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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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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冬夜谜案-9

      案子终于开庭,转眼距离案发已近一年。这是今年入冬以来最为阴冷潮湿的一天,冰冷的小雨叫人的情绪也忍不住有些抑郁。 法庭里挤满了被告和被害人的家属,分坐两边,表情有的忧虑,有的愤恨,气氛压抑得叫人透不过气来。

      虽然发言的话筒突然断电,我还是坚持提高嗓门宣读完毕我那长达18页的长篇辩护词。下面我将辩护词的主文部分予以公布,请大家指点。为当事人隐私考虑,隐去了他们的姓名。由于准备仓促加之水平有限,表述不尽严谨之处请见谅。

      一、间接证据与被告人无关联性。即除了被告人自己于 2月25日曾经作出后又推翻的口供,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将杀人和防火行为指向被告人。所有其他证据仅仅只能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并与死者发生过关系,这一情节既合情合理又众所周知,被告人对此也毫不隐讳。如果将被告人在2月25日所作的1份亲笔供述和3份口供从案卷中抽出来,我们就发现,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案卷指控的是谁。间接证据中的关键证据――打火机,对于犯罪行为几乎没有任何证明作用。一是因为除了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证实这个打火机就是凶手放火所用的打火机。二是没有指纹检验报告或者证言证实该打火机为被告人所有。虽然被告人曾经于2月25日作出的该打火机时宜昌出差时他人遗忘这一供述,但在与被告人同去宜昌的夏某证实对该打火机毫无印象后,对唯一可能遗失该打火机的周局长没有去核实,或者核实了没有将其证言附卷。三是因为凶手多处纵火后仍将这么一个有显著特征的打火机遗留在犯罪现场明显不符合犯罪心理学常识。

      二、直接证据即被告人的几份有罪供述具有明显的非法性(逼供、诱供的产物)、矛盾性、荒唐性和虚假性。

      (一)逼供的依据。所有这些有罪供述全部且只发生于2月25日这一天。这个时候被告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四天五夜后。这几天被告人全部是在分局刑警队、派出所和区看守所度过的,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上记载的实行监视居住的地点“××宾馆”被告人连大门都没有进过。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提供的提审录像是从 2月25日早晨7点19分开始的,记录的场景就是在区看守所(10:24的对话可以证实),一开始就是面容憔悴的被告人在狼吞虎咽一碗方便面,吃完以后还意犹未尽,不停的抿嘴巴,提审干警给了他一杯水,他也是三口两口急不可耐喝了下去。被告人告诉我,从他20号傍晚被抓捕后,除了第二天也就是21号的早晨吃了一次早餐,喝了半瓶矿泉水外,25号清晨的方便面和是他四天四夜以来吃的唯一一次东西,喝的唯一一次水。除了没有吃的喝的,被告人还不能睡觉,从清早7:19分开始的提审录像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非常疲劳憔悴,不难想象对他的提审持续了至少一个通宵。除此之外,被告人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至今没有完全消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看管之下,这些伤痕又是怎么来的呢?我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提审不是从我们看到的2月25日上午7:19开始的,而是从头一天即从2月24日大约下午5点钟开始,一直持续到25日晚上7点左右前后共计约26个小时。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了25号早晨开始的“下半场”,也就是已经对被告人“突破”以后的提审,“突破”的过程我们不得而知。相信我们如果在看到24当晚的提审过程后,我们就会完全明白他是在怎样的压力下作出的这些有罪供述的。在2月25日这个最难熬的日子度过之后,从宣布逮捕和分局法制科提审被告人开始至今,被告人都失口否认曾经杀害死者,直至近日,其辩解前后一致,态度坚决。

      (二)这些有罪供述诱供痕迹明显。看过提审录像我们就会发现,虽然经过了一夜的提审,被告人仍然完全是在猜谜式的回答提问,回答不上来干警给明确的提示,被告人猜对了就不再追问,猜错了就要被告人“再想一哈”,知道答对为止。我举几个例子:

      例子一:被告人怎样交待移尸的事

      7:38 男警官:你还做了哪些事情,你把她抬出来没有?

