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不过按立法本意,侵占罪比较合适。
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小构不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来说,馒头是非犯罪对象,为偷馒头偷到金龟属于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
你也根本就不知道刑法怎么认定主观方面。居然认为主观方面就是嫌疑人声称怎么样。
结论,可以吗?我与一个自以为很懂法律的说道有点哭笑不得。
先指出你的一个错误,盗窃罪的法定情节即构成要件1、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两者符合一个,主观方面是故意,又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情况。
你的第二个错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只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你的第三个错误,
这是你的认为而不是我的,正是基于这个认定,你才会认为
所以,麻烦你不要把我没表示过的按在我头上。如果你并不理解我前文的意思,麻烦你多读几遍,我们不是辩论是在讨论,你总得明白我在说什么吧。
唉,你这三段没一段正确。
国内的公检法对于媒体此类采访一般都是回避的,甚至宣传口还有明文的纪律:没有定案的一律不准报道。
最黑暗的时期之一。。。
如果偷的馒头而且只以为是馒头,同时并不存在认为是其他的可能性,才能适用您说的那种情况,比如到馒头铺偷摆着卖的馒头,一偷发现里面有个钻石,这个应该以盗窃和侵占的竞合论处;如果是公交车上偷钱包,偷出来发现里面有一袋价值1000万的钻石,那还是要定盗窃一罪的。
回来说这个深圳机场的案子,小巴因为曾经的心理阴影,对媒体报道从来都采取听之一笑的态度,不过从客观分析,一箱子重14公斤的东西,就是小巴这样的年轻男生拿也不能算手若无物,而且一般来说包装金饰的箱子应该不会像垃圾一样吧,在失主仅离开很短时间的情况下,清洁工的行为归为占有无主物(主观认识)确实有点勉强。。。
要不领导们怎么都叫“负责人”
现在的问题是:整个政府责任无限,政府人员责任有限;政府权利有限,政府人员权利无限
只解释一下你的所谓第一点:是个人都知道法条是怎么写的,但多次盗窃与讨论的东西无关,你用不着拿法条来证明懂得多了一点。
俺一个律师朋友说,法律实务做多了,容易变成条文的奴隶。忘了法理上的本意
犯罪构成有主客观统一的构成原理
下面给你一篇文章
算不算超期羁押?
车上7件行李,只拿一件,而又不认为这一件是贵重物品,很不合逻辑。
证明她有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产的故意。
但物品外包装为纸壳箱还是可以被律师拿来一说的。(个人猜测,物主怕被认出是黄金,包装故意弄得比较烂)
不过飞马的意思是要作客观归罪,即不管你动机是什么,按最后到手的财物数额判就是了。
跟其他行李放在一起,虽然物品本身的包装简单。但客观上不足以产生对其是否有归属和内含价值是否很低的误判。
这就不是小偷小摸而是确凿的盗窃,而且后来没有主动归还的行为坐实了占有巨额财物的故意。
实际上主观方面很多时候也有赖于客观方面的支持,不是行为人自己怎么说就怎么是的,所以飞马的想法实际上也并非完全不妥,因为实践中警检还是要从客观方面判断主观方面的。。。多说一句,中国自苏联继承来的主客观犯罪构成理论很多时候推导出来的结果相当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