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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一、从豊到禮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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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3.

      亲迎是当时婚礼中重要的一步,但不一定每次都有这一步,如果举行,在《仪礼士昏礼》中则有极具体的规定,要在正堂和祖庙举行一系列仪式,包括应该出席的人以及各人乘什么车穿什么衣服站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麻烦得很。当然,那还只是“士”的婚礼,要是大夫的婚礼,亲迎起来就会更加隆重,会有军队出场。

      当公元前五四一年(楚郏敖四年,郑简公二十五年)的时候,楚国执政的令尹公子围(此人不久之后就杀掉了楚国的国君郏敖,自立为王,史称楚灵王)要娶郑国公孙段家(丰氏姬姓)的闺女,公子围的官大,排场也大,带了大批军队前来下聘,本来应该请他住在城内的宾馆,可郑国人害怕,就请他住到了城外面。

      郑国和楚国相距遥远,下聘以后马上就要亲迎,楚人准备了盛大的亲迎队伍,都是公子围带来的军队。可郑国掌权的子产不放心,让行人子羽对楚人说:“我们郑国是小地方,容不下贵国盛大的仪仗,还是在城外筑个坛代替丰家的祖庙来完成亲迎的仪式吧。”

      郑人的请求当然偏离了“仪”的规定,于是楚国人不干了,公子围让大宰伯州犁回答说:“贵国国君施惠于敝国的大夫‘围’,赐给‘围’丰家的女儿主持家务。‘围’来之前在祖庙郑重地举行了祭祀仪式,向先君庄王和共王报告了此事。要是贵国在野外完成这个赐予,那就是将贵国国君的赏赐抛弃在荒草之中了,也会让敝国的大夫没有脸面与同僚站在一块。不但如此,还使敝国的大夫欺骗了先王,也就没有资格再辅佐敝国的国君。还有什么比这更不像话的呢?你们看着办吧。”

      尽管楚人振振有词,可子羽回答说:“小国最大的罪过就是有恃无恐(而非失仪),小国本来是要靠大国保全自己的,谁能想到大国会包藏祸心呢?小国一心依靠大国却倒了霉,别的诸侯国也会看在眼里,将来贵国国君的命令就不那么容易推行下去了,我们这是在为贵国着想啊。敝国本来就是贵国的驿站而已,又怎敢吝惜丰家的祖庙呢?”

      公子围的助手伍举(伍子胥的祖父,又称椒举)知道郑人有了准备,就出来打圆场,请求“垂櫜(gāo)而入”,就是军队在进城时把装兵器的口袋都挂起来,以示没带武器,郑人这才答应他们入城亲迎。

      这里表现的是《左传》作者一个观点,如果有政治上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不管“仪”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合于“礼”的精神。

      下面是《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段:

      元年春,楚-公子围聘于郑,且娶于公孙段氏。伍举为介。将入馆,郑人恶之,使行人子羽与之言,乃馆于外。既聘,将以众逆。子产患之,使子羽辞,曰:“以敝邑褊小,不足以容从者,请墠听命。”令尹命大宰伯州犁对曰:“君辱贶寡大夫围,谓围将使丰氏抚有而室。围布几筵,告于庄、共之庙而来。若野赐之,是委君贶于草莽也,是寡大夫不得列于诸卿也。不宁唯是,又使围蒙其先君,将不得为寡君老,其蔑以复矣。唯大夫图之。”子羽曰:“小国无罪,恃实其罪。将恃大国之安靖己,而无乃包藏祸心以图之?小国失恃,而惩诸侯,使莫不憾者,距违君命,而有所壅塞不行是惧。不然,敝邑,馆人之属也,其敢爱丰氏之祧?”伍举知其有备也,请垂櫜(gāo)而入。许之。(《昭元年传》(p 1199)(10010101))

      • 家园 “请墠听命”,其实只是个谈判策略,

        甲开出的初始要价是A+,

        乙对应的初始要价就必须是A-,

        在A-和A+之间综合各种约束条件进行试探和谈判,才能到达A。

        子产走第一步时(派子羽做使者传话),已经备好了第二步(加强守备),算好了第三步(双方的bottom line)。在他的位置,维护郑国国家安危为第一职责,他做了其该做的事情,是为有礼,最后的结果也并没有破坏婚礼的礼仪,这不仅仅是懂礼,而且懂权。

        另外,子羽说“小国无罪,恃实其罪”,你解释为“小国最大的罪过就是有恃无恐(而非失仪)”,我觉得可以再商榷,我理解是说,“小国本身没什么过错,错就错在(把国家安危都)依赖于大国(的庇护,自己却不做任何防备)。”隐含的就是我们不会犯这种错,这恐怕也是伍举推知郑国有备的主要原因。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2.

