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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和许霆案已经可以不说的故事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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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多年前去银行取钱,本来取200的,没有想到

                给了我200之后,工作人员又给我充了200元!我也没有考虑就走了。大约3天后,给我打电话,我到银行之后,给我示范了好几次,才说明他们的错误!晕,浪费我好多时间,直接说明,划过去就可以了啊!

              • 家园 不是一个家伙,是一家人,把钱提光了

                最后起诉全判了

                英国这里不要说是atm出错,就是柜台员工出错就是客户倒霉。

                我之前就有在汇丰存钱的时候自己搞错了,多填了10英镑,柜台员工也没差出来。

                事后汇丰直接给我一封信,通知我扣我10英镑

                • 家园 那个被判的英国佬是钱拿出来几乎花光了

                  确实是全家是旅游,不过是从他个人账户拿钱出来的。我不懂英国法律,如果那钱不花光,也不知道到底会怎么处理。不过那家伙判得确实很轻。国内外多次发生柜员机故障后大家排队取款的情况,不过据我所知,追回款项之后也只是谴责一下。

                  不过国内发生几次柜员机故障被客户哄抢,银行都没有报案的,自己悄悄地把短款追回来就算了。如果真的当盗窃,按国内和很多国家的法律,几百块就够判刑的。这样“私了”,也是违法行为。

                  你说的柜员出错,确认之后也把客户的钱扣掉。其实,国内银行也是这样做的。

                  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很多霸王条款确实不平等,然而也没办法。比如多银行多给客户的钱,银行查看录像确认之后向客户追回。然而客户离开柜台之后,短款银行却不负责。如果不这样,玩不下去的。不过,我倒觉得有些条款措辞可以改得好听些。比如说客户离开柜台之后短款,银行盖不负责,可以改为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和银行无关的短款银行不负责,这样才显得权利和义务对等。

                  • 家园 国内盗窃立案标准是1000元,低于这个数一般是教育释放。

                    至于这个“客户离开柜台银行却不负责”只是银行作为无法查清的事件的负责底线,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银行只要查清事实还是会退还的。关键是事实能查清,否则天天会有借口银行少给钱来找的。

                      我就遇到过在柜员机上取钱,那时网络不畅,操作了几次后才成功,事后发现前面有不成功的一次帐已经扣了钱,找到银行退还了。

                      南京还有一次是客户回家后发现取的钱少了一万,认为是银行少给了,通过警察调看录像证明镇行没有少给,而是客户自己少拿一捆,被后面一人拿走了。此事虽然银行没有责任,但隐含着如果录像中证明柜员少给一捆警察就会要求银行补还。

          • 呵呵
            家园 呵呵,这个案子当时已经有很多争论了

            现在就不必炒冷饭了。

            说许霆是盗窃罪无疑,绝对不是什么主观定罪,而是许霆的整个案情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你现在说的也没有跑出当时的一些观点--所谓“柜员机”出错在先。这个不说明任何问题的--我上班忘了关门,是小偷把我家搬空的理由吗?

            至于客户是不是记得自己账户中有多少钱,这个也不是理由,所为成年人,“不记得”绝对不是脱罪的理由。

            国内柜员机故障造成客户得利的事情确实有,但据我所知,还没有哪一例是和许霆案具有可比性的,如果你记得具体的案例,不妨提供出来我们一起分析一下。恐怕,更多的,只能和许霆的第一次取款性质相近,而许霆的罪在于,他在第一次仅仅是不当得利之后,疯狂地取款了170次。

            实际上,我也说过,如果许霆当时没有逃跑,而银行也没有报案,双方私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以上两个前提很可惜都不具备,所以,许霆被捕后以“盗窃”入罪是完全正当的。

            • 家园 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假设

              别人是用自己的卡取钱,不是到你家里搬钱。

              如果按阁下这样定罪法,是不是在许霆同时期在一台柜员机上取款的客户,只要取两次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他有罪呢?不过起码法院不是这样认定的,同时期其他取款客户都是找到他们要回钱就算了。

              假如有个人发现柜员机的漏洞,他多次从里面取钱出来,其实他并不是想占为己有的,而是真的想替银行保管的。他可能觉得,如果他不取出来替银行保管,可能就会被其他用户取走。这个行为,只是主观有善念,其实真正行为和所谓的恶意取款是一样的。这么,阁下应该怎么定罪呢?

