周礼?地官司徒》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又有“泽虞”掌国泽之禁令。

虞侯

官名。掌水泽出产之官。《左传?昭公二十年》:“薮泽之薪蒸,虞侯守之。”宇文泰相西魏时,置虞侯都督,后世沿袭。隋为东宫禁卫官,掌侦察、巡逻。唐代后期,藩镇以亲信武官为“都虞侯”、“虞侯”,为军中执法的长官。五代时都虞侯为侍卫亲军的高级军官。宋代沿置,于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步军司均置都虞侯,位次于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此外又有将虞侯,院虞侯等低级武职。

詹事

官名。秦始置,掌皇后、太子家中之事。西汉相沿,皇后之官属及太子之官属均有詹事。东汉废。魏晋复置,历代相沿,为太子官属之长。辽金置詹事院,元亦置詹事院,或名储政院、储庆使司,变革不定。明清皆置詹事府,设詹事及少詹事,为三、四品官,其下有左、右春坊及司经局等。事实上只预备翰林官的升迁,并无实职,清末废。

锦衣卫

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设置。原为护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明成祖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权力。其长官为“指挥使”,常由功臣、外戚充任。下设同知、佥事,又设经历司、镇抚司镇抚等官,其下有“官校”,专司侦察。镇抚司分南北两部,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直接取旨行事,用刑惨酷。南镇抚司专管军匠。中叶后与“东厂”、“西厂”并列,称为“厂卫”。

签帅

南朝以诸王出使,由朝廷派典签佐之,名为典领文书,实则监视诸王行动,因其权力甚大,遂有签帅之称。

粮长

职役名。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于江苏、安徽、浙江等省设立,其后又施行于湖广、江西、福建等省。凡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由官府指派大户充当粮长,世代相传,督征和解运该区的田粮。粮长借此超额征收,鱼肉乡民。中叶以后名额增多,职权减轻,并改为轮充制。因受益日减,大户多不愿充任,于是强迫贫穷下户担任,始正式成为人民对政府的职役之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清初仍在个别地区存留此职。

粮台

清代经理行军时粮饷的机构。

粮料院

官署名。宋初以武臣为都粮料使,后改以文臣主其事。有诸司粮料院和诸军粮料院之别,分掌官俸及军响。南宋后有分差各处的粮料院。与检院、登闻鼓院、进奏院、官诰院、审计院合称六大院。

廉访

清代对按察使的尊称。因元代有肃政廉访使,与按察使职掌略同,故称。

殿中省

魏晋以后,在门下省设殿中监一官。隋代始设立殿内省,唐代改称殿中省。所属有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殿中省有监1人(从三品)、少监2人(从四品)。殿中监多以皇帝之亲戚、贵臣担任,掌管皇帝生活起居之事。

殿前司

五代之帝王多由节度使起家,拥兵自重,以亲信军队置于殿前,设殿前司。宋代相沿,为统率军队的机构,和侍卫司分领禁军。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侯各1人。南宋时或以资浅者充主管殿前司。所辖有殿前指挥使、御龙直、内殿直、捧日左右四厢等骑兵、步军。

殿中侍御史

官名。自魏晋以后均为监察官之一。唐代殿中侍御史属殿院,掌殿廷仪卫及京城的纠察。宋代沿置,掌弹劾百官朝会时失仪者。明清不置。

十四画

僧录司

官署名。明置,清代沿设,掌有关佛教徒事务。主官称正印、副印,下设左右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在各省均设分支机构,如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

管带

清末军制,统辖一营的长官称为管带。海军的舰长亦用此称。

旗牌

即王命旗牌。明清制度,以上面属有“令”字的蓝旗和圆牌,由政府颁给地方大员(如总督、巡抚或钦差大臣),作为具有便宜行事特权的标志,此种标志通称为王命旗牌。掌旗牌的官称为旗牌官,也简称旗牌。

漕运总督

官名。明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始设,驻淮安(今江苏淮安),管理漕粮的征收、上缴和监押运输,兼巡抚淮(淮安)、扬(扬州)、凤(凤阳)、庐(庐州)等处。清代相沿不革。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裁撤。

察院

唐宋御史台的成员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三种,务属一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又明代的都察院简称察院。御史出差在外,其衙署也叫察院。

十五画

镇台

清代总兵的别称。

镇标

清代称各省总兵所直辖的绿营兵为镇标。

镇守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为地方军事长官,所辖军队有一混成旅或一师。

镇将

北魏在北方边区设置六个军镇,以防御柔然族的南下。六镇为沃野镇、怀朔镇、武川镇、抚冥镇、柔玄镇、怀荒镇。各镇统辖军民者称“镇将”,又有副将等。唐代于边防要地亦设镇,分三等(上镇,中镇,下镇),各设镇将,镇副录事、参军等。

额驸

清代制度,固伦公主(满语,天下之意,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公主”)的丈夫称“固伦额驸”、和硕公主(妃嫔的女儿)的丈夫称“和硕额驸”。其下又有“郡主额驸”、“乡君额驸”等,为亲王和镇国公、辅国公女儿的丈夫,均泛称“额驸”,相当于前代的“驸马”。

稿案

清代地方官署中管理收发公文的杂役。

十六画

翰林院

官署名。唐始置。玄宗时,用文人为翰林待诏,撰拟文词。开元末另设“学士院”,供职者称翰林学士,为亲近皇帝的顾问官。宋代设“翰林学士院”,负责在内朝起草诏旨。翰林院勾当官总领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以至御厨茶酒亦有翰林之称,辽于南面官中置翰林院。元代称翰林兼国史院。明代始将修史,著作,图书等事务并归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清沿明制,设翰林院,掌修国史、记载皇帝言行、进讲经史,以及草拟有关典礼的文稿。其长官为掌院学士,以大臣充任,所属职官如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和庶吉士等,统称翰林。其在南书房行走者,称南书房翰林,一般皆由翰林出身者担任。

翰林学士

唐玄宗时始以文学侍从官选充,专草拟内命诏诰(如起草任免宰相,宣布征伐命令等)。德宗以后,翰林学士进一步成为皇帝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经常值宿内廷,参预机务,被称为“内相”。唐后期,常以翰林学士升任宰相。北宋翰林学士仍掌制诰。明代为翰林院长官,掌管文翰,并备皇帝顾问。清代废翰林学士,但以大臣充“翰林院掌学士”。其下设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为翰林院高级官职,与唐、宋翰林学士之职掌不同。清末复置翰林院学士,位在侍读学士之上。

膳夫

古代官名。《周礼?天官冢宰》说:“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是一种管理国王、王后、世子饮食之官。

十七画

黜陟使

唐太宗贞观八年(公元634年),派李靖等13人为“黜陟大使”,巡察全国各地,举察官吏的廉贫以行赏罚;并询访民间疾苦,赈济穷乏。玄宗、肃宗时,亦曾遣使出巡。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为推行“两税法”,又在各道设黜陟使,以统一税制,同时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后废此官。

钟官

官名。汉武帝时置,为水衡都尉的属官,职掌铸钱。

十八画

藩司

即“布政司”之简称。

藩台

明、清对布政使的俗称。

二十四画

麟台

官署名。武则天天授年间曾改秘书省为麟台,旋复旧称。

--------------------------------------------------------------------------------

①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②崔豹:《古今注》。

①《汉书?外戚传》。

家园 附录:历代官制名词简释 五画-七画

五画

商代设置。甲骨文中已有此名,原为驻守在外的武官。卜辞说:“在北史其获羌”。“史”可能是后世之使,“在北史”,可能是防守北方边界之军使。商王在其左右设有史官,掌管祭祀及记事等任务,或称“作册”。周代亦设有此官,王国及诸侯国均有此职,如太史、内史、外史、南史、左史。《礼记?王藻》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又,古代对官之助理人员也有称为“史”者,如《周礼?天官?宰夫》:“辨其八职,其六曰史”。“史”是“掌官书以赞治”。可见“史”是一种负责记载政事的官。后世遂以记人、记事之书为“史”书。

左史、右史

周代史官有左史、右史。左史记动,右史记言。一说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春秋时,晋国、楚国均设有“左史”。后世相沿,名称各有不同。如唐代于门下省设“起居注”,用以记事,中书省设“起居舍人”,用以记言,所记大体都是帝王起居事项,但也保留了一些有价值的史料。

左师、右师

春秋时宋国设在师、右师,均为执政官。

左徒

战国时楚国官名,屈原曾任此官,《史记?屈贾列传》说:“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史记》正义说:“盖今左、右拾遗之类”,当是一种谏议国政,传达命令之官。

左丞相、右丞相

春秋时齐景公曾置左、右相各1人,以崔杼为右相,庆封为左相。虽未用“左丞相”、“右丞相”之名,但已分“相”为左、右职。战国时秦武王曾置左、右“丞相”各1人。秦统一后,亦分设立、右“丞相”。西汉初年,高祖设丞相1人,后改称为“相国”,以萧何及曹参先后任之。惠帝及吕后时,置左、右“丞相”,以王陵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汉文帝以后则仅置丞相1人。北齐、北周沿设左右丞相。唐玄宗开元初改左、右仆射为尚书左、右丞相;天宝初改侍中为左相,中书令为右相,尚书左、右丞相仍为左、右仆射。南宋、元及明初都曾设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以后废。

左冯翊(冯P@ng)

官名,亦为行政区名。为汉代三辅之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将左内史更名“左冯翊”,治所在长安(今西安市西北)。职掌相当于郡太守,辖区相当于一个郡,约当今陕西渭河以北、泾河以东、洛河中下游地区,因地属畿辅,故不称郡,东汉移治高陵(今高陵县西南)。三国魏时去左字改辖区为冯翊郡,官名为冯翊太守,移治临晋(今大荔)。

左民尚书

魏、晋、南北朝时设置,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唐避太宗讳改“民部”为“户部”。后世以左民为户部的代称。

左右补阙

唐武则天时置,其职为对皇帝进行规谏,并举荐人才。左补阙属门下省,右补阙属中书省。北宋时改为左、右司谏。南宋及元、明沿设,但时设时罢。低一级的称为左、右拾遗,合称“遗补”。

左右拾遗

唐代谏官名。唐武则天时置,分属门下、中书两省。其职掌和左、右补阙相同。北宋时改为左、右正言,后随设随罢。

司士

周代官名。《周礼?夏官司马》说:“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以诏王治,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是一种掌管群臣爵禄立官。唐代各上州、中州均设有“司士参军事”,为“六曹参军事”之一,掌管工役之事。

司门

官名。在《周礼》中为地官司徒的属官,掌国门的启闭。隋初有司门侍郎,唐宋时司门为刑部各司之一,元以后废。

司马

官名。西周始置,春秋战国时沿用,掌管军事、军需等事。《周礼》有“夏官司马”,“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大司马之职,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以九伐之法正邦国”。是一个指挥武装部队的官。秦及汉初设太尉以总管军事。武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并用以加在大将军及骠骑将军官衔之前。东汉初,刘秀曾一度以吴汉为大司马,旋改为太尉。又汉制,大将军之下设长史、司马各1人,秩千石。以司马主兵,如太尉。与大司马之地位不同。大将军营五部,各部各设军司马1人。魏晋至宋,司马都是军府之官,在将军之下,综管军府,参预军事谋划,隋唐于地方各州刺史之下设有司马,本为州郡之佐官,后空有其名,用以安置朝中贬逐之官。明清称府“同知”为司马。

司成

古代教育贵族子弟之官,后世称国子监之祭酒为“大司成”。唐高宗时一度改国子监为司成馆,祭酒为大司成,旋复旧。但仍相沿用作祭酒的别称。

司兵

官名。在《周礼》中列为夏官司马的属官,掌兵器。唐代州郡有司兵参军或司兵,掌军防、门禁、田猎、烽候、驿传诸事。

司直

汉置司直,帮助丞相举察百官不法之事。后魏至唐沿置,属延尉或大理寺,掌出使推按。唐亦于太子官属中置司直,相当于朝廷的侍御史。

司官

清代各部属的通称。指部内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以下的七品小京官。中央各独立机构的属官对其长官亦自称司官。

司空(司工、司城)

西周始置。金文都作司工。现存《周礼》已失去“冬官司空”部分,仅存《考工记》一篇,故司空之职守未详。《后汉书?百官志》在“司空”条下,原注说:“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这虽是东汉的制度,但也可大体了解司空之职掌。春秋战国时各国亦多置之,用以掌管工程。宋国因武公名司空,曾改名为“司城”,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性质已与前司空不同。哀帝恢复御史大夫之名,不久又复为大司空。东汉光武帝置大司空,旋去“大”字称司空。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罢司空,改设御史大夫,其职掌一如司空。晋有司空,为“八公”之一,地位特高,但往往作为权臣之加官。南北朝沿设。隋唐虽设司空,为三公之一,但仅是一种崇高的虚衔。宋代亦以司空为大官之加衔。辽、金相沿,元以后废。又习惯常以大司空之衔尊称工部尚书。

司寇(司败)

周代官名。《周礼?秋官司寇》说:“秋官司寇,使帅其之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称为“刑官”,掌管刑狱、纠察等事。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等官。春秋时各国诸侯亦设之,如孔丘曾为鲁司寇。南方楚、陈等国称司寇为司败。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少司寇。

司稼

在《周礼》为地官司徒的属官。掌“巡邦野之稼,而辨夫??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可见司稼是一种掌管督促农业生产、征收农业赋税的官。

司??(古暴字,虐也)

在《周礼》中为地官司市的属官,其职是“掌宪市之禁令”。禁止斗殴、强暴、相互欺凌,规定“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司礼监

官署名。明置,有提督、掌印、秉笔、随堂等太监。提督太监掌督理皇城内一切礼仪。刑名及管理当差、听事各役。凡皇帝口述命令,例由秉笔太监用朱笔记录。再交内阁撰拟诏谕颁发。自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以后,司礼监遂专掌机密,批阅章奏,实权在内阁首辅之上。

司农寺

官署名。北齐始建,历代沿置,掌粮食积储、仓廪管理及京朝官之禄米供应等事务。宋神宗时,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常平新法(即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订或执行。南宋初,并入“仓部”,旋复旧。司农寺之长官原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元丰改制后定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废。

司隶校尉

司隶本为《周礼》秋官司寇之属官。汉武帝征和四年(前189年)始置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其职权相当于州之刺史而更有声威。东汉初则明确规定“并领一州”。魏晋以后,改司隶校尉原辖之地区为“司州”。

官名。战国始置,秦汉沿用,县的行政长官称令,历代相沿,明清改称知县。又历代中央最高级机构的主官亦有称令者,如尚书令,中书令。某些中级机构中的主官亦有称令者,如汉代九卿属官中之令。明清则只有宗人府的主官尚称宗人令及宗令。

令公

古代对中书令的尊称。《魏书?高允传》说:“于是拜允为中书令……高宗重允,常不名之,恒呼为令公。”唐郭子仪为中书令,亦被称为令公。唐末,武将多加中书令衔,故“令公”之称极滥。

令尹

春秋战国时楚国所设,为楚王之下最高之执政官,掌军政大权。楚不设“相”,令尹即兼有将相全权。明清亦称知县为令尹。

令史

东汉制之,于“太尉”之下设有长史、掾史、令史等。令史秩百石,有阁下令史,记室令史,门令史等。掌管报表,文书等事,又东汉在尚书台设“令史”18人,秩二百石,分在尚书诸曹,掌管文书,有兰台令史,尚书令史。隋唐时中枢三省(尚书、中书、门下)均设令史,掌管文书,为吏职。明清各部无令史之名,而有书办等胥史,实为古代令史之职。又秦汉时县令所属的办事人员也称令史。汉代县令、县丞、县尉之下都设有令史。

右扶风

官名;政区名。秦时主爵都尉,掌列侯,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右扶风。治所亦在长安(今西安市西北)。辖境约当今陕西秦岭以北,??县,咸阳,枸邑以西之地。职掌相当於郡太守,因地属畿辅,故不称郡,为三辅之一。东汉移治槐里(今兴平东南)。三国魏改为扶风郡,官名为扶风太守。

主书

主管文书者。晋代中书省有主书,南朝齐置主书令史。以后各朝或沿此称,或仅称主书,或称书令史,皆属事务员性质。宋以后废。

主事

北魏置尚书主事令史,为令史中之首领。隋称主事,本为雇员性质,不在正规职官之内。金、元以后始用士人,明代遂定为各部司官中之最低一级。清沿之,士人考中进士后分部办事,须先补为主事,然后递升员外郎、郎中,官阶为正六品。其他官署如内务府,理藩院亦设有主事。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仍於国务院秘书厅、各部及驻外使馆中设主事,为委任职。

主客

战国时齐国始置。东汉将客曹尚书分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魏晋以后沿置。唐宋至明清均为礼部所属各司之一,掌藩国朝聘之事。

主稿

清代各部负责办理文牍者,各部就所属司官中选派熟悉部务者担任。

主爵

秦有主爵中尉,汉景帝时改为主爵都尉,掌封爵之事。汉武帝时改名右扶风,成为地方行政长官,又变为行政区之名,与以前职掌全异。隋代在吏部设主爵侍郎1人,唐以后称为司封,为吏部所属各司之一,主爵之名遂废。

主簿

汉代中央及郡县官署均置此官,以典领文书,办理事务。魏晋以后,渐为统兵开府之大臣幕府中的重要僚属,参与机要,总领府事。

主客郎中

唐宋时礼部设主客郎中以掌管少数民族及外国宾客接待之事。明、清沿用。清制于礼部设“主客清吏司”,有郎中满人6员,蒙古人6员,汉人4员,另有员外郎等官,以掌管宾礼。

外委

清代的额外低级武官,有外委千总、外委把总,职位与千总,把总相同,但薪俸较低。

外制(内制)

唐、宋以中书舍人或知制诰所掌者为外制,与翰林学士所掌之内制相对。外制指中书门下正规机构所撰拟的诏敕,内制指皇帝直接由宫廷发出的诰谕。两种官员总称“两制官”。辽、金虽尚存其名,但已非旧制。明清不用此称。

外朝官(中朝官)

汉武帝以后,分朝官为“中朝”及“外朝”。丞相为首的行政机构为“外朝”,衙署在宫外,属于政府官系统,正式之诏令则由此颁发。由皇帝近臣如侍中、常侍、给事中、尚书等组成的,在宫中皇帝左右听候意旨办事,称“中朝”,属於宫廷官系统。“中朝官”往往假借皇帝之权,以牵制丞相等大臣。东汉以后,宦官多操纵中朝大权,以挟制外朝。

功曹

汉代郡守以下有功曹史,简称功曹,为郡守的总务官,除掌人事外,并得参预一郡的政务。县亦有功曹。历代相沿,隋唐改为司功,权威远不及汉代之重,渐成空名。明废。又古代卿寺中亦有置功曹者。

仪曹

魏晋以后,祠部所属有仪曹,掌吉凶礼制,后世因称礼部郎官为仪曹。

仪同三司

始于东汉。原意为非三公而给以与三公同等的礼节待遇。魏晋以后,将军之开府置属官者称开府仪同三司。南北朝末期,以“仪同三司”作为一种官号,并置开府仪同大将军,仪同大将军等官。隋唐以后成为散官。此官或称为“开府”,或称为“仪同”。明清后废。

台省

汉代之“尚书”属少府,在宫禁台阁之中。当时称宫禁中为省中,故称台省。唐高宗时以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总称为台省,亦有合“三省”及御史台称台省者。

台阁

东汉以尚书直接辅佐皇帝以处理政务,三公之权渐轻。因尚书台在宫廷之内,故称台阁。“台阁”往往与公府并举。《后汉书?仲长统传》云:“光武皇帝……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李贤注:“台阁谓尚书也”。

台谏

唐宋以掌纠弹之御史为台官,与掌建言之给事中、谏议大夫等为谏官。清代统归于都察院,职权不再分别,虽亦统称台谏,与宋之台谏性质有所不同。

礼部

官署名。本为西汉尚书的“客曹”。三国曹魏设“祠部”,北魏设“仪曹”,北周始设礼部。隋唐以后为六部之一,管理国家的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和接待四方宾客等事务,长官为礼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办事。历代相沿不革,清末改设典礼院,礼部之名始废。

兰台

汉代宫内藏书之处,以御史中丞掌之,后世因称御史台为“兰台”。东汉时班固曾为“兰台令史”,受诏撰史,故后世亦称史官为兰台。又唐中宗曾改“秘书省”为兰台。

平章

《新唐书?百官志》说:“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仆射李靖以疾辞位,诏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中叶以后,凡实际任宰相之职者,必在其本官外加“平章事”的衔称,始能行使宰相之职权。宋代有“平章军国重事”之名,则专以安置年高望重之大臣,位在宰相之上。金、元有平章政事,位次于丞相。元代之行中书省置平章政事,则为地方高级长官,简称平章。明初犹沿袭,不久即废。

正字

官名。北齐在秘书省始置,唐代沿称,其地位略次于校书郎,掌管校勘典籍之事,明代于翰林院设“正字”一官。

北司

唐代内侍省设在皇宫之北,称为“北司”,与三省所属各官署设在宫城之南者相对而言。为宦官所掌之机构。

北面官

辽代统治各族人民,分成两套官僚机构:建国初期统治契丹等族的,称北面官,有“北枢密院”主管军政,“南枢密院”主管民政。此外宰相、大王、宣徽院、林牙至郎君、护卫等北面官,都因其机构设在皇帝牙帐的位置,又分为北、南;但实际所管的都是北面的事务。官吏由契丹贵族担任。

北大王院

官署名。辽代置,为北面官,设有北院大王,知北院大王事等官,分掌契丹部族军民之政。

节度使

唐代始置。因受职时,由朝廷赐给旌节,可以节制辖区之军政,故有是称。唐初沿北周、隋旧制,于边境诸州设总管,后改称“都督”,以总揽数州军事。高宗永徽以后,都督有带“使持节”衔者,实际上已为“节度使”。景云二年(公元711年)薛讷为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始有节度使的称号。玄宗天宝初,沿边有九节度使,一经略使。授职时赐给双旌双节,总揽一区的军、民、财政。所辖区内之各州刺史(郡守)均为其下属,本身并兼任驻在州之刺史。安史乱后,战将有功者多授此职。节度使遍设于内地,领州多至十余,少亦不下三、四,割据独立,世称藩镇。五代时更为冗滥,专横至极。北宋初,赵匡胤加强皇权,藩镇事务仍归本州。自此,节度使成为将军大臣和宗室勋戚的优宠职位,并不赴任。辽金沿置,元废。

东厂

官署名。明成祖时为了镇压人民和官员中反对他夺取帝位者,于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在京师设立“东厂”。用宦官为提督,常以司礼监之“秉笔太监”第二人、第三人充任。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1员,由锦衣卫千户、百户充当,称贴刑官;隶役、缉事等官校亦由锦衣卫拨给。从事特务活动,诸事可直接报告皇帝,权力在锦衣卫之上。

布政使

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但江苏设有两布政使,一在江宁,辖江、淮、扬、徐、通、海六府州;一在苏州,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州。

六画

亚相

在汉代,若缺丞相,常以御史大夫递升。唐以后常称御史大夫为亚相。清代亦用作协办大学士的别称。

商代之官,见于甲骨文,是一种镇守边地之官。其所驻之防地营寨亦称戍。后世称防守边疆为戍边。

后稷

古代掌农事之官。相传周族之祖先名“弃”者即任过农官,称为“后稷”。以后被尊为农业之神。

行人

《周礼》“秋官”之属有大行人,掌管接待宾客之礼仪;又有小行人,职位稍低。春秋战国时各国都有设置,至秦设“典客”,以接待远方的宾客。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改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隋唐以后,鸿胪寺卿以赞导礼仪为职,已与大行人之职不同。明设行人司,虽取《周礼》“行人”之名,而性质不同。行人司置“司正”及左右“司副”,下有“行人”若干,以进士充任,掌管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诏、册封、抚谕、征聘诸事皆归其掌握。在京官中地位虽低,而声望甚高,升转极快。初中之进士,以任此职为荣。至清废。

行台

东汉以后,中央政务由三公改归台阁(尚书),习惯上遂以中央政府为“台”。东晋以后,中央官称“台官”,中央军称台军。因此,设于大行政区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机构,即称“行台”。多因军事关系而临时处置。若任职的人权位特重,则称大行台。唐以后渐废。至金、元时,因辖境辽阔,于各地区分设“行台”。元代设11个行中书省(行省)及“行枢密院”(行院),“行御史台”(行台)等,分别执掌行政、军事及监察权。

行走

即入值办事之意。清制,临时调充某项职务而尚未给以正式官衔者,即称在某处或某官上“行走”,如御前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行走,南书房行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行走之类。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额外派充之官为“行走”,如参事上行走,秘书上行走之类。

行省

原为中央派出的高级机构,以后成为地方行政区域名称。南宋、金时已有行省之称。《金史?百官志》说:“熙宗天会十五年罢刘豫,置行台尚书省于汴”。行台即行省。元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为中书省,又于全国设11个行中书省,另划今河北、山东、山西一带直属中书省,称为“腹里”。行中书省管理路、府、州、县的行政,简称行省。长官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权力很大。明初加强中央集权,撤销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简称省。清初增为18个行省,后又增为22个行省。

执??

