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图:黑人坐入白人柜台)
一、 故事 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 (1963)
1960年8月9日,南卡州翠庄皮特森等十位黑人男女青年坐到一家百货商店里为白人提供午饭的柜台前。他们被翠庄法庭逮捕并判越界罪,每人被判100元罚金或30天牢狱。他们上诉到县法庭,被拒绝受理;上诉到南卡州最高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翠庄市法律规定,所有旅店、饭店、咖啡馆、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到同台供应白人和黑人的饮食,如果在同一房间内供应白人和黑人饮食,则必须隔离器具,白人和黑人使用的刀叉碗碟必须有不同标记或不同颜色,黑人和白人的饮食地方间隔不到短于35英尺,黑人和白人的餐具不得在同一池子里清洗。如果私人经营的服务设施这样做是他们的自由,但是,政府规定要这么做就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以翠庄法庭是根据违宪的法律来审判的,本法院推翻这个判决。。
法官道格拉斯附议:
法院对种族歧视违宪的解释太过狭义,好像如果不是政府法律规定,这种歧视性隔离就不违宪。实际上,所以这些商业都必须取得政府营业执照的。所以,即使没有政府法律要求隔离,隔离营业也是违宪的。
三、 讨论
同样是关于黑人的“坐入”运动,对比『(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1961)』一案,此案裁决进步了,宣布饭桌隔离违宪了。但还是不彻底,正如道格拉斯法官说的,即便没有政府明文规定,也不能用私人财产自由来搞种族歧视,如果有私人经营的旅店和餐馆搞种族歧视,而政府不吊销其营业执照,那么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98)谢莉诉克林默』等案中也讨论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这个问题上限制政府但保护财产自由的矛盾。
同样是“坐入”1961年到1963年时隔两年,法院裁决就进步了,这不是因为法官宪法觉悟提高了,而是因为黑人示威运动壮大的结果(见『(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的讨论)。唵啊吽【有一种英雄叫罪犯】一文中提到过犯罪行为推动法律边界的移动的社会学论点,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市政府不是规定不许黑人“坐入”白人吃饭的地方吗,这些黑人就是要违法“坐入”,最终把这个法律推翻。
穷黑人怎么那么能打官司呢?这许多有关黑人的官司,都是【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出资出律师打下来的官司。这点在『(94)布朗诉教育局』和『(69)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等案中都提到。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73&invol=244&friend=nytimes
http://supreme.justia.com/us/373/244/case.html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3899
http://vlex.us/vid/19994982
一、 故事 Palko v. Connecticut (1937)
1935年,庖寇抢劫一家乐器店,逃跑过程中杀死两个警察,一个月后被逮捕。康州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庖寇。审判的陪审团把此案定为二级谋杀罪,判他终身监禁。州政府按照康州法律上诉,要求重审,重审结果定为一级谋杀案,判死刑。庖寇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告康州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以八比一判庖寇败诉。
二、 理由
卡朵索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生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以同一案情审判罪犯两次。第六修正案要求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第七修正案要求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
康州以同一案情判庖寇两次,不是积累刑量,而是矫正第一次审判的错误。正当程序只保护本质的自由,不保护非本质的自由。所以康州审庖寇两次没有侵犯庖寇的公民权利。
三、 讨论
美国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就是人权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没有人权的基本保障就没有民主自由。人权法案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都是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是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美国的民主自由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法制的程序历史。
