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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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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知其然,还得知其所以然

                  "而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也就是说所有不能确认的情况,都应该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判定。所以在第一阶段的情况是迷的情况下,那依据法律原则,需要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定。"

                  这段话,你所描述的,如果没有限制和范围说明,在世界上主要司法体系内都是不成立、不存在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同样有其使用范围。被告作肯定性辩护时,所有疑点归被告原则是不适用的。而被告作正当防卫辩护的情况,正是属于肯定性辩护的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检方起诉gz二级谋杀,gz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这个时候,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不适用于gz。一切要以当庭证据为准。至于在缺失证据的基础上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存在多种可能性。

                  你的几个帖子,从一开始的以先动手为标准,当你也承认了双方都有先动手的可能后,再转移到以双方动手的结果来希望证明z先动手,

                  最后来到错误的使用一切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你的论述过程让我想到我的一个老师。那位老师很严谨,学生互相抄袭课业是得不到分数的。因为尽管题目是一样的,答案也一样,不过只要过程不合理,想得分是不可能的。

                  “你怎么知道不是芝麻人只是很正常地上前询问,药性发作的马丁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始毒打对方?“

                  我知道什么不重要,gz同样具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这个是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探讨检辨双方的行为和证据,探讨得失,这是我关注的地方。已经定型的带有情绪化的观点,那是一种诉讼文化相关,可已经不构成在虚拟空间进行案件探讨的氛围。

                  • 家园 这个贴不来就不是想讨论法律的优劣得失

                    在美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这个判决没有问题的(你打这么多无关的比方其实没有什么用,实际上还是无法反驳我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没有问题的。)

                    正当防卫的辩护,芝麻人确实要提供理由说明他有危险,有开枪的必要。但是这个举证的责任也轻过检方要判罪的责任。

                    而前面起冲突,芝麻人则不需要证明他没有责任。“疑点归被告”在这种条件下仍旧是成立的。至于其他有不成立的情形,本来这个讨论就是就本案而言的。

                    我倒是觉得你过于情绪化了,你答不上来不重要,但没有人答得上来就重要了,既然你不知道,大家都不知道, 既然有不是芝麻人先动手的相当的可能性,那就不可以用臆测来判罪。

                    至于得失, 那来自于法律体系本身的优劣,这个问题其他地方探讨得已经很多,而不是这个贴主要想讨论的,这里主要想讨论的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个判决是不是不正常,是不是种族歧视的结果,我的看法是这是一个严谨,正常的判决。

                    在有多种可能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判有罪,有冤枉好人的可能,判无罪,有放跑罪犯的可能。美国的宁纵晤枉,不是什么诉讼文化,而是法律思想,乃至立国思想上根本的不同。

                • 家园 也就是说,即使倒过来马丁把GZ杀了,那也是无罪?

                  事实上,在该案中,枪杀的事实是铁证如山,并无任何疑点.

                  陪审团要辨别的只是故意谋杀、过失杀人和正当防卫这三者到底是哪个的问题。

                  而按照该案如今的判法,以后所有二人间发生的凶杀案,都可以援引该判例,凶手无罪。

                  • 家园 对拉,你也知道正当防卫是可能性之一

                    对吧,如果这个就是事实呢?

                    所以“枪杀的事实是铁证如山,并无任何疑点",并不构成判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充分证据。

                    美国的法律原则,并不是三个可能,找一个最大的判刑就是了,或者根据可能性大小,受伤程度然后加权平均来判刑,而是要能确定(beyond resonable doubt)是属于某种情况才能判罪。

                    何况Z提出的不是他一个人讲的故事,而是有证据有证人的,虽然不能 100% 重建 整个过程,已经足够地让陪审团相信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大于其它的可能,更不要谈确定是属于后两种情况了, 因此 He walks free。

                    这里的法律原则就是在没有充分证据决定被告有罪的时候法庭不判罪,这个在逻辑上不是很清楚么?

                    正当防卫的案件,在美国一向就是这么判的。这个谈不上什么先例。

                    至于反过来马丁把GZ杀了,那要看警方是不是能找到马丁故事漏洞。

                    这个案子,GZ证明了他受到可能致命的攻击,检方没有证据证明他对冲突负有法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成立,

                    马丁如果能有这样的证明,那正当防卫也就成立。

                  • 家园 马丁反杀Z的话能找到正当防卫的依据么?

                    就因为Z跟着他?

                    Z正当防卫的依据很充分,因为马丁暴打他。只要找不到马丁打人的合法理由(即打人也是出于正当防卫),Z的正当防卫就没问题。

                    而按照该案如今的判法,以后所有二人间发生的凶杀案,都可以援引该判例,凶手无罪。

                    =====================

                    两人之间发生的凶杀案,被害人都暴打嫌疑人?

                  • 家园 美国每年正当防卫判无罪的多了去了

                    你以为这是第一起枪杀的正当防卫案吗?

                    用枪正当防卫的案件每年很多很多了。还用得着引用这个判例。以前有过的判例如山一样多。

                    • 家园 判正当防卫的当然多了去了

                      但是很少见到被害者无犯法行为且只有二个人的情况下,加害者无罪的。

                      如果加害者是个警察还有点道理,但GZ连警察都不是。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美国,某天因为别人跟踪你(可能要抢劫你),然后你作出强硬反应,最后对方拨枪把你打死,如果没有其他目击者,完全可以引用该案例,判对方无罪!

                • 家园 无法证实无法复原事实,就应按损害结果对杀人者制裁。杀人无

                  罪,而且是白人无故跟踪在先,贴身开枪在后----一个30岁的保安,不能避免与17岁少年的深夜对峙,并造成紧张升级,一枪击毙对方……从情从理上,绝说不过去。

                  这个保安连业主都算不上,黑人倒是合法的访客----此例一开,恐怕美国高官、富翁的保安几百米外狙击无辜路人“合法避免侵害”,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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