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破窗效应在杀人方面的应用 -- 一切向潜看
原因很简单:这个政策在事实上剥夺了警察的执法权。在两少一宽的庇护下的少数民族暴徒面前,警察也不过是一群平民而已。
我同事抓了一个维族小偷,送派出所去了,他前脚刚出派出所,后脚小偷也出来了
政府第一反应是合稀泥,而不会考虑法律。
如果考虑法律,妨碍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权),太多的选择可以开枪制止不法犯罪。但是,我们看到了,“7、5”的时候没有。为什么,害怕“群众”,人一多,就成了群体性事件,是不能开枪的,谁开枪谁承担责任!
实事也是,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依法强制制止“破窗”的人,却要为以后的“破窗”承担责任——上位者只要把后续发生的“破窗”事件归究为一线人员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熟悉吧?)导致事态怎样,就可轻松地推出“替罪羊”,给“群众”,给社会一个交待。
“7、5”的时候,恐怕一线人员考虑的是:谁开第一枪,谁就为全部的流血事件负全责。他们猜中了,现在中央已对他们的应对作了肯定(见中央新闻)。
所以,单个的“破窗”,我们的有关部门的反应是有力的。但是,如果是“群体性”的“破窗”,一线人员的反映就变成“绝不开枪”,谁开枪谁完蛋。怎么办?思想教育,合稀泥,稳定第一,能退则退,没有原则,没有法律,压住、盖住,群众不闹就是成功。
但是,当遇到恐怖分子,遇到分裂分子,遇到不仅仅是“破窗”还要破屋杀人,他们不知道怎么办了?
要不,谁能告诉我们,当维族暴徒在行凶杀人时,拥有全中国最精良武器之一的“国之利刃”,你们在干嘛吃的!!!!?????
警察也是人 他们也要考虑 在没有上级明确授权的情况下
所谓的临机处置 就是在拿着自己政治前途 官位 甚至是生命在冒险
在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之前 再多的道德批判或者道德教育也改变不了当场警察们的选择
这完全不是破窗效应的前提嘛。
所谓破窗效应是指:
如果此车窗没有及时被修复的话,
随后有人模仿去打击其他完好的车窗。
在迪化,当伤者数十分钟得不到救助时,旁观的冷血者就会模仿去伤害其他人。
那么,由此的推论不是很简单嘛:
未来杀人的破窗效应会越来越多?
但若兰还是不能理解一个不能产生既得利益同时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会产生破窗效应。
若兰不是很懂,见笑了。
第二,更重要的是,在“两少一宽”的袒护下,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敢救助伤者。原因很简单:救助他们意味着可能遭到暴徒的报复。
战争片你总见过吧?
当指挥员命令你去送死时,冲锋这种行为既不能产生既得利益同时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你不还得去实施?
破坏行为也是同样的,当你平常积聚心中的仇恨有朝一日可以用杀人的行为去发泄,而且已经有榜样时,你会毫不犹豫的去杀人。
每个人的人性都有两面性,黑暗的一面是非常令人恐怖的。
如果你早生几十年,在成年时期经历过文革的话,你就不会有此疑问了。
否则请你不要无根据的造谣传谣。谢谢。
政府、军警用此来证明自己的无能和失职?
嗜血者用此证明自己的无罪?
当然,你不妨多实验几次。
比方说下回在汉族省份同样让骚乱中的伤者躺在路中间十多个小时,然后看报纸报道有多少人死亡了?
这个机制本来就是小打小闹,缝逢补补又一年,不是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因为社会问题总是层出不穷永远解决不完的。
比如说“破窗”,如果是个别人所为,当然要及时采取制施包括强制措施。如果是一群人、一个群体的人都在“破窗”呢?问题就复杂了。这时就不能一抓了之,而是要事件平息。而所有的社会问题,如果要追究责任,板子都可以打在政府头上。所以,为了稳定,政府宁愿牺牲法律和原则。结果,大家经常看到了,”法不责众“,”破窗“损失最后是受害者自受或政府买单。如果一线人员采取应对单独”破窗“的强制措施,不出事就好,只要一出事,就是“作风简单粗暴”承担所有责任,这是政府所不愿看到了。
所以,问题有二:一是,“破窗”理论不适用于“群体性事件”。
二是,“7、5”事件是“破窗”那么简单么?
总之,最后我们所看到的是,“7、5”之时,中国现有的应对机制失灵了,没用了,因为他们遇到了数十年不遇的新问题、大问题。
我的问题是:请你拿出证据,证明有本来与行凶暴徒无关的人也参与了对受害者的伤害。能拿出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