人权法案是用于限制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的。如果要用人权法案限制州政府的行为,就得把这些法案的对联邦政府的限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限制州政府行为。所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就是人权法案的一个缩写。
此案把人权法案中保护的公民权利,分为保护本质自由和非本质自由两种,前一种适用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后一种不适用,以此驳回庖寇的上诉理由。如此一来就割断了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与人权法案的联系,成为判断是否是“本质”的公民权利的个案出来,绕开了正当程序。
此案与『(52)屠宰场案』一案一样,绕开了正当程序而使得法院有许多任意裁量权。正当程序是法制司法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正当程序被绕开了,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了。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2&invol=319
http://www.csamerican.com/SC.asp?r=302+U.S.+319
一、 故事 Adamson v. California (1947)
亚当森被政府以谋杀罪起诉。法庭审判时,亚当森拒绝回答审问,审判律师因此对陪审团说亚当森默认了他的罪行,亚当森因此被判死刑。亚当森认为自己拒绝回答审问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审判律师以他拒绝回答而推论他有罪是违宪行为,因此上诉到加州最高法庭,败诉;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里德法官主笔法院意见(五比四通过):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公民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对这个权利的保护并没有通过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而生效。第十四修正案是保护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不被州立法侵犯,正如本法院在『(52)屠宰场案』决定的一样,州民权利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决定州民是否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权和豁免权条款的限制。上诉人还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得他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本法院已经在『(102)庖寇诉康州』一案中决定并不是所以人权法案都可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不是保护个人得到适当的审判,而是保护个人得到公平的审判,加州法律认为拒绝解释和反驳法庭提问就等同认罪,这对所有州民是公平的,也是符合正当程序的。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我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州政府的限制包括了完整的人权法案。本法院只选择人权法案中的一部分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来限制州政府是违宪的。
三、 讨论
美国宪法中保护公民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很深的历史根源。当欧洲清教徒受迫害的时候,他们饱偿逼供的酷刑。第五修正案反映了他们来到新大陆后,希望建立一个没有酷刑的社会愿望。不许逼供,把罪证取证的负担完全放到起诉人或政府一边。
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是1791年生效的,到1947年已经生效了150多年,但是,其中规定的人权还是不能得到不受州政府侵犯的保护。即这些人权在半个世纪前美国国内并不认为是什么人类普适的道德标准。那么,今天美国公民的这些人权在美国国内基本得到保障的时候,是否美国就可以不顾他国文化历史等国情以人权问题干预他国内政呢?
如果说人是生而平等的,人权是高于主权的,那么,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就应该对所有人适用,而不仅仅对美国公民适用,至少,在美国实际统治的地方应该如此。然而,这些人权对于美国关塔纳摩监狱监禁的囚犯来说是完全被剥夺了的,其中许多囚犯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关押六年之久(参见(86)密立根单方案中的音频链接),而且布什还认为对他们施用水板刑是合理的。如果美国要求其它国家尊重人权的话,为什么美国自己就可以随意舍取呢?布什认为为了反恐不经正当程序关押恐怖嫌疑是必要的,美国这种行为表现为“宁愿我负天下人,不许天下人负我”,美国可以为了保护一个美国公民的人权而牺牲许多非美国公民的人权。