      郑庄公是一代霸主,他的几个儿子也很有出息,尤其是他的太子公子忽(大子忽,后来的郑昭公),这公子忽人长的精神,又能干,就有不少准老丈人看上了他。

      先是齐僖公要把自己的妹妹文姜嫁给他,他没答应。人家问他为什么,他回答说:“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意思是说各人有各人相配的对象,齐国这样的大国,我是配不上的。《诗》里说了:“自求多福。”我的命运靠我自己掌握,不能靠大国援助。

      没过多久,这位公子忽被他父亲郑庄公送往周天子的朝廷那里作质子,在那里公子忽又被陈国国君陈桓公看上了,要把女儿嫁给他,他同意了,再经过郑庄公批准,定下了这门亲事。第二年,公子忽亲自去陈国迎娶这位新娘,没等回到国内祭告祖宗,半路上,两个人就睡到了一起,送亲的陈国大夫陈鍼子对此很不以为然,批评说:“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他是说这样不能算是真正的夫妇,对自己的祖宗不说真话,不合于“礼”的精神,这种夫妇的后代是没有前途的。

      后来,公子忽领兵支援齐国与戎人作战,打败了戎人的军队,齐僖公又想把别的宗女嫁给他为妾,他坚决拒绝了。郑庄公的亲信祭仲劝他说:“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祭仲是说:你一定要把她娶回去,咱们的国君有不少女人,你要是没有外援,在郑国立不住,可有三个公子都盯着国君的位子呢。公子忽也不听。

      有人问公子忽为何拒绝,他说:“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他的意思是:我这回是来救援齐国的,要是娶了妾回去,变成领兵出征是为自己搞女人了,老百姓会怎么看我?公子忽到底通过郑庄公辞掉了这门婚事。

      至于没能嫁给公子忽的文姜,后来嫁给了鲁桓公,由于她在家时就与自己的哥哥齐僖公私通,嫁人后还旧情未了。当鲁桓公出访齐国时,文姜也跟着前往,与齐僖公重叙旧情,被鲁桓公发现,把她痛骂一顿。结果文姜找齐僖公告状,齐僖公一怒之下,派人把鲁桓公杀了。公子忽没接文姜这个烫手的山芋,可谓有先见之明。

      不过当郑庄公死后,终于如祭仲所预见的,由于公子忽没有外援,当了郑国国君没几个月就被赶走,经过与自己的弟弟公子突(后来的郑厉公)反复争夺,到底他的后代没能在郑国立住。

      无论是郑昭公(公子忽)还是鲁桓公,下场都不太好,《左传》作者认为这都是由于他们的婚姻出了问题,由于当时的婚姻关系也是政治的重要部分,所以也需要由“礼”来管着。至于如何总结经验教训,小国怎样利用婚姻关系得到大国的帮助,则见仁见智。所以《左传》中的“礼”远比《仪礼》中的“礼”复杂,只能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了。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些段落:

      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昏。(《隐七年传》(p 0055)(01070701))

      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隐八年传》(p 0058)(01080401))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桓六年传》(p 0113)(02060403))

      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桓三年传》(p 0096)(02030001))

      会于嬴,成昏于齐也。(《桓三年传》(p 0098)(02030201))

      公子翚如齐逆女。(《桓三年经》(p 0097)(02030005))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桓三年传》(p 0098)(02030501))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桓三年经》(p 0097)(02030006))

      齐侯送姜氏于讙,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桓三年传》(p 0098)(02030601))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桓三年传》(p 0098)(02030701))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桓六年传》(p 0113)(02060403))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桓十年经》(p 0127)(02100003))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桓十年经》(p 0127)(02100004))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桓十年传》(p 0128)(02100501))

      初,北戎病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王爵也。(《桓十年传》(p 0128)(02100502))

      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桓十一年经》(p 0129)(02110001))

      十一年春,齐、卫、郑、宋盟于恶曹。(《桓十一年传》(p 0130)(02110101))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弗从。(《桓十一年传》(p 0131)(02110301))

      • 家园 以前读《左传》,关于子忽拒婚,写过一点笔记:

        这一章还记载了“齐大非偶”的故事,里头君子对郑太子忽的言行的评价很有意思,说是“善自为谋”,意思是说他只为自己的名声或为人考虑,却不能为国家考虑,因为当时郑国的大臣祭仲劝他说“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也就是说:你必须得娶齐国的公主啊。你老爸的小老婆们太多。你没个强有力的岳丈,估计这王位保不住,你那三个弟弟可都能够当国王的啊。)。郑太子忽感觉应该是比较耿介清高的人,很爱惜羽毛的样子。后来果然给自己埋下了祸根,他即位之后,他弟弟子突(是个一等一的军事家)借助宋国的力量夺取了政权。子忽(郑昭公)逃亡到卫国。

        但是子突(郑厉王)是借宋国的军力夺取的政权,即位之后,宋国就一直向郑国需索无度,宋国在郑国培养的代理人就是祭仲。九年以后(桓公十五年),子突无法忍受宋国的需索,决定派祭仲的女婿雍纠杀祭仲。但是这件事被祭仲的女儿知道了,于是她女儿问母亲:

        “父与夫孰亲?”

