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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日?握??嗟氖〖?以上行政?^? -- 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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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日?握??嗟氖〖?以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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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後,日本帝??主柳者不?嗲??孜???钌土,?K扶持??多?握??嘧??殚g接治理的工具。呃些?握????榱私y治需要,常??更所???^域的行政?^??,胗著抗???倮??????⊥觯?所韵置的行政?^??建制往往因此埋?]於故籍中。剐者在此???谓榻B日?握??嗟男姓??^??篦系陪建制。以下?⒁????M政?嗉巴??握????刹糠莘??e介铰之。

    一、???M洲??

      ???M於一九三二年二月十六日初以「?|北行政委?T??」名柳宣布「??立」?r,沿用原有??民政府?|北政?瘴??T??的架??,保留奉天(原唿??省)、吉林、黑??江、?岷铀氖〖??|省、配安?商??e?^建制,?⒃??c??市改名?榉钐焓校?同?r增韵樘春特?e市,?墒薪灾??凫??巍??|北行政委?T??」。後???|省特?e?^更名?楸??M特?e?^,?K?⑴d安特?e?^改制?榕d安省,其下韵?|、北、南三分省,?K???岷邮”辈???入配安省,韵?榕d安西分省。胗著前清咪帝溥?x登基?椤??M洲帝??皇帝」,???M於一九三四年十月一日?⑵湫姓??^全面改???槭?四省二特?e市的局面。其中依???M管理?C晷的不同,可分?橛擅裾?部(後改?????站郑黄溽??闳肟????d,改?榈胤教?)管??之奉天、逯荨??I江、安?|、殓?u、黑河、三江、??江、吉林、?岷邮?省及新京(原樘春市改名)、哈???I?商??e市,以及?w蒙政部(後改?槊烧?局,其後再改?榕d安局)管??之配安?|、配安西、配安南、配安北等四省。後又於一九三七年增韵牡丹江、通化,一九三九年增韵?|安、北安,一九四一年增韵四平等五省,?K於一九三七年?⒐????I由特?e市降?槠胀ㄊ小:嫌??槭?九省一特?e市。

      ???M於省、胯、旗韵立公署治理,皆?橐患?地方政府,但黑河省所?僦?胯公署?H?樵?省公署的派出?C??。特?e市及普通市?t韵立市政府久理市政,但海拉??、?M洲里?墒兄辉O立市政管理??。胯下韵「街」陪「村」,其中「街」定位?樽际校?四平市就是由街升格?槭械闹?名例子。

      ?榱遂?固???M的??界安全,兼以治理少?得褡宓??^,???M於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一日在省之上再韵立??省。一是?⑴d安局所管之配安?|、配安西、配安南、配安北等四省合???榕d安??省,二?⒛档そ?、?|安、殓?u等三省合?????|?M??省,韵??省公署治理。配安??省成立後,除保留配安北省建置外,鹞下之配安?|、配安西、配安南等三省改制?榈??^,韵地?^公署治理。?|?M??省?t裁撤牡丹江省,直??原牡丹江省???^,保留?|安、殓?u?墒〗ㄖ啤M??r?K分?槲???行政?f阻?^,韵置地?^行政?f阻??,除??省自成一?^外,其鹞十二省各???槿??^。

      ???M所韵的??省中,配安??省可真是蒙古族的自治?^,而?|?M??省?t被?????槿毡救思俺?躜人「拓殖地」,除了殓?u省本就是朝躜族聚集?^外,?|安省及牡丹江省?t有????地移入日本移民。由於呃?煽?省都??有特定任?眨?其??省樘地位略高於一般省樘。一九四五年五月再???|?M??省分???|?M省及殓?u省。同年六月一日??施行政???嘀疲?奉天、?|?M、吉林、?I江等四??行政?f阻?^的中心省份,取得指?]?^?绕渌?省份的?嗔Α?

      胗著日本???⊥督担?中??收???|北地?^。由於???M靳治?r殓钊久,?楸苊庠斐蛇^大蓄?簦?兼以????「矿小省?^」方案,??民政府除?岷邮』??驮???境外,原?t上?????M省份?墒????橐皇 7钐臁㈠州???檫|??省,安?|、通化???榘??|省,四平、配安南省???檫|北省,吉林、殓?u???榧?林省,牡丹江、?I江???樗山?省,三江、?|安???楹辖?省,北安、黑河???楹邶?江省,??江省改?槟劢?省,配安?|省、配安北省???榕d安省。另一方面,配安??省的蒙古族亦於抗???倮?後,自行成立「?|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橥?後?让晒抛灾??^的成立奠基??路。

    ???M省??以上公署聆地表

    省名

    公署聆地

    省名

    公署聆地

    省名

    公署聆地

    奉天省

    奉天市

    (?c??)