普适人权本来是一个很高尚的追求,可惜美国在国际政治中为了维持霸权而把人权变成一个滥用的标签。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2&invol=46
http://www.audiocasefiles.com/cases/detail/case/9619/
一、 故事 Mapp v. Ohio(1961)
1957年,俄亥俄州发生一起爆炸事件,警察四处搜查这起事件的嫌疑犯。一天,警察来到乜泊家,敲门要求进屋搜查犯罪嫌疑和相关赃物。乜泊打电话咨询她的律师以后,要求警察出示法庭的搜查证才能允许进屋搜查。在周围搜查的其他几个警察也陆陆续续来到乜泊家。当乜泊的律师赶到乜泊家时,一个警察已经破门而入。同时其他警察阻止律师进去与乜泊见面。警察进入乜泊家大厅时,乜泊正从楼上下来走在楼梯中间。乜泊走下楼梯,要看搜查证,一个警察举着一张纸声称是搜查证。乜泊把那张纸掠过来,塞到自己内衣胸前,警察扭着乜泊的胳膊,给她戴上手铐,把那张纸抢了回来。随后警察把乜泊家里搜了个遍,没有发现嫌疑犯和任何与爆炸案有关的物品,但找到一些色情刊物。乜泊被判收藏黄色书刊罪,整个诉讼过程没有证据表明存警察拥有搜查证。乜泊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州法庭认为即便没有搜查证,乜泊收藏黄色书刊也违反了州法律。乜泊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州法庭重审此案。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必须有法庭特别指定的搜查证才能对个人物品的搜索和扣押。本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 (1937) 禁止联邦法庭使用违反第四修正案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做为法庭审判证据。本法院在Boyd v. United States(1886)就认为第四修正案应该基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范围之内。然而,本法院在Wolf v. Colorado (1949)一案中曾经允许违宪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作为州法庭证据。今天我们讨论此案,就是要重新审查Wolf v. Colorado的结论。
Weeks一案确定的排除规则(违宪搜索和扣押的物品排除在法庭证据之外)保障了第四修正案的贯彻执行。第四修正案保护个人隐私不受联邦政府侵犯。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公民自由的基本之一,所以第四修正案应该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范围之内。Wolf一案的结论应该推翻,俄亥俄州不得用违宪扣押的物品作为证据判乜泊罪行。此案州法庭要重新审理。
法官布莱克附议:
仅仅是第四修正案不足以支持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索和扣押,但并没有禁止这些违宪扣押的物品作为法庭证据。本法院在Boyd一案辩论中就称武力扣押私人物品作为罪证与强迫个人自证其罪等效,而强迫自证其罪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也是Rutledge法官在Wolf一案中持异议的观点。
三、 讨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否认收藏黄色书刊不违法,也没有否认乜泊收藏黄色书刊不是事实,而是说州法庭取证程序违宪。也就是说,即便乜泊有罪,但是州法庭判罪过程违宪,所以判决不成立。当然,此案美国最高法庭也没有要求州无罪释放乜泊,而是要求州法庭重新审理此案。不过,乜泊家已经被翻了个底朝天了,所的罪证都不能用于法庭审判,哪里还能再找到罪证呢?
此案是美国宪法经典案例,奠定了美国刑警程序的排除规则。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7&invol=643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19.html
http://www.landmarkcases.org/mapp/home.html
http://library.thinkquest.org/2760/mapp.htm
http://people.emich.edu/lcao/chinese/xianzheng.htm
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0607/20060704114726-7.htm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Rabinowitz (1950)
警察拿了法庭的逮捕证,到拉毕诺威茨的办公室逮捕他,因为他出售伪造的珍奇邮票给集邮爱好者。警察在逮捕他的同时,搜索了他办公室的办公桌、保险箱和文件柜,找出了573张伪造的邮票。警方在联邦地区法庭指控拉毕诺威茨违法,胜诉。拉毕诺威茨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认为警方在没有搜索证的情况下搜索的伪造邮票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警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庭的判决。
二、 理由
闵屯(Minton)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对个人的无理搜索和扣押。但对“无理”没有明确规定。此案中警方有逮捕证逮捕拉毕诺威茨,逮捕他的原因是他出售伪造邮票,出售地点就是他的办公室。所以。有逮捕证并在有限范围内搜索和扣押罪证是合理的搜索和扣押,不违反美国宪法地四修正案。