        她母亲回答说:“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

        于是祭仲的女儿就告诉了祭仲其丈夫的阴谋。结果祭仲杀了女婿雍纠,郑厉公逃亡到蔡国,子忽又回到郑国做国君。

        从厉王的遭遇也可以见出子忽“齐大非偶”的合理性。如果子忽是仰赖齐国的力量稳固了王位,那郑国就很可能受齐国的需索和胁迫,他这个国君肯定当得很不自在。

        在外援和自立两者之间取得或维护一种平衡需要极高的政治智慧,从子忽据婚这件事上就能看出子忽做事情少了点圆融和通达,缺少转圜的余地。这样的人,做体制外人或许可以,但是介入政治之中则常难得善终。果然,他重新做回郑国国君才一年,就被当年他坚决反对/厌恶的大臣高渠弥所杀。高渠弥为其父亲所宠幸,子忽就一直劝阻其父亲任用高渠弥。他回郑国之后,高渠弥就担心子忽会杀他,于是先下手为强,杀了子忽,立子亹(读:伪)为君。历史的记载非常简略,我们可以想见在子忽回国的一年之间,在子忽和高渠弥之间肯定发生了很多不快,或子忽不肯委屈自己的喜恶去做拉拢郑国朝堂来稳固王位的努力,才会令高渠弥最终动了杀机。

        而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最后为子忽复仇地还是齐国人。子忽死后两年(桓公十八年),齐襄公杀子亹,并车裂高渠弥。而齐襄公诸儿就是当初要嫁给子忽的文姜的哥哥。(文姜后来嫁给了鲁桓公,并和其兄襄公私通乱伦。)

        “齐大非偶”可能只是子忽给出的官方拒婚理由,也许子忽和诸儿认识,知道诸儿和文姜的情事,因此出于情和出于礼都不愿娶文姜;又或者诸儿和文姜的八卦当时早在诸侯间悄悄流传,以子忽的骄傲自然不能接受迎娶这样一位妻子。说老实话,子忽、文姜、诸儿的故事,怎么读怎么吊诡,历史的烟尘里不知隐瞒着怎样的本事。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1.

      首先说说上面杨伯峻先生提到的公孙楚聘徐吾犯之妹的事,“徐吾”应该是茅戎族的“姓”,杨先生在《成元年传》“败绩于徐吾氏”《注》中提到:“据孔《疏》,徐吾氏为茅戎内聚落之名,即交战之处。”((p 0782)(08010101)),这里的徐吾犯是郑国的大夫,并非姬“姓”,可能出身于茅戎族,以“姓——部落名”为“氏”。

      当时这位公孙楚(游氏,字子南)年青英俊,已经与徐吾犯的妹妹定了婚,但是有一位非常跋扈的公孙黑(驷氏,字子皙)也看上了徐吾犯的妹妹,又强行向徐吾家纳采并问名(强委禽焉),纳采首先就要向女家送一只大雁,所以叫“委禽”,“委”大体上是送的意思。不过按《仪礼士昏礼第二》,其实“纳吉”和“请期”也是要“用雁”的,这里“纳吉”与“纳采”同属于求婚阶段,估计公孙黑把“纳吉”这一步也已经走了,也可能当时没有这一步。

      对于当时的各诸侯国而言,由于其“封建”的性质,其“国人”尤其是上层“国人”大都是同“姓”的,“同姓不婚”,所以上层人士的婚配对象始终是个大问题。郑国是姬“姓”的诸侯国,而徐吾家是外来户,徐吾犯之妹不属于姬“姓”。所以这次郑国好不容易出了这么个非姬“姓”的美人,那些姬“姓”的公孙们自然眼睛都红了。

      但是徐吾家可惹不起这些公孙们,徐吾犯只好向实际执掌郑国政权的子产报告。不过子产自身的国氏家族也不强大,是依靠在郑国排位第一的罕氏家族的支持而执政的。所以在执政之初,子产处处和稀泥,这一次也不例外。

      子产告诉徐吾犯:“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意思是说虽然这不是你的责任而是国家政治混乱的恶果,但我也没什么办法,你看着办吧。徐吾犯只好硬着头皮想出了一个办法,去告诉那两位公孙,说准备选一天让妹妹见见这两位公孙,由妹妹自己决定要嫁给谁,那两位都不好意思反对,这就定下来了。

      到了那一天,公孙黑又强行把“纳徵”的礼物带来,摆了一院子,自己就打扮得漂漂亮亮,在徐吾家院子里装模作样了一番。他认为不管女家同意不同意,这婚就算定下来了。

      然后轮到公孙楚,他的优势在年青英俊,所以穿了一身戎装,驾着战车就来了。将到徐吾家,战车不停,公孙楚跳下战车飞步进门,手执弓矢,左射一箭,右射一箭,此时战车已驶过门前,他转身一跃上车离去。

      徐吾犯的妹妹在侧房中看过了这两位公孙的表现,评价说:“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她是说公孙黑(子皙)虽然很漂亮,但公孙楚(子南)更有丈夫气概。丈夫像丈夫,妻子像妻子,这才合理。于是徐吾犯的妹妹嫁到了子南家。

      这下公孙黑被激怒了,在外衣里面穿上甲去找公孙楚,想逮个空子把公孙楚杀掉,就可以把徐吾犯的妹妹抢过来了。但是没想到早有人把他的意图告诉了公孙楚,公孙楚拿着戈出来迎接他,把他赶得四处乱跑,一直跑到大十字路口——衝,到底把他砍伤了。公孙黑被砍伤了回来,还要向各位大夫告状:“我好见之,不知其有异志也,故伤。”他不提自己穿着甲去生事,反而说公孙楚没安好心,自己没有准备,所以才受了伤。