战国时楚国之爵名,又称上执??。??为卿大夫在举行典礼时手中所执之一种玉版,爵高者始能用之。

执金吾

汉武帝时改中尉为执金吾。对这个名称解释不一:一说“吾者,御也,掌执金革以御非常”。一说“金吾,鸟名也,主辟不祥,天子出行,职主先导,以御非常,故执此鸟之象,因以名官”①。另说“汉朝执金吾,亦棒也,以铜为之,黄金?蛄侥?,谓之金吾,御史大夫,司隶校尉,亦得执焉”②。总之,“执金吾”是负责京城治安的长官。东汉沿置,三国时或称中尉,或称执金吾。晋以后废。清代常以金吾为步军统领之别称。

官名,多作为佐官之称。汉代中央各官署如卫尉、太仆等除本身有丞外,所属各署皆有令、有丞。县令以下亦有丞。唐、宋尚书省仆射之下有左、右丞。清代末期及各部长官之下亦设左、右丞。又清代公牍中简称各府同知为丞,通判为?y。

丞相

始于战国时代,为百官之首,亦称相国、相邦。秦以后为封建官僚中最高官职,辅佐皇帝,综理全国政务;西汉初,称为相国,旋改丞相,与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西汉末改为大司徒,东汉末复称丞相,曹操任之。魏晋以后,称谓不一,或称丞相,或称司徒,或称大丞相,或称相国,废置无常,但多由权臣充任。唐及北宋,无丞相之称,而以其他官衔称之。唐代有“令”、“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左相”、“右相”等称;北宋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称,南宋孝宗时设左、右丞相。辽代有左、右“宰相”(在北面官系统中分设南北两宰相府,各有左、右宰相)。金有左、右丞相。元有右、左丞相(元以右为尊)。明初沿置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因胡惟庸案始废去丞相之制。此后以内阁大学士行丞相之职。清沿设内阁大学士,惟以军机大臣行丞相之职权。

光禄勋

秦称郎中令,汉武帝时改称光禄勋,东汉末年复称郎中令,掌宿卫宫殿门户,为侍从之官。魏晋复设光禄勋,以后废置无常。南朝梁始定名光禄卿,此后皆以皇室的膳食为专职,大异汉制。

光禄大夫

战国时置中大夫,汉武帝时始改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掌顾问应对。隶于光禄勋。魏晋以后无定员,皆为加官及褒赠之官:加金章紫绶者,称金紫光禄大夫;加银章紫绶者,称银青光禄大夫。唐、宗以后用作散官文阶之号,光禄大夫为从二品,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三品。元、明升为从一品,清代升为正一品。

廷尉

秦置。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复称廷尉。有卿1人,秩中二千石,掌平狱,凡郡国疑罪,皆处当以报。为九卿之一。其属官有正、监及平各1人,皆为司法官。东汉以后或称廷尉、大理或廷尉卿。自北齐至明清皆称大理寺卿。清末设大理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西厂

官署名。明宪宗时为加强特务统治,于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于东厂之外增设西厂,用太监汪直为提督,其权力超过东厂,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地。后因遭反对,被迫撤销。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又一度恢复,刘瑾被诛后,即废去。

州同

清代知州的佐官。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属於散州的,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诸事,均从六品官。

州牧

古代以九州之长为“牧”,“牧”是管理人民之意。汉武帝时设十三州部,每部设一刺史,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后废置无常。东汉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再设州牧,并提高其地位,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军政大权。如汉末刘表为荆州牧,袁绍为冀州牧,都等于割据政权。以后历代设都督、总管、节度使等,州牧之名即废。唐宋时惟京师或陪都地方最高长官以亲王充任者,尚称为“牧”,其他州牧之名均废。清代往往借作知州的别称,实际上远非东汉州牧之比了。

吏目

元、明、清各代,在各知州以下设有吏目,从九品。掌刑狱及州衙内的事务。

吏部

东汉始将尚书常侍曹改为吏曹,又改为“选部”。魏晋以后称吏部。隋唐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长官为吏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办事。历代相沿不革,至清末并其职于内阁。

刑部

汉代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有都官、比部各曹。隋初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各侍郎,后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列为六部之一,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狱等事。长官为刑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历代相沿不改。惟唐天宝年间一度改称宪部,旋复旧称,清末改为法部。

协领

清代驻防旗兵的将领之名。其地位在参领之下,佐领之上。

协律郎

汉代称协律都尉,晋称协律校尉。北魏以后各朝设有协律郎,掌管音律,属太常寺。清在乐部设协律郎。

协律都尉

汉武帝立乐府,使司马相如等作诗赋,以宦者李延年为协律都尉,谱成乐调。但在当时为临时官名,不常设。至晋代,改称协律校尉,属太常寺。

协办大学士

清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设置,初无定员。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始定为满、汉各1员,由六部尚书或总督中选任,仍带本职辅助大学士管理内阁事务,由此可递升为大学士。

军门

明代称总督、巡抚为军门。清代则为提督(或总兵加提督衔者)之尊称。

军师

掌监察军务。东汉、三国、晋均设置。如三国时魏以荀攸为军师,吴以朱然为右军师、蜀以诸葛亮为军师将军。

军机处

清代在皇帝直接指挥下的最高军政决策和执行机构。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用兵西北,设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始正式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在军机处任职者,称军机大臣,通称大军机,无定员,最多时达6―7人,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但任命时亦按各人的资历分别称为军机处行走,大臣上行走,大臣上学习行走等。其僚属称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掌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乾隆时定为满汉两班,各8人,后增至四班32人。每班有领班、帮领班各1人,满语称“达拉密”。军机处职掌为每日晋见皇帝,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官员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为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的最高发展。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内阁成立之后,撤销军机处,以军机大臣改任为内阁之总理大臣、协理大臣。

同知

宋代枢密院不设枢密使及副使时,其主官称知枢密院事,佐官则称同知枢密院事,或简称知院、同知院。辽代设同知府事、同知州事。金、元时每府或州设同知一员,明清定为知府、知州的佐官,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水利等,分驻指定地点。清代的同知,称为州同。此外,地方政权“厅”的长官,也称为同知。清代各府同知为正五品。

同平章事

唐代制度,君主在大臣中选任数人,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名义,即为事实上的宰相,简称同平章事。中书、门下二省本为政务中枢,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即与中书门下协商处理政务之意。宋初沿用为宰相的官衔,元丰改制后始废。宋初又曾沿用,乾道始废。又节度使加平章事者。仅为虚衔,不任实职。参见“平章”条。

同中书门下三品

唐制,因“宰相事无不统,故不以一职名官”。而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及尚书省长官尚书令(无尚书令时以仆射)共议国政,共任宰相之职。但这些官位崇高,不轻易授人,往往以其他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即视同中书省之中书令,门下省之侍中之意,以任宰相之职。而中书令、侍中均为三品官,故称“三品”。乾道以后,中书令、侍中均升为二品官,便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此名遂废。

安人

宋徽宗时所定命妇封号。在宜人之下,自朝奉郎以上至朝散大夫之妻封为安人。明清则为六品官之妻的封号。如以封给母及祖母,则称太安人。

安抚使

隋炀帝时曾设“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的兼职。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争或受灾地区,以安定社会秩序,称为“安抚使”。宋代改为一路的军民长官,多带“经略使”、“马步军都总管”兼衔,有节制兵马、赏罚官吏、发布命令、督理刑狱,稽察钱谷兵器等权力,有“帅司”之称。如以二品以上大臣充任时,则称为“安抚大使”,得兼“宣抚使”。元代仅设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掌管军民事务,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观察

清代对道员的尊称。唐代于未设节度使的各道设“观察使”,为州以上的长官。后人因为分守、分巡道员也管辖府州,就借用以尊称道员。

观察使

唐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采访处置使为观察处置使,掌考察州县官吏政绩,后兼理民事,辖一道或数州。凡不设节度使者即以观察使为一道的行政长官;设节度使之处,亦兼观察使。至宋代,其职掌并于“提点刑狱公事”和“转运使”,观察使一职成为武将升迁时兼带的虚衔。元代废。

观军容使

唐代后期为监视出征将帅的最高军职,以宦官头目充任(如代宗时之鱼朝恩,僖宗时之田令孜,都曾任此职)。原为节制、巡察出征军队而设,后专掌神策军(皇帝禁卫六军之一,为禁军的主力)。唐末掌握兵权的宦官多兼此职。唐代习惯上多以“军容”为对掌权宦官的尊称。

防御使

唐武则天时始设于夏州(治今陕西横山西)。安史之乱时分设于中原军事要地,专掌军事,以刺史兼任,常与团练使互兼,以后废置无常。至宋代为武将之兼衔,官阶高于团练使,低于观察使。辽南面官系统中有防御使。清代各省驻防军中设防御使,为正五品武官。驻京之健锐营及各陵寝亦设防御。

团练使

唐代安史之乱后,在未设节度使地区置都团练使、团练使,掌本区各州军事,常与观察使,防御使互兼,又曾与防御使互易称号。辖区大者达10州,小者3~5州,代宗时曾一度以刺史兼团练使,仅辖本州,旋废。至宋代为武将之兼衔,官阶高于刺史,低于防御使。辽南面官系统中各州置团练使。元末为防范农民起义,曾设团练安抚使。明废。

巡抚

古代偶有派官员至各地巡抚之举,但非专设之官。明初派京官巡抚地方,事毕即罢。宣德时以吴中、江南等处地大而重要,始专设巡抚,以后遂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辖一省的军事、刑狱、吏治、盐漕等事,为从二品,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地位仅次于总督。俗称“抚台”。巡抚一般均加有兵部侍郎及右副都御史之兼衔。

巡按

明代派遣监察御史分赴各省巡视,考核吏治,称为巡按。永乐后定制,以一省为一道,分道出巡,其品级虽低而可与省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事毕还京。

巡检

“巡检”之名始于宋代。主要设置于沿边或关隘要地,或兼管数州数县,或管一州一县,均以武官任之,以镇压人民反抗为其专职,受州县指挥。在海南及归、峡、荆门等地,则置都巡检使。金元沿置,职权多限于一县之境,为九品官。明清的巡检多设于离州、县城稍远的地方,管理当地的治安等事。

巡捕

清代总督、巡抚、将军的随从官,分文武两种。文巡捕以本省的佐杂官充任。武巡捕以本省低级武官充任,负责传宣和防卫。钦差官如主考、学政亦有临时的巡捕,由督、抚指派。

巡察使

唐代前期巡行地方的大吏。常在水旱灾害后派遣五品以上之内外官充任,掌考察官吏,赈济灾民。有时称“安抚使”或“存抚使”,亦称“宣抚使”。

守备

明代设南京守备,节制本区各卫所,为重要军职。又于总兵之下设守备,驻守城哨,地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定员。清代绿营统兵官,分领营兵,位在都司之下,称营守备,为正五品武官。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守备统率漕运卫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此外四川、云南等省的土司中也有守备一职,称土守备。

权知

即暂代之意。宋初官员,以朝廷临时差派某地的名义治事,在官衔前常带“知”字。“知”为主持之意。其暂时代者称权知,以后遂被沿用,如“权知枢密院事”、“权知贡举”、“权知某州事”等。又资历浅者出任品级高的职务时也加“权”字。

百户

官名。元代官制,设百户为百夫之长,隶属於千户,为世袭军职。驻守各地者,设百户所,分隶于各县千户所。百户所有两等,上所设蒙、汉百户各1员,下所设百户1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百户所,统兵120人,分为2总旗,旗各50人;10小旗,旗各10人,隶属千户所。百户为百户所的长官。

七画

县令(县长)

一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以后,人口万户以上的县称令,万户以下的称长。唐代的县分上、中、下三级,故不再分称令、长。宋代的县令之名虽存,事实上都派京朝官执行其职务,称为“知某县事”。元称县尹,明清称知县。

县丞

始置于战国,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历代所置略同。清代县丞为正八品。

县尉

始置于秦,两汉沿袭。大县2人,小县1人,掌一县的治安及军事,历代所置略同。唐代县尉通常为进士出身者初任之官,京畿县尉职位尤重。宋以后减轻,明代始废,其职归典史掌之。

护军

护即督统之意,秦汉时临时设置护军都尉,属大司马府。汉哀帝元寿元年(前2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护军,或设中尉,以调节各将领的关系。魏晋以后,设护军将军或中护军,掌军职的选用,与领军将军或中领军同掌中央军队,为重要军事长官之一。唐以上护军及护军为勋官的称号。后期在神策军设护军中尉及中护军,为禁军统帅,以宦官充任。清代以守卫宫城的八旗兵为护军,设护军统领以下各级官员。

别驾

汉置别驾从事史,为刺史的佐吏。刺史巡视辖境时,别驾另乘车随行,故名“别驾”。魏晋以后,诸州均置别驾,总理众务,职权甚重,时人评议其职居刺史之半。隋唐改为长史,唐中期以后诸州仍以别驾,长史并置,但职权已轻。宋于诸州置通判,近似别驾之职,后世因沿称通判为别驾。

别将

唐代制度,军官中设有别将一职。《旧唐书?职官志》说:“左右亲士府统军各1人,掌率左右别将,侍卫陪从。”在各折冲府也设别将。又别将一般也用作偏将的代称。

员外郎

原指设于正额以外的郎官。晋以后所称之员外郎指员外散骑侍郎(皇帝近侍官之一)。隋文帝开皇年间,于尚书省各司置员外郎1人,为各司之次官。唐宋沿置,与郎中通称郎官,皆为中央官吏中的要职。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级司官,得以递升。员外郎简称外郎或员外,通称副郎。清代除六部外,其他官署如理藩院、太仆寺、内务府均设员外郎。

兵部

官署名。三国魏时置五兵尚书(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北魏有七兵尚书。隋唐以后设立“兵部”,列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武官选用及兵籍、军械、军令等事,长官为兵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办事。历代相沿不革。清末改为陆军部,后又添设海军部。

判官

隋代在使府设判官。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均设有判官,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其权极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安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社长

元代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置。元时乡里有村疃组织,每50家编为一社,择年高、晓农事的汉族地主当社长,管理行政事务。并派蒙古的探马赤军与民共同编社,加强监督,以巩固其统治。

步军统领(九门提督)

清代“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的简称。掌管京师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等九个城门内外的守卫巡警等职,以亲信大臣兼任,俗称“九门提督”。

家园 附录:历代官制名词简释 二画-五画

二画

九卿

《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条谈到建筑宫室规模时说:“内有九室,九嫔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九,分其国以为九分,九卿治之。”注云:“六卿三孤为九卿。”此指天官■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以及少师、少傅、少保,合为“九卿”。

秦汉通常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九卿,实即中央各机关的总称。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少府为大府。魏晋南北朝以后,设尚书分主各部行政,九卿专掌一部分事务,职位较轻。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别。明之大九卿为六部尚书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使、大理寺卿;小九卿为太常寺卿、大仆寺卿、光禄寺卿、詹事、翰林学士、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苑马寺卿、尚宝司卿。清代皇帝的谕旨中常以六部九卿并提,可见不把六部计算在九卿之内。九卿究竟指哪些官,说法不一致。其小九卿则指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大仆寺卿、光禄寺卿、鸿胪寺卿、国子祭酒、顺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

九译令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之下设有“九译令”一官。典属国是掌管当时少数民族事务之官,因各少数民族语言不同,彼此交往,必须经过翻译,故设九译令。“九译”是多次转译之意,即所谓“重译来朝”。

九门提督

清代步军统领之别称。

九品

古代官吏的等级。两汉以俸禄“石”(d4n)之多寡作为官吏的等级,如“万石”、“二千石”等。曹魏开始定官阶为九品,如相国为第一品,尚书令为第三品等。从第一品到第九品共九等,北魏时,开始在官品中分正、从。从第四品起,正、从品又各分上、下阶,共为三十等;唐、宋文职与北魏同,武职自三品起即分上、下。隋及元、明、清保留正、从品,而无上、下阶之称,共分十八等,文武并同。

二府

西汉丞相与御史府并称“二府”,亦称“两府”。成帝时罢御史大夫,改置司空,其名废。宋代为了加强对内控制,以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和掌管政务的中书省共同行使行政领导权,并称为“二府”,为当时最高国务机关。又明清时对府“同知”的别称,即第二知府之意。

二十等爵

战国时秦国商鞅制定的爵位等级。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整理秦国以前的爵制,制定赏功的爵位为二十级:(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以上相当于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当于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即大良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以上相当于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汉武帝刘彻时,因避讳改为列侯或通侯。以上相当于诸侯)。秦、汉两代沿用。战国时秦国五大夫以上有食邑。汉初改为公大夫以上有食邑,官大夫以下得免役。汉文帝以后,又改为五大夫以上才得免役。

二千石

汉代对郡守的通称。按汉制郡守之品秩为二千石,即月俸一百二十斛,习惯上称之为二千石。汉代之“二千石”品秩又分为“中二千石”、“真二千石”、“比二千石”等。

二千石曹

汉代制度:郡守的官秩为二千石。诸侯王国之“相”也为二千石,因此称地方行政长官之郡守为“二千石”。西汉成帝时,设尚书4人,分四曹理事,其中有“二千石曹尚书”,主管郡国二千石之事。

二十四衙门

明代宫廷宦官机构有司礼、内官、御用、司设、御马、神官、尚膳、尚宝、印绶、直殿、尚衣、都知等十二监;惜薪、钟鼓、宝钞、混堂等四司;兵仗、银作、浣衣、巾帽、针工、内织染、酒醋面、司苑等八局,合称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为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署。

八子

皇帝妃嫔的名号。西汉制度:“八子视千石,比中更。”

八座

东汉至唐代一般以尚书令,仆射、六曹(部)尚书为八座。清代则用作六部尚书的代称。又俗称大官坐八人所抬之轿者为“八座”。

八部大人

北魏初期沿用鲜卑族原有的部族制,设置“八部大人”、“南部大人”以统率诸部族。后又续设东、西、南、北四部大人,以后又扩大为八部,称为“八部大人”,以掌国政。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公元1601年(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开始将本族的人以及所属的人分编为“旗”,以旗帜作标志。这年先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黄、白、红、蓝四旗。到1615年(万历四十三年,即努尔哈赤建号的前一年)因人数增多,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前者称“四正”,后者称“四镶”,合称“八旗”。每旗(满语称“固山”)下辖五参领(甲喇),每参领辖五佐领(“牛录”)。凡满族成员分隶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又把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满洲八旗中的正黄、正白、镶黄称为“上三旗”,是皇帝的亲军,由皇帝直接统帅,其他五旗称为“下五旗”,由满洲贵族统之。编入八旗的人户,称为“旗人”或“旗下人”。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职能,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推动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入关后满族统治者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其积极意义日趋缩小。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八旗军队与绿营兵同为清廷统治全国的工具。八旗子弟都有当兵的义务,被挑选入伍即为八旗兵。八旗的编制是三百人为一“牛录”,设一佐领以统之。五牛录设一“参领”,五参领为一“固山”,即一“旗”设一“都统”以统之,又设副都统以为副。清统一全中国后,八旗兵分驻首都及全国重要地方。作为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末。清亡后,八旗制度才全部瓦解。

七子

皇帝妃嫔之一。西汉制度:“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

十三衙门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由宦官吴良辅等的建议,设立“十三衙门”,在宫廷内侍奉皇室及其家族,以宦官为主管。十三衙门为:司礼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宣徽院)、尚衣监、尚膳监、尚宝监(尚宝司)、司设监、尚方司(尚方院)、惜薪司、钟鼓司(礼仪监、礼仪院)、兵仗局、织染局(经局)等。公元1661年,康熙即位后裁撤,职掌归“内务府”。

三画

小臣

商、西周初期朝廷宫员,亦称“少臣”,为掌管占卜、祭祀、田猎、征伐之官。有时还监督管理“众人”耕种。又西周中期以后指职位低下的小吏。

小耩臣

商代之官,见于甲骨文,掌管衣事。实际上是衣业奴隶的总管。

小史

《周礼?春官宗伯》所列属官中有“小史”,其职务是“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篮。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可见“小史”在古代是一种礼官。汉代以后,对一般小吏的通称。

三事

周代之官。指常伯、常任、准人,常伯又称为“牧”,是掌管地方民事之官。常任又称“任人”,掌管选择人员以充任官吏。准人又作“准夫”,掌管司法之官。一说三事指司徒、司马、司空。

三公

王朝中最高之官位,各代之“三公”不一。周代三公有两说:一说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公;一说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西汉以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合称三公。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称三公,亦称三司。为共同负责军政的最高长官。唐宋仍沿此称,但已无实际职务。明清虽亦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一般只作为大臣的最高荣衔(明代张居正为“太师”,有实权除外)。

三孤

《通典》卷20云:“孤,特也,言卑于公,尊于卿。”《北堂书钞》卷50引许慎《五经异义》:“天子立三公曰太师、太傅、太保,……又立三少以为之副,曰少师、少傅、少保,是为三孤。”三孤之名至明清犹沿用。三公、三孤合称为“公孤”。

三司

东汉称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新唐书?百官志》云:“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五代、北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掌管统筹国家财政之事,元丰后废。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钓时废。明代以各省之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三台

汉代对尚书、御史、谒者三台的总称。尚书为“中台”,御史为“宪台”,谒者为“外台”,合称“三台”。

三老

古代掌教化的乡官。战国魏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增置县三老,东汉以后又有郡三老,并间置国三老。《汉书?高帝纪上》云:“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

三师

北魏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位为上公,品级列正一品,但仅为虚街,无实职。元代改称为“三公”,明代沿之。清代无三师之称。

三省

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隋设五省: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内侍省。唐初设六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其中以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最为重要。《新唐书?百官志一》说:“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门下),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隋文帝时,定制内史省(即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配合,互相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唐沿隋制,以中书省掌定策,门下省掌封驳,尚书省掌执行政令,以加强封建王权的统治力量。

三衙

宋代掌管禁军的机构。有殿前司、侍卫东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合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三大宪

清代地方官对总督(或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合称。

三司使

唐代审理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会审,称三司使。唐中期以后,由于财务行政渐趋繁杂,乃特简大臣分判户部、度支及充盐铁转运使,分别管理租赋、则政收支和盐铁专卖事务。五代时后唐天成元年(公元926年),委宰相一人专判。长兴元年(公元930年),并为一使,称“三司使”。北宋沿置。《宋史?职官志》说:“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供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改官制,职掌并归于户部尚书。

三法司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审,俗称“三堂会审”。

三闾大夫

战国时楚国官名,屈原贬后任此职。《史记?屈原列传》裴笥集解中说:“笥案《离骚序》曰: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原(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可见三闾大夫是一种掌管三大姓的宗族事务之官。

大夫

古代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因此为一般官员的通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备顾问者有谏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明清废。又隋唐以后以大夫为高级官阶之称号。清代高级文职官阶称大夫,武职则称将军。宋徽宗政和年间重订官阶时,在医官中别置“大夫”以下官阶,故今仍沿称医生为大夫。

大令

秦汉以后县官一般称令,后来用作对县官的尊称。

大计

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由州、县上至府、道、司层层考察属员,再汇送督、抚最后考核,送呈吏部。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大帅

旧时对高级统兵官的尊称。清末督、抚一般兼掌兵权,其属员亦以此称之。

大长秋

秦称将行。汉景帝时改称大长秋,宣达皇后旨意,管理宫中事宜,为皇后近侍官首领,多由宦官充任。长秋宫为汉代皇后之宫名,故用以名官,其官署称为长秋寺。隋代以后设内侍省,长秋之官遂废(隋炀帝曾一度改内侍省为长秋监)。

大司马

古代高官之一。《周礼》夏官司马之长为大司马,其职为“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汉武帝罢太尉置大司马。西汉一朝,常授给掌权的外戚,多与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等联称,也有不兼将军号的。东汉初为三公之一,旋改太尉,末年又别置大司马。魏晋为上公之一,位在三公之上。南北朝或置或不置。陈朝但为赠官。明清多作为兵部尚书之别称。

大司农

秦代置治粟内史,汉景帝后元元年(前143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改称大司农。掌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的财政收支,为九卿之一。北齐时称为司农寺卿,隋唐以后所置略同。唐代一度改司农为司稼,旋复用旧称。主要职掌为仓储。金元置大司农司,掌农桑,水利,学校,救荒诸事,并曾改称为务农司或司农寺。明初置司农司,不久即废,其职掌并入户部。习惯用作户部尚书的别称,简称大农。

大司空

《周礼》六官之一,有冬官司空。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哀帝时曾复旧称,后再改为大司空,与大司徒、大司马并称为三公。东汉时称司空。明清用作工部尚书的别称。

大司徒

《周礼》六官之一,有地官大司徒。西汉哀帝时罢丞相置大司徒。东汉改称司徒(参看丞相、宰相条)。

大行人

在《周礼》为秋官司寇的属官。掌天子诸侯间的重大交际礼仪。

大良造

战国初期为秦国最高官职,掌握军政大权。同时又为爵名。商鞅制定二十等爵,列为第十六级。亦称为大上造。自从秦惠王设立相国掌握军政大权后,主要用作爵名。汉代沿用。

大学士

唐天宝初,于崇玄署(管理释道的官署)置大学士1人,由宰相兼领。至德时,于集贤殿书院置大学士,贞元时并罢。五代后梁曾置金銮殿大学士。北宋时设置渐广,多为优礼大臣的官衔。明太祖废丞相,以大学士充顾问。成祖时以儒臣为殿阁大学士,参预机务。至明中叶遂以大学士为内阁长官,起草诏令,批答奏章,官品虽低,而实握宰相之权。清代虽提高品级(一品),但职任反不重要。雍正中设立军机处,大学士的职权就为军机大臣所替代。惟军机大臣及内外各官之资望特重者,仍授大学士作为荣典。大学士都以殿阁名入衔,明设中极,建极,文华,武英等殿和文渊阁,东阁大学士,无定员。清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后,大学士专以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文渊、体仁、东阁)入衔,满汉各2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文臣最高的官位,汉人非翰林出身不授此官(除少数例外)。

将军

春秋时晋国以卿为军将,因而有将军之称。战国时始为武官名。汉代沿置,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等。临时出征的统帅有别加称号者,如楼船将军,材官将军,度辽将军等。魏、晋、南北朝时,将军名号极繁,除沿袭汉代旧称外,又有龙骧、骁骑等许多名称,而常置并有专职者仅少数。唐十六卫,羽林、龙武、神武、神策等军,均于大将军下设将军之官。从唐到元都以将军为武散官。明代的总兵官有挂印带将军号的。此外,宋、元、明亦称殿廷武士为将军。清代的将军有四种:一为宗室爵号之一,如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等;二为驻防各地的八旗最高长官,专由满族人充任,内地各省将军掌驻防军事及旗籍民事,在边疆地区(如黑龙江、吉林、伊犁),将军即为该地区的最高军事和行政长官;三为临时出征的统帅,如扬威将军,靖逆将军等;四为正一品到从二品武官封赠之阶。

大将军

古代领兵之最高统帅。始於战国,汉代沿置,职掌统兵征战。事实上多由贵戚担任,掌握政权,职位甚高。汉武帝时以大司马为大将军所兼官号,其后霍光、王凤等均以大司马、大将军预闻政事,为中朝官领袖。亦有在大将军之上冠以称号者,如骠骑大将军之类。三国至南北朝时,大臣秉政,多加以“大将军”之号。北周时行府兵制,编24军,每军设开府1人以统领、二开府则由一大将军统领。24军共有12大将军,两大将军由一柱国统之。隋代左右武卫、左右武侯等各置大将军,为统率禁军之高级将领。唐代之府兵12卫,每卫有上大将军1人,大将军1人,将军2人。禁军之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军等亦设大将军,往往以宦官任之。宋代之16卫大将军已属空衔,无统兵实权。唐至元,定大将军为武散官之首阶。明清两代于战争时由皇帝特派大将军统兵,或于大将军上再加称号,如清代,肃亲王豪格为靖远大将军,惠亲王绵愉为奉命大将军,皆统兵作战,战后即废。

大鸿胪

汉武帝时改典客为大鸿胪,原掌接待少数民族等事,为九卿之一。后渐变为赞襄礼仪之官。王莽时改为典乐。

大惕隐司

官署名。辽代置,为北面官,设有惕隐(亦称梯里已)、知惕隐司事等,掌皇族之政教。

工正

春秋时齐、鲁、宋、楚等国设置,楚称为“工尹”。掌管百工及手工业之官。

工师

春秋时齐、鲁等国设置。战国时各国沿置之,为掌管百工及手工业之官。

工官

西汉于蜀郡、广汉等郡置工官,主管制造武器,日用金属器物和各项手工艺品,下设护工卒史等官。东汉沿置。

工部

西晋曾置田曹掌屯田,南北朝时曾置起部掌管起造宫室。隋唐始设工部,为中枢六部之一,掌管各项重大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办事。历代相沿不革。清末改为农工商部。

士师

《周礼》列为秋官司寇之属官。掌禁令、狱讼、刑罚之事。古代对执法官员之通称。

子爵

古代五等爵之一。五等爵为公、侯、伯、子、男。《左传》书楚国之君为楚子,吴国之君为吴子。南北朝至唐宋有“开国县子”之称。《隋书?百官志》载南朝梁陈封爵为九品,开国子弟为第五品,视二千石。隋代封爵为九等,子爵为第八等。后代往往沿用,惟明代封爵至伯为止,不设子、男二爵。清代原称“精奇尼哈番”,后改用汉名为一、二、三等“子爵”。

