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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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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52)屠宰场案

一、 一、 引言

南北战争结束以后,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这三个修正案旨在保护解放了的黑人,让他们有公民权利。不料,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诸案件中被引用最多的宪法条文。尤其是其中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两个条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提到的“正当程序”教义成为近代法律思想发展的一大分支,“正当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比任何其它概念都享有更高的声誉。然而,“正当程序”定义如此模糊,其解释和内涵也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这个变化,在此案和其后五个案例中来讨论。

二、 故事 The Slaughter House Cases (1873)

此案标题,没有用谁诉谁来表达,因为这是三个案件合起来的大案。

话说在1869年,路易斯安娜州议会立法,给一家公司独家经营新奥尔良地区的屠宰业,这使得近一千名屠夫被迫失业改行。一些屠夫联合起来,上诉到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庭,阻止这家公司垄断屠宰业,结果败诉。屠夫们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再次败诉。

三、 理由

屠夫们上诉引用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该节中讲到州不得立法侵蚀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屠夫们认为州议会侵蚀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职业特权。

司法评论是这样推理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第一句话,就是在美国出生或入籍的都是美国公民(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和所居住州的公民(citizens of the State)。即有两种公民区别,美国公民和州公民。接下来条文说道:州不能立法侵蚀“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不能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person)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能拒绝对任何人(person)的平等的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有两种公民特权,美国公民特权和州公民特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说州不能立法侵蚀“美国公民”的特权,没有说不得立法侵蚀“州公民”的特权,也没有说不得立法侵蚀“美国公民和州公民”的权利,即有些“州公民”的特权是可以被州立法侵蚀的,只是州政府的统治权力,是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

那么,屠夫职业是否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之内呢?屠夫们的这些权利是算“美国公民”特权呢还是算“州公民”特权呢?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没有解释和定义怎样界定“美国公民”特权和“州公民”特权。但是,由历史上来看,这个修正案旨在保护黑人享有平等权利。

南北战争前,黑人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其子女都不是美国公民。美国,是美利坚合众国,是个州(国)联合的联邦。(中文把state翻译为州,但是,英文中state是国家的意思,至今国际关系文献中的player还是state)。所以,必须是各州的公民才能成为美国公民,如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居住和出生的人就不是州的公民,所以也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把出生在美国的人都定义为美国公民。作为美国公民的特权之一,就是移居它州的特权,跨州商业使用水路的特权等等,各州不能歧视它州公民。

路易斯安娜州给一家公司垄断屠宰业的立法,侵蚀的不是美国公民特权,所以,屠夫们的这些职业特权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

四、 讨论

此案是解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开端。南北战争前,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此修正案的定义,就在于肯定美国黑人也是公民。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这是出生地定义的公民。而德国按血缘定义公民,或者说是按祖籍定义国籍。如今美国西语裔和非裔出生率高,在选举票数上对美国白人统治是一种威胁,CNN 的Lou Dobbs 就扬言要改变这种公民定义,说墨西哥非法移民到美国生孩子不能算美国公民。但是,如果按祖籍定义,唯一合法的美国公民就是土著印第安人了。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按第一节用了三个宾语:美国公民,州公民和个人。“人”的定义后来被扩大到公司,所谓“法人”。公民权利,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在此案中没有有详细推敲和定义。

此案司法评论详细推敲的是“美国公民”和“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公民的定义,把美国从一个松散的联邦组成一个统一的强国,这是大工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必要前提。『(36)爱德华诉加州(1941)』一案中还可以看见许多各州为各国的痕迹。如果没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公民的定义,美国公民的资格必须是州的公民,那么美国就和现在的欧盟差不多了。“豁免权”就是国际关系意味很强的名词。

明眼人一看此案就不公正。政府以食品卫生管理为由,让一家公司垄断屠宰业,这显然不是解决食品卫生的正当途径。不过,早期美国工业革命过程中,腐败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如『(17)麦哥莱状告道阁提(1927)』是其中一例。此案也有腐败嫌疑,州议员八成与那家垄断公司有利益关系。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83&invol=36

http://www.lectlaw.com/files/case30.htm

http://www.fff.org/freedom/0293d.asp

http://www.kansaspress.ku.edu/labsla.html

家园 (53)穆恩诉伊利诺斯州

一、 格吉兰运动背景(Granger Movement)