三、 讨论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的第39款就有类似的表述。但是,第四修正案的制定更多地表达了美国人对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税官持有的“通用搜查证”的反感,那些税官可以随意搜查民宅。
然而,不得无理搜索的定义不一定要求一定要有法庭搜索证。如交通警察拦截了可疑车辆时,就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搜查。如果有逮捕证,逮捕后搜身是正常程序。『(104)乜泊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无证搜查宅居是违宪。此案介于中间,有逮捕证,对犯案地点进行了搜索,因此法院认为合理。
无证搜查是否违宪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复杂问题。美国当此反恐期间,白宫和国会一直在争论国土安全部无证监听公民电话和互联网信息的问题,就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之一。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9/56/cas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Fourth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http://www.bl.uk/treasures/magnacarta/translation.html
一、 故事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1928)
华盛顿州联邦地区法庭审判一伙走私酒的犯罪团伙,首犯就是欧穆斯蒂德。这个犯罪团伙每年卖私酒两百万元,雇用50多人,拥有两艘走私船和其它交通工具。法庭判他们走私酒罪。欧穆斯蒂德不服上诉,说法庭证据是窃听他们的电话得来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结果败诉。欧穆斯蒂德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塔夫脱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本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 (1937) 禁止联邦法庭使用违反第四修正案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做为法庭审判证据。但那是进屋搜索扣押的物品。此案取证并没有进入被告人的私人住宅,也没有扣押私人拥有的物品,所以此案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更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霍姆斯法官持异议:
检查私人信件是非法的,私人信件不得随便拆开,即便不在私人家里。如果随便拆开私人信件非法,那么窃听私人电报电话也是非法。非法渠道得到的证据不应该成为法庭证据。
三、 讨论
这是关于电磁信号的问题。最近互联网发展引发许多法律问题,都与此案类似,即对互联网上的电磁信号如何实行法律规范。如骇客把私人照片偷了贴在网上是否侵犯了隐私?如果是的话,那么窃听也就一样是侵犯隐私了。病毒攻击电脑,没有实体进入私人住宅,如果受攻击的私人电脑的硬件也没有损害,是否违法?
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第605款将窃听定为非法。美国最高法院在Nardone v. United States (1937) (也是走私酒的案件)一案中裁决窃听来的证据不能成为法庭审判证据。Nardone被重审,使用的证据不是窃听证据,但是是根据窃听证据推论出来的,又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在Goldstein v. United States (1939)一案中,两个人在窃听的录音证据前招供,这些供词被法庭用来审判Goldstein有罪。最高法院认为窃听的电话不是Goldstein本人的电话,所以证据有法律效率,维持对Goldstein的审判。
下一案例我们将继续谈窃听是否违宪的问题。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77&invol=438
http://www.xuexiziliao.org/lunwen/xingfa/061256206677-ns2q0531.html
http://zsqy520.com/bbs/boke.asp?seno112.showtopic.21921.html
一、 故事 On Lee v. United States (1952)
“洗钱”这个词是指将经营地下经济得来的钱转入银行系统。“洗钱”这个词的由来是因为经营地下经济的人往往开一家洗衣店,洗衣机收的是硬币,拿现金到银行存款名正言顺,如此就把钱“洗”到银行系统里了。美国打击恐怖活动的内容之一,就是反洗钱以截断恐怖活动资金运转。
