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中国还真有吃饱了撑的文人啊 -- 晨枫
我家邻居养鸽子,信鸽,他肯定不会吃信鸽。可在市场有专门肉鸽卖,买来煲汤,特补。
猫狗一样,宠物猫狗那是和人有感情了,自然用人化观点看待,善待是正常的,不过,有些地方是以狗肉出名的, 养肉狗也有千年以上历史了,这个也是一种习俗。养肉狗和养猪没什么区别,只要别当宠物。要说虐待,国内有些养狗的,给狗修剪发型,染色,还穿什么衣服鞋子,这就是用人类的审美观来虐待狗了。
假如一年又几百个人踩,立个法,可以,为了一个人去立个法,那人面子多大啊。
今天西方普世价值认为猫狗是伴侣,那咱就不吃猫狗,假如明天三哥发达了,掌控话语权了,普世价值转风向了,提出伴侣动物是牛,神户、松坂的农户可就泪流满面啊!更何况,就算是欧美,也不是人人都喜爱猫狗的,有人爱养禽鸟,有人爱养鱼,所以,以什么理据禁止别人选择食材,才是重点!我上面都说了,当皇帝的,都不能以喜好禁止别人吃啥,州官放火的做法是要遗臭万年的!禁止吃耕牛是有理有据,无可反驳,现在砖家们禁止吃猫狗,只是因为向往文明,那就站不住脚了!除非哪天他们得出一个研究报告,吃猫狗有损人类健康,那我认栽!
他们号称和他们的宠物们是朋友,那么请问,有这样对带自己的朋友的吗?把朋友关在房间里不能自由出入,要求朋友只能在固定的时间拉屎撒尿,甚至为了自己的方便而把朋友阉割了,使他们失去生育的权利,失去ml的权利,你愿意和这样的人做朋友吗?所以凡是自称是宠物朋友的人都是虚伪的,宠物们的理想的生活是在大自然里自由的生活,恋爱繁殖,而不是被关在房间里把玩。
估计会和普世派有一场好打。
人的 问题还没解决好呢,先想动物了,跟何不食肉糜有一拼
贴一个俺的旧文。
伪君子还不如真小人!
脑袋被夹扁了!
再说了,其实养宠物也是人类一厢情愿的行为,在许多人看来本身也是种虐待呢。另外大街上那么多流浪的猫猫狗狗,大部分都是被这些宠物主人遗弃的吧。
所以太祖当年要让他们到广阔天地去接受再教育。
这帮文人,痛哭到现在
保护动物不能吃是因为稀少。。。
如果熊猫能像养猪仔一样养,也没人反对对熊猫动刀子。
熊猫豹子老虎被保护不是因为他们可爱,而是他们物以稀为贵。。。
如果哪天猫猫狗狗成稀有动物了,俺也第一个赞成不得吃这些玩意
拿人民币去那边消费,吃得痛快,也帮助邻国发展。
为了抓眼球,故意不解释清楚。
根据我所看到的消息,法案的文字表述是:“禁止非法食用猫肉狗肉”——这和“食用猫肉狗肉非法”,意思上是不同的。
最简单的例子,比如用流浪猫狗加工食品,显然属于非法,因为这种情况下缺乏基本的卫生检疫,风险很高。我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
我的理解正确,应该等文本公布之后再看了,不过我相信我的理解没有问题。
显然“专家”所指的非法并不仅仅包括卫生检疫、非法流通等操作部分。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之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民族和风俗情况,可以决定禁止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区域。
国家禁止遗弃犬、猫等宠物动物。国家逐步建立犬、猫等宠物动物的定点繁殖、定点销售和身份登记制度,预防犬、猫等宠物动物受到虐待或者遗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屠宰、食用或者销售的区域内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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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反虐待动物法》,应该把何为“虐待”在法理上界定清楚,然后各省级立法机关才能有根据法理制定区域内法规的可能。
如果“虐待”的定义明确了,食用猫狗是否构成“虐待”也就会相应明确,这个结果应该只与法律的定义有关,和地方具体情况无关——要么是虐待,要么不是虐待,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虐待——这些规则应该是全国一致的,因为我认为全国各地在何谓虐待的定义上,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这个法条是在耍滑头,非常恶劣的滑头。这比脱离社会实际情况作出生硬的规定还要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