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这几天啰啰嗦嗦码了这么多字,终于被承认有点律师味道了
说正经的,渔樵兄的讨论非常开启思路,我因为渔樵兄的回复,又多想了很多问题,很有趣。还顺便查了一下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的起源,在这个案子发生的时代,乔治亚州还没有通过相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呢。也就是说,律师到底该怎么做,可能只能依赖以前英国的案例和行业惯例为指引。现在就不一样,发展出了不少保证执业安全的技巧,很多东西其实都有具体的规则----比如那些受访律师的答复,几乎都能在职业准则中找到对应----这种变迁本身也非常有趣。
参考链接:
我的粗浅理解,要判断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实现这个行为的目标。当然目标的正确与否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律师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个规则的目地是什么?
William 律师的行为以现在的认识不具备争议性?
叫嘉木就成了,都老熟人,那么客气干啥。
我的观点和D-Cady Herrick比较接近,我无法认同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极端。
总结一下,基于美国的诉讼机制,我的观点是:
1. 律师在一般情形下负有保密义务,在不涉及无辜第三人的情况下,律师只能披露客户信息来阻止犯罪;
2. 为保护无辜第三人的生命和自由,律师在确信客户为真凶的情形下(律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达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律师有义务(不是有权利)告知法庭(但不得告知大众),从而令第三人的罪性存在合理怀疑(cast doubt on the criminality of the current defendant in trial)----接下来就是控方的责任去寻找证据证明到底谁是真凶了:律师没有义务就其提供的信息出庭作证,其提供的信息本身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是这里头还存在一些细微的问题,我自己还没想清楚。比如说律师信息的来源会否导致不同?律师向谁证明其确信已经超出合理怀疑?法庭如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控方?控方是否能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去重新开始调查?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能用于对真凶的庭审?)
3. 如果客户撒谎,做伪证,律师应告知法庭,并有权拒接代理。
我是说就我和渔樵兄讨论客户撒谎/作伪证的问题上,现在规则比较明确。
但在客户不告知真相的情况下,William律师是否可以发布公告声称客户有罪以维护无辜第三人----这在我仍旧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难题。
我骂人也称"您"
我问个白痴的技术问题,律师保守客户秘密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前面有人说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所以要维护客户的利益。但保守客户秘密一定是维护客户利益的程序吗?
1. client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be completely truthful with their attorneys, so that the attorney's legal advice can be based on all relevant facts;
2. clients will be reluctant to seek an attorney's advice if they fear that their communications will be revealed to others; and
3. by encouraging clients' communications with their attorneys, the privilege promotes voluntary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我自己的一点想法是,之所以要赋予被告这样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极端不信任有关系。
我看阿壳吵架能赢嘉木,但和讼棍打官司没戏。
感觉是鼓励客户向代理人提供尽量多的真实信息,以利于代理人为他争取最大的利益。尤其是法盲客户自己从法律角度不知道某项事实是否对自己有利。所以不能允许律师未经客户授权利用或泄露对客户不利的信息。
我太迟钝了。
我在这儿只是感慨一下专业和非专业的不同而已。本意只是自愧不如的意思。可别解读的太多。
1。阻止未发生伤害的优先级大于对以造成伤害的处置。(????)
2。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同等利益为代价。
3。撒谎做伪证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颠覆,您自求多福吧。
Conley做伪证,Smith不能怎么样吧?Withdrawal?Smith本来就不是Conley的律师.
不受attorney-client privilige保护,律师该怎么做?有义务公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