话说纽约下城哈得逊河对岸,就是新泽西州的候堡垦镇。镇里有一家洗衣店,店主李安。从大街一进洗衣店就是洗衣房,洗衣房后边是烫衣室,穿过烫衣室就是李安的住宅。李安的老熟人、旧雇员彭青,大摇大摆地走进屋里,假装要向李安买鸦片。彭青此举受雇于政府毒品局,他兜里装有窃听器,窃听器将他们俩关于鸦片交易的谈话无线传输到窗外,窗外有李侦探用接收器可以听到他们俩的对话。类似地,李安和彭青的另一次街边对话也给李侦探偷听了。联邦地区法庭审判李安时,彭青没有出庭做证,证词是李侦探在法庭上复述这两次窃听来的对话。李安认为这个窃听听到的对话经过无线电传输,违反了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第605款,该款将窃听定为非法,所以李侦探的证词无效(参见『(106)欧穆斯蒂德诉美国』)。但是,联邦法庭还是根据这两个对话判了李安徒刑。联邦李安不服上诉到上诉法庭,李安认为便衣窃听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属于无理搜索和扣押,结果败诉。李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彭安进入的是李安营业的地方,这样的进出不是入侵民宅,不是非法进入,所以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而且李安也没有抗议彭青的进入。李安与彭青的谈话经营窃听器被李侦探听到,与李侦探在窗外听到他们谈话没有什么区别,李安本人没有使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谈不到这些通信被窃听,所以这种窃听不违反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
弗兰克福特法官持异议:
此案反映出科学进步使得警察可以用越来越多的技术违反美国第四修正案侵犯个人隐私。
泊顿法官持异议:
在没有搜索证的情况下,在李安的物业范围内安置无线窃听器窃听谈话,显然违反美国第四修正案。
三、 讨论
店铺与民宅不同,店铺虽然是私人物业,但是开店就邀请了路人进入以便营生。所以,一般店内或店后面不对路人开放的地方,必要有“闲人免入”牌,否则别人误入不能算私闯民宅。这个“闲人免入”牌在法律上起正当防范的作用,没有这道正当防范,路人进入了不能算犯法。
今天的互联网是一样的,你把计算机接上互联网,就是让电子信号进进出出。除非你有正当防范措施,你无法起诉入侵骇客有罪。所以,如果你一进入公司计算机系统,无论是经由互联网还是局域网,你看到的第一条信息就是“非请勿入”之类的声明,这条声明的作用就是万一骇客进来以后做了手脚,公司可以起诉骇客。没有“非请勿人”的声明,公司就没有法律根据起诉骇客。
正如弗兰克福特法官所说的那样,美国人已经很少隐私了。网上电子邮件,网络电话等都在国土安全部监视下。为此白宫和国会打了很久的官司。
四、 链接
http://www.druglibrary.org/schaffer/legal/l1950/sc8.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3/747/
一、 故事 Ullmann v. United States (1955)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说不可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即法庭审判时,被审人或证人可以引用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提问,这给法庭取证带来巨大财政负担。1954年美国通过豁免法,该法规定法庭为了让证人回答问题,可以豁免证人的罪行。尤曼曾经是美国财政部官员,得到法庭豁免保障以后,依然引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陪审团提问的关于共产党间谍网的问题,被法庭以蔑视法庭罪判牢期六个月。尤曼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告【豁免法】违宪,败诉。尤曼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败诉。
二、 理由
弗兰克福特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个特权是我们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时间证明了第五修正案保护的这个特权对于防止邪恶是必需的。许多人误以为这个特权是为罪犯提供了保护,认为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法庭提问的人肯定是犯有罪行有意隐瞒。不错,第五修正案确实使得某些罪犯逃避正义的惩罚,但是,第五修正案防止了一种更大的邪恶,就是滥用权力实施酷刑伤害无辜。国父们带着对欧洲宗教迫害的历史的记忆制定了此修正案,而这些历史今天许多人都忘记了。
尤曼认为即便法庭豁免了他的一切可能罪状,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压力,如失业、被逐出工会、政府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等等。尤曼还争论到,【豁免法】还留有政府惩罚证人的空间和可能,所以违反了第五修正案。
本法院认为【豁免法】并没有违反第五修正案,因为【豁免法】已经豁免了证人因回答法庭提问所可能导致的一切对他的起诉
法官道格拉斯和布莱克持异议:
名誉的损害也是惩罚,【豁免法】没有能力保障证人回答问题后不受惩罚,所以侵犯了公民不受强制自证其罪的特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尤其是此案,说某人是共产党可以完全把他排挤到社会之外:学校不能雇用他,律师和医生会因此丢失营业执照,演员会被列在黑名单上,他将难以找到专业的职业。
三、 讨论
不得强制证人自证其罪的法律概念在十七世纪就在英国法律界建立起来了。这个概念的产生源于对教廷审问滥用酷刑的抗议。五十年代美国反对共产党清洗高涨的期间,很多美国人都反对第五修正案。结果,许多在法庭援引第五修正案的的证人被称为“第五修正案共产党人”,遭受社会歧视及这种歧视导致的经济困难。