      结果子产照例和稀泥,不论是非,只认定公孙楚比公孙黑年青地位低,所以应该负主要责任,就把他流放到吴国去了。在流放公孙楚之前,子产还专门去与公孙楚(游楚)所属的游氏家族族长子大叔打招呼,子大叔支持了子产的决定。子大叔并不聪明,但是在此时表现出了顾全大局的态度,后来他能够继承子产在郑国执政,应该就是发端于此次表态。

      至于公孙黑,这次胡闹没有受到惩罚,他就更加嚣张了,做了很多过分的事,把所有的大夫都得罪了。后来,公孙黑还惦着进一步打压游氏家族,降低游氏家族的地位,由自己别立一族(另立新“氏”)取而代之。公孙黑(驷黑)自家的族长驷带忍无可忍,和各家的大夫们合计,准备把他杀了。子产在乡下听说了,害怕产生动乱,乘传车赶了回来,逼着公孙黑自杀了事,这一场由婚姻纠纷开端的政治斗争至此落下了帷幕。

      子产是《左传》中的正面人物,他上面的那些做法虽然是和稀泥,但是在当时的“封建”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各“氏”族之间都是亲戚,利用亲情解决问题的做法自有其合理性。对于当时的“礼”的原则,有这样一个表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从这句话可以看到,当时的“礼”是建立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的,首先规范的是亲缘关系,甚至君臣关系也是建立在父子夫妇关系这些亲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而公孙黑的做法,前面虽然胡闹,但还没有违反“礼”的重要原则——所谓“顺”,就是对地位比他高的人没有构成威胁,所以子产可以和稀泥。到了后来,公孙黑想跳出自己的驷氏家族,另立新“氏”,还要把另一大家族游氏家族打下去,这属于犯上作乱,大大的不“顺”,子产就不客气了。

      至于婚姻关系,这里“徐吾犯之妹”所说“夫夫妇妇,所谓顺也”也提到了“顺”这个“礼”的重要原则,夫妇关系也是在君臣关系、父子关系之后“礼”所要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的关系。在“顺”这个原则下,第一层是公孙黑虽然“强委禽焉”又“布币而出”,也算走完了订婚的各项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不过最终由于公孙楚从“夫夫妇妇”的角度而言更“顺”, 所以他能抱得美人归。也在这个原则下,第二层则是,公孙楚虽然能抱得美人归,可是由于他不能“尊其贵,事其长”,在“君臣父子”的角度上不“顺”,最终只好远走吴国。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些段落: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chāo chéng)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子皙怒,既而櫜(gāo)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取其妻。子南知之,执戈逐之,及衝,击之以戈。子皙伤而归,告大夫曰:“我好见之,不知其有异志也,故伤。”(《昭元年传》(p 1211)(10010701))

      大夫皆谋之。子产曰:“直钧,幼贱有罪,罪在楚也。”乃执子南,而数之,曰:“国之大节有五,女(汝)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子皙,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其从兄,不养亲也。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昭元年传》(p 1212)(10010702))

      五月庚辰,郑放游楚于吴。将行子南,子产咨于大叔。大叔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彼,国政也,非私难也。子图郑国,利则行之,又何疑焉?周公杀管叔而蔡蔡叔,夫岂不爱?王室故也。吉若获戾,子将行之,何有于诸游?”(《昭元年传》(p 1213)(10010703))

      郑为游楚乱故,六月丁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孙段氏。罕虎、公孙侨、公孙段、印段、游吉、驷带私盟于闺门之外,实薰隧。公孙黑强与于盟,使大史书其名,且曰“七子”。子产弗讨。(《昭元年传》(p 1215)(10010901))

      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叔向问焉,曰:“寡君之疾病,卜人曰‘实沈、臺骀为祟’,史莫之知。敢问此何神也?”子产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其季世曰唐叔虞。当武王-邑姜方震大叔,梦帝谓己:‘余命而子曰虞,将与之唐,属诸参,而蕃育其子孙。’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遂以命之。及成王灭唐,而封大叔焉,故参为晋星。由是观之,则实沈,参神也。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臺骀。臺骀能業(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大原。帝用嘉之,封诸汾川,沈、姒、蓐、黄实守其祀。今晋主汾而灭之矣。由是观之,则臺骀,汾神也。抑此二者,不及君身。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災于是乎禜之;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于是乎禜之。若君身,则亦出入、饮食、哀乐之事也,山川、星辰之神又何为焉?侨闻之,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脩令,夜以安身。于是乎节宣其气,勿使有所壅闭湫底以露其体,兹心不爽,而昏乱百度。今无乃壹之,则生疾矣。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叔向曰:“善哉!肸未之闻也,此皆然矣。”(《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

      叔向出,行人挥送之。叔向问郑故焉,且问子皙。对曰:“其与几何?无礼而好陵人,怙富而卑其上,弗能久矣。”(《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2))

      晋侯闻子产之言,曰:“博物君子也。”重贿之。(《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3))

      秋,郑杀其大夫公孙黑。(《昭二年经》(p 1226)(10020003))

