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如果是意图强奸邓应该无罪;
如果判定只是争执那是过失杀人。
我不觉得邓一定是无罪,但是故意杀人这个就没谱了。总是有些可以公认的客观事实存在吧。强奸这个玩意,毕竟邓衣服没被官员给脱下来,还真不好说是不是有这个意图;但是官员之前要求提供色情服务,在动作和语言上多有侮辱这些也是事实吧。
如果邓把受伤的人再刺一刀 算过当
案件过程简要概括和分析如下:
一、死者和嫌疑人过去不认识,没有旧怨——这否定了嫌疑人预谋杀人的可能性。
二、死者以为嫌疑人是妓女,要求提供性服务;嫌疑人拒绝,死者不依不饶。
三、双方发生口角,死者和他的同伴对嫌疑人有推搡、殴打行为。注意:没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威吓、没有击打要害、没有掐脖子等可能危及嫌疑人生命的动作——这是否定“防卫过当”的关键点。
四、嫌疑人掏出水果刀,猛刺死者要害数刀,致死;嫌疑人还刺伤了死者的同伴(伤口在手臂上)——这是排除“过失杀人”的关键点。
总结:虽然法定从轻的情节铁定成立,但是嫌疑人的行为依然满足了典型的激情型、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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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恐怕定精神病还要好一些。定正当防卫我倒是想看到,可之后她恐怕得走远点,走快点,否则安全难以保证。
它和事件的前因后果没有直接关联关系、更没有任何道德评价的含义,它是否成立、取决于一系列要件是否具备、与之相关的其它罪名能否排除。
同样地,强奸也是个客观描述,也是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要件才能成立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精神病问题方面没有可信的鉴定如何就可以以人身保护为由对别人进行深度约束呢?这是酷刑!也是法律不允许的私刑。中国的进步在这里完全看不到,只有耻辱。这里不存在基本人权,只存在愚昧黑暗,欺凌。这样做的公安是犯罪。
很恶心的事情,在公共场所恣意妄为。仗势欺人。意图犯罪。如果当时姑娘不反抗,而是被逼无奈非意愿情况下被迫。是不是事情就成了简单的卖淫嫖娼呢?!是不是我们中国人的价值观里反抗强奸就是精神病呢?可见防卫过当一说值得商榷。这样的干部,这样的行为国民党的党纪也是不容的。毛时代即便当时没杀死,事后也少不了革命纪律的制裁。
谁还敢在精神病院弄死她?
邓女目前好像在医院里过得还不错:网友新照片:探望在医院中的修脚女邓玉娇
我还是觉得精神病院好点
强迫她提供特殊性服务就是强奸罪,对邓玉娇有殴打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法律上也不是这么说的吧!三个男人对人家一个女人以招嫖为名意图强奸!在哪里都是极其严重的人身侵犯罪行。我们现在又不是元朝,蒙古大人是天上天。
“没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威吓”?
三个男的威吓一个弱女子还需要凶器吗?还有点常识没有?
在恩施电视台对洗浴中心一个员工的采访中,明明白白地说了邓贵大把邓玉玲两次压在沙发上。
先是强行要求“特殊服务”,然后是把人家压在沙发上。是想干什么?
是想做俯卧撑吗?
三个壮男子对一个女子有推搡、殴打行为,强迫她提供特殊性服务(强奸),这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