此案是一系列格吉兰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格吉兰组织【1】成立于1867年,成立初期只是一个农民友好互助的组织。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陷入通缩时期。通缩对负有债务的农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2】,农产品价格下跌,卖出一年收成难以还债。雪上加霜的是铁路和航运这些天然垄断行业还不断提高价格。面对农民的沉重负担,格兰吉组织演变成一个武装的政治组织,格兰吉作家和演说家很快就赢得了公众舆论,不久他们就把格兰吉组织的领导选进了伊利诺斯州的立法机构。

铁路垄断之一就是铁路拥有的谷仓。格兰吉组织控制了州议会以后,于1870修改了州宪法,通过了谷仓法案,对超过十万人口的城镇中的谷仓,规定了一个比当时市价低得多的最高收费价格。该法案于1871年开始实施。

二、 故事 Munn v. Illinois (1877)

穆恩拥有一个大谷仓,他没有注册谷仓,并收取了高于州规定价格的谷仓费用。穆恩因此被县法庭裁定为非法经营谷仓,被判罚金100美元。穆恩不服,上诉到伊利诺斯州最高法庭,州最高法庭维持原判。穆恩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三、 理由

穆恩上诉申辩道: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州立法机构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司法管辖权内拒绝对个人的平等保护。

司法评论认为,对谷仓的价格的限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立法机构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条文。个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它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绝对权利。但是,政府就是统治社会的,就是要规范社会中各成员之间的行为。早在200年前(现在算起来就是三百多年前了),英国大法官黑尔(Hale)【3】就说过,当私有财产影响了共众利益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司法管辖权内的私有财产了【4】。伊利诺斯州的谷仓是五大湖周边各州水陆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利益影响极大,对其进行注册管理是正当的。

立法机构规范商业的权力,是有可能被滥用的,但是这不足以否定政府行使这个权力。人民应该行使选举权来防止政府滥用这个权力,而不应该求助于法院来防止政府滥用这个权力。

四、 讨论

根据司法评论的这个推理,政府可以干预商业,而且司法机构不制约政府的这个权力。如此解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的保护财产条文就形同虚设了。这个“法院不制约政府的权力,制约政府依靠选举”的教义很快就被抛弃了,后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依据。

此案司法评论引用英国历史上的大法官的黑尔的语录,认为用私有财产要挟公众利益的时候就停止为私有财产,这奠定了美国以后反垄断各案的法理,对界定财产保护和反垄断边界很重要。如钉子户的私有财产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政府是否可以强制买卖?知识产权是否为了维护技术垄断而阻碍了技术的应用和传播?解决这些问题时参照黑尔的语录很有教益。

五、 链接

【1】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21549.html

【2】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703&postID=6732

【3】 http://www.nndb.com/people/980/000103671/

【4】 http://unenumerated.blogspot.com/2006/09/blown-down-in-wind-property-rights-and.html

【5】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94&invol=113

【6】 http://www.csamerican.com/SC.asp?r=94+U.S.+113

家园 (54)洛克纳诉纽约州

一、 故事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纽约劳工法规定,面包房的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六十个小时,每天工作不能超过十个小时。洛克纳经营的面包房雇用了一个工人每周工作超过六十小时,被判违章经营。洛克纳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败诉。洛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司法评论认为,纽约州劳工法干预了自由合同的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条文。合同权利是个人的自由,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

司法评论认为,政府确实有规范商业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应用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及人民健康和安全。这个权力的使用必须公正、合情、合理。必须限制这个权力的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滥用。面包师每周工作超过六十小时并不妨碍面包房的卫生,不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

三、 讨论

此案司法评论显然推翻了『(52)屠宰场案(1873)』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侠义解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已经超越出了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范围,使得该修正案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

把“合同自由”纳入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自由”的保护范围,有点立法的意味,使得司法机构成为超级立法工具。这个“合同自由“后来又被其它案例推翻了,此是后话。

此案开始应用“正当程序”限制州政府权力。这个“正当程序”被解释为公正、合情、合理,同时避免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裁决。这实际上基本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只有“避免任意裁决”属程序正义范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教义,有此案开始解释,但走了弯路。此案对“正当程序”的实质正义注解以后被抛弃了。要理解“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区别,请参看『(38) 奥马力诉赖特(2007)』一案。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98&invol=45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libertyofk.htm

家园 (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

一、 故事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 (1923)