此案两周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在Slochower v. Board of Higher Education一案中裁决“第五修正案共产党人”这个帽子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Slochower是有27年教龄的大学教授,由于法庭上援引了第五修正案,被学校解雇,Slochower状告学校最终打赢了官司。
四、 链接
http://law.jrank.org/pages/12975/Ullmann-v-United-States.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50&invol=422
第五修正案再次受到重视,考虑到国内司法现状,很感叹。
一、 故事 Powell v. Alabama (1932)
鲍威尔一伙七个黑人被亚拉巴马州判处死刑,原因是他们强奸了两个白人女孩。在民愤极大的公众舆论下他们被逮捕和审判,审判时他们都没有辩护律师,法庭也没有为他们特别指定裱糊律师,只是模糊地让审判席上的法官们为他们说话。鲍威尔上诉到亚拉巴马州最高法庭,败诉。州最高法庭大法官持异议,认为亚拉巴马州对鲍威尔的审判不公正。鲍威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判亚拉巴马州审判不公正,推翻了原判。
二、 理由
薛德蓝(Sutherland)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本法院认为亚拉巴马州对鲍威尔的审判违反美国西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鲍威尔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被拒绝了辩护律师,陪审团组成没用包括黑人。
根据法庭记录,鲍威尔等不服审判,但是法庭即没有问他们是否有辩护律师,也没有问他们是否雇得起律师。更没有问他们是否希望法庭为他们指派辩护律师。他们被判罪以后,他们的律师才到法庭,这些律师不居住在本地,也没有时间与他们的家人和朋友接触。如果法庭推迟一段时间开通,那么鲍威尔等就有律师为他们出庭辩论了。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案被告有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本法院认为对于死刑犯的判决,只要被告请求就必须有辩护律师,才符合正当程序,才能保障公平的审判。
三、 讨论
此案确立美国刑事案件中不得剥夺死刑犯被告的辩护律师的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是所有刑事案被告都有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当然,人权法案是限制联邦政府的,第六修正案是否能够限制州政府,就在于,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否能够被解释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中,因为第十四修正案是限制州政府权力的。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说第六修正案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程度程序内,只说对死刑案必须有辩护律师。
我们在此前一些案子也碰到类似的问题,即虽然人权法案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但只保护公民权利不是联邦政府侵犯,不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州政府侵犯。至于那些权利被包括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要看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此案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六修正案辩护律师一款缩小到只适用于死刑案才对州政府有约束。
如果公民权利只要求联邦政府不得侵犯,而不要求州政府不得侵犯,那么这些权利显然不是什么绝对的和普适的原则。如果是绝对的普适的原则,就应该包括在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内以防止州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由此案看来,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或权利法案(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就美国国内来说,也不是绝对和普适的公民权利。
此系列中后边还将有两案例继续讨论公平审判问题。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87&invol=45
http://www.britannica.com/eb/topic-473277/Powell-v-Alabama
一、 故事 Chambers v. Florida (1940)
