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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最近遭遇的交通事故处理看上海警察系统的打酱油 -- qu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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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最近遭遇的交通事故处理看上海警察系统的打酱油

    前两天在小区里遭遇了一个交通事故,事故全程如下:

    我开车带着老婆孩子从停车场出来准备带孩子去上英语培训课,在临小区出入口的地方被从左边过来的一辆车子撞了。开车的老兄是做生意的。他的车子原本停在路边位置,发动了也准备出小区。也许是那会没注意或者在想心事吧,直接冲着路过的我的车子冲过来,他车子的右前角蹭到了我的左门以及左翼子板位置。我们看出了事故,让老婆孩子打车先走了,我留下报警等事故处理。接下来就是故事的主角登场了。打过110后,一位警察先生开着摩托过来,把我们各自的信息登记后,居然不判定责任,让我们自行商议确定责任。理由是出事地点在小区内部,按他们规定是不判责任的。对方那位老兄也是奸商一个,居然不肯承认是自己的责任,非说双方都有责任。警察先生一看,好,你们协商不成,那去定损中心找现场民警申诉确定责任吧。然后把那个未确定责任的事故单给我们后,一溜烟跑掉了,剩我们出事的两个。我是准备当天就去定损中心把这事解决算了,可对方说自己有急事,建议第二天下午去某定损中心去。我想好吧,人家有事就让人家去办事吧,反正车子还能开,只是不好看而已。等这位老兄走了,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问这事怎么处理,保险公司也很莫名,认为不管怎样也要判定责任他们才好修车,还建议我找那个刚才来的警察再问问清楚。好,我又打110问情况,接电话的民警女生说她也不知道这种具体处理方式,说让静安的警察给我电话解释(因为出事地点属静安区)。过了一会,有电话来了,说刚才那个警察已经下班了(怪不得溜的那么快),他认为事故处理是没错的,的确有规定在小区里面不判定责任,然后说,你要是坚持认为对方全责,可以去交警事故科申诉,如果还认为处理不公,可以去法院告我们。

    通过这个电话我得出的结论就是:

    1、恐怕的确有这么个规定,是否合理以后再说

    2、警察对事故是非曲直根本不感兴趣,他们过去也就打打酱油而已

    3、警察们有恃无恐,欢迎市民去告他们(估计潜台词是肯定告不赢他们的)

    这样的后果就是被人撞车的我,必须等对方有空才能处理事故,否则保险公司也没法修车。而事实的结果是对方第二天放我鸽子,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去,我只能再约对方第三天去另一个定损中心解决。第二天通过电话明确对方有事不来后,我又给警察打过电话,问的是事故科的警察,对方的建议是,继续约,实在不行再去找他们。OK,就这么件小事,让作为受害方的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去解决一个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事故。设想如果当事的警察稍微花两分钟了解下事故过程,很容易会判定对方全责,然后我们就可以去保险公司修车什么的。就因为有这项规定,而当事警察本着打酱油的精神,急着下班,不肯做这举手之劳,所以才给双方各自增加协调成本,付出不需要的时间和精力去私下协商解决。我想这事对方肯定无所谓,但作为受害方的我感受就极为不爽了。说句不好听的,咱也算明白了为啥会有杨佳那样的“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说法”的事情发生。这帮打酱油的拿着纳税人的钱打酱油也打习惯了,“你丫不服是吧,去告我们呀”,有恃无恐的嚣张惯了。想想这还是号称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号称市中心的静安区。管中窥豹,不知道其他地方的警察是不是会更加不堪呢?

    PS,第三天对方那位老兄终于去处理事故了,虽然又让我等了好半天,而且在叽歪半天后终于肯承认自己全责了。哎,各位看官,你们说这都什么破事啊都,是吧?哎,一声叹息。。

    • 家园 我在普陀遇到类似事故,处理截然不同

      110明确表明小区内的道路导向标志不做判定依据,除非追尾倒溜等明确责任,否则都要求主动避让,发生事故均判对等责任。

      这是普陀110给的现场判决,当事双方均接受。

    • 家园 今天总算了结了

      今天这位老兄终于没有食言,按约定时间过来,我把修车发票给他,他把现金给我,算是彻底了结了。期间这老兄还有过在外地不方便,之后又生病没办法出门等状况,就不具体说了。总之,这次还是感觉长见识了,也很感谢各位提供的信息和建议,谢谢大家。

    • 家园 应该说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这么奇怪

      警察的问题倒是其次的。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事故责任的认定,都是从便捷执法出发的,基本无视事故本身的是非曲折。这个交警如果即使为你们定责了,对方反而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去做行政复议,所以交警也没法为你开单子。

      • 家园 其实没有错,这是从实际情况出发

        为了缓解道路拥堵,责任认定确实都比较“简易”。因为这种“简易”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公正”的。而且现在大家都有保险,所以很多人也不去较真——去争那百分比往往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一方全责也便于保险公司赔付,否则还要跑两个地方,双方都不方便。

        至于如果确有异议,可以复议,这也算是一种司法救济。因为大多数时候在事故现场无法迅速还原事故经过——比如调取监控录像——所以,如果双方对事故判罚没有异议,快速处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否则在每一个事故中都耽误较多时间,就需要更多的警力,增加司法成本。

    • 家园 警察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希望你们自己能摆平,自己省事

    • 家园 送宝安慰

      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 家园 别激动先~

      花慰一下老兄先~

      很多警察为了避免麻烦都会这么告诉你:

      小区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原则上不属于交通警察的管辖范围。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走民事纠纷程序,不属于交通管理范畴。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就走法律程序。

      不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1/19/content_7103019_3.htm

      所以,其实这个警察既然已经到来了,原则上应当出具一个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不过,即便他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您保留好当时的照片等证据,去交通队事故科也可以再要求他们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就算是起诉到法院走民事诉讼,也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呀。另外,警察给你们出具的未认定事故责任的事故单上应该也由该名警察的姓名、警号,你是可以再找到他的。

      说句题外的——其实我个人感觉,警察也是很怕投诉的。

      其实这次您应该吸取的教训就是,当时您应该坚持让那个警察出具责任认定书。就算是让你们两个协商,自行填写快速处理单(上海也有类似的东西吧?),你也应当坚持在警察的协调之下完成,再放警察走——警察若坚持不管,可以适度以投诉相威胁,毕竟警察把你们甩在那里肯定也是有问题的,他也会怕投诉滴~

      这样责任清楚了,后面的扯皮就不会发生了。

      明确责任很重要!

      • 家园 多谢多谢

        嗯,一直是直觉上感觉警察在打酱油,毕竟根据以前的经验他们应该认定责任的,特别是问过保险公司后他们也这么说。可毕竟咱们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不够,他们说有这项规定,我们也很难去较真让他们出示该规定什么的,毕竟还指望他们来协调解决呢。真碰上这种警察看来还真得像老兄建议的那样,一定不能轻易放他走。毕竟责任认定了,后面的流程就方便走了,没有那么多扯皮了。谢谢,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哦!

    • 家园 哎,小区里这种小事故不用这么处理

      去小区开张证明,说停在路边被人撞了,不知道谁撞的,然后去派出所盖章。

      修车和撞车分开处理,走保险修好车,至于那个耍无赖的,哪天半夜去给他车身上画个他本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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