美国国会于1918年通过议案,成立了《最低工资委员会》,该委员会规定了伦比亚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最低工资。儿童医院雇用了几个妇女,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委员会》的规定。儿童医院违规,在法院申辩,结果法院发出禁令,禁止《最低工资委员会》在儿童医院强制妇女和儿童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委员会》官员爱德金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再次败诉。

二、 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三表决维持原判。理由和『(54)洛克纳诉纽约州(1905)』一样,就是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合同自由。

少数持异议的法官反对这个裁决。其中大法官塔夫脱(Taft)就谴责这种血汗工资制度,认为合同自由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认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最低工资制度完全符合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

持异议的法官霍尔姆斯(Holmes)对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保护合同自由很不以为然。他说,如果自由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话,法律本身就是限制人的自由,就是不允许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合同也不能例外。并列举了许多法律条文举证这种限制。如星期日法律禁止了星期日的一切合同。霍尔姆斯法官对一些人能够接受最长工作时间却不能接受最低工资感到不解,认为两者就是一回事。

三、 讨论

美国司法评论,记录有多数人意见(裁决)和少数人意见。有些少数人意见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如此案认为政府规定最低工资违宪,而现在规定最低工资已经是习以为常了,证明此案中的少数人意见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占了上风。

此案肯定了『(54)洛克纳诉纽约州(1905)』一案的裁决。所以在理由里边笔者只说少数人意见,把多数人意见忽略不谈,读者要知道多数意见,参看『(54)洛克纳诉纽约州(1905)』一案即可。此案多数意见的法理后来被其它案例推翻了。

按照大法官的意见,自由与公平在此案中有冲突,两者不可兼而得之。霍尔姆斯法官更是直接攻击绝对自由,认为法律就是限制自由(美国法律最多,能说美国最不自由吗?后边还有案例讨论自由的概念)。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61&invol=525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capitalism/landmark_adkins.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261/525/case.html

家园 (56)涅比阿诉纽约州

一、 故事 Nebbia v. New York (1934)

1933年,纽约州为了稳定乳制品工业,规定了牛奶的最低价和最高价。其中规定了商店出售的牛奶价格固定在每夸脱九分钱。涅比阿是一家杂货店老板,他被指控违规出售牛奶,因为他以一角八分钱的价格出售两夸脱牛奶和一条面包。涅比阿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败诉。然后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状告纽约乳品价格控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再次败诉。

二、 理由

规定牛奶价格是否侵犯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呢?法院认为牛奶价格规定是对所以商店一样的,所以是平等的,没有歧视涅比阿的杂货店。

关于合同自由问题。法院认为,没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和合同自由。没有限制的竞争是一种邪恶,市场供求关系不足以阻止这种邪恶对社团的损害,杀价竞争最终会降低奶农的收入。

关于正当程序问题。正当程序主要有三个要素:合理,没有任意性或歧视性,没有不相关性。法院将收集到的事实对照这三条原则,得出的结论是纽约州牛奶固定价格的制定符合正当程序。

关于政府权力与财产权利的冲突,法院再次引用英国大法官黑尔(Hale)的教义:当私有财产影响了共众利益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司法管辖权内的私有财产了『参见(53)穆恩诉伊利诺斯州』。

三、 讨论

此案司法评论显然推翻了『(54)洛克纳诉纽约州(1905)』和『(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1923)』两案中合同自由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教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此案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正确,而前两案对美国宪法的解释错误。此案肯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有责任纠正,这反映出美国经过大萧条以后接受了凯恩斯主义,摈弃了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神化。所以,此案的司法评论解释和前两案的司法评论解释都正确的解释,都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美国建国两百年成为当今人类文明中心,不是因为美国宪法神化般地在两百年前制定好了美国发展蓝图,而是美国宪法的内涵被不断解释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国家才能成为强国。

此案与『(53)穆恩诉伊利诺斯州(1877)』立场一致,但原因不同。『穆恩诉伊利诺斯州』一案是政治斗争结果,是格兰吉运动的政治力量影响了美国法院的裁决。而此案是经济力量,是大萧条的教训使得人民不得不放弃自由市场的神化。

中国接受市场经济以后,杀价竞争使得中国内需长期得不到显著增长,三农问题也受连累。此案控制杀价竞争以保护农民收入的做法或许可以作为中国的借鉴,寻求一个控制杀价竞争出口和提高农民工收入和增加内需的途径。