钱伯斯一伙四个黑人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作为一个抢劫杀人案嫌疑被逮捕,该案有一个白人被杀。在他们被捕入狱到法庭审判之间的一周期间内,他们被关在一个牢房里,被整日整夜不间断地轮流单个提审。审讯室里四至十个白人围住一个嫌疑犯审问,其中只有一个是法官,其他是警察和白人民众。一个嫌疑被审问一段时间后,被送回牢房,另一个又被押到审讯室审问。四个黑人坚持说自己无罪,但在一周高压审讯下终于精神崩溃,承认了有罪。整周内嫌疑犯没有时间与律师和亲友会面,他们被判死刑。美国最高法院审查此案,推翻该案判决,认为该审判过程使用了逼供。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法庭对这四个黑人的审判没有遵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保障正当程序。佛罗里达州法庭这种逼供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本法院推翻州法庭的判决。
三、 讨论
逼供违宪。不给睡觉时间,不给辩护律师,不给亲友会面,这些是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虽然医院检查找不到皮肉损伤,但还是构成折磨。
不过,今天布什政府认为水板刑不是折磨,因为没有皮肉损伤,所以布什认为美国中情局使用水板刑是合法的。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为了保护美国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这个保护对象的唯一标准就是公民,无论该公民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把这个权利提高到人权的范畴(美国指责其它国家人权问题往往用这些标准),那么,人不可不经过正当程序被剥夺自由和生命的唯一标准就是“人”,无论这个人是“恐怖主义分子”还是无辜嫌疑。
人权是有普世价值的,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美国对关押在关塔纳摩监狱里的囚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是美国政府违反人权的行径。(参见参议院听证《恐怖总统职位》一文)。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9/227/case.html
http://www.injusticeline.com/chambers.html
一、 故事 Leyra v. Denno (1954)
1950年1月10日星期二,雷拉的父亲没有上班。雷拉及其同事下午3点钟到雷拉父亲家,结果发现雷拉父母的尸体,他们马上打电话报告了警察。警察侦察现场,发现早餐用餐时有三只茶杯,认为凶犯一定是雷拉父母的熟人。最后警察把嫌疑集中到雷拉身上。雷拉及其同事被警察提问一直到晚上11点。第二天星期三,警察继续审问雷拉,从早上10点一直审问到半夜。第三天星期四,警察继续审问雷拉,从早上9点一直审问到晚上8点半。星期五,雷拉去参加父母的葬礼,趁雷拉出席葬礼的时候,警察局在关押雷拉的房间里装上了窃听器。下午5点,雷拉被押回警察局。至此雷拉都没有承认谋杀了父母。
雷拉患有严重的鼻塞,警长说为他请了一位医生。然而,警长请的不是一般的医生,而是请了一位催眠专家。当雷拉从葬礼回答审讯室是,警长和审判律师在隔壁房间窃听,而催逼专家在审讯室了诱导雷拉认罪。雷拉抱怨很难受、很困、很累、很晕,不能想东西。催眠专家则时而叫他睁眼,室而叫他闭眼,雷拉此时说话已经含含糊糊难以听清了。逐渐地,雷拉开始接受催眠专家的暗示了。催眠家暗示雷拉用锤子击杀了他父母,雷拉就跟着说凶器是锤子。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催眠以后,催眠家说杀父母没有什么过错,并保证雷拉承认后会被释放。就在雷拉承认杀了父母以后,警长走进审讯室,让他重复了对催眠家的供词,这时已经是晚上10点了。这段供词成立定雷拉死罪的罪证。
雷拉上诉到纽约州上诉法庭,认为这段口供无效。纽约州上诉法庭认为审讯过程没有暴力强制,口供有效,维持原判。雷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先拒绝受理,后来雷拉到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美国最高法院才接受了雷拉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的原判。1956年5月雷拉无罪释放,释放时雷拉已经在死牢里渡过了六个春秋。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无论是是暴力强制还是精神强,强制逼供都是违法的。纽约警察局强行逼供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雷拉是在没有精神自由的状态下承认谋杀的,是其意志在催眠家和警长控制下承认谋杀的,这个承认没有法律效果。
三、 讨论
罪犯是否认罪不重要,重要的是审判过程承认罪犯的自由意志。如果把“士可杀,不可辱”换成“人可杀,不可辱”,那么就体现了普适的人权。无论是暴力强迫还是精神强迫,都是犯人违背自身意志的口供,都是逼供。
此案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范围推广了,把逼供的定义扩大了,推移和界定了逼供的法律界限,所以成了美国宪法重要案例之一。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47&invol=556
http://www.crf-usa.org/links/cja/cja_ch6.htm
http://forensic-evidence.com/site/Police/Pol_voluntar.html
http://www.tsg.ecupl.edu.cn/articles/yinxiaohu/yinxiaohulw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