      郑大:(一脸茫然)抬出来没有啊?

      女警官:你回忆一下,你说先在小房里,后来又在大房里来了没有,你自己回忆一下提醒你回忆一下?

      郑大:(望着天花板想了一会)哦,现在小房里,因为小房里没有电,我就把她克(抱)到大房的大床上,我又扒了一下眼睛,一看没有神,我再出去了。

      例子二:被告人怎样交待点火地点

      7:40 女警官:抱到大床后么样?

      郑大:我就胡乱把被子搭在她身上了。把被子上的衣服掀到靠窗户那一边,床的里边,然后在被子上点的火,然后慌慌张张出门了。

      女警官:在被子的哪一头,比如说是朝头的这一边,还是朝脚的那一边?

      郑大:朝脚的那一边。女警官:就是说把被子朝脚头的那一边点燃的。

      男警官:还点了哪几个位置?

      郑大:还点了几个位置我就不记得了?

      女警官:稍微再回忆一下。

      男警官:你再想一哈,还点了哪些位置?这个东西你自己做的事你肯定自己都清楚!

      郑大:还点了--靠那个--掀过去的衣服。

      男警官:那就是那个角柜上面?

      郑大:嗯?掀过去的衣服。

      男警官:点的角柜?

      女警官:哪个地方?大房小房?

      郑大:大房里。

      女警官:大房里那个堆衣服的柜子?

      郑大:嗯,对。

      女警官:柜子是上面有衣服啊?

      郑大:角柜,一个角柜,一个小角柜嘛。

      女警官:这个高头是放的衣服啊还是?

      郑大:有衣服也有象枕头一样。。

      女警官:当时柜子上是不是放了有衣服。

      郑大:我也不记得了,有衣服之类的东西,我就直接点了。

      女警官:那就是大房里的被子、角柜里的衣服点了?

      郑大:嗯。女警官:小房里就是她脱下来的棉裤、毛裤?

      郑大:嗯,对。女警官:还有哪里?你好好想一想?

      郑大:(想半天想不出来)

      例子三:被告人怎样交待打火机的颜色

      时间接上例子

      女警官:再问你一个问题,打火机从哪里来的。

      郑大:打火机我自己带的,我包里的打火机。

      男警官:是个么样的打火机?

      郑大:那就不记得颜色因为我又不抽烟。

      男警官:你拿的是个么样的打火机?大的?小的?塑料的还是铁的?

      郑大:塑料的。

      男警官:塑料的,就是一次性的?

      郑大:对。

      女警官:你说一哈是白颜色、红颜色、绿颜色?

      郑大:绿颜色。

      女警官:绿颜色的?

      郑大:嗯

      女警官:回忆哈子是不是绿颜色?想哈子。

      郑大:是绿的是红的啊?白色吧?白色!

      女警官:白色的?

      郑大:白色。

      女警官:是不是白色啊?我提醒你是个么颜色就是么颜色?

      郑大:没、没有,不是你提醒的。是白色的。

      女警官:你为什么把。。。你又不抽烟,你招呼别人抽烟?

      郑大:唉,对。

      女警官:包里面有没有烟?

      郑大:有烟。

      女警官:那就是说烟是因为你出差招呼别人抽烟?

      郑大:对。

      例子四:被告人怎样交待打火机的丢失地点

      时间接上例

      女警官:打火机当时拿到点了后丢在哪个地方?

      郑大:丢在被子上面。

      女警官:丢哪个被子上面?

      郑大:大床的被子上。

      女警官:你是先点的被子还是先点的角柜上的衣服?

      郑大:我先点的角柜,再点的被子。

      女警官:你先点的角柜,再点的被子,点了后就顺着把打火机丢在被子上,是不是啊?

