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山西黑窑的问题到底是劳工法的问题还是刑法的问题? -- 晨枫
这不是有罪推定,这是“领导责任”?黑手党的头领指使或者下令手下的人做坏事,自己并不动手,照样定罪。
我也倾向于这次最后的结果会稍微超越“劳工法”概念的范畴,但是能超越多少,不敢预测。
所以说对于结果,我还算是乐观的。但晨老大,过程是艰苦的啊,开头阶段在决策者之间吵吵闹闹肯定是有的。要想要中央一开张就巴掌啪一下拍下来,这种形式跟目前中国的政治结构不太相符。
包工头不是他的下属,他和包工头之间是合同关系,他只管按出砖数付钱就得了——他完全可以这样辩解。所以要用刑律治他的罪,需要进一步的操作,要让他和包工头的奴隶劳工问题脱不开干系——干这活最好使的还是有罪推定。
依我看 肯定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到最后可能一个死的都没有
顶多抓几个乡镇或者县级 然后就是山西警方大力解救外来务工人员
劳模表彰之类的了
套用我在qq上和几个朋友聊天的话“我知道他们混帐 但是混帐的程度却总能出乎我的意外”
但愿是我多虑
[张鸣起]: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工作组也有很多感触,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是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厂残害农民工案件,虽然是一起极个别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但是犯罪分子所作所为性质恶劣、后果很严重、影响也很坏。我们到山西之后,也感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工作,当地党委和政府,包括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个案件的查处和农民工解救、安置等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在案件查处当中加强领导和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这个案件整体查处工作稳步、依法、有序地向前推进。其中,公安干警采取的侦破行动,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很有力度,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归案。 (2007-06-18 14:33:17)
记得在欧洲读书时,因为反人类罪这个论题与整个课堂激辩……当时的我认为主权高于人权,世界范围内的人性标准和社会道德因地制宜,不同的社会范围内可以有不同的人权标准。
……
今天看了报告的我,实在是很希望有谁能率兵荡了那个集中营了。
你住VT吧,有幸去过。上次出那事,替友人好生担心了一把,可我如果说:
校方的反应迟缓,无耻应对,简直可以说跟当年纳粹集中营不相上下了,反人类罪...
穷山恶水出土匪,恶劣的环境造就恶劣的歹徒,黑堡没好人,简直可以说跟当年纳粹日本不相上下了,反人类罪...
你作何感想呢?
比牛马还要好的动物,因为牛马牛劲上来打死也不干活,在那里人最后变成了痴痴的动物,并且生命如草芥
人送去之后先是一顿暴打,就是给个下马威,然后就往死里用
上学那会儿,看到一篇报道也是关于非法用工的,骗到地方后民工还没搞清怎末回事呢,就是一顿暴打,然后大喝一声:你服不服!当年同学们之间都在为后面一句周星驰式的幽默哈哈大笑,现在想起来简直不寒而栗
凶残和贪婪就在无意或有意的漠视下发展了起来
从国家机器的功能设定看,为维护社会治安,为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应该每天24小时运转,每周工作7天。也就是说,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努力维护社会和谐平安,不要出现片刻不稳定现象,努力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要出现片刻遗失或者被剥夺。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到:不间断地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和现象。比如说,嫖娼卖淫,非法拘禁,拐卖人口,等等。如果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在过去的时间里,一直没有按照违法必究的原则去做,那么,公安干警们自然需要知道,哪些违法行为必须立刻必纠,哪些违法现象可以暂时不纠。就俺个人感觉,国家公安和司法机关目前主要处理比较严重的,已经表面化的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敢在大街上杀人放火者必纠,敢在大街上反社会主义者必查。至于嫖娼卖淫,非法拘禁,和拐卖人口这类违法行为,大多是以突击严打的方式处理。基本上,如果群众反应强烈,如果主要领导人认为“太过分了”,突击检查和严厉打击就来了。平日里,睁一只眼,知道哪里有违法行为就成,闭一只眼,领导还没有发话,就先等等再说。
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种事太虚,平日里根本没法子管。用工者不给出工者工资,国家总理都知道,不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谁敢说城里的民工都能领到工资。有人被强迫劳动了,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是还给他们一口饭吃了吗?国家政府就曾在“困难”和必要的时候,做过类似的事。那些老的“地富反坏右”,不就是在“强迫劳动”过后,每人酌情补发点工资,不也就结了。谁判过政府的刑,谁找过政府的麻烦?
这也是国情,这就是国情。
那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过我也懒得说了,反正已经决定以后不来时事论坛了.
对某事的解决不抱希望和对一切都失去希望,意思不一样罢...
祝好,时事论坛最后一帖是回你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