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这样一来政治正确,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吗?
当年被私刑处死,是有政治文化社会的原因的,不单纯是法律的原因,为了愈合历史的伤口,法院能做什么呢?
那时候从一历史系女生宿舍租的,一次租个10本,宿舍里姐妹人手一本,一边一块泡脚,一块儿看,然后一块儿讨论----好怀念。
就是这个意思了,呵呵
关于第一点,估计也是存个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的心思吧。
我要查一下才能回答你,估计要周末了。
想说讨论拓展了我的思路。
我不是一个合格的小师爷,不是大家问起来,逼着我去翻资料,我自己对这些问题都一概不清晰地很。
可能的角度:
1.宣告无罪,一般需要法院重新审理;
2.即使有了Alonzo Mann的证词,也很难对其进行质证。
所以从程序的角度来说,真伪性无法确定。
----实际上,在Alonzo发布临终的宣告之后,仍有许多人相信Frank是凶犯----很多人只选择相信他愿意相信的。
绝不敢当什么大律师,呵呵。
其实,我也搞不懂,真的。尤其美国的法律体系,实在让人晕菜。尤其他们那个合同,明明一句话就说清楚的事情,非得绕个好几段,有病。
美国的法庭基本上没有权力宣布一个人是不是有罪。上级法院可以对判决进行改变,可不能变动罪与非罪。如果对罪与非罪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要想让Frank无罪,只能是在当年的法庭重新审一次才有可能。
你寝室10个人啊?
难得有女学生的寝室人数和我们一样多。
当年,我们寝室10条禽兽,
一直说要弄个友谊女寝。
结果 人家女生都是八人间。
结果 总有二个色狼要轮空。
不患寡,患不均
后来操办此事的人,去把外校的
大美女去了。
害得剩下的兄弟们天天在床上听
深夜性教育。
害得大量的兄弟们
处男毕业不说,基本都是第一次恋爱。第一次结婚,第一次生孩子,第一次当爹。
成了红裙下面的手下败将。
万恶的女权制度啊。
嘉木自动忽略我的语气好了。我是图穷匕首现啊。
我对第三项没有意见,因为不损害这条规则的完备性。但对一和二很不满意。不是说一和二本身没道理,而是允许塞私货的话说明这条规则本身可能不是基本定理。和尚摸的,我也摸的。考虑现实需要的话中国搞成现在这样也不算太出格。国内一方面不是太注重法律,另一方面经济,伦理变化太快,难度更大一些。
谢谢花时间回答我的低级问题。嘉木注意休息。
还是不能确着无疑
而价值取舍的关键在于是否虔诚。
我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罪犯去牧师那里祈祷,同时忏悔,而牧师出卖了他。这种行为对天主教的僧侣阶层是亵渎的行为,即损害了跟上帝的契约。如果不那么虔诚或者干脆是无神论者,当然权衡利弊更倾向与保卫世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