上计

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西汉沿用。《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前106年)三月,至泰山,增封,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颜师古注:“若今之诸州计帐也。《通典》说:“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其办法是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国相再遣吏加以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东汉时郡国上计形式上虽归司徒总核,实际由尚书主持。县级上计由县丞代行;郡级由郡丞代行。凡入京执行上计的人员称为“上计吏”,或简称“计吏”。

上林令

上林苑原是汉文帝时的园囿,其主官为上林令,次官为上林尉。汉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管理范围扩大,包括农田水利、造船、铸钱等事,虽名为掌上林苑,但职权远远超过以前的上林令。上林前属少府。汉以后,各朝帝王之苑囿,已不是汉代之上林,而掌管苑囿之官,仍沿称“上林”之名。唐代在司农寺设有上林署置令及丞,掌管苑囿及藏冰等事。辽、金、元、明均沿用此名。

上军校尉

东汉灵帝时,在京师(洛阳)设西园八校尉,即上军校尉、中军校尉、下军校尉、典军校尉、助军左校尉、助军右校尉、左校尉、右校尉。以宦官负主要统率之责。当时曹操曾任典军校尉,袁绍任中军校尉(《袁绍传》作佐军校尉)。而上军校尉蹇硕则是小黄门(宦官),统率八校尉。

上驷院

清代内务府所属的三院之一(三院是上驷院、奉宸苑、武备院),掌管宫内所用之马。清初沿用明代之制,设御马监,后又改称为阿敦衙门,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改称上驷院。设监管事务大臣,无定员;卿二人,正三品,其一由侍卫补授,其一由内务府司员补授(内务府设七司),每司均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

卫尉

始置于战国,汉时为九卿之一。掌管宫门禁卫,主南军。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魏晋南北朝多沿置。唐代为卫尉卿。但已非原来职务,仅掌仪仗帐幕等。明清废。

卫将军

西汉文帝由代王入继帝位,设卫将军一员,以亲信宋昌任之,总领京城各军,后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皆开府(即设将军府),置官属,掌握禁兵,预闻政务。

才人

皇帝的妃嫔之一。晋武帝司马炎始置,后世多沿用。唐代制度:才人初定为宫官之正五品,后升为正四品。武则天就曾做过唐太宗的才人。

门下省

官署名。《旧唐书?职官志》说:“秦汉初,置侍中,曾无台省之名。至晋,始置门下省。南北朝皆因之。龙朔改为东台,光宅改为鸾台,神龙复旧”。东汉时即设侍中,秩比二千石,属於少府,职掌为侍从皇帝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皇帝外出,则侍从参乘。晋称门下省。唐曾改为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门下省仅主朝仪等事。神宗元丰改官制,始恢复审查诏令的旧制。南宋初,中书、门下合并为一。辽金亦置门下省。元以后废。

门下侍郎

秦汉时原名黄门侍郎,本为君主近侍之官。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为门下侍郎,为门下省长官侍中之副职,唐宋多以门下侍郎或中书侍郎加“同平章事”为宰相之称。元以后不设。

千牛

后魏始置。“千牛”,刀名,言刀之锐利可屠千牛。千牛刀常备身边,后比喻侍立皇帝左右之警卫人员。唐代设左右千牛卫,为禁卫之一,所属有千牛备身。宋代设有左右千牛卫上将军等。辽金亦曾设置,元以后废。

千户

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即女真语猛安之意译。统领谋克,隶属於万户。元代相沿,其军制千户设“千夫之长”,亦隶属於万户。千户所统领百户所:统兵七百以上称上千户所;兵五百以上称中千户所;兵三百以上称下千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千户所,千户为一所之长官。驻重要府州,统兵1,120人,分为十个百户所。

千总?把总

明代驻守京师的京营兵分为三大营,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职位低下。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之,称“营千总”,为正六品武官,把总为七品武官。又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统率漕运军队,领运漕粮,称为卫千总、守御所千总。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为门千总。又四川、云南等省的土司官也有此职,称土千总、土把总。

于越

官名。辽代置,为北面官,无职掌,大于越班在百辽之上。授给大功臣,是大臣的最高荣衔。

万户

官名。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统领千户(猛安)、百户(谋克),隶属於都统。元代相沿,其军制设万户为万夫之长,隶属于中央枢密院;驻札各路者,则分属於行省。设万户府以统领千户所:统兵七千以上称上万户府;五千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以上称下万户府。诸路万户府各设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

土官

明代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土司,由该族上层分子担任,按等级分宣慰使、宣抚使、按抚使等武职及土知府、土知县等文职,由子孙世袭。至清代逐步“改土归流”(即改世袭之“土官”为有一定任期,期满调任,称“流官”),土官大部分废除。

四画

官名。为古代官的泛称,但有时也用以称固定官署之长官。《尚书?皋陶谟》说:“庶尹允谐”。“庶尹”即指众官。故《史记?夏本纪》写作“百官信谐”。《尔雅?释言》说:“尹,正也”,即治理之意。商及西周时,对天子辅弼之臣多称为“尹”,如“师尹”。春秋时楚国执政官多称“尹”,如“令尹”。汉代始以都城的行政长官称尹,有京兆尹、河南尹。元代州、县长官亦称尹。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有道尹。

太子

一般称预定继承君位的皇子。

太仆

官名,始置于春秋。秦汉沿袭,为九卿之一。掌皇帝的舆马和马政。南北朝不常置。北齐始称太仆寺卿,历代沿置不革。

太史

周代太史掌管王国中文书之起草,策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国家大事,编著史册,兼管国家典籍、天文历法以及祭祀诸事。其地位较崇,是一种兼管人事、神职并观察、记载社会动态及自然现象之官。秦汉设太史令,地位已降低。西汉司马谈、司马迁父子曾先后任过此职。魏晋以后修史的职务划归著作郎,太史则专掌历法之推算。隋设太史监,唐改太史局,肃宗时又改称司天台。为管理天文、历法的专门机构,五代沿置。宋代设有太史局、司天监、天文院等机构,职权渐分。辽称司天监,金称司天台。元代改称太史院,专管推步测算(推算历法,观测天象之事)。虽另有司天监,但无实际职掌,仅留空名。明清两代均称钦天监,以掌天文、历法之事。至于修史之事,则专归翰林院。故文士喜用太史之名称翰林院诸官。

太师

古代官名。西周始置,原为高级武官,军中最高统帅。春秋时晋楚等国沿用,成为辅弼国君之官。战国后废。汉又设置,位在太傅之上。《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师古官,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初置,位在太傅上,以孔光任之”。东汉置太傅,废太师,而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晋因避司马师之讳,改太师为太宰。南北朝时多以太师(太宰)、太傅、太保为三公或上公。隋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司,而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唐宋沿用。金元亦以太师为三公之一,明代相沿。自汉以后,太师往往成为大臣之加衔,凡授此号者,权力特大,如南宋之秦桧、韩?腚小⑹访衷都懊髦?张居正等。又有太子太师,为辅导太子之官。西晋设太子太师、太傅、太保,称三师;又设太子少师、少傅、少保,称三少。北朝的魏齐沿设,隋以后历代不革。明清以大臣兼之,三师三少成为空衔。此外周代或称乐官为太师。

太守

本为战国时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郡守为太守。为一郡行政的最高长官,历代相沿不革,南北朝时设州渐多,郡的辖境日益缩小,州郡区别不多,至隋初遂废郡存州,而州刺史即代郡守之任。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均曾改州为郡,郡置太守,旋即复旧。此后太守已非正式官名。习惯上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

太保

殷周设置,为国王的辅佐大臣。春秋后废,汉复置,位次太傅。历代沿置,多为大官之加衔,并无实职。史载殷王太甲以伊尹为太保,西周成王以召公?]为太保。又太子之辅导官,称太子太保。参见“太师”条。

太祝

官名。在《周礼》中为春官宗伯之属官,掌祭祀祈祷之事。汉设有太祝令丞,为太常之属官。隋唐以后均沿置,至清废。

太监

唐代设内侍省,其长官为监及少监。《辽史?百官志》载,辽代南面官诸“监”职名中,有“太监”之称,但在具体称呼上,仅称监,如太府监。元代的太府和各监,多有“太监”一官(如仪文监、典牧监、典室监、太府监等均设太监)。明代诸监不设此官,但在宦官所领的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在宫廷内专门侍奉皇帝及其家族。明中叶以后,太监的权力扩大,拥有出使、监军、镇守、侦察臣民等大权。清代相沿,太监成为宦官的专称,设总管太监等为首领,隶属于内务府。参见“宦官”条。

太宰

古代官名,原名太师。为《周礼》六官中天官之长。晋代避司马师之讳改“太师”为“太宰”。明清时代多用以尊称吏部尚书。

太常

即奉常,为秦汉九卿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太常。王莽时,改太常为“秩宗”。东汉之太常,除掌礼仪、祭祀外,还兼掌选试博士。历代沿置,仅专司王朝之祭祀、礼乐诸事。北魏称其长官为太常卿,北齐称太常寺卿。北周据《周礼》改官号为大宗伯。隋至清末,均称太常寺,其长官亦称太常寺卿。明清均列为小九卿之一。

太尉

秦至西汉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与丞相、御史大夫并称三公。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东汉时,太尉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以后各代或置或废,置者往往成为大臣之加官,无实权。至宋徽宗时,定为武官官阶的最高一级,其本身并不表示任何职务,一般多作对高级武官之尊称。元代以后废。

太傅

周官名,春秋时晋国设置,为国王辅弼官之一。战国后废。西汉吕后元年(前187年)复置,金印紫绶,以王陵、审食其等任之。后废。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又复置,以孔光出任此职,位在三公之上。东汉亦置此官,掌善导,无常职,刘秀命卓茂任之;卓死,省去此官。其后新帝初即位,又设“太傅,录尚书事”,如赵熹、陈蕃、胡广等均任过此官,赵等死,即废去此职。

太史寮

官署名。商末年始置,西周相沿。其长官称太史,见於甲骨文和金文。掌国王的册命及祭典等事。

太医令

西汉太常及少府之下均设有太医令、太医丞。属太常者,为百官治病;属少府者,为宫廷治病。东汉少府属下设太医令1人,秩六百石,掌诸医。另有药丞、方丞各1人,药丞主药,方丞主药方。隋唐在太常之下设太医署,置令2人,丞2人。太医令掌医疗之法,丞为助手。宋代医务机构甚多,有太常寺属下的太医局,翰林医官院,御医院等,宋徽宗时又设惠民局,广传医方及施诊。

太官令

官名,亦作大官令。汉代始置,属少府,掌宫廷的膳食及酿酒,并献四时果实。北齐以后属光禄寺,明清以大官署为光禄寺四署之一,主官称署正。

太仓令

汉制,大司农所属有太仓令及丞,隋唐称太仓署。置令、丞、监事、典事等官。太仓是王朝的总粮仓。

太乐令

汉代太常所属有太乐令及丞,东汉改太乐为大予乐,置大予乐令及丞,仍属太常。《后汉书?百官志》说:大予乐令掌伎乐,掌国之祭祀,大享用乐之事。

太庙令

魏晋以后设太庙令及丞,唐以太庙之事归宗正卿,不设太庙署。金、元时代仍有太庙令。明、清废。

太子洗马

《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子太傅、少傅的属官有洗马之官,颜师古注引张晏说:“洗马原十六人,秩比谒者”,又引如谆注:“前驱也,《国语》曰:勾践为夫差先马,先或作‘洗’也”。后世皆称洗马。“洗马”即在马前驰驱之意,为太子的侍从官。梁代以洗马隶属典经局。隋唐于司经局置洗马,一变而为掌管书籍的官,直至清代均沿设。清代司经局所设之洗马用满汉各1人,从五品。

太中大夫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郎中令所属有太中大夫等,秩比千石,掌议论。唐宋以太中大夫作为散官之文阶,从四品。元代升为从三品,明代为从三品加授之阶。

夫人

周代称诸侯之妻为“夫人”。《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汉代列侯的妻子也称“夫人”。《汉书?文帝纪》说:“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无得擅征捕”。颜师古引如谆注:“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夫人”。又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对官员之母及正妻之一种封号。有封号者,称为“命妇”。如唐代文武官一品及国公之母、妻均封为“国夫人”,三品以上官员之母、妻则封为“郡夫人”。宋代执政以上之妻封“夫人”。明代一、二品官员之妻封“夫人”。清代则封宗室贝勒至辅国将军之妻为夫人,一、二品之妻亦封为“夫人”。

六条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

六官

《周礼》以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分掌邦政,称为“六官”或“六卿”。隋唐以后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大致和《周礼》六官分职相当,也统称为六官。

六卿

古代统军执政之官。《书?甘誓》说:“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周礼》执政大官分为六官,亦称“六卿”。后世往往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为六卿。

六部

古代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其职务在秦汉时本为九卿所分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以后由“曹”渐变为“部”,至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以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礼》的六官,秦汉九卿之职务大部并入。但仍旧保留寺、监等机构。元代六部改属中书省,明代沿袭。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丞相,不设中书省,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更加提高。清代相沿,至清末逐渐添设若干新部,六部之名遂废。

六曹

官职名。东汉尚书分六曹治事。据《续汉书?百官志三》记载有: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南北两主客曹、二千石曹。但《晋书?职官志》则以三公曹、吏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为六曹。魏晋以后屡有变革,到隋唐才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又唐代各州佐治之官分六曹,即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亦称六司。

六察

唐制,监察御史分察百官,共有六个方面。据《新唐书?百官志》载:“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又唐以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部,号六察官。宋制也以监察御史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

六科给事中

明初沿前代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公元1408年),开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给事中,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驳正六部之违误,纠劾官吏。每种又设都给事中1人及左、右给事中各1人以总司管。给事中衙署即在午门外东、西朝房,奏章均必经其手,故权势尤重。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有建言及进谏之责。清初沿明制,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并入都察院,职权范围已大为缩小。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撒销六科,但仍设给事中。

少尹

唐代制度,凡州升为府者,其刺史称为府尹。下设少尹2人,为府尹之副职。府尹从三品,少尹从四品。宋代沿设,但无实权。又唐以京兆(长安)、河南(洛阳)、太原合称三府,各设牧1人,从二品,尹1员,从三品,少尹2人,从四品下。《旧唐书?职官志二》说:“魏晋已下,州府有治中,隋文帝改为司马,炀帝改为赞礼,又改为丞,武德改为治中,永徽避高宗名改为司马,开元初改为少尹”。

少正

官名,一称“小正”,西周始置。《书?酒诰》说:“少正御事”,为主管事务的“正”的副职。春秋时郑国子产曾任此官,鲁国有少正卯。

少师

春秋时楚国设置,为君主的辅弼之官。北周以后,历代多沿置,与少傅、少保合称三少。一般为大官加衔,并无实职。又指太子少师,为辅导太子之官。参见“太师”条。

少府

官名,始于战国。秦汉相沿,为九卿之一。掌山海地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为皇帝的私府。西汉时诸侯王也设有少府,郡守亦设有少府。东汉仍为九卿之一,掌宫中御衣、宝货、珍膳等。魏晋以后沿置,北朝有太府而无少府。隋置少府监、领尚方、织染等署。元始废,明初虽一度复设,旋仍归并工部,事实上前代少府之职皆由宦官主管之机构所掌握。清代划归内务府,故一般以少府为内务府大臣之别称。又唐代因县令称明府,县尉为县令之佐,也称为少府。后世亦沿设。

少保

北周以后,历代多沿置,与少师、少傅合称三少。一般为大官加衔,并无实职。又指太子少保,为辅导太子之官。参见“太师”条。

少宰

官名。《周礼?天官》有少宰,为太宰之副。春秋时宋国设有少宰,位在太宰之下。宋徽宗政和年间曾改尚书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又后世一般对吏部侍郎的别称。

少傅

官名。古代帝王的辅佐官,北周以后,历代多沿置。与少师、少保合称三少或三孤,一般为大官之加衔,并无实职。又春秋时齐国设置,为辅导太子之官。西汉时称为太子少傅。参见“太师”条。

五大夫

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九等。汉初以第七级公大夫以上为高爵,都有食邑。汉文帝以后,改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仅得免役。

五军营

明代京军三营之一。明太祖时设大都督府,以节制中外诸军,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场,分教48卫卒。成祖北迁后,增为72卫。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始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称为五军。除在京卫所外,每年又分调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兵16万人,轮番到京师操练,称为班军。

五兵尚书

曹魏开始设置五兵尚书。“五兵”指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晋以后,“中兵”分左右,“外兵”也分左右。北齐时,“左中兵”掌宫廷宿卫,“右中兵”掌畿内丁帐(即户口、部族之事);“左外兵”掌河南及潼关以东之丁帐,“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以西之丁帐;“都兵”掌鼓吹乐事。

五军都督府

明太祖初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外地各都司卫所。军令权则属於兵部。永乐间在北京设行在五军都督府,后除“行在”二字;在南京的五军都督府,加“南京”二字,分掌南京卫所。各府长官为左右都督。

中书

官名,清代沿明制,于内阁置中书若干人。掌撰拟、记载、翻译、缮写。或由举人考授,或由特赐。若进士经朝考后以内阁中书任用者,并可充乡试主考官。官阶为从七品。

中允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詹事掌皇后、太子之事,属官有太子率更、家令丞、仆、中盾。中盾后改称“中允”。魏晋以后多改称中舍人。唐制于左春坊左庶子之下置“中允”,于右春坊右庶子之下置中舍人。中允略当于朝廷之门下侍郎,中舍人略同于朝廷之中书侍郎。唐高宗时曾改中允为左赞善大夫,中舍人为右赞善大夫。明代始于左、右春坊皆称中允,有左中允、右中允之别。清代沿置,设满汉中允各1人,均为正六品官。

中军

晋代始置中军将军,南北朝亦有此官号。清代总督直辖的绿营兵称为督标,巡抚直辖的称为抚标。标的统领官称为中军,督标中军由副将、抚标中军由参将担任。中军的性质相当于总督、巡抚的卫队长或副官长。

中郎

秦置,为近侍之官。汉代沿置,属于郎中令(光禄勋)。其长称中郎将,亦通称中郎。蔡邕为左中郎将,故习惯称为蔡中郎。晋至南北朝又有从事中郎,为将帅的幕僚。

中涓

官名,亦作涓人。《汉书?曹参传》载:“高祖为沛公也,参以中涓从”。颜师古注:“中涓,亲近之臣,若谒者、舍人之类。涓,洁也,言其在内主知洁清洒扫之事,盖亲近左右也”。后世一般用作宦官之代称。

中堂

宰相的别称。始於北宋,因宰相在中书省内的政事堂办公而得名。元代沿称。明清时对内阁大学士的称呼。明代大学士实际掌握宰相的权力,其办公处在内阁,中书居东西两房,大学士居中,故称中堂。清代包括协办大学士均用此称。

中尉

战国时赵国曾设,掌“选练举贤,任官使能”。秦汉为武职,掌京师的治安,汉代则兼主北军。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执金吾”。唐自德宗以后,于神策军置护军中尉,为宦官领禁兵之专职。

中书令

汉武帝时以宦官担任,掌传宣诏命。司马迁被刑后,曾任此职。西汉后期改为中谒者令。东汉末曹操为魏王,置秘书令以掌尚书奏事。曹丕称帝以后,改秘书为中书,以久掌机要的幕僚刘放、孙资分任中书监和中书令。因两人资历不相上下,故分设两官而“监”列在“令”前。南北朝时,两官之名虽不废,实际上中书令是中书省的唯一长官。任此职者多为当时有文学名望的人,亦即等於宰相。至唐代,中书令的地位更高,居其他两省(门下,尚书)长官之首,因此,非有特殊资望者不授此官。宋代相沿。隋代更改中书令为内史令、内书令。唐代又改称右相、凤阁令、紫薇令等,旋复旧。元代之中书令权位尤重,或以皇太子兼任。明代废。

中书省

官署名。魏曹丕始设,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因避讳改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唐代先后曾改称西台、凤阁、紫薇省,旋复旧称。在唐代,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同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故实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省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及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唐在中书令之下设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代虽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而中书省之权特重。《宋史?职官志》说:“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宋代中书省之职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监、侍从、知州军、通判等官员。”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机要之任则归“内阁”。此后即无中书省这一机构。

中书监

三国时始置,与中书令职务相等而位次略高,同掌机要,为事实上的宰相。因地位重要,接近皇帝,有“凤凰池”之称。隋唐时只有中书令,不再设中书监。参见中书令条。

中郎将

秦置中郎,西汉相沿。设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等“郎官”。其中中郎又设五官、左、右三将,秩比二千石,谓之中郎将,以统领皇帝的侍卫,隶属光禄勋。汉平帝时,增设虎贲中郎将,统虎贲郎。东汉有五官中郎将1人,秩比二千石,主五官郎,其下有五官中郎,秩比六百石;五官侍郎,秩比四百石;五官郎中,秩比三百石。又有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均属於光禄勋。东汉末年,又有四中郎将,皆帅师征伐。如董卓为东中郎将,卢植为北中郎将,曹植为南中郎将等。又建安中,曹丕为五官中郎将,则为丞相之副。唐代各卫的中郎将则为低级军官。宋初曾用为虚衔,后废。

中护军

汉末始置。魏晋南北朝与中领军同为重要军事长官。唐代末期神策军亦置中护军,由宦官充任。

中领军

曹操为丞相时,在其丞相府中设置中领军,以掌管亲信卫兵。晋怀帝永嘉中,改中军为中领军。东晋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改称北军中候,寻复称领军。成帝世,又称中候,不久复名领军。常以亲信大臣担任,与中护军同掌军队的实权。

中常侍

秦始置,西汉相沿。出入宫廷,侍从皇帝,常为列侯至郎中的加官。东汉时则专用宦官为中常侍,以传达诏令和掌理文书,权力极大。至魏以后,中常侍和散骑合并,称散骑常侍,改为正规官,不再为宦官专职。

中庶子

战国时国君、太子、相国的侍从之臣。

中朝官

一称内朝官。汉代朝官自武帝以后分中朝与外朝。外朝官包括丞相以下的正规职官,为法定的正规机构。中朝官则由皇帝的近臣如侍中、常侍、给事中、尚书等组成。有时借以牵制丞相的权力。

中书侍郎

晋代始置,为中书省长官中书监、中书令之副职。隋代改称内史或内书侍郎。唐初曾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薇侍郎,旋复旧称。唐宋时多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衔。因中书令不轻以授人,故中书侍郎亦等於中书省之长官。南宋废。

内史

西周时设,或称“作册内史”,“作命内史”,掌管著作简册。策命诸侯、卿大夫及爵禄的废置。秦汉沿设,《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前155年)分置左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右内史为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又都水,铁官两长丞。左内史更名左冯翊,属官有廪牺令丞尉。又左都水、铁官、云垒、长安四市四长丞皆其下属。西汉初,大封诸侯王,在王、侯国内置内史,掌民政。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职如郡太守。后代沿置,至隋始废。隋因避杨忠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称中书令为内史令。清初入关时,置内史,相当于以后的大学士。袁世凯统治时曾称其秘书为内史。

内阁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丞相,罢中书省,设“四辅官”,不久又罢。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置华盖殿、谨身殿、英武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太子,品秩都是正五品。明成祖即位后,特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仁宗时,任用杨士奇、杨荣为华盖殿、谨身殿大学士,权力加重。明世宗时,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天聪年间,设内三院;顺治年间改称内阁。以大学士分兼殿、阁之衔。乾隆年间,规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仅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清代最高级之官署。清末仿行君主立宪制,设责任内阁,以旧内阁与军机处合并为最高国务机关。北洋军阀时期改称国务院,习惯上仍称内阁,其成员称阁员。

内宰

在《周礼》为天官的属官。掌王宫的政令,教导王之嫔御。

内三院

清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设立。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各设大学士1人。内国史院掌管编纂史书,撰拟诰命册文;内秘书院掌管起草外交文书和敕谕祭文等;内弘文院掌管解释古今政事得失,向皇帝和皇子进讲,并教育诸王等。顺治中,一度改为内阁及翰林院,旋又复名内三院。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始复设内阁,另设翰林院,遂为定制。又清代内务府所属之机构有上驷院、武备院、奉宸院,亦有内三院之称。

内务府

官署名,清代特设为专管皇室事务的机构。凡宫内之典礼、仓储、财务、工程、畜牧、警卫、刑狱各事,皆归内务府的特殊系统负责,不与外廷的行政系统相混。其长官称内务府总管大臣,以满族王公或满族大臣兼任,无定员。所属有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和上驷、奉宸、武备三院,太监均归其管辖。这些事务,在明代是太监管的,清顺治时曾一度设立“十三衙门”,后改为内务府。内务府大臣与御前大臣、军机大臣、南书房、上书房翰林同为内廷官员,经常接近皇帝,权势很大。

内侍省

官署名,皇帝之近侍机构。北齐初置中侍中省和长秋寺;隋初改称内侍省,后称长秋监,参用宦官和士人,掌侍皇帝,管理宫室之事。唐代或称内侍省,或称内侍监、司宫台,专用宦官,由内侍监、内侍、内常侍等为首官,掌传达诏旨,守御宫门,洒扫内廷,内库出纳和照料皇帝的饮食起居等事务。宋代增置入内内侍省。元代有侍正府。明代分设内官12监,4司、8局、共24衙门,不设相当于内侍省的统辖机构。凡前代宫内各官署之职务,几乎全归宦官,权力甚至超过外廷正规机构。清代将宦官统归内务府管辖,遂无宦官专掌之官署。

内朝官

也称中朝官,是皇宫之内接近君主的各官。

内阁中书

清代在内阁中设中书,定额为满洲中书70人,蒙古中书16人,汉军中书8人,汉中书30人,官阶为从七品,掌管撰拟、记载、翻译、缮写之事。清代在进士参加朝考以后,除择优任翰林院庶吉士者外,较次者部分用为内阁中书,经过一定的年限,可外补同知或直隶州知州,或保送充任军机处章京,一般很受重视。

内阁侍读

清代内阁设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等官。其中学士掌复奏,侍读学士掌典校,侍读掌勘校。内阁职务本沿明制,其重要奏章均由皇帝亲自处理。雍正年间设军机处以后,一切奏章均直达御前,对臣下的各项指示,或发谕旨,或用“军机大臣字寄”的名义下达皇帝的旨意,或在奏折上直接批示,不再经过内阁。

周代有五等封爵制,即公、侯、伯、子、男。后代相沿,多以“公”作为“王”以下的最高爵号。但汉代封爵仅有王、侯两级,所谓“大者王,小者侯”,其他均废。至魏晋又恢复五等封爵制,据《晋书?职官志》说:晋以太宰、太傅、太保为“上公”,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诸大将军开府者皆位从“公”。诸公品秩第一食俸日五斛。又晋代设郡公,地位如小国之王。其下依郡国人口多寡分别有侯、伯、子、男之封。魏晋以后相沿。唐宋有开国公、郡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等爵。明代对功臣仅封至侯、伯为止,非皇帝子弟不封王,重要功臣死后始赠封王爵。清代置公、侯、伯为超品,其下子为正一品,男为正二品。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规定公、侯、伯以次封爵表。因此,清代除皇室及一些蒙古贵族外,异姓封王者极少,一般以公爵为最高爵位。公爵分一、二、三等,各加以美名,如“嘉勇公”、“忠勇公”,不以地名为号。外戚一般称为“承恩公”,与前代不同。