      郑大:哎。对对对。

      女警官:你再回忆一下究竟是丢在被子上还是丢在地上在?

      郑大:(想)

      女警官:再回忆一下,好不好?要不然你丢在被子上一场火不就把打火机烧了。

      郑大:在大床上荡出来的吧。

      女警官:荡出来是在哪里啊?

      郑大:地下。

      女警官:大房的地下。具体--大概的位置在哪里?我不要你具体的位置,大概你丢在大房的哪里?

      郑大:丢在书柜的侧面。

      女警官:书柜在哪里?

      郑大:在进小房的走廊里。

      。。。

      7:46

      女警官:打火机你到底是丢在大房还是丢在客厅?

      郑大:(想了一会)丢在客厅餐桌的旁边地下。

      例子五:被告人如何交待掐死死者的姿势

      9:00

      女警官:你是在床上掐的她啊还是站在床下?

      郑大:在床上掐的。在吵架那,没穿衣服的。

      女警官:在掐她的时候你是在床下还是在床上跪着掐的。

      郑大:床上跪着掐的。

      女警官:啊?

      郑大:跪着掐的。啊站着掐的,站着掐的。--跪着掐的吧?

      女警官:你自己说!

      郑大:那我还只穿着上衣呐,那就在床上掐的。

      女警官:你是不是当时还冇下床?

      郑大:唉。后来才起床的沙。

      例子六:被告人如何交待死者死时的衣着

      16:06:50

      男警官:你想一哈子,你是从那个大床啊是抱到小床那里来的,哦小床抱到大床来的?

      郑大:从小房里抱过来的。

      男警官:抱过来的?

      郑大:对?

      男警官:那(她)当时冇穿裤子吧?

      郑大:对。

      男警官:高头穿的么是列?

      郑大:高头啊,穿个胸罩。

      男警官:还穿了么衣服列?她坐起来,后来又坐起来了的。

      郑大:哦,坐起来,穿了秋衣的。

      男警官:穿了秋衣的?

      郑大:是穿了秋衣的,坐起来吵架的时候。

      男警官:是不是啊。秋衣还有个那个衣服吧,还有个薄衣服吧,秋衣、保暖衣服还是个么衣服啊。

      郑大:在外头套的一件?

      男警官:唉。

      郑大:对,一个旧保暖衣。

      男警官:就是一个秋衣一个旧保暖衣,里面戴个胸罩?

      郑大:对。

      例子七:被告人如何交待死者在大床的姿势

      男警官:可以。那你把她是怎么放到床上的啊?

      郑大:平摊。

      男警官:是平躺侧躺?再想哈子看?

      郑大:(想了一会)平躺。从里面克出来,是平躺看的眼睛嘛。

      男警官:她本身在那边,那边的个姿势就。。。(16:09:03结束)

      16:10:19

      男警官:那就是向左侧?

      郑大:对。

      例子八:被告人如何交待点火烧棉裤毛裤的情节

      17:03:04

      男警官:你那个先点的毛裤还是先点的棉裤啊?

      郑大:啊?

      男警官:先点的小房的沙。

      郑大:先点的毛裤。

      男警官:先点的毛裤,为么是后来又点棉裤列?棉裤点了冇?是把棉裤压到毛裤还是么样?

      郑大:棉裤没点,直接丢到毛裤高头的。

      男警官:毛裤丢哪里在?

      郑大:毛裤在下面在,在那个被子的上面,

      男警官:小房床高头?

      郑大:小房床高头。

      男警官:丢到床高头在?

      郑大:丢到床高头在。

      男警官:先把毛裤点着了,然后把棉裤压在毛裤高头,毛裤丢在床上在,棉裤也丢在床上在。

      郑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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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楼主快来更新啊

      我们等得好辛苦。。。。

    • 家园 继续顶
    • 家园 【原创】冬夜谜案-8

      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了,案子经过两次退查,总算起诉了。

      在起诉前与公诉人见面时,公诉人告诉我一个线索,那就是有人在案发前几天看见郑大的大老婆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又是她将死者打伤不久,她不按照农村的习俗在老家过年到案发现场附近干什么呢?