      秋,郑-公孙黑将作乱,欲去游氏而代其位,伤疾作而不果。驷氏与诸大夫欲杀之。子产在鄙,闻之,惧弗及,乘(chéng)遽而至。使吏数之,曰:“伯有之乱,以大国之事,而未尔讨也。尔有乱心无厌,国不女(汝)堪。专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争室,而罪二也;薰隧之盟,女矫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将至。”再拜稽首,辞曰:“死在朝夕,无助天为虐。”子产曰:“人谁不死?凶人不终,命也。作凶事,为凶人。不助天,其助凶人乎!”请以印为褚师。子产曰:“印也若才,君将任之;不才,将朝夕从女。女罪之不恤,而又何请焉?不速死,司寇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昭二年传》(p 1229)(1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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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0.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这是《诗经》中歌唱婚礼的诗歌《桃夭》,其中表现的婚礼色彩鲜明,浓重热烈。但是其实当时“君子”的婚礼还有另一面,严肃严谨的一面。由于当时政治的家族性质,婚姻也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所以也有“礼”管着,也要有严密的“礼仪”仪式,而且不仅仅是婚礼本身的仪式而已,还包括婚礼之前与之后的一系列仪式。所以《礼记昏义第四四》中有:“昏礼者,礼之本也。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按《仪礼士昏礼第二》中的说法,婚礼之前的仪式主要有纳采、纳吉、纳徵、请期四步。而在《礼记昏义第四四》中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礼记》似乎认为婚礼之前的仪式有五步,但实际上纳采的目的就是要问名,从仪式的角度纳采和问名是一步。

      关于《左传》中的“昏礼”,杨伯峻先生有注:古者娶妻必于黄昏,故曰昏礼。据《仪礼士昏礼》,古代结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迎亲)。见于《春秋》及《三传》者,唯纳币。纳币即纳徵。纳币之后,婚姻即订。古谓之聘,如昭元年《传》“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此言“成昏”,即男家已向女家纳币。成有定义,《论语先进》“春服既成”,犹言春服已定。

      也就是说,前三步,纳采(问名)、纳吉、纳徵,是一个整体,是求婚的过程,这三步完成,婚姻就定下来了,以下请期和亲迎则是婚礼本身的一部分。婚礼过后,还有一些仪式,例如回门。以上从订婚、婚礼本身、婚礼之后的各步仪式,《仪礼士昏礼第二》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换什么衣服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复杂繁琐,一般人真记不住,所以要有“相礼”的人,帮助仪式的执行者完成任务。

      不过《左传》作者关心的并不是这些复杂繁琐的仪式,而是在什么条件下执行不执行、或者应该怎样执行这些仪式,这样做了以后对于相关“氏”族有什么影响,有如下几个例子: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三、礼与冠礼 1.

      《左传》中只有两处提到“冠礼”,一处是在《成二年传》中:公元前五八九年(晋景公十一年,楚共王二年,齐顷公十年,鲁成公二年,卫穆公十一年,蔡景公三年,许灵公三年),晋国的郤克率领晋国、鲁国和卫国三国联军在鞌之战中打败了齐国军队,楚国的子重率领楚国、蔡国和许国三国联军来救援。蔡国和许国的国君刚即位没几天,就被他们的大臣弄到了战场上。这两位国君的年纪都很小,都还没到该举行冠礼的年龄。而没举行冠礼,就不算成人,是不应该上战场的。于是在上战场之前,楚国人强行为他们举行了冠礼,还把他们“绑”在了楚国的战车上(《成二年传》:(p 0806)(08020801)、(p 0808)(08020803)、(p 0808)(08020804))。

      《左传》作者叙及此事,关注的并不是“蔡、许之君”还没到年龄就举行冠礼上了战场这件事。在《哀十一年传》中就有“嬖僮汪锜”战死而孔老夫子认为“可无殇也”((p 1660)(12110105))的事例,其中的汪锜显然也不是成人,但《左传》作者对他上了战场的行为大体上是赞许的。而在这里《左传》作者首先关注的是这两位国君上了楚国的战车是“失位”了,所谓“蔡、许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于诸侯”。

      “位”的概念非常重要,是指的“身份”而非“官位”,是说不同身份的人都要有与其身份相符的行为。这个“位”是《左传》中“礼”的主要原则,“蔡、许之君”一旦“失位”,做出了与他们身份不合的行为,也就是“君而不君”了,别人也就不会再拿他们当诸侯看。

      《左传》中另一处提到“冠礼”的是《襄九年传》:公元前五六[**]四年(晋悼公十年,鲁襄公九年,卫献公十三年),晋国率领十一个小国讨伐了郑国。返回的时候,鲁襄公送盟主晋悼公到了黄河边上,晋悼公设宴款待鲁襄公。

      当时鲁襄公还是个少年,晋悼公就问起鲁襄公的年纪,执政大臣季武子(季孙宿)回答说:“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沙随之会在鲁成公十六年,距此年十一年,也可说是十二个年头。晋悼公就对季武子说:“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为冠具?”他是说鲁襄公已经十二岁了(虚岁,实足年龄十一岁),国君十五岁就可以生孩子了,应该在行“冠礼”以后再生孩子,你为你们的国君准备好行“冠礼”的器具了吗?