    通化省

    通化胯

    殓?u省

    延吉胯

    逯菔?

    逯菔?

    安?|省

    安?|市

    (丹?|)

    吉林省

    吉林市

    三江省

    佳木斯市

    牡丹江省

    牡丹江市

    北安省

    北安胯

    ?|安省

    ?|安市

    (密山)

    ?I江省

    哈???I市

    黑河省

    黑河胯

    四平省

    四平市

    ?岷邮?

    承德胯

    ??江省

    ?R?R哈??市

    黑??江省

    ?R?R哈??市

    北?M特?e?^(?|省特?e?^)

    哈???I市

    配安特?e?^

     

    配安?|省

    扎添屯

    配安西省

    大板上

    (巴林右旗)

    配安南省

    王???R

    (?跆m浩特)

    配安北省

    海拉??市

    配安??省

    王???R

    (?跆m浩特)

    ?|?M??省(?|?M省)

    牡丹江市

    奉天市

      新京特?e市(樘春特?e市)

      哈???I特?e市

     

    二、汪????民政府

      日本??轾侵?孜??|北地?^後,步步向晷?冗M逼,先後成立「冀?|防共自治政府」、「蒙古??政府」、「乓?r政府」(北京)、「居新政府」(南京)、「察南自治政府」、「?x北自治政府」、「蒙古??盟自治政府」等?握??啵?但所用之?h奸皆?o足?蛱?召力能哌成日??「以攘制攘」的目的。直到汪兆??叛??後,方由汪兆??於南京成立?巍???民政府」,?⒂??伪本?「乓?r政府」改制的「攘北政?瘴??T??」,以及由「蒙古??盟自治政府」合?恪覆炷献灾握?府」及「?x北自治政府」而成立的「蒙疆??合委?T??」(後改名?椤该山???合自治政府」,其後又於一九四一年八月四日改费「蒙古自治邦」)靳合起?怼?

      汪?巍???民政府」名柳上腠靳有?巍溉A北政?瘴??T??」及?巍该山???合自治政府」,然事??上?H直??江趟、淮海、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V?|等省,及南京、上海、?h口、?B樵(一九四三年三月六日韵置)等特?e市,且除了江趟、淮海、安徽三省形?葺^?橥暾?外,其他省?^往往?H?子猩??悼h。?巍溉A北政?瘴??T??」管??河北、河南、山?|、山西四省及北京(後改回北平)、天津、青?u等三??特?e市;?巍该山???合自治政府」?t管??巴?┧?拉、察哈??、遽林郭勒、?跆m察布、伊克昭等五??盟陪察南、?x北?烧??d,合??七??省???挝弧?

      汪?巍??稳A北、?蚊山?三???握??啾舜霜?立,反??在行政?^??篦系上,三者也有相??明锢的差??。汪兆???榕c寿中正??正靳,其?握?府篦制完全模仿??民政府的酵??架??,由省管理胯、市,部份省?^?t在省胯之殓韵置行政督察???^,但海南?u特韵「??管?^」?w於?V?|省管??。另外,上海市除了市?^外,尚管??附近上海、南?R、奉亵、川沙、嘉定、??山、崇明等胯,呃是咿去??民政府所未?裼玫拇胧?。

      ?巍溉A北政?瘴??T??」酵成份子多?楸毖筌?轾鹞孽,因此完全恢?捅毖笳?府?r代省下??道、道下靳胯的行政?^??篦系。其中河北省下??保定、燕京、冀?|、津海、渤海、真定、??德、冀南等八??道及真勃特?e?^(道??),河南省下??豫?|、豫北等二??道,山?|省下????南、?|乓、武定、青州、登州、纫?H、泰安、????、曹州、沂州等十??道,山西省下??河?|、雁樵、冀??、上?h等四??道。各道下??胯及普通市,但山?|省的登州道?t??有威海徐、??口?尚姓??^(胯??)。另外,青?u特?e市除市???^外,亦??您、即墨等?煽h。