公主

帝王之女的称号。始於战国,以后沿用。古谓天子之女以“公”为她主婚,故有是称。《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公叔为相,尚魏公主。又《史记?李斯列传》:“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汉制,皇帝之女称公主,帝王姊妹称长公主,帝始称大长公主,历代相沿。

公车司马令

始置於秦,汉沿之,属卫尉。《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汉官仪》云: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徼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又《续汉书?百官志二》说:“公车司马令一人……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长史

秦官,李斯入秦后曾任长史,其职掌不详。汉沿之。西汉时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的属官均有长史,秩千石。又西汉前、后、左、右将军皆有长史,秩千石。东汉时,太尉、司徒、司空之下各设长史1人,秩均千石,其职掌为“署诸曹事”,权位极重,为三公之辅佐官。两汉在少数民族邻接各郡中,于太守属官设有长史,辅佐太守,掌一郡之兵马,其统兵作战者称将兵长史。南朝时,刺史之带将军官号而开府者,其幕府亦设长史。北朝之制略同。唐宋州郡也设长史,职任亦甚重。大都督府之长史往往即充节度使。又南朝王府设长史,而诸王多年幼出藩,因此长史行州府事。北朝之制略同,历代王府亦均设长史,总管府内事务。

水部

西汉少府下设都水长及丞,以掌管水利。晋代尚书35曹中有水部曹。隋代设都水台,置使者及丞。唐代工部内设水部郎中、员外郎各1人,掌津济、船舻、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除之事。

仆射(-y8)

秦代始置。凡侍中、尚书、博士、谒者、郎等官,都有仆射,意即其中的首长。仆射之名由仆人、射人合成,本为君主左右之小臣。西汉相沿,谓古者重武臣,以善射者掌事,故名。东汉尚书仆射为尚书令之副手,职权渐重;到末年添置左右仆射。魏晋以后,尚书令及尚书仆射同为宰相,称为“朝端”、“朝右”。唐太宗即位后,不设尚书令,左、右仆射即是尚书省的长官。唐初,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中宗以后,仆射非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即不为宰相,只能处理尚书省内的一般日常事务。有时也用“仆射”官号作为加给大臣的高级虚衔。宋代相沿不革,神宗元丰年间改官制,又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徽宗时一度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钦宗靖康年间又恢复左右仆射之名。南宋孝宗时设左右丞相,无仆射之名。其后遂废。

元帅

全军统帅或军事长官的尊称。其名源於《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唐李渊入关后,设有左右元帅。唐代有元帅、副元帅等战时统帅。元帅常以皇子或亲王担任,副元帅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担任。宋靖康时以康王赵构为天下兵马大元帅以拒金兵;金侵宋时亦设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多由亲王任职,权位极重,非定职。元代外省和边疆常设有都元帅、元帅府或分元帅府及置达鲁花赤、元帅等,为地区军事长官。元末地主武装首领多称元帅。

方伯

古代诸侯中的领袖之称,谓一方之长。《礼记?王制》载:“千里之外设方伯。”明、清时用作对布政使的尊称。

屯田郎中

东汉末年曹操接受其部下枣祗的屯田建议,设“典农中郎将”,招募百姓屯田许昌城下。晋代于尚书省设屯田曹。唐在尚书省工部设屯田郎中1员,秩从五品上,屯田员外郎1员,秩从六品上。其职掌是: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屯田郎中虽为尚书省工部四司之一,但久已有名无实,各地军事区域进行屯田时,皆由各地长官主持。宋在工部下亦设屯田司,置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于工部内设屯田司,置郎中1人(正五品),员外郎1人(从五品),掌屯种、抽分、薪炭、夫役、坟茔之事。凡军马守镇之处,有转运不给,则设屯以益守备。清代亦在工部设屯田司,掌修陵寝工事,及办理王公百官坟茔之事。大祭祀时供薪炭,并检督匠役,审??海苇煤课。其官名虽沿旧,但与魏晋之屯田郎中之职掌已完全不同。

屯田校尉

三国魏置,掌管屯田区的生产、民政和田租,也是该区的行政长官。其后西晋在屯田区成立正式县份。屯田校尉遂改为县令(长)。南方的吴国亦曾设置屯田校尉。

从事

据《后汉书?百官志》说:大将军之属官有“从事中郎”2人秩六百石,参预谋议。又司隶校尉之属官有“从事使”12人,其中分设都官从事、工曹从事、别驾从事、步曹从事、兵曹从事。另有郡国从事,每郡国各设1人。汉以后三公及州郡长官皆自辟僚属,多以从事为称,如从事史、从事郎中、治中从事之类,到宋代废除。

开坊

明清制度,翰林院编修、检讨升一级即为詹事府的中允,赞善等官。这些官都属於左右春坊,所以称翰林初任之官升迁为开坊。开坊以后,一般都可以逐步升任高级京官。

开府

原指成立府署,自选僚属。汉代仅三公、大将军、将军可以开府,魏晋以后开府的逐渐增多,因此有“开府、仪同三司”(即开府置官,援照三公成例)的名号。晋代诸州刺史多以将军开府,都督军事,唐宋定“开府仪同三司”为文散官的第一阶,元代通用於武职,至明代始废。清代称出任外省督、抚者为“开府”。又“开府”也是府兵之军职。魏和北周时全国府兵分属於24军,每军设一“开府”以统之,兵额约2,000人。

户部

官署名,本为西汉时尚书之“民曹”。三国时魏设“度支”,吴设户曹。两晋、南北朝沿设“度支”,掌财用。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初因避李世民之讳改称“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办事。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出,改设民政部;财政部分出,改设度支部,户部之名遂废。

比部

魏晋尚书有“比部曹”,据《晋书?职官志》说:晋武帝时,于尚书设35曹,其中有比部曹。隋文帝沿用,设比部侍郎1人,属都官尚书,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唐於尚书省刑部之下设比部司,置郎中、员外郎各1人,掌勾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宫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等。亦於刑部设比部,置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比部的职务实际上是审核性质。因为涉及对官员的行政处分,故列为刑部之一司。金元以后废。

互市监

官署名。隋代在西北设“交市监”,和突厥族贸易。唐初改为互市监。后曾改称通市监,掌管陆路上的对外贸易以及和少数民族进行马匹贸易等事务。其长官称互市监。

凤阁

唐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旋复旧称。参见“中书省”。

孔目

孔目原指档案目录。唐代州、镇中设“孔目官”掌六书,如严庄曾为安禄山之孔目官,孔谦以魏州孔目官为度支副使。“孔目”之意,据宋人胡三省说:“孔目者如一孔一目,无不经其手”。宋以后渐不用此名,独翰林属官有孔目,北宋於三馆书院设孔目官,掌管图籍。南宋设都孔目、副孔目,秘阁设都孔目,副孔目2人,管理图籍。清代翰林院设孔目,满、汉各1人,从九品。

文学

官名,汉代于州郡及王国置文学,或称文学掾,或称文学史,为后世教官所由来。魏晋以后有文学从事之名。唐代于州县置博士,德宗时改称文学,宋以后废此称。又隋唐以后,太子及诸王下亦置文学。明清废。

文案

清代总督、巡抚衙门中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在“内签押房”(即机要办公室,签署文件)办公的,与长官关系密切,得预闻机要,称为“内文案”。

文渊阁

明、清时宫内的阁名。当时职居宰相之位者,往往以文渊阁系衔。

分司

唐宋制度,中央之官有分在陪都(洛阳)执行任务者,称为“分司”。但除御史之分司有实权外,其他分司多用以优待退闲之官,并无实权。又清制,“盐运使”下设“分司”,属运同、运副或运判管领。

支应局

清代后期,各省督、抚可以就地筹款,应付特殊用途,通常设支应局,作为非正式的财务机构。

支度使

官名。唐代节度使多兼支度、营田等使。《旧唐书?职官志》载:“凡天下边军有支度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与三司使中之度支使完全不同。

贝子

爵位名,满语为贝勒的复数,有王或诸侯的意思。满族早期社会中,贝子意为“天生”贵族。清代颁定宗室爵号,有固山贝子,简称贝子。其位在亲王、郡王、贝勒之下,常用以晋封蒙古贵族。

贝勒

满语王或诸侯的意思。满族早期以贝勒为“天生”贵族的称号,其尤尊者称和硕贝勒。努尔哈赤曾用以称其子侄。清代颁定宗室爵号,有多罗贝勒,简称贝勒。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定封爵,置贝勒于亲王、郡王下,用以封蒙古贵族,崇德以前的贝勒,实即后来的亲王。

劝业道

清末新官制中地方官名之一,掌一省的农工商各政。

戈什哈

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武弁,简称“戈什”,满语护卫之意。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乌布

满语差事之意。清制,各部郎中以下官员,凡实际负责办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称为“乌布”。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七节 明清的选官制

第七节 明清的选官制

明太祖朱元璋,是元末农民起义中产生的地主阶级政治家,他很懂得人才对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意义。据《明史?选举志》载,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朱元璋诏告天下:“自今年八月始,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联将亲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这一年,京师和行省都分别举行乡试。第二年举行会试,朱元璋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录取了120人。这时,明王朝建立不久,官员缺额很多。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正月,令各行省连续三年举行乡试,所有举人都免于会试,赴京师听候授官。又从各行省的举人中选拔一些“年少俊异者”担任翰林院编修、秘书监直长等官职,让他们在宫中文华殿学习。连考三年后,朱元璋发现所录取的人才,大多是“后生少年”,他们只会写文章,缺乏实际工作能力。于是,他在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二月决定暂停科举,“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①荐举的科目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由各地方长官举送京师,破格录用。从此,科举停止了十年。但是,荐举的情况并不比科举好。荐举多而且滥,经吏部举荐需要授官的,最多的一次达三千七百余人,少时也有一千九百余人②。长此下去,将无官可授,而且被荐举的人也不比科举入仕的人更有行政才能。经过比较,朱元璋感到科举制度还是有它的优越性,便在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八月下诏恢复科举。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定科举成式,命礼部颁行各省,荐举、科举两途并用。永乐以后,科举日重,荐举日轻。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荐举一途“久且废不用矣。”①

清于入关以前并没有实行过科举考试制度,努尔哈赤在世的时候,对明王朝的知识分子非常痛恨,认为“种种可恶,皆在此辈”。俘虏中的知识分子,一经查出,全部处死。公元1627年,皇太极即位,为了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对知识分子开始有所重视。天聪三年(公元1629年)八月,他在一篇上谕中说:“朕思自古及今,俱文武并用,以武威克敌,以文教治世。朕今欲兴文教,考取生员。诸贝勒府以下及满、汉、蒙古家所有生员,俱令赴考,家主不许阻挠”②。这年九月举行考试。从“隐匿得脱”的大约三百名知识分子中选拔了两百人,俱免二丁差徭,并候录用。这是满洲贵族用考试方法选拔和录用人才的开始。但是,这时的考试,不仅和当时明王朝实行的科举考试不同,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公元1644年,清王朝建立之后,采纳范文程的建议,实行科举考试。

科举取士制度建立于隋朝,确定于唐代,历宋而至明清,各朝都有所沿革,而明朝科举制度最为完备,清朝基本上是沿袭明朝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把明清两朝科举取士制度综述如下:

明清的科举制度,可归纳为三级考试:第一级是院试,第二级是乡试,第三级包括三种考试,即会试、复试和殿试。此外,还有一次朝考。

院试:明清时代,凡应考生员(或称秀才)的读书人,称为“童生”(或称儒生),童生在应院试以前,必须经过县试和府试。县试由知县主持,县试录取后才能参加府试,府试由知府主持,府试录取后才能参加院试。院试由学正主持。通过院试录取后,一个童生才能取得生员(即秀才)的称号,生员又分附生、增生和廪生。初进学的秀才称附生,经过岁考、科考成绩优异者,才可以升为增生或廪生。秀才一般是隶属于本府、州、县学的,若考生升入京师国子监读书的,则不再是本府、州、县的生员,而称为贡生。明清两代贡生有不同名目。明代有岁贡(明清两代,一般每年或二、三年,从府、州、县学中选送廪生升入国子监读书,称为岁贡)、选贡(于岁贡之外考选学行兼优者充贡)、恩贡(凡遇皇室庆典,根据府州县学岁贡常额,本年加贡一次作为恩贡。又清代特许“先贤”后裔入监者,也称为恩贡)、纳贡(由生员纳捐的,明代准许生员纳资入监)。清代有恩贡、拔贡(清初定六年一次,乾隆中改为十二年一次,每府学2名,州、县学各1名,由各省学正从生员中考选,保送入京,称作拔贡。拔贡若经朝考合格可充任京官、知县或教职)、副贡(在乡试录取名额以外列入备取的,可直接入国子监读书,称为副贡)、岁贡、优贡(每三年由各省学政从儒学生员中考选一次,每省不过数名,亦无录用条例。同治中规定:优贡经过廷试后可分别任用为知县、教职等)、例贡(因为不由考选而由生员依例捐纳,故称例贡)。以上五贡都算正途出身,经过一定形式的考试,可以直接授官。但贡生不能参加会试,如要参加会试,必须先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方可。

贡生照例要入国子监读书,叫做“坐监”,坐监期满称为监生。监生还可以用钱捐纳,在明代宗景泰中,就有这种例子。清代更加盛行,后来变得非常滥了,中晚期后,监生这一名称,多为捐纳以应乡试和求官的用途,并没有真才实学。

乡试:明代的乡试开始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自此以后,每三年(逢子、卯、午、酉年)考一次,五年考两次,称为正科。此外,若遇万寿、登极、或各种典庆而加科的,称为“恩科”。乡试地点在南京、北京和各省省城举行。参加乡试的,必须是生员或出了贡的生员,没有考上生员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监生资格者,也可以参加考试。乡试被录取的,称为“举人”,榜上第一名的,称为“解元”,第二名的,称为“亚元”,第三、四、五名的,称为“经魁”,第六名的,称为“亚魁”,其余皆称为“文魁”。在明、清两代,考上举人,不但可以参加会试,考取进士;就是考不上进士,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清代规定,考不上进士的举人,经过“大挑”分等,授以知县、学正或教谕。

会试:明清制度,各省举人赴京应进士考试的,称为“会试”。每三年一科,在乡试的第二年(即逢丑、辰、未、戌年)举行。会试是由礼部主办的,被录取的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复试:明及清初,会试录取的贡士并不复试,自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壬辰科始,订立复试制度。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定制,各省举人到京后,一律要先复试,未经复试,不能参加会试。复试分一、二、三等,等级和以后授官有关系。

殿试: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太祖在奉天殿策问会试中选贡士,■一甲三人进士及第,二甲进士出身,三甲同进士出身,以次授官。清仿明制,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定四月二十一日殿试,二十五日传胪(即胪唱传名)。传胪后,第一名钦点状元(也称殿元),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朝考:殿试传胪后三日,还有一次朝考,朝考分一、二、三等。这次考试与功名没有关系,专是为了选庶吉士和授与官职而设的。挑选的方法是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取等级而决定。如果复试一等,殿试二甲,朝考一等,共为“四”;或复试二等,殿试二甲,朝考一等,共为“五”,都可以入翰林院当庶吉士。以下则分别授予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最下的也分发外省当知县。

科举考试是明清统治者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除此之外,清代统治者还特设制科,以招揽人才。所谓“制科”,就是由皇帝特诏举行的。制科之设,始于唐宋,清代沿之,有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还有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等名目。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既未设科,又是在个别地区或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所以,通常所说的清代制科,是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言。

博学鸿词科

公元1678年,康熙在关于开设博学鸿词科的上谕中说:

自古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振起文坛,阐发经史,润色词章,以备著作之选。朕万机余暇,游心文翰,思得博洽之士,用资典学。……凡有学行兼优、文词卓绝之人,不论已仕未仕,在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员,在外督、抚、布、按,各举所知,朕将亲试录用。其余内外各官,果有真知灼见,在内开送吏部,在外开报督抚,代为题荐①。

诏下之后,内外官员共荐举186人,陆续到京。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三月初一,在体仁阁进行考试,参加考试的仅143人。考试之后,经过反复嵘酌,录取了一等彭孙啭(y)音域)等20人,二等李来泰等30人。一、二等人员俱授为翰林院官员。继康熙之后,乾隆元年九月,又举行了一次博学鸿词科考试,应试者176人,录取一等刘纶等5人,均授翰林院编修;二等10人,其中由科甲出身的陈兆??等5人,被授予翰林院检讨,未中举人的杨度翁等5人,被授予翰林院庶吉士。

经济特科

公元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打败以后,帝国主义掀起了一个瓜分中国的狂潮,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在变法维新思潮的影响下,大学士翁同??(h8音和)亦深感“当此时变,不能不破格求才。”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贵州学政严修奏请仿照从前博学鸿词科之例,开设“经济特科”。光绪二十四年正月谕令三品以上京堂及督、抚、学政,如有平素所深知者,出具切实考语,陆续咨送。俟咨送人数会齐至百人以上,即可奏请定期举行特科。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内外大臣保奏者已达370余人。按照政务处议定的章程,在保和殿进行考试,试期为闰五月十六日,参加考试的仅186人。二十一日奉谕:拟定一等之梁士诒等48人,二等之桂坫等79名,准予复试。二十七日复试,仅取一等袁家?b等9人,二等冯善曾等18人。正场录取中有100人淘汰。正场一等的前5名,仅录取了张一??(麟的异体字)1人,梁士诒、杨度、李熙、宋育仁等均未入选。因为试卷进呈后,慈禧怀疑梁士诒与梁启超同族,杨度是湖南师范学生,怀疑与康才常(与谭嗣同等提倡西学,义和团运动时,才常等谋乘机起义,事败就义于武昌)同党,所以都被取消了录取资格。这次的经济特科,从录取的人数看,比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还要多,但这些被录取的人,在官场上都毫无建树。

科举选官制从隋代开始,唐、宋以后历被采用,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废止(宣统元年虽尚有优贡、拔贡之名,但朝廷无正式开科)。这种选官制度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余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知识分子为了作官为宦,谋取功名,把一生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科举之上。这些人一旦跃过“龙门”,金榜题名,爬上去,做了官,便直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成为维护封建秩序的忠实奴才。这就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设立科举,选拔官吏的最终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科举制度一方面是统治者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途径;另一方面也是封建王朝笼络知识分子、使他们成为书呆子而服服贴贴听从其指使的手段。

--------------------------------------------------------------------------------

① 《明太祖实录》,洪武六年二月条。

② 见《明史?选举志》。

① 见《明史?选举志》。

② 王先谦:《东华录?天聪三年》。

① 《清朝文献通考?选举考二》。

--------------------------------------------------------------------------------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六节 清末国家机关的改革

第六节 清末国家机关的改革

自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政治上的腐败,加上内忧外患接踵而至,使得清统治者慌了手足。当时有一部分官僚畏惧洋人,认识到清政治的腐败,军备落后,企图寻求资本主义的治世方法,以巩固其封建统治,因而便有意识地提倡“新政”,这就是所谓“洋务运动”。洋务运动和以后改良主义的戊戌变法虽均遭失败,但对清末的历史发展却有一定作用。到了光绪庚子以后,随着政治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官制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总理衙门的设立

总理衙门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简称,又有称为“总署”或“译署”的。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恭亲王奕??等在与侵略者签订了投降的《北京条约》以后,便于当年十二月上书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咸丰在当月就下谕准予设立。原谕是:“京师设立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着即派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管理,并着礼部颁给‘钦命总理各国通商事务’关防。”①此后就在“抚夷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这个洋务衙门,不仅是办理与洋人交涉通商事务,而且凡有关洋务的铁路、电报、关税、学校各方面事务,均归其掌理。所以这个衙门几乎成为“洋务内阁”了。清政府的内阁久成虚设,其实权在军机处,到了成立总理衙门之后,军机处也只管对内事件,对外事宜尽归总理衙门了。

总理衙门的职官,仿照军机处的体系,有大臣和章京。大臣有三种:(一)总理各国事务亲王、郡王、贝勒,由皇帝特简,无定员;(二)总理大臣,以军机大臣兼任,也由皇帝特简,无定员;(三)大臣上行走,由内阁、各部院满、汉堂官内特简,无定员。这三种大臣,初仅3人,以后最多增加到12人。总理大臣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99所载是:“掌各国盟约,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陆出入之赋,舟车互市之制,书币聘飨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译传达之事,民教交涉之端,王大臣率属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这就是说掌管与各国订约、并遵约办事,凡通商贸易,关税、交聘、定界、海防、传教、文书往来等事,都由大臣直接协办,只有重大事项才奏报皇帝裁决。

担任总理衙门的具体工作是章京。章京有四种:(一)、总办章京(满、汉各2人),职掌是:1.综理文书、收支、庶务;2.起草章奏;3.随王大臣办理交涉,担任记录;4.筹办有关外交宴会;5.稽核各种经费。(二)、帮办章京(满、汉各1人),协助总办章京办理各项事务。(三)、章京(满、汉各10人),轮流值宿。(四)、额外章京(满、汉各8人),职与章京同。

章京又称司员。总理衙门的司员,不是每天到署办公,而是每二日为一班,轮流办事,也就是说每人每月只上班15天,其余15天在家休息。因当时衙门司员人多,又“必得人人办事,方无迟误”,所以才作这样规定。

总理衙门的办事机构分为英、法、俄、美及海防五股;办理行政事务,则有司务厅和清档房。与总理衙门有关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学习外国文化、科学的学校)和总税务司(掌各海关征收课税及综理全国关税行政等事务)。

二、添设督办政务处

督办政务处设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三月,为总办改革政治的特设机关。《光绪东华录》载光绪原谕说:“上年十二月初十,因变通政治,力图自强,通饬京、外各大臣,各抒所见,剀切敷陈,以待甄择……此举事体重大,条件繁多,在体察时势、抉择精当,分别可行不可行,并考察其行之力不力,非有统汇之区,不足以专责成,而挈纲领,着设立督办政务处,派庆亲王奕??、大学士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户部尚书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亦着遥为参预。该王大臣等,于一切因革事宜,务当和衷商榷、悉心详议,次第奏闻……其政务处提调各官,该王大臣等务择心术纯正,通达时务之员,奏请简派,勿稍率忽”。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在改组内阁的同时,也把督办政务处改名为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

督办政务处的属员有提调、帮提调、总办、帮总办各2人,章京8人,委员2人。这些官员初期皆以军机处章京及各部司员兼充。后来都改由内阁、翰林院官兼任,员额也有所增减。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设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至此,政务处才被撤销。

三、改设外务部

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六月,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清史稿?职官六》说:“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文宗北狩,特置专官办理抚局,其冬,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命恭亲王奕??领之……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成,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其改设的原因,光绪的原谕说:“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从前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交涉,虽历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恐未能殚心职守,自应特设员缺,以专责成。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着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这就是说,过去总理大臣多是兼差,“未能殚心职守”去“讲信修睦”,所以必须特设员缺,以专司其事。其实,人员的专职与否并不能成为改革机构的理由。真正的原因是总理衙门的职司仍不能满足侵略者的要求。光绪改设外务部,提高外务部的地位以及委派王大臣等,都是根据侵略者的意旨来执行的,这说明清政府的半殖民地化从此又深入一步。

外务部的首官是总理亲王,下有会办大臣、会办大臣兼尚书各1人,左右侍郎各1人,左右丞(掌机密文移、综领各项事务)、左右参议(掌审议法令)各1人。其内部组织有四司、一厅、五处。四司:即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各司职掌极为广泛,凡与洋人有关事务,均被列入,实是一个洋务衙门。各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2人,额外行走各6人。一厅:即司务厅,掌来往文书及一切杂务。有司务2人,以翻译官拣补,三年期满,准作额外主事叙补。五处:即办理俄、德、法、英、日本五国交涉事务。每处各设翻译官3人,由同文馆学生及各省学堂学生拣补。

外务部还附设储才馆,以培养外交人才,学习期限三个月至一年。

四、改组部、院各衙门

民政部

民政部是由巡警部改设的。置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内部机构有二厅、五司。二厅:即承政厅(总务)、参议厅(议订法令章程);五司:即民治(地方行政)、警政、疆理、营缮、卫生。除参议厅设参事2人外,承政厅及各司,分别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承政厅不设主事)。其员额数人至十数人不等。此外尚有候补司员、学习司员、额外委员,八、九品录事等,计160余人。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民政部的所属还有内城巡警总厅及外城巡警总厅两个单位。

度支部

度支部是由户部改称的。置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内部机构有承政、参议2厅及田赋、漕仓、税课、灌榷(盐课)、通阜(货币)、库藏、廉俸、军饷、制用(稽核工程、款项及杂支)、会计等十个司与一个金银库。各厅、司、库分别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除金银库人数较少外,其余厅、司均有十来人。此外,还有收发稽察处(掌收发文书及催办),设员外郎、主事计3人,又有笔帖式一百余人,额外司员四百余人。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度支部所属机构有宝泉局、崇文门税关、大清银、造币总厂及仓场总督衙门等单位。

法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分设审录(掌朝审录囚、覆??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制勘(掌秋录实缓、宣科刑禁)、编置(掌盗贼减等、定地编发)、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惩考法官、律师、书记)、典狱(掌修茸囹圄、严固扃钥)、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都事(掌翻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等8司,郎中25人,员外郎34人,主事33人。还有一个收发所,设郎中、主事各2人。此外,又有七品小京官26人,八品录事53人,九品30人。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清史稿?职官六》说:“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副大臣贰之。”

法部所属单位有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检查厅与京师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等机构。此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还设有修订法律馆,专掌修订各种法律,特派大臣(不定员)管理,下设提调2人,总纂4人,纂修、协修各6人,庶务处总办1人,译员、委员若干人。

五、设立资政院及省咨议局

资政院,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设。其设置总纲说:“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①。设官有总裁1人(王、公、大臣内特简)、副总裁1人(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其职掌据《清史稿?职官六》说:“掌取决公论。凡岁入岁出法典条章,公债税率,及被旨谘议者,经议员议决,会国务大臣上奏取裁”。在总裁、副总裁之下设协理4人,帮办、参议各3人。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更置秘书厅,设秘书长1人,一、二、三等秘书官各4人,掌计会文牍。议员、宗室王、公世爵16人,满、汉世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宗室、觉罗6人,各部院官32人。

资政院章程于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颁布,宣统二年九月才正式开院。

宣统元年九月又宣布成立各省谘议局,并召集议会,凡本省兴革事件,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应担义务等,都在议论范围之内,当时各省议员总数达1,677人。充任谘议局议员的必须是:

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事务及其他公益事务三年以上而卓有成绩者;

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之学堂毕业并取得文凭者;

3、有举贡生员以上出身者;

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

5、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可见谘议局议员选任资格是受到出身、学历和财产等的限制。据张惠昌在《立宪派人和四川谘议局》一文中的统计“四川全省有人口七千余万,登记有选举资格的,只有十九万一千五百余人,即一千人中只有三人享有选举权①。

由于资政院与谘议局是议会性质的机构,各地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中要求改革的人,多被选为议员。这个机构立即成为他们要求政治改革的讲坛。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请愿立宪的运动也日益高涨起来,政治改革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所以说资政院和谘议局在当时对提高民主主义觉语,促进革命运动,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附表一:清代文武官散阶简表

附表二:清代爵号简表

附表三:清代品官岁俸章服简表

附注:(一)本表格《清会典》制;(二)本表所列为正俸、京官例支双俸。每正俸一两兼支

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俸米再加倍支给;(三)王公百官之补服均石青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五节 地方官制

