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成都酒后驾车撞人宣判死刑 -- cdcdcdd
你去看看石家庄的蕲如超爆炸案,非法卖给他炸药雷管的三个人一审全判死刑,上诉以后终审是两个死刑一个死缓。那三个人可不知道这个蕲如超买炸药是要去炸居民楼,三个人都是些没什么文化的农民,卖这些玩意主要是给那些贪便宜的小地方搞工程爆破用的,自己也就是养家糊口,他们根本没有什么主观故意。
我感觉非法卖炸药和酒后驾驶都是潜在可能对公众导致重大严重伤害的危险事件,类似的还有非法卖枪,出了严重后果判的也很重。
你要玩火就要对结果负责,不出事没事,出了事就要按事情的结果来处罚你,搞出大事把自己小命玩丢也不要怪谁,这么判很好。
原来应该也有类似的判例,不过死刑倒是第一个,很难说最后二审会不会有变化,不过光就交通肇事来说的话,刑罚最高7年就明显太轻。
另外醉酒可是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哦,因为喝酒的都知道醉酒以后有什么后果,也算故意放任后果发生吧。
让人家有个适应过程嘛!
了,认为判的太重了。但没人给那些因为非法卖炸药,卖枪造成严重后果判重刑的鸣不平。
俺比较小人之心地想,律师吗应酬也不少,是不是这几位大律师有时候应酬喝高兴了也会酒后驾驶啊,但他们一般是不会去卖炸药卖枪吧,那都是底层烂仔干的事情,跟大律师是沾不上边的。
这个很为恐怖. 应当分清车撞人,和车撞车之差别。车祸死人,属于交通。而车冲向人行道伤人该是妨碍公共安全罪了
要不估计再撞个几十辆都不一定能停下来,那也是车撞车,是不是还是算交通事故,就是简单的车祸?
和着照你的意思,只要是车撞车就只能算事故,只要没开上人行道,这算什么逻辑啊?
醉酒后肇事、逃逸、再次相撞,是否还能认为是普通的事故?逃逸时是否可以认定是明知对他人有危害而放任,就这个案子来说,法院的判决显然认为是这样的。
一般的酒后车祸死人和这个案子不同,有逃逸和再次肇事情节,不能简单地对比。
也是工作吗。新闻上说已经律师已经上书最高院了,最高院大概不会直接答复律师,如果判例形成,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影响还是挺大的,至于喝酒,,各行各业都有,我看倒也不是为自己,我这个城市还发生过律师喝酒后游泳淹死的故事。
贩枪贩毒一样有人辩护的,只不过新闻不报道,所以您也没看到。
但是和车撞行人的妨碍公共安全不同. 他的目的也是逃逸,逃逸撞车还是车撞车.他开装庄稼车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从现在中国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情况来看,我觉得现在的交通处罚条例还是太轻了
如果用于生产生活所需,则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且不说量刑幅度上的跳跃(十年以上和免处中间没有衔接),关键在于,这个解释把法外减轻的权力下放,事实修改了刑法。
根据该解释,买卖爆炸物,不出是就没事,出了事~嘿嘿……
南京张明宝案跟他的区别是有证,但多死一人,另还有一胎儿。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这个再判下来,司法政策的调整就算是定下来了。
上面的判决对全国的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荒唐的结实。同理,凶手用菜刀杀人是不是也要追究张小权的责任?
我这的省院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