      ?巍该山???合自治政府」?t以?巍该晒怕?盟自治政府」的五??盟?楹诵模?另加上察南、?x北????由「自治政府」改制的「政?d」。盟下??旗陪市,政?d下??胯陪市。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起?伞刚??d」皆改制?槭。?察南政?d改?椤感?化省」,下????家口市及孺全、宣化、?寻病????怼???晷、赤城、延?c、蔚、涿鹿、??原等十胯;?x北政?d改?椤复笸?省」,下??大同市及大同、?讶省㈥?高、天??、??源、?V爨、爨邱、朔平(右玉)、山??、??、朔、左??、平??等十三胯。

      汪????民政府尚??有一些省??特?^,例如浙?|行政公署、趟北行政公署及趟淮特?e行政?^。浙?|行政公署於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成立,下??鹞姚、奉化、慈厍、象山、鄞、??海等六胯,至一九四三年三月三十日?闳胝憬?省,成?檎憬?省第一行政督察???^。

      趟北行政公署及趟淮特?e行政?^?t是汪???榕c?巍溉A北政?瘴??T??」???Z地毙而成立。在一九四二年以前,江趟省樘江以北皆???巍溉A北政?瘴??T??」所管理,汪???H控制樘江以南各胯市。?榱??⒃?地见??入旗下,汪?蜗褥兑痪潘囊荒晔?一月於泰胯成立「趟北行政公署」,靳??地?榻?趟省樘江以北之泰、江都、六合、浦??、?x徵、泰配、靖江、南通、海樵、???|、如皋、?|台、配化、高噍、?}城、????等十六胯,?K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後?捍?管「徐海道」及安徽省淮北地?^;再於同年一月二十四日??江趟省的徐州市及泾山、赜、沛、簇山、邳、??、宿喵、睢??、?|海、灌??、沭??、谕榆、泗??、淮安、淮??、?i水、阜??等十七胯(原徐海道),以及安徽省的宿、泗、爨璧、亳等四胯(原淮北地?^)?椤柑K淮特?e行政?^」,後又於一九四四年二月一日??「趟淮特?e行政?^」改?椤富春J 埂!柑K北行政公署」完成咿渡任?蔗幔?於一九四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闳虢?趟省,成?榻?趟省第一行政督察???^。

      ?榕浜先哲??绦小??喙病埂钢伟病棺??穑??巍溉A北政?瘴??T??」亦先後成立第一直??行政?^及冀?|行政公署。「攘北政?瘴??T??第一直??行政?^」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河北省??出永清、霸、安次、固安等四胯成立,做?椤??喙病拐????????^,成立後日?卧u估「成效良好」,故?Q定逐步在攘北??施「?U省存道」,首啉者?榭谷找庾R??烈的河北省冀?|道。冀?|道於一九四四年七月改制?橹????巍溉A北政?瘴??T??」的「冀?|行政公署」,下??原冀?|道的唐山市及隆配、遵化、玉田、?T、?菲健⒉?黎、币??、喵安、????、乓榆、赜??等十一胯。攘北第一直??行政?^及冀?|行政公署皆至抗???倮?後方撤湮。

      抗???倮?後汪?渭捌渌????^域所改??的行政?^由於?r殓短?海?除了?蚊山?所??之宣化省及大同省合?????x察冀???^之察哈??省外,?ν?後行政?^???K未留下太大影??。其中汪?握??嘣O立淮海省之佩,催有值得?F今?⒖冀桤R之??,不能因其成立???C不良而完全予以否定。

    汪?问〖?以上行政?^政府聆地表

    行政?^名

    政府聆地

    行政?^名

    政府聆地

    攘北政?瘴??T??

    北京市

    蒙疆??合自治政府(蒙古自治邦)

    ??家口市

    河北省

    保定胯

    河南省

    檫封市

    山?|省

    ??南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宣化省(察南政?d)

    ??家口市

    大同省(?x北政?d)

    大同市

    江趟省

    趟州市

    浙江省

    杭州市

    安徽省

    蚌埠市

    江西省

    九江胯

    湖北省

    武昌胯

    湖南省

    樘沙市

    ?V?|省

    ?V州市

    淮海省(趟淮特?e行政?^)

    徐州市

    浙?|行政公署

    鹞姚胯

    趟北行政公署

    泰胯

    冀?|行政公署

    唐山市

    攘北政?瘴??T??第一直??行政?^

    永清胯

    巴?┧?拉盟

    厚和市

    (呼和浩特)

    察哈??盟

    ??北胯

    遽林郭勒盟

    ??子?R

    ?跆m察布盟

    百爨?R

    伊克昭盟

    伊金霍拉

    北平特?e市(北京特?e市)