第五节地方官制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三、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1人,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史稿?职官三》说:“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其属下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8人,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为: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3省);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3省);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湾、浙江3省);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四川总督(辖今四川);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2省)。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

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总督又兼有监察地方之权。

各总督除节制所管省区内提督,总兵辖军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一般有中、左、右3营,也有中、左、右、前、后5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校兵额各不相同,两江虽仅是3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陕甘、两湖,仅一千余人,其他则有两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标营均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四、巡抚衙门

清于各省设巡抚,从二品,为一省之行政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衔。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本省关税、漕政等也总归巡抚掌管。若有用兵,则督理粮饷。每年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巡抚主考。各省巡抚也如总督,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巡抚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

各省巡抚兼提督衔的,在清初则是个别,以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巡抚直属之“抚标”,一般有左右2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的),最多为4营,其兵额以新疆为最多,达六千余人,湖南最少,仅七百余人。一般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抚标最高武职官为参将,以下有游击、都司等,与督标同。

各省巡抚衙门内部组织,仅有书吏人员,且以陕西、贵州两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是新疆,36人,一般省份,则在20人左右。至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安徽巡抚冯煦奏设辅助各员,佐理文牍,分科办事,设有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此后,各省也照章增设。

在清代前期,总督、巡抚所辖省区还未十分确定,中期以后,才确定设八督十二抚。总督、巡抚的职权也随着时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权远过抚权。总督兼辖区域有包括3省的,例如两江总督按例辖江苏、安徽、江西3省。而后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从总督指挥。至于衙门设在同一城里的总督、巡抚(如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经常发生摩擦并相互牵制。为解决这个矛盾,只好把与总督同城之巡抚衙门裁撤,以总督兼巡抚职。此外,总督之衔称也与明代有异同,例如直隶本来不是省区名,而以直隶总督为各省总督的领袖,又如四川总督皆兼巡抚事,为有督无抚之省区。至于总督、巡抚带兵部、都察院衔,似乎是唐代观察使带台省官的遗制,而其实又有不同,唐代的观察使是差遣,而清代的总督、巡抚已变为实官,带部院衔是藉以表示为朝廷特派之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辖文武,行使纠察权,使地方官吏一律听其命令。

五、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的布政使,一般称“藩司”,又称“方伯”。清代的布政使品级与巡抚同,是从二品官。掌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国家政令由他向府州县宣布,故又称“承宣布政使司”。每十年将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汇报于户部。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清初,于每省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各2人。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各2人。三年又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湖南各2人。六年(公元1667年),去左右系衔,每省只设布政使1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为行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1人,驻乌鲁木齐。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台湾建行省,又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1人,驻台北①。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布政使与巡抚同时被裁撤。

布政使司衙门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经历司有经历1人(正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掌收发文书。照磨所有照磨1人(从八品),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理问所有理问1人(从六品),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库大使1人(正八品),掌库藏之出纳。个别省还设有仓大使1人(从九品),掌稽查粮仓。

按察使司的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是司法机构。按察使为正三品官,权位次于布政使。其办事机构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司”,通称“按察司衙门”。《清史稿?职官三》说:“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按察使与布政使合称为“两司”。全国共设按察使18人,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8省每省1人。各省按察使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检察系囚。经历、照磨所司与藩台同。

藩、臬两司是宋代转运使及提刑的残余痕迹,被认为是一省的正式长官,而督、抚毕竟是特派员,所以明制藩臬是要定期朝觐的。清康熙中废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达皇帝之权(特殊情况例外)。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的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独立性,降为督、抚之属员了。督、抚虽无权撤销藩、臬的职务,但可以在年终密考摺内出具考语,朝廷总是根据考语加以处分的。不过,作督、抚的也知道,今日的藩、臬就是未来的督、抚,故除非不得已外,也不肯轻易举劾。

六、道员衙门

道员本是藩、臬两司的佐贰,明代的道员分属于两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谓某某道,是沿自元代的行政区域名称的,清初,设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守道”,每省无定员。又设按察使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称为“巡道”。清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将原来的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名称取销,守、巡两道一律称为“道员”,定为正四品。道员本是临时性的差使,从此以后就变为实官了。司、道本来平行,但由于后来道员脱离了司的关系,就直接成为司与府厅中间的一级。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实际上道不能算正式行政区域,而且道员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清朝在全国设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设专掌关税者1人(津海关道)。守道除有数省不设外,每省少者1人,多者3人。巡道除黑龙江不设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6人,但也仅有1人的。其他如专管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自乾隆规定道员的品秩并成为实官之后,守、巡各道多加兵备衔,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从此之后,职权益重,常与布、按两司相提并论,因为都是为督抚传布政令的大员。

道员衙门内部人员,据《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所载,有典吏若干人(多则19人,少仅1―2人),协助道员办事。有些道还设有库大使、仓大使,个别道还设攒典。

七、知府衙门

府在唐、宋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立,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府实际就等于唐、宋的州了。其地位较唐、宋为低。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改为从四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Q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行。”据《光绪会典》卷4记载,全国共设知府188人,其中直隶、山东、湖北各10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广东各9人,江苏、安徽、甘肃各8人,浙江、广西各11人,奉天、吉林、新疆各2人,四川、贵州各12人,其余则台湾3人(光绪二十一年裁撤),陕西7人,江西13人,云南14人。在光绪、宣统间,有些新省份,或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又增设不少。据《清史稿?职官三》载,知府有250人。

知府的佐贰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清史稿?职官三》说:“同知,通判,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一般的府设同知、通判各1―2人,视事务繁简设置,无定员。知府衙门所属机构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单位。经历司有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1人,照磨所有照磨(从九品)1人,司狱司有司狱(从九品)1人,分掌府属各事。此外,各府还设有儒学,置教授1人,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少数府还分别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检校等官。知府衙门之属官,也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

八、直隶厅与散厅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厅多属知府统辖,也有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为同级单位,一般散厅则与州同级。清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全国共有一般散厅78个,其长官有同知48人,通判30人。

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以上各官不是每厅均有设置,经历在7个省中设18个厅,每厅1人,共18人。知事仅在湖南、云南两省设7个厅,每厅1人,共7人。照磨有十五省设35个厅,每厅1人,共35人。库大使仅山西绥远城厅设置1人,其余不设。司狱仅在七省设13个厅,每厅1人,共13人。此外,各厅还设有儒学,分别置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每厅仅设1人,掌厅属儒学事务①。

九、直隶州与散州

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设的;有的是重要的县改设的。统称散州,其规制与县相同。还有一种州,是直属于布政使司的,称为直隶州,都有属县,其规制与府同,直隶州与散州的长官都称为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从五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州掌一州治理”。直隶州还管辖所属各县。

直隶州与散州的佐贰官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全国总计有:直隶州州同20人,州判35人;散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一般的州或设州同1人,有的仅设州判1人;只有个别的州,州同、州判同时各设1人,也有很多州,州同、州判均不设。此外,直隶州、散州还有属官,称吏目,《清史稿?职官三》说:“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每州设1人,也有个别州设2人,全国总数为221人。直隶州与散州各有儒学,各设学正1人(或增设训导1人),掌本州所属儒学事务。

直隶州与散州所属吏员尚有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等。州属巡检掌缉捕盗贼,在紧要关隘设巡检所,各省少者1―2人,多者10多人,全国共有123人。驿丞掌邮递与迎送官员事务,仅有6个省设州属驿丞,共8人。闸官掌水闸启闭事务。税课司大使掌商税之事。直隶州、散州还各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州办事,最少4人,一般在10人以上,最多有20人的,这些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十、知县衙门

县是地方行政最基层组织,其长官称知县,正七品。《清史稿?职官三》说:“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代划全国县1,369个。(《清史稿?职官三》仅载1,358个,台湾省11个县未计在内),清末光绪、宣统间又增置了55个。

县的佐贰官有县丞1人(正八品),主簿无定员(正九品),典史1人(未入流)。《清史稿?职官三》说:“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事繁之县,县丞、主簿设置周全,事简之县,则不全设。全国共设县丞345人,主簿55人(乾隆间全国有县丞414人,主簿98人),若不设县丞、主簿之县,则由典史兼领其事。

县的属官还有巡检、驿丞、闸宫、课税大使、河泊所大使等。其职掌与州属官同。

此外,各县均设有儒学,一般都有教谕1人,训导1人,掌本县生员学习事务。

各县还设典吏若干人,协助知县办事。每县少者5―6人,最多的有18人,一般都是12―14人。县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检、儒学等。亦各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各省的县衙门,一般都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

清代的州、县制度极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的特别腐败。州县官无用人权,执行州县政务的全靠吏役。官署既无足够的办公费用,俸禄又极其微簿,吏役几乎等于没有工资。这样,非法营私便成为公开的行为。上司及过路官员的供应索贿,各种临时任务的摊派,更使得州县官几乎成为专门伺应上司的官员。

不但州县官,就是知府也无权自辟属员,他据于州县之上,既不能直接执行职务,又须奉承督抚司道的颜色,实际上就是尸位素餐。但知府比州县官的升迁略为容易些,一作州县官,差不多就是终身沦为下僚,而知府(特别是在省城的知府),则常有升道员的希望。

府、州、县的官缺好坏差别很大,所以督、抚和布政、按察两司就得费尽心机,加以“酌委”。苦缺没有人肯任,就必须预先许以调剂。肥缺则是人所必争,又必须平沾利益。虽然府、州、县官基本上是由吏部铨选的,但也有由外补的,即使吏部铨选的,督、抚也有权加以调动。加上分发候补的人越来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补缺,补缺之权在部,而署缺则督、抚有极大的自由。此外,督、抚对于属员非但可以随时参劾,还可以用人地不宜为由予以调动(清代定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内,也必须回避。又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低职要回避高职)。也可以用留省察看的名义不许其到任。州县官若不合督、抚意者,凡是科甲出身,则以文理尚优为由,把他改任教职,所以地方官吏对于督、抚只好百般巴结,这几乎成为有清一代地方吏治的恶劣风气。

十一、武官衙门

(一)将军衙门

清代旗兵的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品位相同。因其驻防于地方,所以也称为“封疆大臣”。将军若与总督同驻在一个省区的,凡会同奏事,必以将军为领衔,可见其地位高于总督。但将军在地方上的实权则远不如总督。清代在全国设将军13人,分别驻扎盛京、吉林、黑龙江、绥远城、江宁、福州、杭州、荆州、西安、宁夏、伊犁、成都、广州等地。驻防各地将军的职衔,都冠以所驻地名,如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十三将军中以盛京将军所统辖官兵最多,有一万七千多人;以成都将军所统辖官兵最少,只一千九百多人。各将军衙门均设有笔帖式2―3人,办理本衙事务。各地驻军,一般有马军、步军,福州、杭州、广州等处还兼有水军。这些官兵都隶属于八旗。

(二)都统、副都统衙门

清代的军事官制有八旗兵制。驻防于首都的八旗兵,其机构有领侍卫府(统辖亲军)、八旗骁骑营、八旗前锋营、八旗护军营、八旗步军营以及健税营、火器营、虎枪营等。八旗兵满、蒙、汉军共24旗,每旗都设都统1人,副都统2人,下设参领、副参领、佐领等。

都统的官阶与将军同,也是从一品。全国仅设都统2人,分驻于张家口与热河。张家口都统兼管察哈尔游牧之事,所以一般也称为“察哈尔都统”,共统辖官兵一万九千多人。热河都统兼管木兰围场及游牧之事,共统辖官兵八千七百多人。两个都统衙门均有笔帐式4人,办理所属事务。

副都统品位低于将军,为正二品官。其驻守之地区若有将军者,则由将军兼辖。若无将军者,则独立行使权力,其防务可直达兵部,甚至可向皇帝奏事。全国能独立行使权力的副都统有4人,分别驻防于直隶密云、山海关、山东青州、甘肃凉州等处。四个副都统衙门,各有笔帖式2―3人,协助副都统办理所属事务。此外,属将军兼辖的副部统有29人,其中属盛京将军兼辖的4人(盛京、兴京、金州、锦州各1人,盛京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吉林将军兼辖的6人(吉林、宁古塔、伯都纳、阿拉楚喀、三姓珲春各1人。吉林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黑龙江将军兼辖的4人(黑龙江城、墨尔根、呼兰、乎伦贝尔各1人);属江宁将军兼辖的2人(江宁、京口各1人,江宁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属杭州将军兼辖的2人(杭州、乍浦各1人;杭州1人与将军同城驻防)。以上各地副都统,除与将军同城外,各统率一部分官兵,防守所驻之城,防务都汇总于兼辖之将军。此外,福州、宁夏、成都各1人,荆州、西安、伊犁、广州各2人,分别归同城驻防将军兼辖,与将军共同统领所属驻军,办理本城防务。

十二、绿营衙门

绿营的士兵是汉族人。清初定满兵旗用黄、白、红、蓝四色。汉兵旗用绿色,以后便称汉兵为绿营。初期以旗兵为主力,中期以后,因绿营兵人数增多,并大大超过旗兵,便逐渐取代旗兵而成为清军之主力。绿营的最高组织为“标”,下面有“协”、“营”、“??”。标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种。实际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统率提标的是提督,为地方最高的武职官;统率镇标的是总兵,其地位略低于提督。提督与总兵各有办事衙门,兹分叙如下。

(一)提督衙门

提督为武职从一品官,比文职巡抚高一级,与加尚书衔的总督平级,为各省绿营的最高长官,管理一省军政,也称为“封疆大吏”。各省提督统辖全省各镇总兵。提督分为陆路与水师两类,陆路提督12人,分别在直隶(驻古北口)、江北(驻淮阳)、福建(驻泉州)、湖北(驻襄阳)、陕西(驻固原)、甘肃(驻甘州)、新疆(驻喀什噶尔)、四川(驻成都)、广东(驻惠州)、广西(驻龙州)、云南(驻大理)、贵州(驻安顺)等地。由巡抚兼任的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5省,每省1人。水师提督3人,分别在福建(驻厦门)、广东(驻虎门)、长江(太平、岳州两地互驻)。兼辖水陆提督3人,分别在江南(驻松江)、湖南(驻辰州)、浙江(驻宁波)。除福建、广东两省为陆路1人、水师1人外,其他每省各1人,计23人。其中除巡抚兼任5人外,特设提督18人,分别受各区总督节制。

各省提督所辖提标,一般有中、左、右、前、后5营,只有直隶为中、左、右、前4营,四川、云南为中、左、右3营,贵州为中、右、前3营。其兵额一般是五、六千或七、八千不等,最少是云南,仅一千二百多人,最多为四川,有一万二千多人。

(二)总兵衙门

各省提督所属有总兵。总兵为武职正二品官,管辖本标及所属各协、营,镇守本镇所属地区,受本省总督与提督节制。总兵也分为陆路与水师两种,全国有陆路总兵70人,其中直隶7人,山东3人,山西2人,河南3人,江苏5人,安徽2人,江西2人,福建4人,浙江5人,湖北2人,湖南3人,陕西4人,甘肃4人,新疆3人,四川4人,广东4人,广西3人,云南6人,贵州4人。全国有水师总兵13人,其中江苏2人,浙江3人,广东4人,长江4人。水陆总兵计83人,分布在内地19省,只有东三省不设绿营总兵。

全国水陆总兵所辖镇标,多者4―5营,一般为2―3营,个别仅1营。其兵额一般为三、四千人,最多是贵州镇远镇,有九千八百多人,最少是江苏福山镇,不足千人。

各镇总兵所属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

副将为武职从二品官,分别受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管辖。为将军、总督、提督统理军务的,分别叫军标中军、督标中军、提标中军。为河道总督稽核工汛的,叫河标中军。为漕运总督督率官弁催护漕船的,叫漕标中军。为总督,巡抚、提督分守险要的,称为协标。驻各地副将都自有衙门。

参将为武职正三品官,分属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管辖。有的独守一城,有的与上级武官同守一城。为巡抚统理营务的,称抚标中军,为提督统理营务的,称提标中军。全国绿营参将共177人(有5人在京师巡捕营),其中有22人为水师参将,其他都是陆路参将。

参将之下是游击,为武职从三品官。游击人数较多,全国共计370人,其中有49人为水师游击,其他都是陆路游击。

游击之下是都司,为武职正四品官。全国有494人,其中有82人为水师都司,其余都是陆路都司。参将、游击、都司的职掌大体相同。

低于都司的是守备,为武职正五品官。其职守是管理营务与粮饷,属各省提督、总兵管辖,并有充参将、游击军官的,

全国总人数为887人,其中有121人为水师守备,其余都是陆路

守备。另有卫守备40人属漕运总督管辖。

附:清代地方官制简表

--------------------------------------------------------------------------------

① 见《清史稿?职官三》。

① 见《光绪会典》卷6。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四节 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第四节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设置的,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初以“贝勒”(亲王、郡王)1人总理部务,以下设满、蒙、汉承政3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左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4人,副理事官6人,满、汉启心郎3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均无定员)、理事官为郎中(满4人,汉2人)、副理事官为员外郎(满8人,汉6人)、额哲库为主事(满、汉各9人),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尚书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及《历代职官表》卷5的记载,吏部设尚书满、汉各1人,掌部务(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满员为一品,九年均定为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掌佐理铨衡,为尚书的副职,并设在、右丞二缺,左、右参议二缺,以及郎中满9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8人,蒙1人,汉6人。主事宗室1人,满4人,蒙1人,汉7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2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57人,蒙4人,汉军12人。经承81人。此外又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七品小京官,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总人数为224人。

吏部总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4所载是“掌文职官吏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用人之权,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重要职官的任免,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察,予以准驳,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

吏部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分掌本部事务。

(一)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以及月选之政令。其职官有郎中7人(满4人,蒙1人,汉2人),员外郎6人(满、汉各3人),主事5人(满2人,汉3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31人。司之下分设有:

求贤科:承办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并恩、拔、副、岁、优贡生就职、就教,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项。

开设科: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并各省题补、升调、实授、试俸、添设裁汰官缺。各省督抚奏请兼衔,并管各省候补,官员注册,销册,知照官员过班。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

升调科:承办各项议叙,各官添铸更换印信,各官恩诏加级,颁发奏奖捐生执照。

册库: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销册。

题稿房: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查核考试中书、御史。

笔帖式科: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铨选笔帖式各缺。

此外,还有缺科、典吏科、凭科、都书科、派办处、投供处、大捐处、单双月议选处、?|绅处、缮折处、收发处等机构。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其职官有郎中4人(满3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3人(满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6人。司之下设有:

四甲(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并一切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办京察大计,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

此外,收发处、派办处、会奏处等,均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陆续设置的。

(三)稽勋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勋级、名籍、守制、终养等事。其职官设置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宗室、满、汉各1人),主事3人(宗室、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设有:

稽俸厅:掌稽核在京满、汉文职各官廪俸,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据《光绪会典事例》记载,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科。《嘉庆会典》记载还有本房、印房等。

官员遭父母丧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才能除服回任。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终养”,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以上诸事,均归稽勋司承办。此外,还办理官员的出继、入籍、更名、复姓等事项。

(四)验封清吏司:掌文职官员之封爵、议■、土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其职官设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3人(满2人、汉1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据《光绪会典事例》所载,验封司分设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内考科、外考科等单位,分掌本司各项事务。凡官员封爵,皆给诰敕;凡官员因公而死者,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凡土官皆世袭,给以“号纸”,记土官之职,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袭职者,换给新号纸。吏员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三职。外吏有书吏、承差、典吏、攒典四职。或为考取,或为募充,经过五年就要更换。以上各吏五年役满,验封司则考其职,凡录取者,一等为从九品,二等为未入流,均注册入于铨选。

(五)清档房:《光绪会典》卷6为“档房”,《清史稿?职官志一》为“清档房”。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档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汉本房”。设官有汉字堂主事3人(满2人,汉军1人),缮本笔贴式12人,堂书若干人。其职掌是“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即兼办满、汉文之题本。

(七)司务厅:有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3人。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收文登记后,分交各司办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定员,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此外有额设经承2人协助办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皆察其办理限期。

(九)当月处:有满、汉司员各1人,由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分交各司办理。

此外,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设学治馆,设提调和教务长1员,教习6人,庶务长2人,文案2人,检查官6人,书记1人,司事1人,誉录9人。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再行试验,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请扩充学治馆,添设法政新班,以六个月为一学期,三学期毕业。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便裁撤,学治馆归并学部①。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4人(满2人,蒙、汉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1人,左参政3人,右参政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4人,汉军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5人,汉军6人),堂主事6人(满4人,汉军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9人。汉司务2人,总人数111人(除尚书无定员)。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正二品)。堂主事6人(满4人、汉2人)。郎中33人(宗室1人,满17人,蒙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1人,蒙1人,满、汉各14人)。司务2人(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人(宗室1人,满100人,蒙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1员,左、右侍郎各1员,不分满、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一)十四个清吏司: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7至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主要分兼如下:

1、全国民数谷数,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麦禾收成分数,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国关税,由贵州清吏司兼管;

5、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由山东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由陕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由湖广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10、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宁、江苏、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由广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由广东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二)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三)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四)饭银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五)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六)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档房: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2人,满、汉总办各6人,汉字堂主事满2人,汉军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八)司务厅:设司务2人(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九)督催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十)当月处:设司员2人(满、汉各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十一)监印处:设司员4人(满、汉各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礼部,由贝勒1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卷9规定,礼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1人。各司局郎中满6人,蒙1人,汉4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宗室1人,满3人,蒙1人,汉4人。大使汉1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34人,蒙2人,汉军4人。堂子尉8人。堂书10人,儒士20人,经承49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员外,礼部总人数为145人。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庆典、军礼、丧礼、接待外宾,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4个清吏司,具体分工是:

(一)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为典制清吏司。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4人(满3人,汉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5人。司下分设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祭祀科,僧道科、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三)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其职官有郎中3人(满、蒙、汉各1人),员外郎2人(宗室1人,满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司下分设赏赐科、四译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分办本司事务。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飨廪饩牲牢”事务。其职官有郎中2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2人,主事3人(满、蒙、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7人。司下设勘合科,俸粮科(各设经承1人),下程科,厨役科(各设经承2人)及火房(设经承1人)分办本司事务。每岁元旦与皇帝、皇太后寿诞所设的“大宴”大婚礼之“赐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均备其陈设,序百官之班次,分别定其礼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经御批后,行文各衙门,供备应用物品。

此外,还设有铸印局、会同四译馆、清档房、汉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等机构,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

乐部:设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会、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设有管理大臣,也称“典乐大臣”,由礼部满人尚书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无定员。

陵寝礼部衙门: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为盛京陵(兴京或盛京城郊)、东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县地方)三处。东、西两陵由礼部、工部、内务府设官管理,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工部、内务府管理。

盛京礼部:自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设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镇守,处理盛京政务。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陆续设礼、户、工、刑、兵各部。礼部最先设置,掌盛京朝祭之仪。其设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员外郎、读祝官、赞礼官、笔帖式等42人,均为满人①。

太常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属礼部,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其职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

光禄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廪饩(l!nx@音凛戏)”的机关。其一应事宜,由礼部具题,??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职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笔帖式、司库、库使等,总数70人②。

鸿胪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设官有卿、少卿、鸣赞、学习鸣赞、序班、学习序班、主簿、笔帖式、经承,总数48人③。

国子监: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掌国学政令的机关,一应事宜,由礼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归本监,一应事宜,由本监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以下设官有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学正、学录、教习、笔帖式、经承、额外汉教习。以后又增设算学、特设满管理大臣1人,汉助教1人,汉教习2人,总数148人④。(《光绪会典》卷七六)。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六堂、南学、八旗官学、算学等单位。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绳愆厅:监丞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67所载是“掌颁肄业之规制,而稽其勤惰,有过则书之,考职汇送于吏部,书教习之勤过,凡释奠、释菜,则办其执事。”

博士厅:设博士满、汉各1人,经承1人。《光绪会典》卷67载其职掌是“掌教经义,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皆缮于册而敬储。”

典簿厅:典簿满、汉各1人,经承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国子监印。

典籍厅:设汉典籍1人,掌保管书籍版片及“表章经学之宝”与乾隆御笔籍册。

六堂:为贡生、监生学习之所。六堂名称是率性堂、修道堂、诚心堂、正义堂、崇志堂、广业堂。六堂各有助教1人,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1人,后二堂各有汉学录1人,共12人,分教入学之贡生、监生。在堂肄业学生,有内班、外班之分。内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名,都在国子监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监上课。内、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别规定结业年限。

南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91载,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准,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赏给本监,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是为南学”。又《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故名为“南学”。“北学”或指国子监。

八旗学官: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算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畅春园设算学馆,选八旗世家子弟,学习算法。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并命皇子、亲王管理。另在钦天监附近,专立算学一所,由钦天监管理。额定学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大部分为八旗学生。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

此外还有档子房、钱粮处等行政机构。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设学部而裁撤,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文庙祀典,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兵部

清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兵部,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参政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改为满承政1人,在参政2人,右参政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1人,汉启心郎2人,额哲库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特简,无定员。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的记载,兵部额设尚书满、汉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4人,汉军1人。郎中宗室1人,满11人,蒙古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9人,蒙1人,汉3人。主事满4人,蒙1人,汉5人。司务满、汉各1人,缮本笔帖式15人,均满员。笔帖式满62人,蒙8人,汉军8人。堂书8人,经承65人。总数为221人。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无定员。

据《光绪会典》卷43记载,兵部“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咸归督理。清代的兵权,由皇帝独揽,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所以说,“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①。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4个清吏司。其设官及职掌如下:

(一)武选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3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6人(满4人,汉2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蒙、汉共78人,由堂官分派4司办事),经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考查各地之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二)职方清吏司:设郎中7人(满5人,汉2人),员外郎4人(满2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蒙各1人,汉2人)及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掌武职官的叙功,核过、赏罚、抚恤及军旅之简阅、考验等事,并管关禁与海禁。

(三)车驾清吏司:设郎中3人(宗室1人,满、汉各1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蒙、汉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6人。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

(四)武库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2人,汉1人),员外郎2人(满、蒙各1人),主事2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5人。掌全国的兵籍、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

此外,尚有会同馆、捷报处、档房、本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行政机构。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凡用兵大事,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所以《历代职官表》卷12说:“兵部之职,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宣布预备立宪,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陆军部。改陆军部后,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陆军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宣统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书、侍郎、丞、参各员,改设正、副大臣,参事官、检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初无专署,附设在兵部武库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办事。太仆寺初设卿2人(满、汉各1人),少卿2人(满、汉各1人),总掌马政,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并向皇帝报告总数,然后由兵部核对。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1员管理,至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设员有:满、汉卿各1人(从三品),少卿满、汉各1人。员外郎满、蒙各二人。主事满、蒙各二人。满主簿1人,笔帖式16人,经承、厅书、司书9人,总数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随扈”(随从帝侧)管理车驾、马驼诸事。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

左右两司,设有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司书等官,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按地区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马厂)马的总数,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

主簿厅,设主簿、笔帖式、经承、厅书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初设于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蒙古八旗,分左右两翼,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1人。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汉称为“前锋统领”。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其职务是:一、守卫紫禁城。紫禁城内,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轮流值班,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紫禁城外围,由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轮流值班;二、扈从。凡皇帝外出,负责行在宿卫扈从。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前锋校140人,距御营前后一、二里外,列帐十具以守卫;三、皇帝阅兵,充列前队。《光绪会典》卷87说:“大阅则为首队,介护军以列陈。鹿角(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开则前进,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

