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很明显和前些篇的不一样,只是作者对此案的介绍,而不是宪法案例,有夹带私活的嫌疑。 还是不要放在这个系列吧,以免狗尾续貂、反而破坏了一个系列精品。
个人建议,供参考。
不是宪法案例。而且,没有司法审查,资料特别凌乱。我采纳你的建议,把他们移出去。
上wiki查了一下,这个案子08年6月26日判了,高法的裁决是维护了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判哥伦比亚特区1975年枪支管制法违宪。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高法的判决依据是:
* that the prefatory clause, which announces a purpose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comports with the meaning of the operative clause and refers to a well-trained citizen militia, which "comprised all males physically capable of acting in concert for the common defense", as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polity;
* that historical materials support this interpretation, including "analogous arms-bearing rights in state constitutions" at the time, the drafting history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by scholars, courts, and legislators" through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and
* that none of the Supreme Court's precedents forecloses the Court's interpretation, specifically 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 (1875), Presser v. Illinois (1886), nor United States v. Miller (1939).
法庭意见由Scalia法官执笔,John G. Roberts Jr. 大法官和Anthony M. Kennedy, Clarence Thomas, Samuel A. Alito Jr.法官附议。
John Paul Stevens法官持异议,基于如下理由:
that the Founders would have made the individual right aspect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express if that was what was intended; that the "militia" preamble and exact phrase "to keep and bear arms" demand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Second Amendment touches on state militia service only; that many lower courts' later "collective-right" reading of the Miller decision constitutes stare decisis, which may only be overturned at great peril; and that the Court has not considered gun-control laws (e.g., the National Firearms Act) unconstitutional.
最后他总结说:
Stevens法官的反对意见有David Souter, Ruth Bader Ginsburg, 和Stephen Breyer法官附议。
wiki该页称此案是美国历史上高法首次作出关于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究竟是个人权利还是国民警卫队的集体权利的明确裁决,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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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FONG YUE TING v. U S, 149 U.S. 698 (1893)【1】
此案有三个上诉人,FONG YUE TING,WONG QUAN,和LEE JOE。
1892年5月5日美国通过吉尔里法案(Geary Act),要求所有合法在美居留的华裔,无论是入籍的还是没有入籍的,无论是劳工还是其它华人,都要注册登记并随身携带登记证,否则要苛以一年苦役或驱逐出境。这种登记注册并随身携带注册证以便宪兵盘查的管制和希特勒统治下要求所有犹太人登记注册随身携带标记如出一辙。此案一出,立即受到华人社会的反对,中华会馆(Six Companies)呼吁华人不要去注册,认为此法案是违宪的法案,没有法律效力,这个种族歧视的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s)。与其缴费注册,不如把钱集资打官司。
冯越亭是1879年到美国的劳工,没有入籍,是居住在纽约市的合法永久居民,没有任何回国定居的计划。冯越亭响应中华会馆的号召,拒绝按照侮辱人身的种族歧视法律去注册。由于没有注册证,美国宪兵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不经过正当程序就逮捕了冯越亭。Wong Quan和冯越亭是类似的案子,而Lee Joe则不同,Lee Joe去登记注册,但是收税官拒绝给他发注册证,说华人没有资格为他做证人,必需要白人证人为他做证才能注册,Lee Joe 没有白人熟人,因此没有注册证而被逮捕。
中华会馆请律师为三人打官司,认为吉尔里法案违宪,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理由
法官Gray宣读最高法院裁决吉尔里法案有效。最高法院认为主权国家有权力禁止外国人入境,有权利管制外国人,无论是战时还是和平时代。法官Field附议,认定所有华工是外国人,所有华工都不是美国公民。
法官Brewer保留异议。法官Brewer认为上诉人是美国的合法居民,他们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而吉尔里法案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使得他们的自由失去了法律正当程序的保护。
三、讨论