此案裁决认为美国政府有权规范美国经济。同理,全球化需要对全球经济的规范。如WTO,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对全球经济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WTO公民待遇原则就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和不歧视原则接近。但是,由于有强制能力的强国奉行强权政治外交,把国家利益放在人类利益之上,使得这些国际组织成为某些强国的博弈工具,人类福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91&invol=502

家园 献花

好诡异的判决啊~

家园 (57)西岸旅店诉帕里什

一、 故事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1937)

1913年,华盛顿州政府成建立了『工业福利委员会』,制定并实行妇女和儿童的最低工资制度。帕里什是西岸旅店里的客房清洁工,按照州政府规定,她的职位最低工资是周薪$14.50(每周工作48小时)。她和她丈夫起诉西岸旅店,状告西岸旅店给她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法庭判帕里什败诉。帕里什上诉到华盛顿州最高法庭,州最高法庭推翻原判。西岸旅店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判西岸旅店败诉。

二、 理由(大法官休斯Hughes主笔大多数意见)

此案和『(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1923)』一案一模一样。如果不能援引前案的话,就得把前案的法理推翻。这个法理的要点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焦点在于“合同自由”。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没有“合同自由”的文字,只说不能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的自由。由于这个不能剥夺是有条件的(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剥夺),所以美国宪法不承认绝对的和不受控制的自由。

对自由的保障是在社会内的保障,是法律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不受邪恶的威胁。美国宪法保障的自由,是在正当程序下受限制的自由,是个人在正当程序下适应集体利益的自由。

雇主和雇员的社会地位本来就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有利益冲突。雇佣合同,是雇主制定规则,雇员只能服从。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合同自由不足以保障雇员的健康。所以,这个雇佣合同要经过正当程序加以限制。

华盛顿州制定的最低工资,是经过雇主和劳工代表以及公众参与的充分讨论后决定的,所以是经过正当程序的。

由此可见,『(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1923)』一案的裁决必须推翻。

三、 讨论

司法评论认为,此案法理是正确的,而『(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1923)』一案的法理是错误的。笔者却认为,两者都是正确的,都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的反映。『(55)爱德金斯诉儿童医院(1923)』一案的法理时间上有点滞后,这是经济的活跃性和上层建筑的稳定性决定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制定七十年后美国最高法院才能理解其法理,如果是这样,宪法制定当初的文字还有什么意义?

由于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所以美国制度虽然好,但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效仿,因为每个国家经济基础不同。即便是美国自身,现在的制度和一百年前的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宪法条文一样,解释不一样),因为美国现在的经济基础和美国一百年前的经济基础不同。

此案的司法评论把自由、民主和法制三个概念连接到一起了。个人自由是在法制限制下的自由,法制限制的条件是正当程序,与法规限制的自由相关的人或其代表以及公众参与了这个法规的制定过程,就是正当程序。在这一点上,民主程序是正当程序的一个方面。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00&invol=379

http://www.historycentral.com/documents/WEstCoast.html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westcoasthotel.htm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capitalism/landmark_westcoast.html

家园 炸了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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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58)德莱德·斯科特诉桑福德

一、 故事 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

埃默森(Emerson)是驻扎在密苏里州的美国军队里的外科医生。当时在密苏里州拥有奴隶是合法的,斯科特就是埃默森的一个黑奴。1834年埃默森被调到伊利诺斯州,而伊利诺斯州是禁止奴隶的。埃默森到伊利诺斯时带上了奴隶斯科特。1836年埃默森又被部队调到路易斯安娜州的一个要塞,那个地区1820年通过了『密苏里妥协条例』,该条例禁止奴隶。埃默森还是带着他的奴隶斯科特。1838年埃默森又被调会密苏里州。1846年,斯科特在密苏里州法庭起诉,说他在禁止奴隶的州居住过,应该是自由人,结果胜诉。埃默森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庭,密苏里最高法庭推翻了原判。废奴人士帮助斯科特,安排了一桩形式的买卖,把斯科特卖给了埃默森的舅舅桑福德,因为桑福德是纽约居民,这样斯科特就能够以跨州案件为理由上诉到联邦法庭。结果联邦法庭判斯科特为桑福特德的财产,不是自由人。斯科特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还是认为斯科特是桑福特的财产,不是公民,而且认为联邦法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受理这个案件,因为起诉一方根本不构成诉讼人。

二、 理由(大法官谭内主笔多数人意见)

