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这次地震,请大家冷静客观思考之 -- 凤城
今天就这样吧..天都快亮了...
俺说的话,哪一点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了?
俺说什么话,是不是要征得你的同意才能说?俺有没有言论自由?你说“哪个要你提醒”,是不是不想俺说出提醒的话的意思?你自己是以什么态度来对待其他人的言论自由的?
看来我们虽然都用了“言论自由”这个词,其所指代的内容差别很大啊。
你似乎只在乎你自己的“言论”的“自由”,至于“言论自由”本身好像毫不在意呢。
至于上访问题,俺认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
我所谓的“言论自由”绝非要突破诽谤罪的言论自由。但是公共领域的“诽谤”和私人领域的“诽谤”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我在这个帖子里面反复强调过。我所谓的言论自由绝非支持随意指责,但是公共事务中的指责对指责对象的损害很轻微,通过透明的行政程序完全可以避免;透明的行政程序是官员的免责前提;私人领域的指责对公民个体的危害是另外一回事,可以适用诽谤罪。譬如,你可以指责某市长在某工程中贪污;作为工程经手人,他必须要经受这种质疑,这是他工作的一部分。如果程序可靠,他可以公开程序文件,大家可以查看文件来证明他的清白。这种情况下,这种指责只会增加大家对该工程的信心,指责所带来的负面因素完全可以限制到最小程度。这就是我的意思。私人领域,你指责该市长和某女通奸,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这里没有什么程序文件来证明他的清白,举证义务是在你那一方面的。
我所讲的言论自由,是不受“煽动颠覆国家罪”威胁的言论自由,是不受行政力量打击迫害的言论自由。
最后,去看看高检门口的那些上访者吧,他们足够颠覆你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看法,看了他们,你才能理解到为什么人权应该是普世价值,为什么我们要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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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指责某位市长贪污,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为依据,即“合理怀疑”。因为你既然认为他贪污,他必然是有蛛丝马迹露出来的,这些可以成为你指控的“合理根据”,即使最后调查证明怀疑不成立。
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事实作依据,只是依照你的某种信念,比如“当官的十个有九个贪”,他是当官的,所以他有可能贪,因此而认为:我可以指控他,而他也有义务澄清这样的指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错了。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当官的公共人物都有义务来澄清这样的指控,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话,那么他什么也干不了,整天就要忙于这类无头官司。要知道政府官员是不乏政敌的,那样的话无端甚至无中生有的指控会甚嚣尘上,政争不断,只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决不符合公共利益。比如“水门事件”常被当作言论自由的胜利,但要知道,“水门事件”是被媒体证据确凿地“挖”出来的,而不是无中生有地“造”出来的。
至于“煽动颠覆国家罪”,那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恶法”也是法,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你就得遵守它。如果人们可以因为认为某个法律是“恶法”而不必遵守的话,那么恐怕所有的法律都将如一纸空文。
言论自由除了受法律限制外,还会受到社会习惯的限制。比如在美国,如果你的发言不PC的话,会受到社会的制裁。
所以,“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人的一项权利,它的范围限於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除了换来一场暴民的狂欢和无数的酷吏,只留下了一地鸡毛。
思想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也是有底线的。如果把践踏他人权利也作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种不负责任的暴民权利泛滥化无非就是引起下一场的WG。而所谓私权对公权有天然的正义,更只是暴民对自己行为一种蛊惑人心的美化。
毋须否认,言论自由在现在的中国要大力保护,也需要容忍一些矫枉过正的行为。但是把语言暴力也用言论自由来美化,则是对言论自由可耻的亵渎。
轻重缓急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2423
可我还是想说一句,激动,有时候是容易的,忘却,有时候也是容易的。http://www.talkcc.org/thread/1623688
这次受灾严重的地方,其实很多都是1713年或者1933年的地震遗迹——比如那些峡谷景区,比如那些“农家饭馆”——但是,当人们泛舟湖上的时候,当人们品尝山珍、欣赏美景的时候,是否可曾想到,就在这片水面之下,还掩埋着仅仅七十年前的不幸的亡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