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杂谈外教(序) -- 简裕
是德语?
"I miss my wife!"毕业于加拿大着名学府,拥有专业心理学家资格的58岁加籍英语老师,去年9月与任教的四川大学闹合约纠纷,其间先后涉逾期居留被驱出内地,更被年仅23岁的妙龄妻子抛弃,顿时变成失婚、失业双失汉。这位曾在中、日、台大学任教的洋学者连日流落尖沙嘴行乞,教授变乞丐的他,唯一心愿是筹足钱更换护照,再闯内地见少妻一面。
尖沙嘴天星码头对开街头是中外游客及港人逛街的热点,58岁的加拿大人John Naaykens每逢大白天便坐在麦当劳星光行分店正门旁的梯级,但他此行并不是观光,而是行乞。
加拿大教授John每隔数天,便选择下午3至5时坐在尖沙嘴星光行麦当劳旁的梯级上行乞求钱。
他每次现身,颈上挂上一张四川绵阳西南科技大学英语导师证,同时手持一幅"CHINA kicked me OUT(被踢出中国)!"的标语。当游人驻足观看,他便拿起与内地妻子合照向游人乞钱,希望筹钱更换新护照,尝试挽回与妻子濒临破裂的感情,并支付每晚70元的宾馆床位及每天9元一个汉堡包等开支。
John Naaykens先后在加拿大着名学府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取得心理学硕士及专业心理学家资格,其后在该校获聘任教授两年,1993年开始亚洲教学之旅,先后到过内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教育中心、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台湾的铭传大学及日本新潟大学任教,主要教授硕士生及教师写英文论文。三年前他结识年轻35载的湖北籍妻子,共谐连理,爱情事业两得意。
但去年中他与四川绵阳西南科技大学签订为期一年的英文教师合约后,开始出现波折。他声称聘用他的大学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心刁难,数度延交资料,以致入职后一直无法取得工作证,未几其旅游签证届满,成为逾期居留人士,其后更被驱逐出境,妻子见他当不成教授,立即提出离婚。
落难来港后,John暂居美丽都大厦内一所宾馆斗室,有尼日利亚男同房客说同情他的遭遇,愿意慷慨与他分享食物。不过,当John以为自己已倒霉透顶,前日竟又遇上贼匪,行装在一夜间被人偷去,全身只剩下一个纸袋、存有妻子相片的USB及一套衣服。
报导称,媒体发现John好酒成性,短短行乞一个半小时内,便花费40多元购买叁支啤酒饮。宾馆房间内则满是白酒、威士忌及啤酒,与人谈话时杯不离手,当被记者打岔时更数度光火。
西南科技大学国际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钟姓科长表示,他指曾有两名外籍教师投诉John课后饮酒且出言威吓同僚,所以合约期满后不再续聘,校方亦提前支付他在职期间所欠的3万2500元人民币薪金。
58岁的 John Naaykens叁年前在武汉的国际教育中心任教时,邂逅比他年轻 35年的女硕士研究生,双方一见钟情,闪电结婚,婚后, John几乎包养了妻子及女方的一家,老夫少妻的生活,令 John春风得意,不时会拿出口袋内妻子的相片向他人炫耀。
但好景不常, John去年与四川绵阳西南科技大学发生合约纠纷,一年合约期,只教了不到半年学,赚了数万元薪金,更因无法取得工作签证而要被驱逐出境,妻子亦随即变脸。 John向记者称,妻子去年以父母患病为由,要他立即汇款约 46,000港元治病,之后便与他断绝联络,之后提出离婚。
由结婚至离婚, John称均是妻子的意思,当初赞成婚事的岳父丶岳母更指他「人又老,钱又没有」。一段历时仅叁年的婚姻对 John像发梦一样,如今真是人财两失,但这位 58岁的中年人,仍像初恋少男一样,坚信妻子仍爱着他,因此他频频闯境,并要筹钱换护照,再申请内地签证去找妻子谈心。记者看他的护照,发现他逗留香港的期限于本月 29日到期。他声称会去一趟澳门,然后会继续在香港行乞叁个月。
洋垃圾去香港,挺好,别回来了。
呵呵
就算还在教也该踢了,一年赚十万的中国小伙大把
错误在于还让垃圾来过中国,太失败了。
合同到期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这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合同未到期才算解除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问题。
当地民众最后会把这教堂变为中国人自己的教会。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种族歧视总是不好的吧
到期解除很多情况下也需要补偿。这个是根据国情制定的。就是没啥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你应该接着用这个人,如果3年到期你不愿意用了,要赔点钱解决人家再就业问题。避免社会不稳定。
但是这些专家本来就是打零工的,干3年就走。这个思路就不合适了。
有两种办法也许可以适用这种打零工的情况,第一是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就是说到期我这里没这个位置了,到期就不要你了。
另一个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就是用人单位我还要装模作样地跟你续签,但是你自己不签。如果专家想回国,那你自己走吧不怪我了。
但这都要看具体条件的。
一种是毫无道理地厌恶某类人,生理上就有厌恶感,因此导致邻人疑斧这种失去判断的思考或行为。一般是由于自己受到不兼容的教育或者自己利益受损又无法去争取的loser。
这种人就应该用法律去管辖。
另一种是基于对某一阶层的统计特性,从而处于风险的考虑,在第一次对待此类人时多加防范,但并不假设什么。
这第二种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往往,处于减少风险控制的成本考虑,干脆就避开此类人,实际上减少了此类人的机会,客观上也是种族歧视。
不过这种歧视不是去投诉能解决的,只能靠这一类人自己强大起来去争取。那种动不动就要起诉的,不是正常的交往风格,反倒会起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