      季武子赶紧回答:“君冠,必以祼(guàn)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tiāo)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季武子的意思是说行“冠礼”的器具不容易齐备,我们出门在外,没带齐全,我们准备一到下一个兄弟诸侯国就借他们的地方为国君举行“冠礼”。注意,在《仪礼士冠礼第一》之中,就没有提到什么“金石之乐”,这恐怕是国君的冠礼才需要的。

      晋悼公说:“一言为定。”果然,一到卫国——鲁国君臣回国经过的第一个兄弟诸侯国——季武子就为鲁襄公举行了“冠礼”(《襄九年传》(p 0970)(09090701))。

      这里晋悼公本人就是十四岁(虚岁)即位,九年以前,当那些大臣把他这个小孩子从周王室那里找来以后,他首先就给了那些大臣们一个下马威,对他们说:“孤始愿不及此。虽及此,岂非天乎!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立而不从,将安用君?二三子用我今日,否亦今日。共而从君,神之所福也。”他是说你们找来国君,就是要找一个发号施令的人,要是你们立了国君,却不想听他的命令,立了国君有什么用?我能在这里,是天命所归,不是我个人的愿望。你们先想好,今天到底拥护我还是不拥护,过了今天,你们就必须服从我。恭敬地服从国君,神才会保佑。

      这些大臣们赶紧一致表态说:“群臣之愿也,敢不唯命是听。”少年晋悼公镇住了这些大臣,进而恢复了晋国的霸业(《成十八年传》(p 0906)(08180101))。

      而在此时,晋悼公看到年少的鲁襄公,就像看到了当年的自己,也是年纪轻轻就当上了国君,也要面对权臣的胁迫,所以晋悼公就出手助鲁襄公一臂之力,让鲁襄公早日通过举行“冠礼”而成为“成人”,早日上“位”。按《礼记冠义第四三》的说法:“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晋悼公也就为鲁襄公争取到了作为“成人”坐上国君之“位”而“治人”的权利。至于到底应该几岁举行“冠礼”,倒反而是次要的了。

      这里也反映了“礼”的原则,在“位”的基础上的“顺”,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晋悼公的行动深得“礼”之精髓。

      从《左传》这两段涉及“冠礼”的段落,我们可以看到《左传》作者关注的是行“礼”的时机和对象,以及为什么要行“礼”,在“政治”活动中如何做才合于“礼”;而非具体的行“礼”的方法——“仪”;而且《左传》作者认为合于“礼”的并不一定合于“仪”。比较《礼记冠义第四三》中的观点:“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二者的注重点显然不一样,《礼》与《春秋》在孔子那里也是不同的两门课。

      下面是《左传》中那两段与《冠礼》有关的段落的原文:

      宣公使求好于楚,庄王卒,宣公薨(hōng),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于晋,会晋伐齐。卫人不行使于楚,而亦受盟于晋,从于伐齐。故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将起师,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师众而后可。《诗》曰:‘济(jǐ)济多士,文王以宁。’夫文王犹用众,况吾侪(chái)乎?且先君庄王属之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xù)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户(清理户口),已责(债),逮鳏(guān),救乏,赦罪。悉师,王卒尽行。彭名御戎,蔡景公为左,许灵公为右。二君弱,皆强冠之。(《成二年传》(p 0806)(08020801))

      公送晋侯。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为冠具?”武子对曰:“君冠,必以祼(guàn)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tiāo)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晋侯曰:“诺。”公还,及卫,冠于成公之庙,假钟磬焉,礼也。(《襄九年传》(p 0970)(09090701))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三、礼与冠礼 0.

      先从三《礼》说起,三《礼》是指古人的《经》(教材)之中与“礼”有关的三种古书,即《仪礼》、《礼记》和《周礼》,这三种古书是汉朝人郑玄从古代关于“礼”的古书(大部分本来也都是教材)中挑选出来用为《经》的,应该说囊括了当时尚存的古代“礼”书之中对当时有用的主要内容。

      《仪礼》共十七章,分别是《士冠礼第一》、《士昏礼第二》、《士相见礼第三》、《乡饮酒礼第四》、《乡射礼第五》、《燕礼第六》、《大射礼第七》、《聘礼第八》、《公食大夫礼第九》、《觐礼第十》、《丧服第十一》、《士丧礼第十二》、《既夕礼第十三》、《士虞礼第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少牢馈食礼第十六》、《有司第十七》,从这些章节的题目就可以看出来,《仪礼》涉及的是具体的“礼仪”。

      而《礼记》据认为是后人将一些与“礼”有关的古代著作编集而成的,并非出于一人之手。由于在《仪礼》的各章之中往往有一些以“记”为名的解释文字,这些解释文字与《礼记》中这些编集起来的文章性质类似,所以这部编集起来的著作才被称为《礼记》。