      公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是案发当天大老婆在我市到一家工厂打工,没有作案时间。这条线索又断了。

      会不会是大老婆雇凶杀人呢?大老婆提前到武汉踩点,她当然明白仅仅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难以轻松地杀死刘小姐,她必须依靠一个下得了手的男人,而且一旦刘小姐被杀,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的大老婆自然是首当其冲的嫌疑人,她自然也会想到需要不在现场到证据以排除对自己的怀疑。

      而自大年初一至案发当天,刘小姐一直由其姐姐陪伴,凶手可能踩点好几天,但因为没有机会迟迟难以下手。正好案发当天,刘小姐的姐姐离开,给凶手以可乘之机,但天色未晚不便下手。正好郑大与刘小姐会面,时间不长就离开,还为凶手提供了绝佳掩护。

      可惜,这些目前只是怀疑,还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好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到法院阅卷,全部证据材料都可以看到。公诉人打算用哪些证据来指控郑大很快就一目了然了。

      从阅卷的情况看,案件并没有出现神秘而有力的证据,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还算是有利的。

      有关郑大回到情人住处的时间,根据他留在情人处的手机通讯记录和相关证言推测,应该在当晚11时左右。

      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和被告人郑大的血样送交市局实验室进行DNA检验,市局的结论是死者的指甲只检出死者自己的DNA,未检测出他人的DNA。另外,对于死者下体内遗留物的检验结果是郑大所遗留,排除了混合精液的可能。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现场的勘察报告显示,现场有两处以上的着火点,相互之间没有蔓延迹象(因此推断为纵火而非失火),根据现场烟熏的痕迹判断可能阴燃3小时以上。

      火灾现场没有发现蜡烛、蚊香等常见的纵火延时装置,也没有发现汽油、柴油等易燃的助燃剂,来帮助处于阴燃状态的物质迅速转变为有焰燃烧。这使我更加坚信郑大的无辜,因为据救活的街坊的证言,现场明火燃烧点至少有3处以上。3处以上的着火点,没有纵横蔓延,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不同的材质,如何能在没有延时装置的情况下阴燃5个小时以上后又在没有助燃剂的帮助下几乎同时转为有焰燃烧呢?特别是死者身上所盖的棉絮这个最应该被烧的惨不忍睹的东西竟然只被烧了一个直径约30公分的黑洞,真是扉靡所思。

      关于死者被发现时的姿态,据发现她的堂姐证言“好像是向左侧卧”,但口气似乎不太稳定。

      办案干警在火灾现场的一个书柜上发现了一个红色的一次性打火机,上面印上了一个市中心酒吧的名字和电话。我将打火机的照片给被高辨认,他认出死者曾经在死前一年多在那个酒吧做过收银的工作。

      准备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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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章不错

      这个我感觉其实就是信息不充分!搞这么复杂,很类似我们从报纸上看到某案子,然后大家如果有兴趣,那可能就扑朔起来.其实公安那边一问,前面很多"废话"都可以省了.转很多弯子,可能其实都是在原地.

      请恕我冒昧地说...

      • 家园 作者回复

        你说的信息不充分很对。作为律师,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对案件信息的了解是有限而且是逐步增加,至今仍然有很多信息不得而知。这可比不得美国证据都是公开的。大家可以感受到在我国要当好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多么费劲。