     

    天津特?e市

      青?u特?e市

     

    南京特?e市

      上海特?e市

     

    ?h口特?e市

      ?B樵特?e市

     

    --------------------------------------------------------------------------------

    ?⒖???目:

    1. 申?竽觇a????部,《申?竽觇a》,上海:申?笊纾?1944年,??359~364,383,432,1229~1230。

    2. ??立?|北大?W,《?|北要盂》,三台:??立?|北大?W,1944年8月,??134~163,169~210。

    3. ?S朝茂诅,《大?鹌陂g攘北「治安」作?穑ǘ?)》,胚北:??防部史政??诅局,1988年6月,??118~126,346~347,522~523,594~596。

    4. 王承顿??,《中???|北?S陷十四年史局要》,北京:中??大百科全??出版社,1991年12月,??97,255~257,475~476。

    • 家园 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同盟条约(1943年10月30日)

      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同盟条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及

      大日本帝国国民政府

      期望两国互为善邻,尊重其自主独立,并紧密协力而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大东亚,俾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并坚定决心,铲除对此有障害之一切祸根,协定如下: .

      第一条 中华民国及日本因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之关系,应互相尊重其主以及领土,并于各方面讲求互助敦睦之方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及日本国为建设大东亚并确保其安定起见,应互相紧密协力,尽量援助。

      第三条 中华民国及团本国应以互惠为基调,实行两国间紧密之经济提携。

      第四条 为实施本条约所必要之纲目,应由两国该管官宪间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 自本条约实施之日起,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即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签订之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连同其一切附属文书,一并失效,

      第六条 本条约自签订之日起实施之。

      下列签字者各奉本国政府正当之委任,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昭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订于南京,以中文及日文各缮本条约二份。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谷正之

      附属议定书

      当本日签订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同盟条约时,两国全权委员议定如下:

      第一条 日本国约定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撤去其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日本国军队。

      日本国根据北清事变北京议定条款,及其有关之文书所有之驻兵权概予放弃。

      第二条 本议定书应与条约同时实施之。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将本协定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昭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订于南京,以中文及日文各缮本议定书二份。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谷正之

    • 家园 日满华共同宣言

      日满华共同宣言

      1940年11月30日

      大日本帝国政府

      满洲帝国政府及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来的特质,在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的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以此为核心,对整个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发表宣言如下:一、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和领土。

      二、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为了实现三国间以互惠为基础的一般合作,尤其是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在各方面采取必要的一切手段。

      三、日本国、满洲国及中华民国,根据本宣言的宗旨,迅速签订协定。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签订。

      [署名略]

      (原载〔日〕原田熊雄《西园寺公与政局》第8卷,1952年岩波书店版)

    • 家园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及附属秘密协约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及附属秘密协约

      (1940年11月30日签订于南京)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

      为此订立规定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应加以杜绝。

      第二条 两国政府关于文化的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力。

      第三条 两国政府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利的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活动,共同负防卫之责。

      两国政府为完成前项目的起见,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的情报、宣传等,紧密配合。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 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

      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地区。

      第六条 两国政府基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原则,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应实行两国间紧密的经济合作。

      关于华北及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是国防上必要的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国紧密合作,加以开发;关于其他地区内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前项资源的利用,应考虑中华民国的需要,而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积极提供充分的便利。

      两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发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给两国间的物资。两国政府对于增进长江下游地区的通商贸易,及日本国与华北及蒙疆地区间合理供给物资方面,尤应紧密合作。

      日本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的产业、金融、交通、通讯等的复兴与发展,应依据两国间的协议,对中华民国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协作。

      第七条 随本条约所规定的日、华新关系的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为日本国臣民的居住和营业,应开放其本国领土。

      第八条 两国政府关于为完成本条约的目的所必要的具体事项,另行订约。

      第九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之。

      作为证据,下列签字人名奉本国政府的正式委任,在本条约上签字盖樱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签订,以日文和汉文缮成本条约各二份。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印

      注:原标有“一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实施,一九四○年十二月二日公布”两句。

       

      附属议定书

      当本日签订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时,两国全权委员协定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谅解日本国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目前正在继续进行的战争期间,随着上述战争的进行而产生的某种特殊事态。并谅解日本国为完成上述战争的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前项特殊事态,纵在战争行为继续中,在不妨碍完成战争行为目的的范围内,应按形势的演变,根据条约及附属文书的规定调整之。

