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成都酒后驾车撞人宣判死刑 -- cdcdcdd
http://news.163.com/09/0724/01/5EUTE8I500011229.html
看新闻那人当庭表现的确很激动,比对一下估计南京的这个应该也差不多了吧。
死刑虽重,可也不算冤枉。南京那个是怎么回事啊,有新闻能看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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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有的地方针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在加重,酒后就扣6分,醉酒的一律扣12分加拘留,要我说还是轻了,应该酒后被抓一次就扣12分上学习班重考,累犯和醉酒的直接终身禁驾。
酒后驾车扣证
醉酒驾车拘留
而且醉酒的标准也不高
太重了。毕竟不是杀人罪呀。而且,中国法律对这个不是死罪的判罚。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估计上诉能给改判个20年或者无期什么的
法律上讲这个罪不是死罪呀。可以对他的判罚以同罪名的最高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在这一个名下还是找不到死罪的出处。
但是既然酒后么,就不是故意. 而是过失,或者是忽视他人生命。但这都不是死罪的。
法院应该也只能依照这个罪名来审理的,要想用交通肇事来判就只有打回去让检察机关重新起诉了。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当即提取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交警还查到,孙伟铭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该车已有10次违章记录。
罪状二:人亡财损 后果严重
另外,这次车祸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除4人死亡外,伤者代某肢体明显残疾,已构成重伤。事故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
罪状三:闹市飙车 情节恶劣
此案责任完全在孙伟铭。孙伟铭醉酒驾车,在明知无照、醉酒情况下,还以高达134以上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行驶,当时路面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这位也实在是太离谱了,还不知道后面的民事部分怎么审呢,有钱来赔给伤亡的人吗?
酒后和过失不能直接等同的吧,要不是酒后杀个人也可以算过失杀人了?
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对于能够以本罪处罚的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亦作了总结,较为普遍地认为诸如私架电网、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开枪向人群扫射、与正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打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处罚范围。除了这些较为成熟的类型外,我们重点探讨一些非成熟的类型,考察其能否以本罪论处,进而发现本罪适用的规律性。
够死罪么?其实他不符合。因为他还是交通事故. 他木有故意冲向人群
在明知无照、醉酒情况下-醉酒才会出错的么。
很多人醉酒超速开车,不过木有肇事而已。他主要罪行该是后果-死了四人。那么这四人之要不是故意谋杀,上不了死刑。不是他不该死,而是法律木法让他合法地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