此案要审查的问题,是一个美国黑人,他的祖上是被贩卖到美国的奴隶,他能否成为美国宪法治下的政治社团成员之一,是否可以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特权、豁免权和保障。

美国人民与美国公民是等同的概念,那就是美国主权的选民。美国主权的形成,是经过美国人民的代表议会制定宪法,使得美国人民成为一个政治团体。美国宪法制定之时黑人就没有代表,美国宪法定义的美国人民也没有包括美国黑人。

一个州的公民并不一定可以成为美国公民,他可以享有所在州的公民的一切权利,但并不享有其它州的公民权利,也不能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

没有一个州有能力把非公民变为美国公民,因为美国宪法是各州共同制定的,一个州单独将一个黑人引入美国宪法治下的政治团体是无效的。而且一个州的法律不能干预其它州的法律。所以,路易斯安娜州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法』将黑人变为公民是违宪的。即便这个妥协法将一个黑人变为路易斯安娜州公民,这个黑人依然不是美国公民,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是各州代表共同制定的,不是一个州可以更改的,也不是一个州可以把一个黑人变为美国公民的。一个州在没有得到其它州许可的条件下,不能将黑人引入美国宪法主权治下的政治团体。

斯科特现在居住在密苏里州,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黑人就是奴隶,其它州的法律在密苏里州无效,也没有能力改变密苏里州奴隶的身份。即便斯科特在路易斯安娜州已经成为州公民,他依然不是美国公民,在密苏里州还得受密苏里州法律管辖,他还是奴隶。

三、 讨论

我们现在可以说美国最高法院此案裁决是错误的,但在当时大多数美国人,尤其是南方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所以,与其说此案判决邪恶,不如说是此案判决带有偏见。此案的裁决显然被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请看官参看『(52)屠宰场案(1873)』对州公民和美国公民的解释。

现在这种偏见依然存在,那就是美国人说的自由与正义,基本是指美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美国公民对世界资源有需求而不可得,那么就可以驻军,发动战争,保护美国公民的民主和自由,至于战争的后果是否导致几十万人死于非命,是否导致几百万人流离失所,那无关紧要,因为那些人不是美国公民,只要是为了美国公民的自由和民主,那就是美国的国际正义。

此案的判决,我们不能说谭纳大法官邪恶,只能说他偏见。同理,我们也不能说美国邪恶,但美国人和美国政府的偏见很深。他们承认美国在中东的军事存在是为了石油,同时宣称是为了民主和自由,显然这个民主和自由是美国公民的民主和自由,不是当地老百姓的民主和自由。否则,美国推翻萨达姆的同时,也应该推翻沙特阿拉伯的政权。在历史上列强势力范围所到之处,首先寻求的是一个亲自己的政权,其次才是该国的稳定,然后是繁荣,最后才是民主。如果有一个不亲美的政权落在美国势力范围之内,美国首先是设法推翻它,换上亲美政权,这个推翻,可以是推动当地民主运动,可以是CIA恐怖行动,也可以是经济制裁,甚至可以是军事战领。英国占领香港一百五十年,保证香港政权在英女皇治下,然后才保证稳定、繁荣,但从来不实行民主。一旦香港回归,马上鼓动民主,真正目标是想要香港不稳定,不繁荣,然后分裂出中国。这是西方强权政治的一贯手法。

此案法理很清楚,对白人的自由和民主,就是对黑人的不自由不民主。法律逻辑也很清晰,集合在美国宪法之下的美国人民,原来就不包括黑人,以后也不应该包括。美国宪法的十四修正案重新定义美国公民,把黑人包括进去,是进步,是工业革命需要自由劳工的北方白人的经济利益推动了南方黑人的人权进步。美国白人的经济利益与黑人解放的人权利益一致了,黑人才被给予美国公民权利。在黑人解放之后美国又通过排华法案这个事实,就说明了不是人权理想解放了美国黑人,而是白人的经济利益需要解放了黑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把此案司法评论的公民法理打破了。按照这样的历史途径,今天在美国的墨西哥非法移民,以后变成美国公民的机会很大,只要经济需要,公民定义是可以修改的。但是,移民法很可能不是普适的,对墨西哥非法移民入籍适用的法案很可能对中国非法移民不适用,除非华裔社团关注和推动。美国黑人解放后又通过排华法案的历史很可能会在墨西哥非法移民同化问题上重演。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60&invol=393

http://www.pbs.org/wgbh/aia/part4/4h2933.html

http://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true&doc=29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公民权利#国籍#入籍#移民
家园 (59)美国诉黄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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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德,祖籍中国广东台山,1898年出生于美国三藩市。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黄金德的父母是清朝臣民,黄金德1873年出生在美国三藩市。1890年黄金德随父母回中国,不久又回到三藩市。1894年黄金德再次回中国,这次返回美国的时候,被海关官员以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拒绝他入境。在被关押准备递解出境的期间,黄金德上诉到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联邦法庭判黄金德为美国公民,令海关释放黄金德。海关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判定黄金德为美国公民。