      至于《周礼》,原名《周官》,顾名思义,这是一部关于周代官制的著作。

      虽然以上三种“礼”书今本的最终定本可能比《左传》晚出,但其中无疑包含了很多春秋时期及其以前关于“礼”的教材的内容。

      既然谈到了具体的“礼”——“礼仪”,这里首先是“冠礼”,下面还有“昏礼”、“丧礼”和“朝聘之礼”,我会在一些地方引用一些三《礼》的相关内容与《左传》中的一些段落进行比较,看一看《左传》所论及的“礼”与三《礼》中的“礼”有何异同。

      《仪礼》第一章就是《士冠礼》,叙述了“士”举行“冠礼”的程序:

      首先是前期准备,要经过占筮定日子,再经过占筮确定“宾”,这个“宾”是要请来为“将冠者”加冠的,是冠礼上的主角之一。所以冠礼的程序就包括要去请这位“宾”,“宾”要在主人家住一晚上,头天晚上还要再举行仪式正式把日子定下来。《仪礼》中都给出了这些仪典的具体做法,包括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然后是“冠礼”仪式本身,一早上就起来布置,先由主人与相关人士行礼如仪,接着,遵循复杂的仪式,“宾”为“将冠者”三次加不同的“冠”,“冠礼”的主要部分就算结束了。这里说得简单,但是“冠者”要换好几次衣服,几上几下,几出几入,过程是很复杂的,《仪礼》中都给出了具体的做法,包括在什么地方举行,什么时候开始,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仪式完毕后,“冠者”还要去见家人,行礼如仪;再去见长老,行礼如仪;主人要酬谢“宾”,也要行礼如仪。《仪礼》中也都给出了这些仪典的具体做法,包括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至于《礼记》,也有《冠义第四三》一章,专门阐述了“冠礼”的意义和“冠礼”程序中每一步仪典的意义。

      而《周礼》中则没有专门关于“冠礼”的篇章,但是其中分别说明了在上面“冠礼”中出现的“筮人”和“宗人”的职掌,都在《春官宗伯第三》中:“筮人掌三易。以辨九筮之名,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九筮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参,九曰巫环,以辨吉凶。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上春。相筮。凡国事,共筮。”“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国有大故,则令祷祠,反命祭,亦如之。掌家礼,与其衣服、宫室、车旗之禁令。”

      当然各种“仪式”本身是变动不居的,《仪礼》中的内容也有不断变化的痕迹,但是其复杂性大概是有增无已的,尤其是“士”以上的更高级的人,其“仪式”也会更加繁缛。但在《左传》中,很少涉及到这些具体的“仪式”,这不是这部教材的任务。

      • 家园 有时真难说仪式的好坏,

        看你说这冠礼,近乎繁文缛节,多一个人出席,少一个人,会有什么根本性区别么?为什么要这样郑重其事,一丝不苟?但另一面,严格的仪式确实能增加“敬”感。我看元旦升旗仪式,就觉比平日更有爱国热忱。现代人重个人自由,喜欢“不拘礼”,活得没分寸感,也不好。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二、为国以礼

      在《左传》中有一种非常有特色的说法,就是对某种行为加以判断,称其“礼也”或“非礼也”,据我的统计,共有一百三十八段有这样的判断,其中称“礼也”的有九十一段,称“非礼也”的有四十七段。在这里面,固然有很多都是关于礼仪行为的,但也有些段落所涉及的事物,无论如何也归不到礼仪中去。例如:

      在《僖元年传》中,《左传》作者就说到:“凡侯伯,救患、分災、讨罪,礼也。”((p 0278)(05010301)),在《昭二十六年传》中又记录了晏子(晏婴)的说法:“君令、臣共(gōng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p 1480)(10261101)),在《定六年传》中还记录了卫国的老臣公叔文子的说法:“尤人而效之,非礼也。”((p 1556)(11060201))。以上三种说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超出了一般“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又有二十七段提到“有礼”,有三十一段提到“无礼”,与之近似的还有“非礼”(四处)和“失礼”(三处),以及比“失礼”更强烈的“弃礼”(六处)。这些“有礼”、“无礼”等也都不能完全按今之“有礼”、“无礼”等的意义理解。例如:

      《隐十一年传》中《左传》作者借“君子”之口所言: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p 0076)(01110304))。

      《昭十六年传》中子产(公孙侨)所言:“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夫大国之人令于小国,而皆获其求,将何以给之?一共一否,为罪滋大。大国之求,无礼以斥之,何餍之有?”((p 1378)(10160302))。

      其中的“有礼”、“无礼”都超出了一般有礼貌、无礼貌,或遵行了礼仪、没有遵行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还有十三段中有“不礼”这样的表述,这“不礼”都有特定的实行者与特定的对象,与今“不礼貌”的表述意义相近。另外作动词用的“礼”有十八处,与上面的“不礼”类似。还有八处有将“礼”用作形容词的,也类似。但细究起来,作动词用的“礼”其中有两处描述了当时“礼”这种行为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具体行为可能溢出了我们现在理解的礼貌的范围。

      这两处中的一处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盾把被赶走的大夫贾季(狐射姑)的妻子家产送往他的逃亡地,而赵盾的下属臾骈据此称“夫子(赵盾)礼于贾季”(《文六年传》(p 0552)(06060802)),但送去妻子家产的这个行为应该说是超出了一般的礼貌行为。