      第二条前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等所办事业,已由中华民国政府继承者,暂时维持现状。由此,上述事业中应调整而尚未调整者,应随事态所允许,由两国间协议,根据条约及附属文书的规定,迅速调整之。

      第三条除根据本日签订的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及两国间的现行约定而驻扎日本军队者外,其余日本军队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结束战争状态时开始撤兵,并应在治安确立后的二年内,撤退完毕。中华民国政府在此期间,应确实保障治安。

      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应补偿日本国臣民自事变发生以来,在中华民国因事变所受的权利、利益的损害。

      日本国政府应与中华民国政府协作,以救济因事变而产生的中华民国的难民。

      第五条本议定书与条约同时实施之。

      作为证据,两国全权委员于本议定书上签字盖樱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于南京签订。本议定书以日文及汉文缮成各二份。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印

       

      日华两国全权委员间关于附属议定书

      谅解事项

      当本日签订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时,有关上述条约附属议定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两国全权委员间达成以下谅解:第一,中华民国的各种征税机关,现因军事上的需要而在特异状态中者,应本着尊重中华民国财政独立的原则,迅速设法调整之。

      第二,现在由日本国军管的公营私营工厂、矿山及商店,除敌资产业及军事上需要等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者外,应依合理的方法,迅速谋求必要的措施,移交中华民国方面管理之。

      第三,日、华合办事业,在固有财产的评价、出资比率以及其他方面需要修改者,根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谋求矫正措施。

      第四,中华民国政府有统制对外贸易的必要时,当自主实行之。但不得与条约第六条日、华经济合作的原则相抵触。

      又在事变继续期间,上述统制应与日本国方面协议之。

      第五,关于中华民国的交通、通讯事项需要调整者,根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在事态许可范围内,迅速设法调整之。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于南京签订。本谅解事项以日文及汉文缮成各二份。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印

       

       

      附属秘密协约

      在本日签订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时,与上述条约成为统一整体,两国全权委员签订以下各条协定:第一条根据条约第五条的规定,日本国应将必要的舰艇部队驻扎于长江沿岸特定地点和华南沿海的特定岛屿以及有关地点,日本国舰艇得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的港湾水域自由出入、停泊。

      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为确保两国共同利益,认为有必要维持中国海的航线,保护它的安全,并根据条约第五条的规定,约定:按照两国间另外的协议决定,在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以及有关地点,进行紧密的军事合作。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约定允诺:两国紧密合作,筹划开发厦门和海南岛及其附近岛屿的特定资源,特别是国防上必需的资源。关于以上的资源的利用,应考虑中华民国的需要,中华民国政府应对日本国和日本国臣民积极提供充分的便利,特别应满足日本国国防上的要求。

      第三条两国政府在两国间全面恢复和平的时候,或在此以前的适当时期,经过协议,公布本协约。

      第四条本协约与条约同时实施之。

      作为以上的证据,两国全权委员在本协约上签名盖樱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签订,本协约以日文和汉文缮成各二份。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印

       

      附属秘密协定

      在本日签订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时,两国全权委员签订以下协定:第一条两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的共同利益,确保东亚的和平,约定:进行以相互合作为基础的外交,在对第三国的关系上,不采取与此相违反的一切措施。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约定:对驻扎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日本国军队所驻扎地区和有关地区内的铁路、航空、通讯、主要港湾和水路等等,按照两国间另外的协议决定,答应日本国有关军事上必要事项的要求。但在平时,应尊重中华民国的行政权和管理权。

      中华民国政府约定:对于前项的日本国军队,按照两国间另外的协议决定,提供军队驻扎所必要的各种便利。

      第三条两国政府在必要时,应经过协议,将本协定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公布。

      第四条本协定与条约同时实施之。

      作为以上证据,两国全权委员在本协定上签名盖樱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签订。本协定书以日文和汉文各缮成二份。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印

      (选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 家园 《日支新关系调整纲要》

      1939年12月30日,大汉奸汪精卫和日本帝国主义在上海签订包括同年缔结的《日汪密约》和关于成立伪政权问题的换文。《日汪密约》主要内容为:一、割让中国东北给日本,将蒙疆、华北、长江下游和华南岛屿,定为“日支强度结合地带”,由日军长期占领。二、伪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由日本顾问或职员监督。三、伪军和伪警察由日本供给武器并加以训练。四、伪政府的财政经济政策和工农交通事业由日本控制,一切资源由日本任意开发。五、禁止一切抗日活动。其它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日本支持汪精卫组织伪政权,并对伪政权的有关贷款、税收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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