二、 理由

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条文,凡在美国国土上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这符合海洋法惯例,即英国国土出生的人都是英皇臣民。同样的,祖籍是英国、苏格兰、爱尔兰、德国和其它欧洲国家的人都已经按照此国籍法成为美国公民了。

三、 讨论

旧大陆国家多用祖籍法。如以色列建国,完全依靠祖籍国籍法理。如果不是按照祖籍,而是按照出生地,那么以色列建国初期基本就不可能有以色列公民。以色列公民是从世界各地返回中东的犹太人,他们已经离是开中东数代后裔的犹太人了。

英国殖民世界,现在英语能成为世界语音,就是因为按照出生地国籍法,才能使得英国人后裔在世界各地扎根,尤其是在美州新大陆。没有出生地国籍法,北美就应该像把以色列还给犹太人一样把美洲大陆还给印第安人。

比较英美国籍法与以色列国籍法,我们就可以发现法理没有客观标准,而只有依据价值观念和政治需求的标准,这是人类文化创造的标准,是为社会某群体服务的。谁能强制法律,谁就可以将其群体的价值观和意志强加给全社会。当然,如果一个价值观念是以全人类福祉为基础的,我们更容易接受它为“客观”标准或普世标准。

此案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58)德莱德·斯科特诉桑福德(1857)』一案中司法评论关于美国公民的法理。开创美国出生地国籍第一案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

四、 链接

http://www.cetel.org/1898_wongkim.html

http://www.totse.com/en/politics/political_spew/wongkima.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Wong_Kim_Ark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国籍法#公民
家园 这个案子水很深

在这个案子之前,最高法院以“实质性正当程序”推翻了很多经济立法,即使在大萧条和新政时期也是如此,这造成了最高法官和总统的直接对立。罗斯福于1936年连任成功,随后就预谋对最高法院下黑手;最高法院及时妥协,于是就有了本案的判决,这也令罗斯福“改造司法”的阳谋没有成功——这个判决也因此被称为“一个拯救了九个老男人的及时妥协”。

家园 花谢。

如果我那本书有这个资料,我就可以把此案写得和马伯里一案一样有趣了。你补充的这个背景太棒了!

家园 (60)美国诉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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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陏茉女士,1877年生于匈牙利,和平主义者。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 (1929)

陏茉女士是一位知识分子和一位和平主义者,她1877年出生于匈牙利,1921年放弃匈牙利国籍,移居美国,因为她认为美国是最可能结束人类战争时代的联邦国家。她按照移民法要求在美国居住满五年后,于1926年办理入籍手续。在入籍宣誓时,移民法官问她是否愿意拿起武器保卫美国,她回答不愿意。她说她是和平主义者,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拿起武器。联邦地区法庭因此拒绝了她的入籍申请。她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推翻联邦地区法庭原判,责令地区法庭准许她的入籍申请。政府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联邦地区法庭原判,推翻联邦上诉法庭的判决,认为应该拒绝陏茉的入籍申请。

二、 理由

巴特勒(Butler)法官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公民必须对政府忠诚,政府必须保护公民,这是对等的责任。入籍程序对所有申请入籍的人是平等的,不能有例外。国籍是一个优越的特权,当有疑虑的时候,还是宁缺勿滥好。公民拿起武器保卫政府的责任是宪法基本原则。和平主义者反对战争,这与美国宪法是和谐的。但是,由于良心的考虑不愿意或拒绝拿起武器的人,不是民族主义者,不可能效忠国家和政府,这样的人是没有能力忠于宪法的。所以,美国不能授予陏茉女士美国国籍。

霍姆斯(Holmes)法官持异议:在我看来陏茉女士有卓越的品格和智慧,她并不只是要求入籍而已。对于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是否愿意拿起武器真的不是太重要的要求。而且,比较世界各国来说,她更喜欢美国。我并不认同陏茉女士的乐观理想,不认为战争是能够被消灭的,但就我们的宪法原则来说,我们是鼓励自由思想的。我们不应该因为她相信一些我们不相信的东西而拒绝她入籍。