      这两处中的另一处是宋国的公子鲍为了要增加自己的威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左传》作者统称之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而这些措施中的第一条就是“宋饥,竭其粟而贷之”,说的是宋国发生饥荒,公子鲍把自家全部的粮食都拿出来借给缺粮的“国人”(《文十六年传》(p 0620)(06160501)),这个行为的性质更与一般的礼貌行为完全不同。

      所以总结下来,作动词用的“礼”,包括“不礼”中的“礼”,应该也都是说的合乎“礼”的规范的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礼仪或礼貌行为,当然礼仪或礼貌行为也在这种“礼”所规范的范围之内。

      据我统计,《左传》中还有一百零二段中有作为名词的“礼”,其意义则比作为动词的“礼”范围宽一些,例如:狂狡辂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君子曰:“失礼违命,宜其为禽也。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杀敌为果,致果为毅。易之,戮也。”(《宣二年传》(p 0651)(07020102))。这里说的是宋人狂狡在战场上救助被自己用战车撞到井里去的敌人,结果自己反而受害的事,以此批评狂狡“失礼”。

      这里的“礼”简直与我们现在的所谓礼貌是相反的,后面《左传》作者也借“君子”之口说:“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杨伯峻先生对此解释说:《大戴礼四代篇》云:“是以祭祀昭有神明,燕食昭有慈爱,宗庙之事昭有义,率礼朝廷昭有五官,无废甲胄之戒(惠栋云,当作戎)昭果毅以听。”足见“戎昭果毅以听之”乃古语。说本惠栋《补注》。杜《注》云:“听谓常存于耳,著于心,想闻其政令。”此句意谓兵戎之事在于表明果毅精神,唯发扬果毅存念于心,行动于外,斯乃谓之礼。(《宣二年传注》(p 0651)(07020102))。

      显然杨先生所解释的这里的“礼”说的不是礼貌而是行为规范。

      又例如:初,尹公佗学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二子追公,公孙丁御公。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射两軥而还。尹公佗曰:“子为师,我则远矣。”乃反之。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襄十四年传》(p 1012)(09140404))。这里说的是在两种行为中选择一种合于“礼”的,而这两种行为也都与礼仪或礼貌不相干。

      《左传》中还有四处提到“大礼”,一处提到“礼之大者”,都是指某种特定的仪典。但《左传》中还有一处提到“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这里反映出“礼”所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同“姓”的男女之间不能发生婚姻关系,这也脱离了礼仪或礼貌行为。

      《左传》中共有四处描述以某种礼节对待来人(为之礼)的地方,表达微有区别,意思差不多。《左传》中又有三处提到“相礼”,都是专指下级辅助上级完成礼仪。《左传》中还有四十九处提到各种各样具体的“礼”,有大夫之礼直至王之礼,有周礼、鲁礼、夷礼,有臣礼、事君之礼、军礼、揖让、周旋之礼,还有聘礼、享宴之礼、以至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齐-鲍国归费之礼、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朝聘而遭丧之礼这样极具体的礼。所以就有“百礼”(《襄二年传》(p 0921)(09020302))这种说法,“百”是虚称,形容“礼”的数量众多,说的就是“君子”的所有“政治”活动都有“礼”管着。虽然上述各种“礼”规范的大多是礼仪行为,但是各种各样的活动都被礼仪化,规范化,可能这也是“礼”扩展成为所有“政治”行为的规范的原因之一。

      《左传》中另有九处提到“知礼”,知的是什么“礼”呢?有的就是礼仪之“礼”,但也有的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隐十一年传》(p 0076)(01110304))这样的“礼”, 或者“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昭五年传》(p 1266)(10050301))这样的“礼”,也有“忠信,礼之器也;卑让,礼之宗也”(《昭二年传》(p 1229(10020301))这样的“礼”,还有“无毁人以自成”(《昭十二年传》(p 1331)(10120201))这样的“礼”,这些“礼”自然不是仅限于“礼仪”了。

      综上所述,《左传》中的“礼”应该是所谓“行为规范”,是《左传》作者在“春秋”这门课上要讲授给当时的“君子”们的。这种作为“行为规范”的“礼”,其中虽然包含了对礼仪行为的规范,但也涵盖了对其他行为的规范。《汉语大字典》“禮[礼]”字的义项中就有一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虽然《左传》中的“礼”应该是“行为规范”,但是要注意的是,考虑《左传》作为“君子”们教材的性质,这种“行为规范”只是“君子”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政治”行为的规范,所谓“为国以礼”(《论语先进第十一》),因此与“小人”们无关。所谓“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昭三年传》(p 1238)(10030305)),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那么,《左传》中的这个“行为规范”所涉及的都是什么样的“行为”呢?下面就结合一些主要的礼仪,举例说明《左传》中的“礼”与这些“礼仪”的联系与区别。

      • 家园 嗯,我理解,守礼、或有礼,

        其实就是做在给定情境、身份、条件下应当做的事情。而具体什么是应当做的,及应该怎么做,构成“礼”的内容体系,有成文法则也有习惯法则,也有根据先例所进行的推衍。你这文里头提到的几处例子,我觉得都可以对应现代语境下,我们说政府官员“失职”或“失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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