    • 家园 冬夜谜案-7

      据郑大对案发当晚的回忆,晚上7:40他打电话给刘小姐说要过去的时候,双方都没有提及吃饭的事情。郑大本来打算到刘小姐处拿了儿子的字典就走,并未打算在那久留。与刘小姐见面后,刘小姐收拾了儿子的衣物和土鸡蛋、酸奶装了满满当当两袋交给郑大后,对郑大说自己没吃饭,要不做了饭郑大吃了再走。郑大表示朋友过会还要借车,不吃了。刘小姐随后就与郑大谈起了表哥给自己介绍男朋友和自己想和郑大结婚的事情,再后来就表示想和郑大“亲热”一下,于是郑大与其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稍事休息就离开了。因此,在郑大与刘小姐相处的时间里,刘小姐是没有吃饭的。

      郑大所说应该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他回到小翠处后已经是十一点多钟,他还在辅导儿子做完作业后炒了个菜就着剩饭吃了。他似乎没有必要掩饰自己已经吃过饭了吧。这样看来,刘小姐吃饭的时间就只能在与郑大见面之前或者郑大离开之后。

      如果在与郑大见面之前,郑大打电话表示要来的时候刘小姐为什么不顺便问一句你吃饭了没有,没有吃饭过来一起吃?即使当时忘了问,郑大来后,她为什么说自己没吃饭要做饭一起吃呢?仅仅是为了编造个理由挽留郑大吗?可是后来刘小姐提出“亲热一下”的要求郑大不是应允了吗?这说明刚吃完饭的刘小姐故意说没吃饭来挽留郑大似乎很勉强啊!她完全可以直截了当的提出要求啊!

      那么,刘小姐就极有可能是郑大离开之后吃的饭!

      新的疑问又来了!

      如果说刘小姐是在郑大离开后吃的饭,情节就很有意思了。

      据郑大回忆,他和刘小姐在小房间发生关系后,躺了一会儿就起身穿衣服离开了。此时刘小姐赤身躺在被窝里。法医鉴定报告记载的刘小姐上身仅穿了件保暖内衣,下身赤裸。刘小姐的住处没有空调,也没有电热毯。那么在寒冷的冬季,赤条条的刘小姐是怎样做饭吃饭的呢?难道她穿好衣服起身做饭吃饭后再上床脱光?似乎不太符合大多数人的睡眠习惯。在没有空调和电热毯情况下,有多少人会脱光裸睡呢?

      看来,更大的可能是刘小姐在与C发生关系后,就不曾完整地穿好衣裤,而是就这样躺在被窝里。那她就这样赤条条起身做饭吃饭吗?应该也不会。有一种可能,就是刘小姐肚子饿了,又不愿意穿衣起床做饭那么繁琐,就草草披了件衣服,将剩饭剩菜放在微波炉里转了几分钟,热了后又再次下床端饭后回到被窝草草吃了。这样一种可能是最能解释刘小姐的穿着和吃饭的关系的。如果真是这样,刘小姐就来不及清洗碗筷,在床头或者饭桌上、厨房里就会留有未清洗的碗筷!公安调查过这些情况吗?不得而知。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凶手进屋后做饭或者热剩饭给刘小姐吃。这种温馨的场景似乎难以解释随之发生的凶手与死者之间激烈的冲突。

      不管怎么说,如果刘小姐是在郑大离开后吃的饭,那么热饭吃饭最快也要大约十来分钟。这段时间凶手在干什么?在看到郑大离开后在角落继续等候生闷气考虑怎么办吗?似乎也不合常理。凶手如果是因爱生恨的话,应该在郑大离开后立即闯进刘小姐的房间质问她才是最正常的情绪反应啊!

      如果刘小姐胃内食物消化的程度如黄教授所说是死亡前1--2小时进食,那说明凶手应该没有撞见郑大与刘小姐发生关系。也许是刘小姐草草吃了点剩饭剩菜后躺在床上休息,过了1个多小时,凶手开门进来了,刘小姐慌慌张张穿了件保暖内衣。凶手见刘小姐的神态,感觉不对,一问发现原来刘小姐私会郑大,继而怒火中烧......