法院裁决和少数意见有点各说各话,裁决说的是主权问题,而异议说的是人权问题。所以,我们这里看到的明显是主权高于人权的结果。此案中华会馆败诉,和中华会馆立案有关。自吉尔里法案一出笼,中华会馆就诉诸法律程序吿此法案违宪。中华会馆打官司的这三个人都是没有入籍的劳工,而中华会馆根据国际法和法律基本原则来打官司。美国法院的法官、律师、证人在开庭时都得宣誓:我说的都是真实、是全部的真实,除了真实没有其它。但法院裁决从来没有全部真实,而是究其一点,不及其余。用主权至高无上就裁决了吉尔里法案没有违宪,这显然不是全部真实。吉尔里法案要求注册的华裔包括入籍的华人,是以华人种族为规范标准,并没有区别是否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
即便冯越亭没有入籍,吉尔里法案也不合法理。1868年中美签订了《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 Treaty),条约规定“……。(4) 两国侨民在对方国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5) 两国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来、贸易游历、久居入籍。(6) 中美相互给予在对方国度的人民以“相待最优之国”人民的待遇。(7) 两国人民均可在对方进入大小官学, 并设立学堂”【3】。吉尔里法案显然违反了中美协议的国际法,此案的裁决认为主权高于国际法,美国主权可以凌驾于国际法之上。1880年中美签订修正条约,说美国可以限制中国人进入美国,使得《蒲安臣条约》变成不平等条约,使得美国可以限制中国人入境,而中国不得限制美国人入境。这是《排华法案》的国际条约根据,但是,无论是1880年的中美修正条约还是1882年的《排华法案》都没有违反《蒲安臣条约》的{两国侨民在对方国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条文。吉尔里法案违反了中美签订的《蒲安臣条约》,而美国最高法院以主权为由不遵守中美《蒲安臣条约》。还有,就是吉尔里法案的回溯性违反立法基本原则。还有,最违反法法制社会基本原则的就是种族歧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外国人由于国家安全要受到管制,管制标准不能按照族裔来定。按照族裔立法的驱逐法案,就是今天说的种族清洗。
总之,冯越亭诉美国一案裁决吉尔里法案不违宪,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律没有回溯力的原则,违反了国际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我们常听说二战期间日本侨民才美国遭受管制的问题,那是战时,而该法案是在和平时期歧视华人。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对外国移民限制的权力,同时宪法说没有规定的权力是属于州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国会的权力,此案裁决国会有权规范外国人也违反了美国宪法【4】。
如今某些人讲到“排外情绪”之时,往往以义和团运动为例,如果你对基督教有一点看法,他们就会说你是“义和团在”。义和团发生在甲午战争之后,发生在1897年,发生在吉尔里法案4年之后,排华法案15年之后,而且,就深度广度和历时长久都远远不及美国的排华。美国历时上的排华才是“排外情绪”的典型。如果你看不惯有人非议基督教,你可以说“你怎么和美国排华一样?”,而不应该说“你怎么和义和团一样?”
冯越亭诉美国一案赋予了签证官和边境官员无限的权力,说你是假结婚,即便你是真结婚以不得入境,即便你有合法入境文件,边境官决绝你入境无需正当程序,你也没有任何法律途径申诉你的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你认为你有合法文件而与边境官争吵,领事馆外交官也没法帮你,边境官员就是可以随意使用权力。你唯一的办法就是期望下次遇到不同的边境官员给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冯越亭诉美国一案确立的移民官惯例。
在吉尔里法案出来之前,华裔就已经被剥夺了许多公民权力。据奥林匹亚晨报1891年9月30日报道【5】,王清福申请护照遭遇拒绝,华盛顿官员说华裔不得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力。即,如果中华会馆不以外国人在美国的权利立案据理力争而是以华裔美国公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力争,估计也无法打赢这场官司、估计也无法将吉尔里法案判为违宪。此案法官将非人道、反人权、并且违宪的行为合理化。
【1】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149&invol=698
【2】Beasts of the field: a narrative history of California farmworkers, 1769-1913
By Richard Steven Street
【3】ARTICLE V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cordially recognize the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 right of man to change his home and allegiance, and also the mutual advantage of the free migration and emigration of their citizens and subjects respectively from the one country to the other, for purposes of curiosity, of trade, or as permanent residents.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therefore, join in reprobating any other than an entirely voluntary emigration for these purposes. They consequently agree to pass laws making it a penal offence f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Chinese subjects to take Chinese subjects either to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any other foreign country, or for a Chinese subject or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ak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hina or to any other foreign country, without their free and voluntary consent respectively.