前锋兵制,以一半人习鸟枪,称为“鸟枪前锋”。基本前锋设队长,鸟枪前锋设什长,都在前锋兵内选任。每旗队长6人,什长6人。

前锋营的章奏、文移事务,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

此外,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专司守卫宫禁;圆明园护军营,凡皇帝驻园来往,自城至园沿途,本营派护军保卫;步军营,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

五、司法监察机构

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以贝勒1人总理部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汉尚书,无定员。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皆特简,无常员。以下各官,历年多有增减。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及《光绪会典事例》卷147所载,刑部职官名额为: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堂主事满5人,汉军1人,满、汉司务2人,缮本笔帖式40人。所属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厅、赃罚库等处,共有郎中38人,员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狱6人,司库1人,库使2人,笔帖式124人,经承98人,总数407人,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此外还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无定员。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直隶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苏清吏司: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浙江清吏司: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湖广清吏司: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山东清吏司: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陕西清吏司: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并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广东清吏司: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广西清吏司: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贵州清吏司: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此外,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送大理院复判,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主管官是卿、少卿。顺治元年设满、汉卿各1人(满二品,汉三品),少卿满1人(三品)、汉2人(四品)。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满卿为三品,满少卿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满卿为二品。九年,满、汉卿俱定为三品,满、汉少卿均定为四品。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两寺,各设寺丞3人(满、汉、汉军各1人),评事1人(汉员)、经承4人。

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吏、户、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名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若无疑义,则报请皇帝裁决。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随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预拟意见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与所拟意见相合,即画稿会题。凡“热审”时,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审决,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以竹板责打)宽免、枷杖减等,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搞“三权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并配置总检察厅,总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检察事务。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官常,参维纲纪。”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

十五道: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计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苏、安徽)、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道。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1人),一般的监察御史,各道的人数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总数56人,满、汉各28人(满御史内有宗室4人,蒙古2人,汉御史内兼用汉军),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十五道总数为137人①。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职掌: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各道所稽察之衙门,《光绪会典》卷69所载如下:

京畿道: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会办京察、大计、军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参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

浙江道:稽察礼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大通桥与通州两仓。

山东道:稽察刑部、太医院。

陕西道:稽察工部、宝源局。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

湖广道: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

江西道:稽察光禄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銮仪卫。

广东道:稽察大理寺。

广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钦天监。

贵州道:稽察鸿胪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改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改湖广道为湖南、湖北2道,共计为20道。

六科

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隶都察院。六科的职官各有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笔帖式80人,经承63人。六科总数为167人。掌印给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为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为正四品。给事中,初为七品,雍正七年升为正五品。

六科的具体职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给事中1人赴内阁接收题本,按题本内容,抄给各有关衙门分别承办。另摘录两份,一份叫史书,供史官记注用;另一份叫录书,存储于科署,以备编纂用。

掌封驳:《光绪会典事例》卷1014载,顺治初年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奏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封还”和“驳正”是六科的主要职掌,但六科官员出于对皇帝及权臣的畏惧,为保住自己的官爵,这一职掌事实上是很少执行的。

此外,六科还分稽各项庶政,并分别注销各有关衙门文卷(即考核各项案件是否限期办妥)。各种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稽核典礼事务,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等衙门文卷;兵科稽核军政,注销兵部、銮仪卫、太仆寺等衙门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销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准,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负责颁发官员敕书,凡内阁给官员之敕书,均交由六科发给,任满再送科缴还内阁。文武官赴任文凭,分由吏、兵两科注写期限。考察文武官员的“京察”,大计册、各项奏销册、文武生童学册,也均由六科分别察核。秋审,朝审案件,各道题签后,由刑科复奏,经御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审处决人犯,由刑科监视行刑。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称,设给事中20人。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1个普济堂,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六、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所载,其尚书满、汉各1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均正二品)。郎中满18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9人,蒙1人,汉4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主事宗室1人,满11人,蒙1人,汉8人。司库4人,司匠2人,库使31人(以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1人,满85人,蒙2人,汉军10人。缮本笔帖式10人(满员)。经承78人。总数共317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58所载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摊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4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4人,汉1人),主事5人(满2人,蒙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宗室1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3人、汉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5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6人(满4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9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5人(宗室1人,满、汉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8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

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

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至此,工部便撤销了。

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20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可见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年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个清吏司的官员配置和职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4人(宗室1人,满1人,蒙2人),主事满1人,笔帖式15人(满5人,蒙10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2人。掌管“内扎萨克”(即内蒙古所属,包括24个部落,49个旗)划定疆界、封爵、会盟、驿递、军旅等事,以及归化城土默特部和达呼尔三旗任免引见事。

(二)王会清吏司:设郎中3人(满1人、蒙2人)、员外郎5人(满2人,蒙3人),主事蒙3人,笔帖式11人(满3人,蒙8人),经承2人,帖写书吏1人。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办理朝贡、赏赐等事宜。

(三)典属清吏司:设郎中2人(满、蒙各1人),员外郎8人(满2人,蒙6人),主事2人(满、蒙各1人)。笔帖式10人(满4人,蒙6人),经承1人,帖写书吏2人。分掌“外扎萨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都属外扎萨克)划定边界、封爵会盟、军旅、驿递。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尔等处各族牧民,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

(四)柔远清吏司:设郎中宗室1人,员外郎7人(满2人,蒙5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11人(满2人,蒙9人)、经承1人。分掌外扎萨克及喇嘛俸禄、朝贡之事。

(五)徕远清吏司:设郎中蒙1人,员外郎5人(满1人,蒙4人),主事蒙2人,笔帖式8人(满3人,蒙5人)、经承2人。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载,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诏谕:“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专司回部事务,其酌拟司名,及应设官员数目,承办事宜,详悉定议具奏。”其后遵旨议定,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分掌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给衔等事务。

(六)理刑清吏司:设郎中蒙2人,员外郎6人(满2人、蒙4人),主事蒙1人,笔帖式7人(满2人,蒙5人),经承1人。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

此外,理藩院尚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t8音特)学等单位。

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务,到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以后,划归总理衙门管理。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八、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翰林院

清初置文馆于盛京,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并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文馆改为内三院,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为正三品衙门。二年又并入内三院,改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升为从二品衙门。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内三院为内阁,又另设翰林院,设满、汉掌院学士各1人,都兼礼部侍郎头衔。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内阁、翰林院,又设内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内三院为内阁,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仍兼礼部侍郎头衔。康熙年间,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需要大量文学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据《皇朝词林典故》卷22《纂修史书》条所载,编修、检讨等几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多调充其他官职,或京内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县。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检讨,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从大学士、尚书中特选兼任。雍正曾说:“国家建官分职,于翰林之选,尤为慎重,必人品端方,学问纯粹,始为无忝厥职,所以培馆阁之才,储公辅之器。”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

翰林院官员名额,据《光绪会典》卷70的记载,有掌院学士满、汉各1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都是满2人,汉3人,修撰、编修、检讨均无定额。以下尚有待诏满、汉各2人,笔帖式满40人,汉军4人,典薄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五经博士27人,堂供事4人,供事14人,总员额为119人。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掌院学士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简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官,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试前三名)中状元补授,编修以榜眼、探花补授。检讨则以“三甲”进士散馆补授。翰林院官员授职后,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称为“大考”。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阶;三、四等分别予以处分。

翰林院的职掌是:

(一)充经筵日讲: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汉各8人(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充任;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尚书、侍郎、内阁学士、詹事、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充任),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

(二)掌进士“朝考”之事:清代科举制度,每科于“殿试传胪”后,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由掌院学士奏请“御试”于保和殿。

(三)论撰文史:其所撰有祝文、册宝文(册立、册封后妃)、册诰文(册封王公)、碑文、谕祭文等。此外,纂修实录、圣训、本纪、玉牒及其他书史,或由翰林院承办,或由翰林院派编修、检讨参与纂修。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

(四)稽查史书、录书: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送内阁),录书(存科),为防止“玩忽潦草”,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

(五)稽查官学功课:宗人府的宗学、觉罗学,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

(六)稽查理藩院档案: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须随时整理,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以重其事。

(七)入值侍班: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谕,翰林各官,原系文学侍从之臣,分班值宿,以备顾问,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翰林官分班入值。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又定于圆明园值班。

(八)扈从: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

(九)每遇直省文武乡试、会试、殿试时充主考官、读卷官;顺天乡试,掌院学士充正、副主考、侍读、侍讲以下担任考官。各省乡试,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会试,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侍读、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武科会试,侍读、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

(十)考选、教习庶吉士: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从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

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

典簿厅掌奏章、文移及吏员、差役的管理事务,并保管图书。额设典簿满、汉各1人,孔目满、汉各1人,笔帖式若干人(满40人,汉军4人,分在两厅办事)。

待诏厅:掌缮写、校勘之事,额设满、汉待诏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满待诏掌校时,翻译章奏、文史;汉待诏掌校对,缮写所撰之史。

庶常馆

清初设庶常馆,隶内弘文院,为新进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设的。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试后,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再入馆学习,名为馆选。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庶常馆设满、汉教习2人,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内阁学士,题请皇帝“钦派”。或于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小教习若干人,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分别训练庶吉士满、汉文课程。提调2人,供事1人。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检讨内派充,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

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学习清文、翻译及汉文之经史、词、诗等。期满,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御试”,分发任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到户部领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馆

起居注馆,是记录皇帝言行,编纂起居注的机构。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谕:“朕惟自古帝王,勤学图治,必举经筵日讲,以资启沃”①。选满、汉臣8人,以原官衔充日讲官,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并规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举行“经筵”之后,按日举行日讲。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遴选儒臣,簪笔左右,记皇帝一言一动,“书之册简,以垂永久”。八年又选择满、汉词臣数人“备顾问记起居”。九年始设起居注馆,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汉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学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掌记注之事。

记注体例,是将谕旨、题奏、官员引见、除授等依次记载。编纂记注每月分为2册,每年计24册,先成草本,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送掌院学士阅定,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然后封存铁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设詹事府,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务并入内三院。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复置,设詹事、少詹事,以内三院官兼任。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废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谕:“詹事府东宫僚佐,储贰未建,其官原可不设,第以翰林叙进之阶,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

詹事府设詹事满、汉各1人(正三品)、少詹事满、汉各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正五品),洗马满、汉各1人(从五品)、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正六品),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从六品),主簿满、汉各1人(从七品)、笔帖式6人。

詹事府的职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审、朝审以及九卿、翰、科、道会议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参加集议。凡纂修实录、圣训,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书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规定,凡东宫千秋节(东宫诞辰)及元旦、冬至行礼庆祝、表笺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

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其职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设左、右庶子满、汉各1人,左右中允满、汉各1人,左右赞善满、汉各1人,掌记注、纂修之事。其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衔。

司经局:设洗马满、汉各1人,掌经籍、典制、图书刊刻的收藏。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初设汉正字2人,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

主簿厅:设主簿满、汉各1人,掌文移;笔帖式满6人,掌翻译。

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文移事务,另设满、汉主簿2人管理。

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已无本府的专职,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所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实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务归入翰林院。

附表一:清代中央机关文武职

主要官员品级表

附表二:清代中央官制简表

--------------------------------------------------------------------------------

①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

① 见《光绪会典》卷4。

② 见《光绪会典事例》卷21。

③ 见《光绪会典》卷75及《历代职官表》卷33。

④ 见《光绪会典》卷76。

①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0册。

① 见《清文献通考》卷82。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998。

② 《光绪会典事例》卷998。

① 据《光绪会典》卷69载。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1031。

② 同上。

① 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3册。

① 见《皇朝词林典故》卷17。

② 《光绪会典》卷70。

① 《皇朝词林典故》卷17。

① 《光绪会典》卷7。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三节 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

第三节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

清初期,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基本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才逐步调整,得以比较稳定下来。中央机构设置如下:

一、内阁

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清王朝参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大学士改加殿、阁头衔,称“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乾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体仁阁,成为三殿三阁)。大学士的品级改为正五品,这也是参照明制,怕大学士权力过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这时的内阁,虽具有掌握最高政权的中枢机关的雏形,但因大学士降低了品秩,又减少了办事人员,所以其权任反较顺治初年之内三院为轻了。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满、汉俱定为正一品。至此,大学士成为清王朝最高的官员,犹如历朝的丞相。《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说:

清大学士满、汉两途,勋高位极,乃以相授……其品列皆首文班。任军机者,自亲王外,其领袖者必大学士,唐、元三公尚不及也。

这说明清代大学士的地位是极为尊崇的。

协办大学士,犹如宋之参知政事,为大学士之副职。初期未有定额设置,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选人员协办阁务。早在雍正元年至五年间(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学士,六年(公元1728年)又有额外大学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年)再设协理大学士。到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才有协办大学士,以后并改为常设。其品级比大学士稍低,从一品。

内阁学士的品级为从二品,均兼侍郎衔(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衔)。其职掌是:满学士掌奏本章,汉学士掌批“题本”(内外官员汇报皇帝之文书)。若依其应有权任,并不仅于此。如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谕:“学士乃参赞政事之官,如有所见,应行启奏。近来并无与议者,若惟送本接本,用一笔帖式足矣,何必设立学士?此后各有所见,俱令敷陈。”①虽有此谕,可是一般学士仍按步就班,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远不如军机章京职责之重。

内阁人员的额数,据《大清会典》、《清史稿》等书的记载,规定为:大学士满、汉各2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6人、汉4人,典籍满、汉、汉军(编入八旗之汉人)各2人,侍读学士满4人,蒙、汉各2人,侍讲满10人,蒙、汉、汉军各2人,委署侍读无定员,中书满70人,蒙16人,汉30人,汉军8人,帖写中书满40人,蒙古6人(以上各员额时有增减),撰文中书无定员,供事62人,总人数为288人(委署侍读是由典籍内派委、撰文中书是由中书内派委,都不占额数)。

内阁乃诸曹总汇之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2载:“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凡大典礼,则率百寮以将事”。其具体的职务有:

第一,掌议政事,宣布纶音(皇帝的诏令)。

内阁为正一品衙门,位在六部之上。大学士“位尊望重”,其职务首先是议政事,宣布纶音。阁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当顾问。他们不但对答政事中的疑难问题,而且为皇帝办理公文,草拟谕旨。内阁所承办的公文有制、诏、诰、敕、题、奏、表、笺。据《光绪会典》卷2载:

凡纶音之下达者,曰制、曰诏、曰诰、曰敕,皆拟其式而进焉。凡大典宣示百寮,则有制辞。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宪,则有诏,有诰。覃恩封赠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袭罔替者,曰诰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赠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袭次者,曰敕命。谕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传敕,曰敕谕。

内阁为丝纶重地,每日钦奉上谕,由军机处承旨,凡应发钞者,皆下于内阁。此外,内阁还负责记载纶音,所载事项分为三册:凡每日发科本章,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详录圣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丝纶簿”;特降谕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上谕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议覆者,分为一册,称为“外记簿”。三册存放内阁,以备参考。

第二,办理本章。

内阁的日常事务,是为皇帝办理本章。《内阁志》中说:“大学士于军国,事无不统,其实每日所治事,则阅本也。”《皇朝文献通考》卷80载,大学士的职务主要也是办理本章。清代内外官的本章可分为通本和部本两类。凡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府尹、盛京(今辽宁省)五部本章,俱通过通政司再送内阁,称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称为“部本”。通本到阁后因无满文部分,先由汉本房将其贴黄翻译为满文,转满本房校阅,缮写清楚粘贴于后。部本原系满、汉文合璧,与译好的通本一并交汉票签处。由中书草拟票签,经侍读学士校阅,由大学士审阅后,交满、汉票签处缮写满、汉文正签。经内奏事处进呈御览;皇帝批阅后,交批本处,汉学士批汉字于正面,翰林满人中书批满字于反面,至此成为“红本”。接着是下达执行:由满本房领出交红本处,每日六科给事中来处承领,到科后抄发各衙门执行;每年终,由六科给事中回缴红本处,转交典籍北厅,再入红本库保存。此外,内阁还处理部分奏折。

第三,办理典礼祭祀的有关事宜。

凡是比较隆重的典礼和祭祀,如皇帝登极、立后、祭天地、祖宗等,都由内阁办理。《光绪会典》卷2载:

凡大祀、中祀,前期书祝版。奉神位于坛庙,则视镌与其饰青。制册宝亦如之。皇帝登极则奉诏,授受大典,奉宝亦如之。册立册封则授节。命将出师,授敕印亦如之。文武传胪则奉榜。凡大朝会、进表,则展表所宣焉。

第四,组织修书,存贮档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职掌。顺治初,以翰林院分隶内三院,修书各馆,也附设于内三院。康熙以后,虽分设翰林院,但各书修纂,仍以内阁大学士任监修总裁官,学士则分兼副总裁、总纂、纂修等职。此外,内阁还负责档案典籍保藏。在东华门内置红本、实录库,这是清政府重要的档案库。另外还收存揭帖。《光绪会典事例》卷14载,“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议准,各省题奏本章,俱增写揭帖一通,送起居注馆,俟记注后,将揭帖转送内阁收存。”内阁收存最大量的档案是红本,其他还保存实录、圣训。

内阁的内部设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饭银处、副本库、批本处等机构,分掌各项事务,其设官员额及具体职掌分别如下:

典籍厅:是内阁的秘书部门,有学士10人(满6人,汉4人)、典籍6人(满、汉、汉军各2人),供事22人。此外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等兼在典籍厅办事者,由大学士派委,无定员。其办事之所,分南、北两厅。南厅职掌有四:

(一)掌关防。内阁无印,对外行文,用典籍厅关防。

(二)收发及办理文稿。各衙门来文,直送两厅,再按事务性质分送各房。

(三)官员考绩事务。负责对侍读、典籍、中书等官的考绩。

(四)管理“吏役”事务。考取助理事务的“供事”及管辖皂役等事。

北厅职掌也有四项:

(一)掌奏章。拟办陈事请旨之奏本及进贺表等。

(二)办理大典事务。即关于大典礼的筹备应办事项。

(三)用宝洗宝。请用国家宝玺及岁终封宝日洗宝事务。

(四)收藏红本图籍,并收贮表章等。

满本房,或称满本堂或满洲堂。有侍读学士2人,侍读4人,中书39人,贴写中书24人,供事3人,共72人(均为满员)。掌校阅题本的满文部分,管理内阁大库及皇史?k的收藏事务。如收贮实录、圣训、起居注、史书、方略及经略将军的印信等物。收发和每日向皇帝进呈实录,增修王公世爵谱册以及缮写各项满洲文字。

汉本房,又名汉本堂,有侍读学士4人(满、汉各2人),侍读5人(满3人,汉2人)、中书42人(满31人,汉军8人,汉3人),贴写中书16人(都是满员),供事3人。其职掌为收发通本,翻写贴黄及各项应翻为满文之文书,如上谕、碑文、册宝、祝版应译为满文者均属之。故又有翻译房之称。

蒙古房,又称蒙古堂,有侍读学士2人,侍读2人,中书16人,贴写中书16人(以上均蒙员)。掌翻译蒙、回、藏等各种文字以及外国来文。凡遇有各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皆译出具奏。凡颂扬各藩部诰敕、碑文、匾额以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译出缮写。并管理蒙古实录,圣训。凡外国文字,如俄国照会,即召翰林院俄罗斯馆官员至房翻译。西方各国来照,即召西洋馆官员翻译。

满票签处,有侍读3人(满员),中书22人(满20人,蒙古2人),贴写中书8人(满员)、供事4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读(满员)若干人。满票签处掌校阅满文本章并撰缮满文票签,皇帝出巡时,发递本报。京内外官员的奏折,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各衙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军机处交满票签处,传知各衙门钞回办理。

汉票签处,有侍读2人,中书27人(以上均汉员),供事4人。此外有委署侍读若干人。掌校阅汉文本章,撰缮汉文票签;撰拟御制文字,如制、诏、诰、敕、册文、祝文、封号等。

诰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始设诰敕房,隶汉本房兼管。专司校勘和收发诰敕。凡汉票签处撰拟诰敕,由诰敕房审核,缮定正本,用宝颁发。封赠诰敕,按定式刊刻存储,凡用时交中书科填写,经诰敕房校阅颁发。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令各部院衙门将每日事件已结、未结情由声明送内阁,于月底汇齐奏报,这时始设稽察房①。其职官由大学士于满、汉侍读、中书内派委,无定员。额设供事4人,凡交部议复事件,按日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叫“月折”。每日军机处发出满、汉文谕旨,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至月底,缮写满汉文合璧奏折汇奏,称为“汇奏谕旨”。

收发红本处,又称红本处、收本房。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会典》均未见记载。《嘉庆会典》始有此名称。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凡批过的题本,交由红本处每日发给六科传钞,年终缴回汇集,贮入红本库。

饭银库,又称饭银处,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洲侍读、典籍、中书内派委,无定员。专掌收支内阁司员饭银。这种饭银由各省总督、巡抚及布政使咨送。分配办法是:大学士每日银三钱,以下官员递减,至中书每日银六分,以充飧食费用②。

副本库,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嘉庆会典》始有此名。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掌收题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终收藏副本,都派汉票签处的中书送存皇史?k厢房,年久贮满,无地存收,才另设副本库。

批本处,乾隆以前称“红本房”,设于宫廷之内。其司员有满洲翰林院官1人(于翰林各职事内选用),中书7人,掌进本之收发与批本事务。每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送交批本处,由批本处送内奏事处进呈,待发下以后,批本处照皇帝阅定满文签,用红笔批于本面,再交满票签处中书带回内阁,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记档案,按日交发办理。

清内阁自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设内三院起,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掌握国政有270多年之久,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是屡有演变的。初设内三院时,尚在关外,并有议政处分其权。那时只是初具规模。入关后,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对外)机密或奇特谋略,都由内三院转奏。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级)。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正式改为内阁,只是沿袭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强内阁职权,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正五品),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其权势反而低于内三院。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再改回内三院,大学士品级又同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复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康熙亲政后,军国机要,始终归内阁。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大学士升为正一品,在各部尚书之上(尚书为从一品),当时虽已设军机处,但任军机大臣者,除亲王外,其首领必是大学士,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因称内阁为“宰辅”。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再设军机处后(军机处停设了二年),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凡军国要务,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内阁之权便轻,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赵翼在《檐曝杂记》中说:“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说:“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成为进爵的虚衔,内阁便沦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八月改题为奏,内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题为奏后,各省督抚就不须把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内阁便成了“闲曹”。这时的内阁公署,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另组西欧式的责任内阁,旧内阁废。

二、军机处

清初沿明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①。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西北用兵,往返军报频繁,内阁距内廷太远,皇帝不便亲授机宜,故在这年元月,在内廷设立军机处,其全称为“办理军机事务处”。初设时名为“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名办理军机处。

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所以说它是“内阁之分局”。军机处在清代统治了180余年,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它的体制特殊,职官简炼,有官而无吏。它的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

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总督等奉特旨应召入值,为兼差,人员无定额;由亲王或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为首领,当时称为“揆首”、“领袖”。依清制,亲王不能入军机。嘉庆四年一月,曾以军机处事繁,命成亲王永?w在军机处行走。同年十月,又以“非祖制”罢值。至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以后,始有亲王任军机大臣。初期,凡应皇帝召见商议政务,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诏谕等,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之责。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工作的军机大臣,则称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初入值军机处者,若因其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即是见习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时列于后。一、二年后,再由领班军机大臣专折奏请皇帝,除去“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之间,也有资格、品位高低之分,权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满洲大臣只准阅看满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准阅看皇帝朱批的奏折。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亲定。

据《光绪会典》卷1017记载,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规定:军机大臣只准在军机处承写当日所奉上谕,部院稿案不准在军机处办理(因军机大臣为兼职,仍保留部院原职实缺)。各部司员不准至军机处“回事”(找他们本衙门堂官请示事务)。军机章京办事之处,不准闲人窥视。自王以下满、汉文武大臣,都不准到军机处找军机大臣谈话,“违者重处不赦”。为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军机处旁边的内务府值房监视,军机大臣散值后,才准他们退值。

军机处初设时,所掌仅限军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说:“初只承庙谟商戎略而已。”但以后事权逐渐扩大,以至军国大计莫不总揽。其具体职掌有如下几方面:

一、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预官员上报之奏折文书的处理。官员上报的文书,凡折奏“请旨”者归军机处,照例的题本归内阁,直到清末未变。

二、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决的,或交军机处议奏,或密议,或交军机处会同关系衙门议奏。特交的,由军机处查议其可否,密拟办法上奏;会同议奏的,或由军机处主稿,或由所会衙门主稿,临时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军机大臣审理拟定,或由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审拟。军机大臣可在军机处提讯,也可使用刑讯。应刑讯时,选用内务府公所或于步军统领衙门进行。凡秋审案件,军机大臣也参预。

四、重要文武官员之任免及各部尚书、侍郎、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府、学政、关差、盐政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之领队大臣、办事大臣等官员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负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交皇帝选择任用。遇科考,也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名单,奏请皇帝选用。复试或殿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命阅卷官。

五、考查行军之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凡有行军,军机处根据有关图书,考查山川险要,道里远近,如系边远地区,图书中没有记载的,要考查新旧档案并加谘访。应用的兵马、钱粮,则由户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门取简明确数备查。遇有皇帝查讯的问题,即时呈递。

六、军机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钦差”身分,往各地检查或处理一些政事。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早期也称为“司员”。最初,章京无一定额数,在内阁中书等官员中选调。乾隆初,改由内阁、各部、理藩院等衙门调派。自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8人,共32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1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选资深望重者任之。军机章京的选任,据《枢恒纪略》卷7载:“汉军机章京由内阁中书、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兼充;满军机章京以内阁中书、六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兼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确定汉章京额缺为20人。

军机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军机处的官员,仍为原衙门的实缺并照例升转。军机章京一般为五、六品,领班章京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军机章京按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平时每届三年奏保,凡遇修补档案,编修方略等事结束时,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较快,当时人视之为升官的捷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变通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了三年递升一级的升补办法①。军机章京办理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自乾隆时傅恒任领班军机大臣始,军机章京亦同时负撰拟谕旨之责;还参预军机处新承办案件之审理;跟随军机大臣或单独奉派往各省查办和处理政务。

军机处设于禁廷隆宗门内靠北、乾清门外西侧,军机大臣办公处名为军机堂。军机处内部组织,不见记载。从军机处档案的《交片档》看,有满、汉军机处之分,或简称“满屋”、“汉屋”,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又《行文档》中有“清档案处”、“汉档案处”之设,或称“清档房”、“汉档房”,这是管理满、汉档案的分工。在宫廷之内,满屋的办公处设在隆宗门内之南,在军机堂对面之左,右为汉屋。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3所载,满屋分管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一切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当查考和应当办理的一切事情,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军机处的档案等工作。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王朝对中央行政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表现出清代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权的趋向。军机处成立以后,逐渐代替了清建国以来所依靠的满洲亲王,贝勒参预议政的制度,废除了议政处;同时也削弱了内阁参预国政的权力。军机处以“君权附庸”的地位,成为凌驾于内阁及各部、院之上的全国政务的总汇机关,军国大计,无不总揽。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立的。名为“通政”,是以政务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据《清朝文献通考》卷82载,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而进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狱,咸得偕部院予议焉。”其具体任务是,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查有题本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移交关系衙门议办。各省将军、副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内阁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实”,而被并入内阁。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题为奏,职无专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2人(满、汉各1人,正三品),副使2人(满、汉各1人,正四品),参议2人(满、汉各1人,正五品),经历2人(满、汉各1人,正七品),知事2人(满、汉各1人,正七品),笔帖式 8人(满6人,汉2人),经承15人。分设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上房、火房等单位。

