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wiki上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 臨終關懷」兩大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等。
小孩被父母送到临终关怀医院,在医院里还是有营养点滴的。这例算不算得上被动安乐死?不说早一百年,就现在在(偏僻)小县城里也是束手无策的(不要说转首都大医院)。病婴接受的积极医药治疗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到了尽头呢?
和你一样我也敬佩那些为高残小孩奉献一生的父母。但我也理解此例父母的选择尊重他们对生命的态度。
山某记得强奸民意这个词是小学五年级学的。所以,不是山某要比,而是早就有人说过了。想想看,真的是很像。两者都是不管对方的意愿,两者都没有得到物质上的利益,两者都可以声称是为了对方好,两者都可以说是由于对方的做为而引起的,无论从动机,事实因果,还是做法简直就是量身定做的。真是对当时发明这个词的人佩服的很。在佩服发明人的同时,当然也佩服自己一点点。感谢老师,感谢与教材的人,感谢CCTV,感谢党中央。。。。
佩服完自己,也要佩服你一把,山某说的“真正公众应该关心的”您用春秋笔法一改,变成了“真正的公众关注”。这种四两拨千斤的本事山某真是大大的不如呀。难怪你对飞天鸭不满,您还真是有资格。佩服佩服。
更佩服是还有律师觉得可以不经过法庭就带走别人的孩子理论上可行。幸好呀幸好操作性不强。要不然真是要为天下的父母担忧了。这个“没有正确的行使监护权”是个自由心证呀。听说过人比人该死吧?达不到理想值的都可以说是没有正确行使。谁家孩子功课没学好,连孩子都教育不好,没有正确的行使监护权,带走。谁家孩子脸上有块泥,连孩子的卫生都保证不了,没有正确行使监护权,带走。胖了,不健康,带走。瘦了,营养不良,带走。。。。
想起来一句话,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幸亏呀幸亏,操作性,真的谢谢你不强。
不要觉得无力,便放弃发言, 虽然那些人是如此冷血。。。但既然在河里出现这种帖子,就要以理和据反驳。不能眼看着有人悠忽他人。
孩子。。。真的太可怜了
她虽然这次投错胎,但她本不用遭更多的罪。。。那些所谓爱心的人太恶心了。。。这个孩子的灵魂和肉体正在遭受什么样的痛苦!!!!
人神共愤!
那些人会有报应的!
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儿希会是准备申请的,但是07财年度(注意不是07年度)没有获得资助。
这件事情中我挺同情孩子的父母的,突然就成为了别人成圣的梯子,成为了良心媒体的靶子
孩子太小还在承受着病痛,父母一边承受着快失去孩子的痛苦一边经受着突如其来的精神折磨,现在受益的是谁?只有推波助澜的媒体和突然名声鹊起的NOR圣母们
文字能力是很强的
问题是逻辑不行
在罗列了你的一些自相矛盾后。我发现你又一次自相矛盾了。
而你在前一个帖子里面又说绑架是个事实。那到底是你认定的事实,还是法庭认定的。好像你自称没有能力,法庭也还没做。
至于你的最后一个问题。套用你的标题,其实我鉴别能力很弱。目前只能看出那些连自己说的话都编不圆的。
监护权不是这样转移的,渔樵山人的帖子写得好。
我们应该都背过类似: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的话。
医院和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可以说是一定的监护权,因为这里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把两者分开。就说你举得学校的例子吧,家长如果愿意,可以让孩子转学,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权利让未成年孩子辍学(虽然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例子),所以家长和学校的权责博弈在很多情况下是在学校这一边的,比如学校通知孩子周六补习,家长有不让孩子去的自由,但实施上很少有家长选择这么做,再比如中小学校安排了很多非教学相关的事情,比如某某开幕式让学生去站队或者摆造型,往往占用上课时间,也没有听说过有家长反对的。再比如,医院收治孩子后有权利根据孩子和医院情况禁止家长探视陪护,如果孩子是某些传染性疾病(比如我家经历过的非典)家长事实上也没有让孩子病好或病死前出院的可能,转院必须在和医院同意的情况下,而家长签了手术同意书后,事实上就是承认了风险后把如何做手术的权利交给了院方,这里有无数的细节是有医院方面来决定和把握的。
所以医院和学校在这里也有对孩子人身权利的基本义务,比如孩子在学校发生紧急情况学校有处理的责任,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学校应承担责任。同理如果医院没有对孩子承担基本的看顾责任让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的话也要承担责任。
不过越说越远之前,你说的绑架犯和“这种网上下来的东西”一样做不得数的,哈。
监护权转移的问题在法学界应该也是仍然在讨论的,我有印象是小时候看的今日说法上有几个例子
总要先把自己的话搞严密一点吧
如果你做不到,这能力很难说服别人
如果你做得到.有能力故意不做,只能说带着偏向来讨论问题了。那和你不满的对象也没啥区别。
自己说了一嘴都是洞的话,不说修改补充,张口就是别人抠字眼。说到底还是自我定位高人一等,觉得我说出来的话,就算是错话也应该是能让人理解的错话,不理解的都是抠字眼。这种心态,自己躲家里面玩玩还算人畜无害。出了家门,难免作出祸害别人还自以为做了好事的举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