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霆称,郭安山告诉他,“提款机坏了,可能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如果有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但按这句话许霆并不认为ATM故障会导致银行不知道他多取了钱,相反他认为银行不无论如何都会知道他多拿了钱,只不过有可能会认为他拿得比实际多而已。
这是认为ATM机不知道么?
你就慢慢沉浸在你自己的梦里吧。
另外祝愿你也能有许这样的好事,期待看到你在法庭上为你自己辩护。
感谢你给我提供这么好的论据.
交易记录显示是1元,而非1000元。这个是否是事实?
你说许看到交易记录,那么许看到的交易记录就是1元,而不是1k。
所以,许通过atm可以确定的交易记录是1元而非1000元。
结论还是许自认为银行只知道他拿了1元(atm的记录),许不可能通过atm的记录确定银行知道他拿了1000.
法律是不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你个人如何理解法律条文是你个人的事,但是如何判决缺不是建立在你对法律的理解上的。
无论怎么判总有人有话说的。其实还不如当初顶住就是“无期”,短了这帮认为许霆“无罪”人的念想。
广中院能这样我已经觉得很难得了。
他们尽最大可能顶住了压力,维护了司法独立。
毕竟一审的罪名仍然全部保留了下来--盗窃金融机构。
这是最重要的。
无论如何,我要向广中院重审的法官致敬!!
你的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许霆发现并利用ATM机取款和账上交易记录不符的漏洞。并不能证明许霆认为不能通过ATM相关记录追查到自己(认为ATM不知道)。
间接的证据是许霆的逃逸,如果许霆认为不可能通过ATM记录追查到自己,跑什么?
我偷你的包里的钱就是偷你,但你的包就是你,你的包知道就是你知道,你知道那我就不是秘密窃取,那我就不是盗窃。
假设ATM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这是判定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一个前提。也是悖论产生的前提。
ATM机本身就是处理交易的智能机器,合同里也认为ATM机交易与人工柜员交易有样的效果。
这种情况下,你的钱包比喻根本就不合适,到是更接近于你委托一个人帮你处理帐务,不料那个糊涂蛋根本不识数,把100当1块钱哗哗地往外给。你能说拿钱的是在盗窃你么?
差点疯掉,回来看了看该教授的介绍,服了,人家受贿无罪论都有,http://www.sdx.js.cn/08/E_ReadNews.asp?NewsID=764&E_BigClassID=67
服了,没意见了。
我们有个合伙人的老婆在社科院,他去听了一次他们法学所一帮人讨论案件,回来就说,tmd当初幸亏没被分到哪里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净瞎说,信然也。
个人经验,不可以普遍运用
http://www.sdx.js.cn/08/E_ReadNews.asp?NewsID=764&E_BigClassID=67
而且atm的交易记录证明了许知道银行确定许拿了1块钱,许不可能通过atm知道银行知道他多拿了999.
许明白atm有漏洞,但是许不明白银行能否知道他多拿钱,这个从许在法庭的发言能够确定。许多拿钱的时候无法确定银行知道,而且多拿钱的后果未必犯法。如果许多拿了钱,但是第二天通知银行或者交给警察就肯定不是犯罪。
但是事实是许没有在拿钱后通知银行或者警察,而且认为
人跟机器就是不同,有时候,此案和彼案,就是因为细节上的差异而不同,另外有没有合同恐怕在刑事案件中并不重要,一般只看犯罪构成。
我建议你和萨佛131兄系统的读下刑法学,没有鄙视的意思,本人虽然是个法律工作者,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刑法水平也就是一本本科刑法学的样子,但体会是法律有自己的逻辑,非其它科学的经验可以替代。
如有得罪,敬请谅解。
"如果许多拿了钱,但是第二天通知银行或者交给警察就肯定不是犯罪。"
如果许犯的是盗窃罪,那么无论第二天通不通知银行或交给警察,都不会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因为犯罪动作已经完成.只能按自首处理.
这种未及时交还即构成犯罪,是侵占罪的特征。
那会银行不开门,所以第二天再通知银行并且还钱肯定不违法。你说的
这个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但你既然要把自然人与机构混为一谈而忽略其中的细节,我就也不妨把机器与人混为一谈.
合同有时候的确能够影响到犯罪构成,尤其是在涉及到财物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