通政司所属机构有“登闻鼓厅”,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由参议1人兼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笔帖式满洲1人,汉军1人,经承6人,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办理所属事务。如有击鼓之人,由通政使讯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登闻鼓”,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1人更替管理。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才并入通政使司。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雪冤”的设施。

--------------------------------------------------------------------------------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11。

① 见《雍正会典》卷2。

② 叶风毛:《内阁小志》。

① 《枢桓记略》卷22。

① 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三册。

① 见《光绪会典》卷69。

家园 第十五章清朝 第二节满洲入关前的政权机构

第二节满洲入关前的政权机构

努尔哈赤统治时期,满洲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正处于以农业为主,以畜牧业为副的时期。其社会生产关系,则处于奴隶占有制。在这个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上,随着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努尔哈赤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此相适应的统治机器。

努尔哈赤举兵之初,虽几经征战,但仍没有一套统一的兵政。据《八旗通志》载:“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牛录即大箭的意思,额真即主)。八旗制度的基本组织“牛录”,是从氏族社会中自然形成的。至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努尔哈赤把“牛录额真”明定为官名,并以各种不同旗色分辨所属,设黄、白、红、蓝四旗,旗皆纯色,每旗三百人为一牛录,以牛录额真领之。万历四十二年(公元1614年),始定八旗制度,“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八旗,每旗三百人设一牛录额真,五牛录设甲喇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各一,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当时满洲、蒙古共有308个牛录,其中蒙古76个牛录,汉军16个牛录。初设时八旗所属各牛录兼包括有满、蒙、汉民,满洲牛录中也编有蒙古人。从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到崇德七年(公元1642年),分别建立起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

八旗各有旗主,下设官属统治该旗内所属民众。初创之时,努尔哈赤将他的子侄封为各旗旗主。旗主也称王,当时有“四大王”、“四小王”之称。万历四十一年(公元1613年),设理政听讼大臣,参加国家管理及处理民事诉讼诸事。满族社会在努尔哈赤的统治下,建立起统一的政治组织。随后,又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元称汗,建立起奴隶制国家金汗国,称为“覆育列国英明皇帝”,以是年为天命元年。

努尔哈赤建元称汗以后,曾明确表示要建立以八固山王共治国政的体制,这是一种以八旗旗主联合共治的政体,但这种似“联盟”形式的统治体制,并不能适应当时满洲社会的经济基础。

皇太极上台后,首先着手改造八旗制度,他确定每旗各设总管大臣一人,名为总管旗务之八大臣,与诸贝勒共同参议国政,总理一切事务。出猎行师时,各领本旗兵行,凡事均听其稽查;又在每旗设佐管大臣二人,佐理国政,负责察理本旗事务,审断词讼,而不出征驻防;每旗还设调遣大臣二人,出兵驻防,以时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这些措施,使各旗内的事务管理有了分工,也使权力分散。崇德六年(公元1641年),每旗又增设三名参议国政的人员,而且开始以贝子任议政之事。这一措施削弱了诸王贝勒参政的权力和特权,而且皇权也相对的扩大和集中了。同时,皇太极还着重打击了当时握有实权,能与他相抗衡的三大贝勒。

皇太极对国家机器改革的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健全一套脱离固有的八旗制度的国家行政机构。他特别重视吸收汉族文化和封建统治经验。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照明制设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每部设一贝勒作为长官,其下设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兼用满、蒙、汉族官员。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三月,设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分掌记注起居,编立史册,纂修实录,撰拟国书敕书,处理奏疏,进讲侍讲及颁行制度等。各院设大学士、学士等官。内三院的品级虽低于六部(六部一品,内三院二品),但因近在内廷,权势已超出六部。

皇太极经过了先后十年的改革,于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宣布改元,正式称帝,改国号为大清。皇太极称帝后,进一步进行了官制的改革。崇德元年五月设立了都察院,作为谏诤君主、奏劾诸王贝勒大臣、纠察六部的监察机构,其官制与六部相同。崇德二年(公元1637年)二月,又更定都察院官制,各衙门只设满洲承政1人,下酌设参政、理事等官;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把原设置的办理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官制也与六部同。至此,六部、两院统称为八衙门。崇德八年(公元1643年),皇太极进一步削弱了诸王贝勒的权力,下谕废止了诸王贝勒管理院事。同时确立了一系列统一的制度,制定了诸王贝勒的等级名号、封爵等差及仪仗等级等等。

家园 第十五章 清朝 第一节 清代的政治概况

第十五章 清朝

第一节 清代的政治概况

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建州女真族统治者努尔哈赤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大金(史称后金)王朝,定都兴京(今辽宁新宾境内)。明崇祯九年(公元1636年),努尔哈赤第四子皇太极改国号为清,定族称为满洲(译音,即妙吉祥义)。明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明朝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覆灭。当时皇太极已死,其子福临(即清世祖)继位,改元顺治,睿亲王多尔衮摄政,便乘机入关,以明降将吴三桂为先导,镇压了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取得了中央政权。顺治三年(公元1645年),消灭了南明政权。当时汉族人民反清斗争风起云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汉族地主阶级内部拥满和反满的斗争也很激烈。于是清统治者采用礼葬崇祯帝之后,升级擢用降吏和不改变汉人服制等措施,来分化汉族地主阶级;同时发布赦免罪犯、蠲免粮饷等项告示,企图缓和人民的反抗情绪。然而,在清初四十年时间里,反清斗争仍在不断地进行。“扬州十日”和“嘉定三屠”是人民反清斗争中最惨痛的历史。东南沿海和西南地区的抗清武装坚持最久,在广西、云南等地由李定国领导的抗清军队至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才告失败,由郑成功在台湾建立的抗清政权,则一直坚持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才告失败。

清统治者以经济文化落后,而且人口甚少的民族来征服人口众多,又有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和文化的汉族国家,这是非常困难的。在军事征服早已完成,统治逐渐稳定下来的康熙晚年,皇帝还不免要说出“朕临御多年,每以汉人为难治”的话。①清廷为了进行阶级的和民族的统治,就要有严密而有力的政权机构和军队,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完整的统治政策。清朝立国初年,采取的方针是:第一,尽量保持封建秩序不变,尤其是明朝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尽量因袭和保守下来;第二,采用“以汉制汉”的方针,尽量利用汉人士大夫阶层来进行统治;第三,采用欺骗麻醉与屠杀镇压相结合的方式,来分化瓦解抗清力量。在社会生活习俗和意识形态上,虽然也曾厉行剃发易服,但清政权也大力维护了封建道德的三纲五常的固有地位。总之,清廷的因袭保守政策,是其建立巩固的民族统治的主要政策。据《十朝圣训》卷6载,康熙皇帝曾多次训示臣下说:“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可见其政策的保守。

清廷对汉族地主虽然破格录用,但仍注意保持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核心地位,如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实行的满汉复职制度,虽然满洲贵族与汉族地主担任同样的官职、但决定权却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中央与地方最高职务,多半也是满洲贵族担任的。在中央,最初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全由满洲贵族组成,后来的军机处,领班的也大多是满洲贵族。在地方,康熙时汉族地主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初年,巡抚中汉族地主和满洲贵族各占一半,总督中没有一个是汉族地主。有些官职,还规定成专缺,固定给某个民族的官僚担任,有满缺、蒙古缺、汉军缺和汉缺等名目。地位重要的,多被规定为满缺。在特殊情况下,蒙古族上层分子或一部分汉军人员,可以通融补授满缺,一般汉族地主,则绝对不许对满缺有所染指。

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核心地位,清廷对部分汉族地主的反满思想,实行了严厉的镇压政策。从康熙、雍正到乾隆,清政府曾大兴文字狱,见于记载的有几十起。这种文字狱就是用来对付某些汉族士大夫的反满思想。庄廷■明史案就是最著名的一起。据《痛史?庄氏史案》载,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庄廷■刊印了明人朱国祯编写的明史,其中有不少不利于满洲贵族的文句,被人告发。清政府把已死的庄廷■开棺杀头,其他作序的人,刻书的人,卖书的人被杀的有72人,充军的数百人。

清朝入关后,对于汉族劳动人民不仅进行了阶级压迫,还大搞民族歧视。剃发令的推行就是例证。对于满族的下层,清政府一面压榨盘剥,一面给予某些小恩小惠,使之与汉族劳动人民相比,处于稍微优越的地位。清初在京畿地区搞圈地,除把大部分土地分给满洲贵族和军官作为庄田外,也划出一少部分,分割成小块,交给八旗兵丁作份地。清政府还规定:一般满人触犯法律,与上层满人一样,不归通常的司法机构处理,另属其步军统领、都统、将军或内务府慎刑司等处理,而且有“减等”、“换刑”等特权。这种政策的实质是挑拨满、汉劳动人民的关系,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清在征服全国之后,不但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继续发展,就是清廷统治阶级内部也出现了各种利害冲突。在康熙皇帝“亲政”之前,是满洲贵族官僚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四人专政,其中索尼老病,遏必隆势弱附鳌拜以自存,苏克萨哈则与鳌拜对立互争,朝臣分化,依附两党,政争愈演愈烈,最后鳌拜“矫诏”杀死苏克萨哈,专政日甚。康熙皇帝遂联结内大臣索额图逮捕并杀掉鳌拜。康熙中叶以后,清政权内部的派别斗争又起,当时满族大臣有明珠之党、索额图之党;汉大臣有徐乾学之党;贵族有诸王子之党。索额图自打倒鳌拜之后,独专朝政,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为御史魏象枢所参,被拘禁。这时期,不但朝臣有党,连诸王子也各树党羽,谋夺帝位。公元1722年,康熙皇帝死,皇四子胤祯以多结党羽、势力最强,夺取帝位,改元雍正。

雍正时期首先在政权组织上设立军机处,并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加强了专制制度。同时也对清朝的八旗贵族势力加以打击,并明令禁止各宗藩与官吏交通,各王属官多改隶有司,护军撤归营伍,于是清朝贵族势力被皇帝全部剥夺。对满汉官僚则严格禁止结党树朋,雍正亲自撰写《朋党论》,命令臣下,应以“朝廷之赏罚”为是非,“人臣尤当以君心之好恶为好恶。”雍正为了加强专制统治,也恢复了明朝的政治特务。这些特务不再由宫内宦官充任,而是豢养了大批职业特务来侦察官吏和人民的言论行动。为了进一步打击满、汉官僚的结党活动,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把大将军年羹??“赐死”,杀尽“年党”;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又禁锢贵族大臣隆科多,驱逐其党羽,进一步加强了皇帝的集权。

清帝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曾是中国专制主义封建政权发展的极峰。在这个庞大的统治机构中,充塞着为数众多的官吏,这些官吏贪脏枉法的实质体现了清廷统治机构的败坏。据洪亮吉《卷??阁文甲集》卷1记载,当时官吏在未到任之前,就要先计算这一官缺的“出息”若干?“应酬”若干?“可入己者”若干?一年中的“陋规”和“属员之馈遗”有多少?计算之后,如果大有“甜头”,就领凭上任。地方政权中几乎都是贪官污吏。章学诚在《上执政论时务书》中说:“州县有千金之通融(索取贿赂),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乾隆末年,毕沅为两湖总督,福宁为巡抚,陈淮为布政使,三人朋比为奸,当时湖北人民编了歌谣讽刺他们说:“毕不管,福死要,陈到包。”①(《清稗类钞》第十二册)。由于贪污、行贿、舞弊事件的增多,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不断降低,乾隆、嘉庆、道光时期的“三朝元老”大学士曹振镛,曾说他的为官之道是“但多磕头少说话耳”。乾隆的宠臣军机大臣和?|,通过贪污受贿积累了约十亿银子的惊人财富。和?|当政二十多年,听任文武大吏贪污行贿,被揭发的大贪污案层出不穷。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以甘肃布政使王??望为首的贪污赈灾银案,因贪污二万两以上而被处死的地方官达二十多人①。嘉庆年间湖南布政使郑源■,“凡选授州县官到省”,不向他纳贿,就不准上任。他“以缺之高下,定价之低昂,大抵总在万金内外”②。大臣贪污,都是互相勾结,层层敲榨,互相包庇,狼狈为奸的。

除了贪污、行贿等不法行为外,还有一种“合法”的贪污,这就是“陋规”制度。这个制度也叫做“耗羡”制度,就是在正额税收之外,允许地方官员另征一部分附加税。如征粮食时,可以用鼠吃、雀啄为借口,多征一部分,称为“鼠耗”、“雀耗”。征银子时,可以借口零碎银子铸成整块要耗损,多征一部分,称为“火耗”。征铜钱时,可以用串钱需要用绳子为借口,多征一部分,做为备绳费。这种附加税,实际上是允许并鼓励地方官吏残酷掠夺劳动人民的财富,公开进行贪污。于是,地方官吏对这种附加税就随意增加数额。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各省“耗羡”一般不过每两多征一钱,只有湖南加到二、三钱。而到了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72年),每两有加到三、四钱或五钱的,还有的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由于“耗羡”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皇帝也想分享其利。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规定实行“耗羡”归公,即凡征来的附加税要全部上交,官吏不许私占。皇帝把这笔钱财拿到手后,再抽出其中的一部分发给官吏,称为“养廉银”。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名义上是不让官吏利用陋规制度随意贪污,实际上却是使这项贪污得以进一步合法化。清政府规定的养廉银数量很大,各地督抚每年从一万两到二万五千两不等,七品知县官每年也有二千两到数百两外快收入。乾隆年间,每年武职官僚的养廉银达三百万两,约占全国田赋收入的百分之十。

对于这种极端腐败的吏治,当时曾有人主张加以整顿。乾隆时内阁学士尹壮图就是其中代表人物。他对于官吏奢侈、贪污,造成“库藏空虚,民业凋敝”的情况有所了解,曾上疏清高宗进行揭发,企望得以改变。但尹壮图的愿望却不能实现,当他把奏疏呈上之后,立刻引起军机大臣和?|的忌恨。和?|想出一条毒计,派他到各地普查府库亏空,同时另派一个心腹跟随监视。尹壮图每到一处,和?|的那个心腹总是千方百计阻挠他马上查库,等到“库藏挪移满数”,才让他查对,因此,所查无亏空,尹壮图被劾以“妄言”而“降为主事”①。

到了晚清,中国封建社会已是崩溃的前夕,满族皇帝用高压手段维持的“康乾盛世”,只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回光返照。道光以后,再也维持不住了。这时土地都集中在皇室、贵族、寺院、八旗和其他地主阶级手中,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达到空前尖锐的程度。而清政府的昏庸腐朽,也达到空前的地步。

雅片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1884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对中国的战争,导致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随着清政府的丧权辱国、外国资本主义势力步步深入。帝国主义的侵略,加深了中国民族危机,使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中国人民在这段历史时期中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太平天国革命,是规模最大也是最重要的革命斗争。二十世纪初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国。

--------------------------------------------------------------------------------

① 王氏:《东华录》卷80。

① 见《清稗类钞》第12册。

① 见《清高宗实录》卷1140、《清史稿?王??望传》。

② 见《竹叶亭杂记》卷2。

① 见《啸亭杂录》卷7。

家园 第十四章 明朝 第三节地方官制

第三节地方官制

明代地方区域的划分,除南、北两京外,还有十三个布政司,明之布政使司是由元代行中书省演化而来的,《明史?职官志四》载: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云南市政司……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而添设,各省不等)。经历司,经历1人(从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问1人(从七品)、提控案牍1人。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

布政使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下达于有司。凡僚属满秩,负责考察其称职与不称职,上报达吏部、都察院。每三年则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经历、都事负责文书往来。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于各道置按察分司。十五年(公元1382年),又在府州县置按察分司。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每司设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经历司,设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明史?职官志四》载,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按察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又有都指挥使司,掌各省之军事。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为“三司”。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虽能防止地方权力之扩大,但又不免酿成运用不灵之弊。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巡按各差,以驾凌于三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二》说: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历、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巡抚”之名即起于明代,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逐渐派一些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去巡抚各处的边境腹地,办完事情就回朝廷复命。这样的官员,当时称为“巡抚”,或名“镇守”。巡抚兼军务的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而事务重者加总督。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由于总兵、宦官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就一律称为“巡抚”,以与“镇守”相区别。此外,明代还

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以资监察,称为“巡按”。“巡抚”、“巡按”略有不同,但这些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差务。由于这些官职是临时性的,所以各处名称都不同。比较经常设置的,有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1员,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1员,总督陕西三边军务1员,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1员,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1员,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1员,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1员。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1员,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这些官员设置都是以边防或镇压人民为主要任务的。日久之后,便变成定制,到清代才将督抚看作一省的最高长官。总督在明代有称总制的,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布政使属下的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按察使下之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则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至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一省,南直隶成立江苏、安徽二省,均设布、按两司,省制就比较合理而完整了。

明代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来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之府共有159个。每府设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设,正七品)。下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明史?职官志四》说:“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有关文书,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为“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授,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谕吏部曰: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上谓吏部都察院曰:“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

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

州有二种,即属州和直隶州。属州的待遇与县同等,直隶州的待遇与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据《大政记》载,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诏州民户不满三千者皆改为县,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国尚有234个州。每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其职。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

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明代分全国县共1,171个。每县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明史?职官志四》说:

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

知县之下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马、巡捕之事。其属吏还有典史一人,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之职(凡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丞簿)。

阴中期以前,州县首官多从监生中选任。监生坐监后到吏部听选,前后经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时,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认为在任不久便将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后,惟图私利,没有治民之心。从《明臣奏议》所见,当时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议改从进士、举人中选拔年富力强、资质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实行。据《梦余录》所载,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学士高拱建议,从举人中选任,就选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

府县的杂职尚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这些都是有官而无禄,是明代创制而为清代相沿不革。

儒学

关于地方学校考课之事,自宋代设提举学事司始,元代则设儒学提举司,都是地方高级督学之官职。各府、州、县分设教授、学正、教谕。明初沿之,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以前为从九品)。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学训导位在杂职以上。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诏天下学官,凡在本籍任职者,一律改授旁郡州县。

明代儒学,府设教授1人(从九品),训导4人。州设学正1人,训导3人。县设教谕1人,训导2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协助其工作。

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始置于辽东)、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始置于北平)、卫儒学(洪武十七年始置岷州卫),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1人,训导2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其制如府。

至于考选生员入学之事,明初本未设专官,中期以后,才由御史提督两京学校,以按察司副使、佥事为各省提督学道。不仅生员,连府州县教官也归其考核

地方军职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附:明代地方官制简表

注:本表据《明史?职官志》制。此外尚有“土官”之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机构,其设官不再详列。

整顿吏治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贤才为府州县官,并敕命给予新授的郡县官以厚赐,鼓励其自知廉耻,冀到任之后,无扰害生民。据《昭代典则》载,洪武元年,太祖对新授北方县令说:

新附之邦,生民凋瘵(zh4i,音债),不有以安养之,将复流离失望。尔等宜体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扰害。简役省费,以厚其生;劝孝励忠,以厚其俗。能如联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实,即汝亦获循良之名。

又据《典故纪闻》载,洪武年间吏部选用了一批国子生为六品以下郡县官,太祖诏谕之说:

事君之道,惟尽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无蔽。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饥寒不得其所者,有狱讼冤抑者,有贤才不举者,有豪猾蠹民者。汝等到任,能不为私欲所蔽,人言所惑,则方寸自明,而诸蔽可息。一牵于私欲,而惑于人言,则冥然如坐暗室,饥寒者无由获济,冤抑者无由伸理,贤才壅蔽,而豪猾纵横,则为废职矣。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汝等切记之,毋为人蔽惑也。

当时,天下之府州县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权势,考课得最者,则越级擢用。据《明政统宗》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新化县丞周舟以廉考课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后其县民萧俊等诣阙奏言:“自舟去后,民被扰不安”。为安定县民,太祖只好改诏,再令周舟为新化县丞,并令礼部宴赏遣之。又《昭代典则》载,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宁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马仁生到慈溪县巡察,府吏不遵守该县法规,被慈溪县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为宁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为慈溪县丞。又《典故纪闻》载,御史凌汉审狱公正,罪犯很为感激,有个释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汉,特邀请他饮酒,并赠以厚金。凌汉说:“子罪当尔,非我私子。酒可饮,而金不可受。”坚决拒绝接受厚金。太祖得知其事,即擢凌汉为副都御史。同书又载,有个小吏,因贪赃事发,投井自杀。太祖闻之,对群臣说:“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爱利,而不知爱身,人之愚孰有甚于此?……今其人死不足恤。”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腐败,官吏贪污的种种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后,就特别注意整顿吏治。《典故纪闻》记载他曾对群臣说:

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可不戒哉!

朱元璋对官吏的考课非常严格,除了采取赏罚措施外,还辅之以严刑峻法。他执法很严,还在农民战争时期,因当时粮食困难,朱元璋下令禁止酿酒,大将胡大海的儿子犯酒禁,应按禁令惩治。这时胡大海正在浙江绍兴一带打仗,都事王恺便建议不要杀他儿子,以稳住胡大海。朱元璋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①,竟亲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儿子杀死。明王朝建立后,中书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长为其求情,朱元璋不仅不允,反而采纳了刘基的建议,处李彬以死刑②。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和用法之严酷是历史上所罕见的。据《草木子》及《明朝小史》的记载,他规定:地方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就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朱元璋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特别建立一座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在官府公座两边,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触目惊心,知所警惕。

明代统治者对官吏的严格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贪残殉私,横征暴敛,对人民是有利的。但明代君主对待官吏的残暴,也是绝无仅有的。在古代,低级官吏虽然也有被责杖的,但毕竟为数极少。而明代统治者在处罚官吏时却使用了一种残酷的“廷仗”。廷仗本无法律规定,只要官员违忤旨意,惹得皇帝不高兴,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责,不少官员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连朱元璋的亲侄儿,曾在南昌保卫战中为他坚守孤城,苦战八十五天的朱文正,也以“亲近儒生,胸怀怨望”的罪名被鞭死。廷仗行刑的地点在午门前的御路东侧。行刑时,众官员陪到午门外西墀下,左边是太监,右边是锦衣卫官校,下列旗校数十人,都是臂带袖套,手执木棍。监杖的司礼太监宣读完命令后,旗校就用麻布兜将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来。用绳子捆住两脚,四面牵曳,犯人俯卧,让大腿受杖。这时,左右厉声高喝“搁棍”,就有一个执棍搁在犯人的大腿上;喝声“打”,就开始用刑。每打五棍,就换一个人打。如果要置犯人于死地,监杖人就喝令“着实打”,或“用心打”,于是,受杖人就无生还。据说锦衣旗校行刑时,只要看监杖的司礼太监的两只靴尖,便知犯人是活是死。如果两只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么他们就不会将人打死。如果靴尖向内一收,就把犯人打死。正德(公元1506―1521年)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剥去衣裤。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把犯人的衣裤剥去受刑,此后被杖死者就更多了。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群臣劝谏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游玩,惹得武宗大发雷霆,把劝阻的大臣146人统统施以廷仗,当场打死了11人。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世宗因议论追尊其父的帝号向题,对敢于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动肝火,下令廷仗了134人,当场打死了16人。这两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中期以后,法纪松弛,赏罚不明,真正贪酷不法的宫吏,往往反而罚不当其罪。

封爵

明代除宗室以外,文武有功之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侯,伯三等,只有岁禄,而无实际之封邑。但后世可以袭封。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分为四等:(一)佐太祖定天下者,称开国辅运推诚;(二)从成祖起兵,称奉天靖难推诚;(三)奉天翊运推诚;(四)奉天翊卫推诚。武臣称宣力武臣;文臣称守正文臣,岁禄以其功劳大小为差。凡封后而又立功者,或进爵或增禄。受封而有贤才者,充任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佥书,南京守备,或是出充镇守总兵官。才德低下者,则食禄奉朝请而已。凡年幼而嗣封者,则先入国子监读书。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袭,或有世袭一、二代者,则出于特恩。

附表一:明代文武官散阶简表

注:本表据《明史?职官志》制。

附表二:明代武官勋级简表

注:此表据《明史?职官表》制。

附表三:明代文武官俸禄简表

注:①本表据《明史?职官表》制。

②本表所列之俸额,乃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俸禄之制。

附表四:明代品官单服简表

注:本表据《明史?舆服志》并参照《明会要》制。

--------------------------------------------------------------------------------

① 见《明史?胡大海传》。

② 见《纪录汇编》卷14《国初礼贤录》。

家园 第十四章 明朝 第二节 中央官制

第二节 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却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

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元代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引《?m山集》说: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

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赠官。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政,这是特例。

二、废中书设内阁

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随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明史?太祖纪》载,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129载: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

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为春官,杜??、赵民望、吴源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D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於殿廷,以大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昭代典则》说: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渐提高。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说:

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内阁大学士虽然表面位尊而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於吏、兵两部。《明史?职官志》说: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

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

三、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觐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觐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觐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觐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

四、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

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觐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五、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议各1人,正五品。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职官志二》载: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轼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据《梦馀录》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公元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但也为权奸所警戒。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

六、大理寺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

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图籍,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不久,太子居于文华堂,诸儒轮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当时,东宫官属除了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宾客以外,还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都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司直郎,又各设大学士。随即又定司经局官,设洗马、校书、正字。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因属官太多而无所统率,才设詹事院以总之。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改名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主簿厅主簿1人(从七品),录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左春坊:职官有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2人,左清纪郎1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2人(从九品,不常设)。右春坊的官员设置如在春坊。司经局:设有洗马1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2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少詹事为詹事之副贰。明太祖对太子的教育很重视,既不随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设一套较前代完备的东宫官,以训导太子。《明会要?职官七》引《明通纪》: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中书及都督府议,仿元旧制设中书令,欲奏以太子为之。帝曰:“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而从之。元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岂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长,学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礼师傅,讲习经传,博通古今,识达机宜。他日军国重务,皆令启闻,何必效彼作中书令乎?”乃令詹同考东宫官,设少师、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谕德、赞善,宾客等官。

这表现了明太祖的卓见远识,詹事府官员对太子的影响最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择其人,常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据《明史?唐铎传》记载,初置詹事院,太祖对吏部说:“辅导太子,必择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礼甚尊严。兵部尚书唐铎谨厚有德量,以为詹事,食尚书俸如故。”以后,凡东宫官缺,则命廷臣推举孝义笃行之京官兼任。英宗天顺(公元1457―1464年)以前,或尚书、侍郎、都御史兼任。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例以礼部尚书、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规定宫官由廷臣兼领,其谋虑是很深远的。据《洪武圣政记》载: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二月,礼部尚书陶凯请选人专任东宫官属,罢兼领之职,庶于辅导有所责成。帝曰:“古者不备其官,惟贤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勋德者,兼东宫官,非无谓也,尝虑廷臣与东宫官属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谋,离间骨月(肉),其祸非细。若江充之事,可为明鉴。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东宫赞辅之职,父子一体,君臣一心,庶几无相构患”。

这说明了明太祖规定“兼领”之制是接受了西汉巫蛊之祸的教训。宫官“兼领”就可预防廷臣与宫官相构,而生奸谋,“离间骨肉”。这是明太祖调节宫廷内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通事舍人掌东宫朝谒及辞见之礼。“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案”。春坊大学士执掌太子向皇上奏请及讲读之事。洗马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校书、正字为洗马之佐,掌缮写装潢并校正典籍之讹谬。