      我脑袋有些疼了。

      一尘也是一个推理断案的爱好者。他用提问的方式来帮我梳理这起案件复杂的线索。

      “怎么排除小偷作案呢?小偷掏锁的痕迹留在锁的弹子上,外面可不容易看清楚。”

      “目前我们得到的信息是公安勘察过,结论是没有发现撬门翻窗的痕迹。小偷撬锁公安的专家应该看得出来,这种基本的调查工作还是应该相信公安的。死者的手机也被公安收集了,也没有听说丢失财物或者有翻箱倒柜的情况。更何况一楼有办丧事的灯火通明,那个小偷会选择这样的地方下手呢?”

      “那有钥匙的人就有首先有嫌疑了。哪几个人有钥匙呢?”

      “郑大告诉我,他自己有一把钥匙,但案发当天他是叫开门的,没有用钥匙,案发前有好几天因为回老家过年也没用过钥匙。而既然公安说是杀人后返回现场放火,就自然要用钥匙开门。只要检验郑大的钥匙和门锁是否有新鲜的划痕就可以鉴别是否郑大用过钥匙。如果证实钥匙上没有新鲜的划痕,说明钥匙没用,那就不是郑大返回现场纵火,自然就不是他杀的人。郑大在到案后就向公安提出过这一点,但没有下文。”

      “郑大还告诉我,除了刘小姐本人和郑大自己,另外至少还有两个人有钥匙。一个是刘小姐的表哥,另一个是刘小姐的姐姐。不排除郑大的前妻偷偷用郑大的钥匙给自己配了一把,因为她虽然与郑大离婚了,但因为孩子,还经常进出在郑大家里,完全有偷配钥匙的机会,而且她对郑大经常盯梢跟踪。但是她是女性,体力有限,掐不死年轻的刘小姐,除非雇凶杀人。案发半个月前大老婆就叫人把刘小姐打得够呛,有两个别村的混混参与了,刘小姐被杀那几天这两个混混好像就不在家,案发后才见一个出现,另一个还不见踪影。刘小姐的姐姐没有杀人动机,而且当天回老家不在现场。表哥倒是嫌疑很大,但郑大被抓第一天就向警察提出他的嫌疑,警察排除了,看来是没有作案时间,除非法医对死亡时间的推算本身就是错的。”

      “看样子也不象有预谋的谋杀。因为有预谋的话肯定要准备匕首之类的凶器,不可能两手空空去杀人。掐死人可是既费事又恐怖,搞不好还会被拼死挣扎的被害人抓伤,留下犯罪证据。就是小偷如果胆敢掐死人灭口,那肯定也是胆大妄为的家伙,肯定也会携带凶器作案,干嘛用卡脖子这么费事的杀人方法。”

      “是啊。”

      “现场有没有其他人的痕迹呢?”

      “不得而知。目前看来,因为放火现场肯定被破坏得厉害。估计没有发现其他人的痕迹,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排除掉了”。

      “死者的电话记录有什么内容,有没有频繁联系的神秘人物?最后一次电话是什么时间呢?”

      “电话被警察搜走了。通话记录还不得而知。”

      “死者体内的精斑是否只是郑大一个人留下的呢?”

      “没有看见鉴定结论。不知道为什么第一次鉴定没有这方面的结果。如果是混合精斑,那就离奇了。”

      “死者被掐死的时候肯定要反抗,指甲缝里极有可能留下凶手的皮肤组织,公安提取了没有?”

      “是啊。我也觉得奇怪。这是破案的捷径啊!可是没有看见这方面的记录,估计没有提取,不然也不会抓郑大。”

      “郑大和刘小姐是在小房间的床上发生关系的。郑大离开的时候刘小姐还躺在小房间的床上。但案发后尸体却在大房间的床上,还是左侧卧体位,这说明很有可能刘小姐是在小房间被杀后被移尸到大房间的。凶手为什么要移尸呢?”

      “是啊。郑大自己也猜不出来。可能是大房间可以烧的东西比较多,或者大房间隐蔽一些?”

      ......需要解答的问题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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