三、 讨论

此案和其后一些案件都表明美国最高法院坚决反对不愿意拿起武器保护国家的人入籍。直到1946年Girouard v. United States一案才推翻了这个案例。Girouard不愿意拿起武器,但是愿意在军队中担任非战斗职务,被准许入籍。1950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基于宗教信仰而拒绝拿起武器的人允许入籍,而基于政治、社会和哲学原因而拒绝拿起武器的人不能允许入籍。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今天的入籍原则,陏茉女士能否入籍呢?和平主义是哲学还是宗教?如果美国承认人本主义是宗教,那么陏茉女士能否以人本主义为由拒绝拿起武器而被允许入籍呢?

1929年是二战前,当时英国还是日不落帝国。1950年以后,美国已经是世界金融和市场的当然霸主。所以,1929年最高法院裁决是对的,毕竟美国还不是霸主,还需要民族主义来保护自身利益。1950年以后对拒绝拿起武器的人的入籍裁决也是对的,因为美国已经是霸主了,美国最不愿意看到的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对美国的世界规则制定是一个障碍。这是从小人之心的观点来看。从君子之心的观点来看也一样,当一个国家有强制国际秩序的能力以后,就不应该只以国家利益为己任,而应该以人类利益为己任,应该淡化民族主义,崇往国际主义和理想主义。

笔者认为,法理的对错问题,是相对于具体国家和时代而言的。同理,究竟民族主义对还是国际主义对,也是相对而言的。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79&invol=644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us_v_schw.html

http://www.guncite.com/court/fed/sc/279us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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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61)肯尼迪诉满兜沙·马提内

一、 故事 Kennedy v. Mendoza-Martinez (1963)

马提内1922年出生在美国,按照美国国籍法他是美国公民。同时,按照墨西哥国籍法,他是墨西哥公民,因为他父母是墨西哥人。马提内1942年离开美国到墨西哥,1946年又从墨西哥回美国。他承认这是为了逃避兵役。1947年他因为逃避兵役被判入狱一年另一天。刑满释放后,又于1953年被责令出境,因为根据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战时逃避兵役者被剥夺美国国籍。经过听证以后,美国大检察官肯尼迪认定递解马提内出境有效,因为他已经不是美国公民。马提内上诉到检察院移民属,不予受理。马又上诉到联邦地区法庭,败诉。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与此同时,另一个联邦地区法庭对另一类似案件又相反的裁决,那个裁决判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美国最高法院于是将此案连同几个类似的案子一并进行审理,结果裁决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

二、 理由

法官Goldberg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开除国籍是一种惩罚手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惩罚必须经过刑事审判程序,必须经过律师代表过堂,经过证人、证据、陪审、定罪以后才能实行。不经过刑事程序而惩罚就无法保障公民权益。美国人权法(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要义之一就是不能因为罪犯可能逃避处罚而破坏程序。如果一个美国人逃到外国躲避处罚,美国与其开除他国籍,不如保护他作为美国公民在国外的权益,因为前者实际上贬低了美国的主权。同理,如果一个美国公民逃避兵役而跑到国外,美国不应该简单开除他的国籍,而是保留他的国籍并通过正当程序惩罚他,这才更彰显美国主权。

法官Harlan和另外两位法官保留异议。他们没有讨论主权问题,而是就主要推理提出异议。多数的主要推理是:开除国籍是惩罚手段,惩罚必须经过刑事法办,因此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少数人异议认为推理无懈可击,但大前提错了,就开除国籍不是惩罚手段,而是威胁手段,威胁那些想在战争时期逃避兵役的人,使得他们不逃避兵役。

三、 讨论

此案关于国籍、刑事犯和国家主权的一段论述特别有意思。恐怖主义分子玉山江在通缉在逃期间被加拿大授予国籍,其后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并受到中国审判,而加拿大却以玉山江为加拿大人而进行干预,根据此案关于主权的一段论述,加拿大对中国逃犯授予加拿大国籍的作法显然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同理,保护赖昌新免遭刑事处罚也是侵犯中国主权。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2&invol=144

家园 对这个帖子注意很久了,只有一句评论:

功在千秋!

老兄辛苦了,此贴当为镇河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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