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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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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提醒的对

我大概是时空错乱了。

家园 我给你们两个饶晕了。

劳拉您的屁股问题的根源是一些河友观察到您总是跟官方一边。比如说河友A和B总打架。疑似A有理的时候您帮A,疑似B有理的时候您不做声。那么说您的屁股坐在A一边也不是很离谱。并不是说您帮A帮的没道理。

我的意见是屁股不要紧,只要逻辑真。但很时候屁股是重要的前提,如果有意无意的忽略逻辑就不自恰了。所以有必要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屁股。

家园 我的看法是,张甲是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

叶某则以故意伤人罪处罚,张甲是主犯,叶某是从犯。张甲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某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园 说一下因果

哲学观点认为,有因必有果,没有原因则没有结果。
渡泸兄开篇明义,我很喜欢。老早以前九霄河友和纳子河友在因果上掐架,我在一边加了些拳脚,要找的着的花翻出来晒晒。我当时的感想,是自然语言太不严密了,很多时候是鸡对鸭讲,甚至于鸡以为自己是鸭。容我在这里有接近数学的语言表述一下因果:

1.因和果等价

2.因在时间轴上的坐标小于果。

我的意思是所谓因果不过是我们在这个线性单调的时间坐标系内对等价命题的感受。

兄有砖玉先砸上。回头我再说说从因果关系出发我对本案例的不同理解。

家园 我的偏好是

光凭两张嘴说的事不要用做判断的依据。物理的证据在哪里?法典上怎么说我不清楚。

家园 有必要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屁股

屁股应该自己检讨,这个在理!而不是别人,让别人老是琢磨自己的屁股如何如何还加上一点臆想那就很不自在了。

家园 what???!!!

德国人很死脑筋的,这样要行的话我得小心点

家园 好像有个连续剧借用过这个案例

片子里的“李某”最后判无罪,但认了老太太做妈。

家园 哇噻, 这真是个不世出的难题阿!!!

妹妹虽不该死, 李某就该束手就擒么?妹妹要是醒的, 搞不好就是胁从犯, 所以要是我就判李某无罪,张家搬石头咂自己的脚.

不过李某绝对是机智型的巾帼英雄, 能孤身一人打晕色狼, 战斗力比色狼还强悍, 临危能巧妙应对,真是007类的孤胆女雄, 恐怖!

家园 不要嚷嚷

老实说我也怀疑这是不是真的案例,或有没有经过艺术加工,或判案时有没有搞清事实。

家园 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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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推敲“因果”

如果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是善意地与其开玩笑,而且也不可能预见乙的身体不能承受这种玩笑,那么,这就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甲则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甲与乙素有冤仇,明知乙身体有疾患而有意报复,甲就应负故意杀人之罪责

此案中李恰恰可以预见到了张犯的做为对她那个铺位上的人将要造成的伤害,由此趋利避害,虽然李某与张丙无仇,但在客观上对她造成了伤害。那李某的做为到底和张丙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

是的,李某换铺位不必然造成张丙死,可能张犯良心发现,可能张犯说说而已根本就没敢进去,也可能张犯会先摸头发确认无误再下刀,但是这些概率的存在不能解脱李某这个存心故意举动的责任。可以这么说,李某的行为不是张某之死的充分条件,但是是必要条件:李某若什么都不做,无辜的张某应该什么事也没有(当然,小概率的乌龙事件除外,这可以看做倒霉的本底概率)。

或者这么看:李某发觉自己睡在一个定时炸弹上(张犯的威胁),时钟在走,想想怕就决定把张丙拉过来垫背。可能炸弹是哑弹(张犯当场昏倒),也可能定时钟不走了(张犯崧了,被老太太拦住)。是的,我调换了概念,如果大家认可这个替代,把拿刀的张犯的威胁抽象成一颗可能爆炸的炸弹,能不能让我们把李某这么干的责任看得更清楚呢?

所以说李某的换床行为与张丙的被害完全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无罪。

再推敲。

家园 现在就好了,李某依然是防卫过当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记得《神探狄仁杰3》里面的宁氏就很厉害

家园 应该是按防卫过当判处
家园 我很小的时候就看过这个案例!

是在格林童话里!不过那个是巫婆的女儿,回忆美好童年中。。。

司法考试教材中怎么说的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构成犯罪还得满足四大要件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主体客体没问题。本案关键是李某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她首先认识到交换位置会导致张女被杀,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该构成间接故意?但是还有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交换位置并不必然导致张女死亡,张甲的杀人行为才是张女死亡的直接原因。我认为李某无罪。

要说防卫过当呢,感觉明显不合适。主要是两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着手实行的——对预备行为的防卫是防卫不适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再就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进行。另外,对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的,不存在过当这一说,也即是说李某就是把张甲打死了也白打,刑法明文规定的。

从来没有实践过,不敢保证正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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