【4】http://www.apsanet.org/imgtest/SupremeCourtAlienRight.pdf
【5】http://www.historygrandrapids.org/items.php?itemId=629
黄金德
一、故事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黄金德1873年出生于旧金山。一说是出生于1871年,估计是实岁虚岁之差。1890年黄金德回中国,返回美国的时候,口岸官员以黄金德是美国出生的公民为根据放他入境。1894年,黄金德再次回中国,1895年8月回美国的时候,口岸官员以黄金德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拒绝他入境,并拘留了他。黄金德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裁决黄金德为美国公民,要口岸释放黄金德。口岸官员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联邦地区法院原判。
二、理由:
189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以6比2裁决黄金德为出生在美国的公民。多数意见认为,1868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明确规定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承认出生在美国土地上的人是公民是美国国籍法原则,除非1)出生人的父母是外国国王或外交官;2)出生在外国船上;3)出生人的父母是占领美国的外国侵略军;4)印地安人也不算公民,因为他们不用纳税。黄金德不在这四类另外之内,所以是美国公民。多数意见还说1882年的《排华法案》不适用于黄金德。
少数异议认为黄金德的父母是大清臣民,按照血缘国籍法黄金德是大清臣民,不是美国公民。并说《排华法案》规定已经居住在美国的中国人不得入籍。
三、讨论:
1868年中美《蒲安陈条约》规定中美两国人民可以自由入境定居到对方国家。虽然《排华法案》推翻了《蒲安臣条约》,但《排华法案》1882年生效,而黄金德1871年就已经在美国,《排华法案》不应该有法律回溯效力,黄金德是美国合法居民,不应该受《排华法案》影响。而且,少数异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
美国民权运动先驱王清福1892年在纽约创立了《美国华人平等权利联盟》,又在1897年在芝加哥建立了《美国华人平等权利联盟》,王清福的非暴力运动旨在保护美籍华人的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其运动专注之一就是美国出生的华人的公民身份。此案很可能是《美国华人平等权利联盟》所为。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要请律师,而黄金德当年只是一个厨师,就文化程度和财力都难以打这样的官司。这个官司拯救了美国华裔整个族裔。由于《排华法案》, 华裔是美国历史上移民人口减少的唯一一个族裔。《排华法案》禁止华人入籍61年有余,华裔在美国得以延续几乎全赖于此案使得华裔的后裔得以保留公民身份。
也就是1898年,美国海军亚裔中队在马尼拉战役中全歼西班牙海军舰队,而美国海军只受到轻微的损伤,这个战役中战功卓越的是80多名华裔军人,他们倍受美国海军官兵的称赞。然而,这些服役美国海军的华裔尽然被拒绝入美国籍。可见当时要打赢黄金德这个官司阻力有多大。
赵(Tape )先生一家(左起):Joseph,Emily,Mamie,Frank,and Mary。
一、故事Tape v. Hurley, 66 Cal. 473 (1885)
Joseph Tape 与其夫人 Mary Tape是华裔移民,赵先生是生意人,而且是大清驻旧金山公使的翻译。Mamie是美国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ABC, American Born Chinese)。1884年,Mamie八岁那年,Mary Tape带Mamie到三藩市春谷公立学校注册上学,该校校长贺蕾拒绝Mamie入学,说学校有规定不允许华人入校,说加州宪法公布了华裔危害加州福祉。Joseph把贺蕾吿到加州法院,法院判赵家胜诉,责令学校接收Mamie入学。学校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885年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加州法院原判。
二、理由
根据加州法律,学校必须对所在区内的6至21岁的居民开放,有传染病的赃孩子除外。
三、讨论
南北战争以后,黑人解放了,美国通过一系列权利法案,肯定了公民平等权利。公民有平等权利,单黑人是二等公民,而华人连公民资格都没有。当年王清福入籍了,到加拿大旅游被苛以人头税,王清福回到美国后申请美国护照,美国政府拒绝给王清福护照,说凡是华裔都不是公民。1884年是《排华法案》通过两年以后。当时,黑人受到种族隔离,美国最高法院按照隔离的单平等的教义,判黑人有进入公立学校的权利,但不能与白人在一个学校,因此,有黑人公立学校。而当时没有公立的华裔学校。根据“隔离但平等”的教义,三藩市马上设立了华裔学校,致使Mamie始终没有进入春谷公立学校。1906年,三藩市又把韩裔和日裔都赶出白人学校,进入了华裔学校。
此案是重要的民权法案之一。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案中就援引了此案。
虽然布朗诉教育局一案结束了种族隔离,但早在1884年华裔就开始了法律途径(非暴力)民权诉争。
(唵啊吽:第一个馒头:纪念美国华人平等权利联盟成立119周年)。今天,Affrimative Action把华裔的入学门槛抬得比其它族裔都高,是新的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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