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实已不相符了。

八、翰林院

吴元年(公元1363年)五月,初置翰林国史院,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从四品),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编修(正八品)。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改名翰林院。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并增设待制(从五品),应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等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设检阅(从九品)。洪武十四年,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明初,翰林院官员都是荐举而入,而不从进士中选任。所以,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开科,状元吴伯宗只授员外郎,榜眼、探花仅授主事而已。至十八年(公元1385年),更定翰林品员,定进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编修、检讨,其品秩自学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据《明史?选举志》载,这年廷试后,一甲进士丁显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进士入翰林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此后,明太祖对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渐注意,据《明史?戴德彝传》载,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戴德彝为翰林院侍讲,太祖对他说:“翰林虽职文学,然既列禁近,凡国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当知无不言。昔唐陆贽、崔群、李绛在翰林,皆能正言谠论,补益当时,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复置学士承旨,改侍讲、侍读两学士为文学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参预机务,并置文翰、文史二馆。以文翰馆居侍讲,侍读,侍书,五经博士;文史馆居修撰,编修,检讨。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授一甲3人为翰林修撰、编修,再于二甲选文学优等者杨相等50人及善书者汤流等10人为庶吉士。从此以后,庶吉士便成为翰林之专官。

明代翰林院官员具有两重意义:其一,作为参预机务的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称大学士,因而内阁与翰林院为一而二,二而一的机构,这是清制只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阁的由来。自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不但内阁,就连六部长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的。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六部皆然),侍郎则兼侍读、侍讲学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詹事,少詹事带学士衔,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则带侍讲、侍读学士以至于编修、检讨等衔)”。其二,明代的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书监、史馆、著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职;因此,这些官名均已废除。事实上连这些官的职务也废除了,有时不过作为装点门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位颇为清要。《明史?职官志二》说:“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因其常在帝侧,“备天子顾问”,颇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预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虽品列第五,侍坐则在四品京官以上。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

此外,国子监也与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从四品),司业1人(正六品)。其下设绳愆厅,以监丞1人(正八品)掌执学规;博士厅,有《五经》博士5人(从八品)分经讲授,助教15人(从八品),学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这是明代所特设的;典簿厅,有典簿1人(从八品);典籍厅,有典籍1人(从九品;掌馔厅,设掌馔2人(未入品)。

九、宦官机构

明代初年,对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据《昭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在确定内侍官制时,太祖诏谕吏部说:

朕观《周礼》,阍寺不及百人,后世多至数千,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无一二。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自不为非也。可见明太祖对宦官祸害的认识是很深刻的。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十一月,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纠劾内官的办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司副各一人,专门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的行为。据《明会要?职官十一》引《明政统宗》载,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五月,有一个内侍官因在内廷时间较久,偶而言及政事,当即被太祖斥遣归还乡里,并令终身不得叙用。又对诸臣说:

此辈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于不可抑。自古以此辈乱者多矣。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随后规定内臣不许读书识字。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特铸一个铁牌,上刻文字:“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于宫门之中。又敕令诸司,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自古以来,对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备。当时有个御用监名叫杜安道,以镊工侍太祖数十年,朝中许多机密计议他都知道,但他个性慎密,严遵太祖的禁令,在诸大臣面前仅一揖而退,从不启口泄漏机密。太祖对他很宠爱,但不给予优遇,后来迁出为光禄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顿宦官机构,定十二监及各司局,并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明史?宦官传序》说:

明太祖既定江左,鉴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迨末年颁《祖训》,乃定为十有二监及各司局,稍称备员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衔,不得御外臣冠服,官无过四品,月米一石,衣食於内庭。

后来宦官设置不断增多,《明史?职官志三》说:“宦官……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其机构之庞大,为历代所无。因各监、司、局官称职掌繁杂,特制二十四衙门官制之简表以说明。

附:明代二十四衙门简表

此外又有内府供应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凡油蜡各库均属之;司钥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十库:甲字,掌贮银仇,黄丹,乌梅,藤黄,水银诸物。乙字,掌贮奏本等纸。丙字,掌贮丝绵,布匹。丁字,掌贮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贮所解弓箭,盔甲等物。承运,掌贮黄白生绢。广盈,掌贮纱罗诸帛匹。广惠,掌造贮巾帕,梳笼、刷抿、钱贯、钞锭之类。赃罚,掌没入官物;御酒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造御用酒;御药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掌御用药饵,与太医院官相表里;御茶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职司供奉茶酒、瓜果及进御膳;牲口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收养异兽珍禽;刻漏房,设掌房1员,掌管每日时刻,每一时即令直殿监官入宫换牌,夜报刻漏,更鼓房,有罪内官职司之;甜食房,设掌房1员,掌造办虎眼,窝丝等糖及诸甜食(隶御用监);弹子房,设掌房1员,专备泥弹;灵台,设掌印太监1员,掌观星气云物,测候灾祥;戒作,设掌作1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隶御用监);盔甲厂(即旧鞍辔局),掌造军器;安民厂(旧名王恭厂),设掌厂太监1员,掌造铳炮、火药之类。又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以及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等,各设门正1员,司晨昏启闭,关防出入。还有提督东厂,设掌印太监1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监之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提督西厂(不常设),提督东营(代宗景泰元年〔公元1452年〕始置);文书房,设掌房10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礼仪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一应选婚、选驸马以及皇太子女诞生,选择乳妇诸吉礼;中书房,设掌房1员,掌管文华殿中书所写书籍、对联、扇柄等件,承旨发写,完日奏进;御前近侍,包括乾清宫管事,打卯牌子,御前牌子,??殿,管柜子,赞礼,答应长随,当差听事,??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属近侍;南京守备,设正、副守备太监各1员,关防一颗,护卫留都,为司礼监之外差;天寿山守备,设太监1员,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湖广承天府守备,设太监1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织造,南京,苏州,杭州各设提督太监1员,掌织造御用龙衣;镇守(镇守太监始建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各省各镇均有镇守太监,嘉靖八年后革。市舶,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设太监提督,后罢福建、浙江,惟存广东司;监督仓场,各仓各场俱设监督太监;诸陵神宫监,各陵俱设神宫监太监守陵。在外的临时差遣有监军、采办、粮税等等名目,不胜枚举。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训,对内臣的限制更加严格,据《明史?宦官传序》载,惠帝诏内臣“出外稍不法,许有司械闻”。成祖初临朝,也警惕宦官擅权,《明史?职官志三》载,他曾说:“联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当时有个宦官私自调用应天府工匠为其服役,事发后,成祖立即诏命锦衣卫逮捕治罪。但不久,这些禁令全部破坏了。《明史?职官志三》说:

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元年(公元1403年),李兴等■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三年(公元1405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刺诸国,此将兵之始也。八年(公元1410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从此以后,宦官领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时又派王安镇守甘肃,于是,各省镇皆相继派宦官为镇守。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於宫中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从此,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之制也被废除了,甚至特赐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诏,这简直无异于勋臣之丹书铁券。从此,宦官威慑朝臣,权倾内外,例如英宗时之王振,宪宗时之汪直,武宗时之刘瑾,熹宗时之魏忠贤,更是作威作福,独擅朝政。至于神宗时之矿税使,简直无处不受其害。宦官不仅有权有势,仗势欺人,而且可以荫弟、荫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辈,皆争相自宫(自割其生殖器)以备其选。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记载,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九月,武宗曾严申自宫之禁,但有潜留京师者论死。由于当时宦官格外宠??,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的一村中自宫者数百人。嘉靖、隆庆以后,自宫的人数越来越多。

宦官权势日张,操持国柄,为祸酷烈,终导致明朝灭亡。

十、在京的其他机构

明代的卿寺,如太常寺、光禄寺、大仆寺、鸿胪寺等建置皆如前代。只有尚宝司是增设的,其职掌据《明史?职官志三》说:

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座,各置宝於案,立待殿中。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驾出幸,则奉以从焉。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於皇极门。籍奏一岁用宝之数。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这些职务在古代只属于门下省的一小部分工作,而明代却特立机构,并以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各1人为其主官。这个位置专与大臣、勋戚子弟而作为荣宠的。

特设而无专署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若有失误,则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分类抄出,参署付部,并驳正其违误。六科于乡试时充考试官,会试时充同考官,殿试时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时,则充正,副使、六科与御史同有言责,所以经常不免互有袒护而产生矛盾。习惯上以御史为台,以给事中为垣,台垣不相容是明代政局中的奇特现象。

中书科,有中书舍人20人(从七品),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制敕房中书舍人(并从七品,无定员)。其名虽与古代之中书舍人相似,而实际职掌则不同。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文华殿舍人,掌奉旨书写书籍。武英殿舍人,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内阁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翻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以及各王府敕符底簿。总之,这些舍人实际任务只是照例书写诰敕而已,此外并没有什么重要职权。中书舍人建于永乐初年。《明史?职官志三》载:

洪武间,置承敕监,司文监,考功监,参掌给授诰敕之事。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门,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

这就是内阁诰敕房及制敕房中书舍人的由来。若从其沿革看,似乎是古代中书舍人演变而降为低级。至于直文华殿东房,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最初为内官之职,继而以中书分直,最后则选择能书者充任。其地位更为卑微,舍人大约有两方面,《明史?职官志三》说: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卿),仍带衔办事。

中书舍人这一官,性质十分难辨,明代制度,富家子弟,尽管一无所能,但可用资捐得一中书舍人,再加一卿衔,便俨然成为高官显爵。如与唐、宋之舍人相较,则有天渊之别。沿至清代,虽不至如此之滥,而中书科中书(删去“舍人”二字)只以荫生,贡监补授,至于内阁中书,则几乎是非进士不可补。

明代又有行人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初置,设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不久,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345人。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司正为七品,左、右司副为从七品,行人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明史?职官志三》载:

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请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最初多由孝廉充任行人,奉使常不称旨。后定行人司官40员,全在进士中选授。非奉旨不得随便派遣。从此,行人之职才受到重视。

十一、卫所和五军都督府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统治者也特别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朱元璋建立了卫所制度。《明史?兵志》云:“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当时明朝约有军队二百万,都编置在卫所中,大抵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1,120人编为一个千户所,5,600人为一卫。卫所的军官称卫指挥、千户、百户。军户皆另立军籍,是世袭的。精锐的军队多驻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一带设有48个卫,有军士20余万人,朱棣在北京设72个卫。

明代初年置行枢密院,太祖自领之。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不久,罢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下设司马、参军、经历、都事等官。明代定制,大都督府、大都督为从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罢统军元帅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兵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卫,称为京卫。京卫有上直卫,南京卫,北京卫,品秩相同。各有掌印、佥书。上直卫的亲军指挥使司有26个卫,即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以上12卫,洪武中置),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以上10卫,永乐中置)、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以上4卫,宣德八年置)。其中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常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领大汉将军(共1,507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锦衣卫名为宿卫扈从,实则假侦事之权,以欺压平民及一般官员,最为专横跋扈,特异于其他各卫。

留守5卫:旧为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先属于中书省,后改隶大都督府,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旋即改称宿卫镇抚司,设宿卫镇抚,宿卫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卫指挥使司,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后升为留守都卫,统辖天策、豹韬、飞熊、鹰扬、江阴、广洋、横海、龙江、水军左、右10卫。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复为留守卫,与天策等8卫,俱为亲军指挥使司(惟水军左右卫为指挥使司)并隶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为留守中卫,增置留守左、右、前、后4卫,仍为亲军。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隶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军职:

南京设守备1人,协同守备1人,参赞机务1人。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领中军都督府事。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之,领五府事。参赞机务,以南京兵部尚书领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不全设。其掌印、佥书,皆以勋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

南京卫指挥使司,王府护卫指挥使司:设官皆如北京卫司。

附:明代中央官制简表

--------------------------------------------------------------------------------

① 见《明臣奏议》。

家园 第十四章 明朝 第一节 明代的政治概况

第一节 明代的政治概况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一王朝,建立于公元1368年,灭亡于1644年,先后经历17个皇帝、276年。

朱元璋在元末农民起义战斗中扫灭群雄,推翻了元朝的黑暗统治,建立起朱明王朝之后,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加强了中央集权。由起义将领蜕变而来的文臣武将,以及为朱元璋打天下的各路英雄,如所谓开国功臣中“六国公二十八侯”等,是明王朝官僚机构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盘踞在中央政府的各个重要部门,成为朱元璋推行各项政策的最高统治集团。

朱元璋称帝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拉拢士大夫参加各级政权,据《明太祖实录》卷179记载,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朱元璋选取应天各府、州、县士大夫到南京做官,共1,460人。又据《明太祖实录》卷252记载,洪武三十年(公元1399年),明政府调查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地在七百亩以上的地主,共14,241户,编成花名册,准备分批召见录用。于是,地主分子纷纷涌进明朝政府,掌握了各级政权。

建国不久,朱元璋与文臣武将围绕权力问题产生了不少矛盾,而且官僚集团中文臣派李善长与武臣派徐达间的斗争也很尖锐。两者都威胁着皇权。故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杀丞相胡惟庸,兴胡党大狱,至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止,十年间坐而连诛者达三万余人,如李善长、朱亮祖等二国公、二十列侯皆坐死。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又以谋反罪杀大将军蓝玉,并兴蓝党大狱,被株连者有一公、十三侯、二伯及其家属,同时被杀的共15,000人。朱元璋以大屠杀解除了皇权的危机。与此同时,朱元璋从洪武三年至洪武十八年(公元1370―1385年),先后分封诸子为王,分镇各地,使皇权不陷于孤立。但是,朱元璋在大封王子的措施上,也提防藩王割据而威胁中央集权,所以虽然各王是“制禄岁万石,府置相傅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余人,多者万九千人”,但是“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①。可见明初的分封诸王是不同于周、汉的分封。此外,朱元璋加强了封建的侦察机构,在建国前曾建立了镇抚司,建国后又设置了锦衣卫,作为皇帝的耳目爪牙,监视和镇压全国官吏以至人民。

朱元璋在加强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文化教育方面的统治。建国初年即在京师设立国子监,后来数次扩充,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又在全国设府、州、县学及闾里私塾。从此,一方面垄断了社会教育,另一方面借以培养大批新官僚。朱元璋非常注意国子生新官僚的培养,《明史?选举志》说:“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为盛”。学校成为培养明王朝新官僚的场所,明初也加强了科举制度,笼络各阶层士大夫作为政权的支柱。

朱元璋起义不久就建立民兵万户府,实行军屯政策。他曾说要效法汉武帝及曹操的屯田政策,强调“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当时屯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军粮问题,保证农民战争的顺利进行。朱元璋称帝后,继续利用军队实行卫所屯田。这时屯田的性质不同于以前,已变成对军士进行剥削的工具。据《明史?食货志》载,明政府规定,边地的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屯军要向政府交纳赋税,称为“屯田籽粒”。洪武年间规定军屯“亩税一斗”。军屯的税粮是明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除军屯外,还有民屯。明初统治者多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农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还把蒙古族人民迁徙到各地去屯种。这些屯民除移民外,还有“召募”和“罪徒”。他们直接由明朝地方政府管理,军屯则属於卫所管理。

朱元璋从公元1368年建立明王朝,到公元1398年(洪武三十一年)七十一岁病死,在三十多年中,基本奠定了明朝一代的政治经济制度。他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朱棣即位后,继续加强中央集权,消除了地方藩王的割据势力,继续实行垦荒和屯田,进一步加强对北方和东北地区的管理。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到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陆续在东北地区设置了130个卫所。永乐七年,朱棣采纳了奴儿干官员的建议,下令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永乐九年(公元1411年)又在黑龙江口附近特林地方设置了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司是明朝中央政府委派管理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军政合一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设有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和都指挥签事等军政长官。在奴儿干都司的治所派有五百名驻防军。这些都司卫所的官员,都由明朝政府任命,其中有汉人,女真(满族)人和其他民族的人民。但卫所的官员,一般都由本部族的首领担任。各卫所的居民还得向明政府缴纳赋税。

自明宣宗宣德(公元1426――1435年)以后,“臣僚宴乐,以奢相尚”。尤其是到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土地迅速集中,朱姓皇族地主更加恶性膨胀。明政府给亲王庄田多达10万亩。嘉靖时岁支各藩禄米至853万石,再加上一批皇亲国戚,构成一个庞大的寄生阶层。他们凭借政治特权,往往以“空地”、“闲地”、“退滩地”、“荒地”种种名目,向皇帝“奏讨”,“乞请”赐田。官僚地主也乘机大肆兼并土地。剧烈的土地兼并,破坏了明初建立的屯田制度,原来的军屯,这时成为“田归豪室,赋累贫军”①。不少军官把士兵“私役在家,侵其军粮”,使得广大士兵无法生活,纷纷逃亡。

明代的特务统治是明朝封建统治者巩固皇权的主要形式。锦衣卫与东厂(永乐时置),西厂(成化时置)是实行特务统治的主要机构。从永乐开始,宦官就成为皇室的爪牙。他们是执行特务统治的主要成员。到正德时,内阁官僚与皇权仍然存在着矛盾,所以明武宗即位,就以亲信太监刘瑾掌司礼监,邱聚、谷大用提督东、西厂,张永督十二团营兼神机营,首先掌握重要的特务组织与“警察”机构,其次命令“各镇守太监预刑名政事”②,让他们随时考察京官,可用笞捶、重枷之法来对待言官。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刘瑾感到东、西厂尚不能尽特务统治之职,又设立内行厂。内行厂不但是特务统治的号令机关,同时连东、西厂的特务行动也在其伺察之中。正德时期,刘瑾势力空前增涨,权压朝野,据《明正德实录》卷66载,凡“章奏先具红揭投(刘)瑾,号红本,然后上通政司,号白本”。章奏的批答,刘瑾皆“持归私第”,与亲信孙聪、张文冕、焦芳等人参决,所以当时人称刘瑾为“立地皇帝”。由于刘瑾势力的无限增大,武宗也感到威胁,於是就以谋反之罪,捕杀了刘瑾,并诛杀其同党。刘瑾虽死,但是明朝的特务统治并不因此停止。

从十六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明朝的历史步入晚期,公元1521年明武宗死后,他的堂弟朱厚?幸院?广安陆藩王的资格,受到以杨廷为首的内阁改革派的拥护而入继大统,改元嘉靖。因而内阁的权势也远较明代中叶为重,皇室支柱的重心也更多地移放在内阁。在内阁改革派的主持下,世宗(朱厚?校┘次皇卑洳剂艘幌盗懈牧颊?治的诏令:革除武宗时期的一些弊政;汰除锦衣卫及各卫军冗员十余万人;杀钱宁、江彬等人,限制宦官专政。此外也部分地清查皇庄官庄。清理盐法,裁减抽分。但是这些措施的欺骗性很大,世宗即位的第二年就改变了对人民让步的诺言,在权贵们攻击下,只好“收回成命”。内阁也在改革派与保守派的斗争中出现派系倾轧的混乱现象。改革派与保守派都想在内阁中找到自己的代理人,所以内阁首辅地位的争夺从嘉靖以后愈来愈激烈,一直到明王朝覆亡为止。

--------------------------------------------------------------------------------

① 《明史稿?列传三?诸王》。

① 见《明世宗实录》。

② 《明史?武宗纪》。

家园 第十三章 元朝 第四节 元代的地方官制

第四节 元代的地方官制

行省的设置

金朝尚书省臣到地方直接统领军政,称“行尚书省事”。蒙古灭金过程中,曾派达鲁花赤驻燕京,负责中原的刑名和财赋等事。汉人官员沿袭金制,称燕京行尚书省事。元朝建国以后,在中央立中书省,为了处理中央和地方事务,忽必烈相继在首都开平,燕京以及京兆,平阳等地建立“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的机构。这一时期的“行省”大都属於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在地方主持政治、经济、军事事务,因事而设,事已则罢,没有相对稳定的治所和辖区。如“陕西等处行中书省”从公元1260年到1273年,先后在京兆、利州、兴元三地往返迁易治所,其管理地区有时包括四川、甘肃,有时则各自分出别立“行省”。

公元1273年,元军大举南下,不久灭宋。南宋旧疆尽归元朝版图,据《元史?地理志》说,当时元朝统辖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如此辽阔的地域,仅靠首都的中央机构及地方临时性行政机构来治理,便显得相当困难了。所以,“行省”开始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域固定的官府名称。忽必烈灭宋前后,陆续设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征东等十个“行省”。元成宗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又以原中央直辖的蒙古本部置“和林行省”。元仁宗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和林行省”改名为“岭北行省”。至此,元代十一“行省”建制得以确定,经久不变。十一个“行省”及其首府,辖境如下: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治汴梁,统河南等12路7府1州。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治杭州,统杭州等30路1府2州。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治龙兴府、统龙兴等18路9州。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治鄂州,统鄂州等30路3府15安抚司3军13州。

陕西等处行中书省,治京兆,统京兆等4路5府27州。

四川等处行中书省,治成都,统成都等9路3府。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治辽阳路,统辽阳等7路1府。

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治甘州,统甘州等7路2州。

云南等处行中书省,治中庆路,统中庆等37路5府。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治王京,统耽罗等2府1司、庆尚等5道。

岭北等处行中书省,治和宁路,统北边等处。

以上十一个“行省”管辖着元王朝60%以上的国土。此外,邻近首都部分,包括大都等29路8州(即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以西之地)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吐蕃、畏兀儿地区,则分别归宣政院、大都护府统理。

“行省”的官员设置,名称、品衔大都同中书省。据《元史?百官志七》说:“每省置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右丞一员,左丞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甘肃、岭北二省各减一员;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掾史、蒙古必贽赤、回回令史、通事、知印、宣使,各省设员有差。”其后怕地方权重,各“行省”多不设丞相。

在十一个“行省”中唯有“征东等处行中书省”的建制较为奇特,它的权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依附于元王朝之“属藩”高丽国;一是直接在元中央统治下的2府1司5道。其行省的丞相,元英宗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以后,例由高丽王兼领,并可自行选择官属。其下属行政机构与其他行省一致。

“行省”的权力相当大,它负责处理境内政治、经济,诸如刑律诉讼,官吏迁转,赋税征收,甚至还包括带有军事性质的屯田、驿蓬等。不少行省因辖境过大,元王朝只好又在离“行省”首府偏远地区以及边境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等官府。宣慰司、宣抚司是介于“行省”与“路、府、州”之间,起上传下达作用。《元史?百官志七》说:“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有时,它还可以代表“行省”,单独处理军政事务。

元代“行省”界限的划分,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地理因素。例如归州,地处四川、河南二“行省”之间,却隶于?K不与之连界的湖广“行省”;同是处于汉水上游汉中盆地的兴元路和沔州,却分属四川、陕西二“行省”。这样,就使后代在行政区划分方面不得不作很大的调整。所以,尽管明、清两代乃至于现代的“省”最早起源於元代的行省,但各省的界限却很少是元代的旧貌。

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以后,农民起义的烽火遍及大江南北。元顺帝为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派出大量官员到地方主持军政。为了便于镇压农民起义军,元王朝陆续把原有的“行省”进行分置,如分河南行省,别置“淮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分湖广行省,别置“广西等处行中书省”等等。但是,这些“行省”、“分省”的设立对于延续元王朝的政权已无济于事,在农民军的沉重打击下,“雄都巨镇,诸侯王之所封,藩臣臬司之所治;高城浚隍,长戟强弩之所守,环辄碎之,鲜有固其国者”①。

与此同时,在农民起义军建立的政权里,“行省”也是地方最高的权力机构。如“汉”政权建立过江南、汴梁、陇蜀、江西四个行省;“宋”政权建立过江南、益都、淮安、辽阳、曹州五个行省。

各行省的属官,据《元史?百官志七》载:其中有检校所检校、照磨所照磨、架阁库管勾、理问所理问、都镇抚司都镇抚。而蒙古提举学校官,各行省有的设置有的未置。此外,在两淮、两浙、福建等处设都转运盐使司,四川设茶盐转运司,广东设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

行省以下的行政区为“路”,各路一般设万户府、总管府,规定十万户以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以下者为下路(若是重要地区不论户口多少,均为上路)。各路万户府万户及总管府总管以下属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照磨、译史、通事。其他还有儒学教授、蒙古教授、医学教授、阴阳教授、司狱司司狱、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织染局局使、杂造局大使、府仓大使、惠民药局提领、税务提领。此外还有录事司录事、司候、判官以专任城中民事。在两京,则设有警巡院。

路下有府,元代的府比较杂乱,有的属於路,有的属于行省,有的直属中书省。有的管辖州县,有的不统州县。一般各府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及提控案牍等官。没有设路之散府则设知府或府尹。

路府之下设州,有上、中、下州之别,也是根据户数多寡而分。各州设知州、同知等官,边远不设州而设军,其建置与州同。

州下设县,也依户数多寡而分上、中、下县。各县设县尹、县丞、簿、尉、典史、巡检等官。

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忽必烈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国后,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实际管事,成为高居於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因而被称为“监临官”。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

县以下又分乡、都,设里正、主首,负责催办钱粮,供应杂事。元朝政府还把五十家编为一社,社有社长,负责“教劝本社之人务勤农业”,实则是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代在全部版图中,设11个行中书省,分辖185路、33府、359州、1,127县。

行枢密院

中书省有行中书省,御史台有行御史台,枢密院也有行枢密院,简称“行院”。《元史?百官志二》:“国初有征伐之事,则置行枢密院。大征伐,则止曰行院。为一方一事而设,则称某处行枢密院”。意谓“行院”与“行枢密院”是两种不同设置:为大征伐而设者,称“行院”;为一方一事而设者,称“行枢密院”。我们查看《世祖纪》,则知其误。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元大举伐宋时,曾置荆湖、淮西二行院,记载中也称为行枢密院。可知行枢密院以外无行院,行院之外无行枢密院。《元史?世祖纪二》载,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七月“以成都经略司隶西川行院”。而《百官志三》则云:“西川行枢密院,中统四年始置”,可见“行院”与“行枢密院”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元代在各地设有下列行枢密院:

西川行枢密院,中统四年始置,设官2员,管西川军民课税交钞,打捕鹰房人匠,及各投下应管公事,节制官吏诸色人等以及军官迁授征进等事。置治于成都。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又於重庆别置东川行枢密院,设官1员。十三年(公元1276年),并为一院。不久,再分东川行院。十六年(公元1279年),罢两川行院。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再立四川行院於成都。

江南行枢密院,《百官志》中有此一条,但在叙述中却未提及这个行院。在其条下所举的行院是荆湖行院,淮西分院,扬州行院,岳州行院,均不全在江南。当时元朝为了攻取江南而设,故称江南行枢密院。

甘肃行枢密院,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在甘州设治所,设官四员,提调西路军马。后以甘肃行省丞相提调,遂罢行院。

河南行枢密院,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分置,专管调遣之事。天历元年(公元1329年)废除。

岭北行枢密院,天历二年置。掌边庭军务,凡大小事宜,悉从裁决。

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设置四川、湖广、江西、江浙四行院,次年即废。此后所设立的行院,皆是为了镇抚内乱而临时设置的。

附:元代地方官制简表

注:元制百官,均以蒙古人为长,汉人、南人为副佐。

元代品官章服简表

注:此表据《元史?百官志》及《舆服志》制。

--------------------------------------------------------------------------------

① 《青阳集?袁俊功铭并序》。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