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成都酒后驾车撞人宣判死刑 -- cdcdc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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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对于能够以本罪处罚的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亦作了总结,较为普遍地认为诸如私架电网、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开枪向人群扫射、与正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打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处罚范围。除了这些较为成熟的类型外,我们重点探讨一些非成熟的类型,考察其能否以本罪论处,进而发现本罪适用的规律性。
够死罪么?其实他不符合。因为他还是交通事故. 他木有故意冲向人群
在明知无照、醉酒情况下-醉酒才会出错的么。
很多人醉酒超速开车,不过木有肇事而已。他主要罪行该是后果-死了四人。那么这四人之要不是故意谋杀,上不了死刑。不是他不该死,而是法律木法让他合法地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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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每年都要编一个案例汇编 本因坊幻庵 字34 2009-07-25 10:52:07
🙂就是不知道这个案例能否入选 一个历史 字16 2009-07-25 10:55:30
🙂这个是检察院起诉的时候就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河流水 字753 2009-07-25 09:34:35
🙂这位也实在是太离谱了
🙂是醉酒+无证+多人死亡+超速 一个历史 字126 2009-07-25 10:51:39
🙂这位也不是交通肇事套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一例吧? 小河流水 字223 2009-07-25 10:13:53
🙂貌似不是死刑第一个!! 不会游泳的鲨鱼 字179 2009-08-03 22:32:25
🙂酒后车祸死人那么也是死罪了? coo 字104 2009-07-25 10: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