              作为厂商的技术人员,我觉得对所谓的恶意取款行为断定是没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且对比其他行业也有人利用漏洞的行为,我认为只有认定这样故意取款是无罪,是能更有效促进银行改进服务,厂商改进技术。

              说国内没有这样的例子,阁下对这一行业没有起码的理解吧?这样的例子多得很,前几年云南就有一起同样的例子,当事人也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知道是不是现在已经翻案。至于少金额的相似例子,更是不计其数。

              顺便纠正一下阁下的笔误,许取款不是170多次,这个数字差得太远了。

              也许我们谁也说服不了谁,就此打住!

              谢谢阁下的关注!

              • 家园 哥们广电运通的?还是奔腾大?

                在已经布好的机具不做预防就做测试,不知道该说厂商胆子大还是银行胆子大……

                这个案子本来许霆不跑就是可大可小,还有谈的余地,一旦开跑那就真没的回旋了,至于您说替银行保管,这不是很搞笑吗,他有这个意愿应该马上拨热线,而不是逃跑

                我确实见过不少机器出问题,客户主动打电话而不是去疯狂取钱的例子。

              • 家园 时间长了,有些细节记不住了,但大致不会差

                我可以再重复一边--许霆第一次因为银行柜员机故障得到了1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许霆没有取得的故意,缺少主观要件,不能构成“盗窃”。

                但自第二次始,许霆发现了银行柜员机的这一故障,总共实施了大约170次取款行为(具体多少次已经无所谓了),取得款项17万余元。

                许霆主观上的恶意已经毫无疑问,而在客观上,许霆在银行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十几万现金,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之“秘密窃取”的界定。

                云南的案子当时我也关注过,这个案子定盗窃也没什么问题。如果一定要说区别,云南那个警校生相比许霆倒还更加“情有可原”一点。所以,确切的说法是--连云南那个案子都判了“盗窃”,就更不用说许霆了。

                当然,许霆的无期我也认为是重了,但属于依法而判,问题在立法滞后,不在判决有误。

                最后,关于这一句

                我认为只有认定这样故意取款是无罪,是能更有效促进银行改进服务,厂商改进技术。
                这是一个很可笑的逻辑。照这个逻辑,我家的钟点工把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万元钱顺走了,也是无罪的了--因为只有认定这是无罪的,才能有效的促进我以后更加小心谨慎嘛。

                • 家园 兄台还是回答一下我假设的情况吧

                  你把钱放在你家茶几上被钟点工拿走和别人从自己的卡里拿出钱是没有可比性的吧。如果钟点工向要你支100块,你却错误地支了1000块。钟点工发现你犯晕之后,不断地要你支100块,这样才具有可比性。

                  兄台如果说机器出错在先客户也要负相应责任的,必须考虑种种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客户确实不知道账户里有多少钱,结果误取了,是不是就算不把他判刑也可以把他拘留?尤其是我说的假设,客户确实是想取钱出来替银行保存的。

                  兄台不要说不能假设,如果这样河里学法律的河友会急的。

                  这是我就许某刑罚和兄台的最后一议,下次兄台说什么本人将不再讨论。

                  • 家园 许霆的性质与你举的例子一样,

                    如果钟点工向要你支100块,你却错误地支了1000块。钟点工发现你犯晕之后,不断地要你支100块,
                      他是发现柜员机犯晕后才不断地取钱的,而且他事后的作为也证明了他并不是“想取钱出来替银行保存”。

                  • 家园 呵呵,那我也最后一说吧

                    你把钱放在你家茶几上被钟点工拿走和别人从自己的卡里拿出钱是没有可比性的吧。如果钟点工向要你支100块,你却错误地支了1000块。钟点工发现你犯晕之后,不断地要你支100块,这样才具有可比性。

                    你这个比法仍然是有问题的,确切的比法应该是--

                    钟点工问我要100元钱,我对他说,钱在桌上,你去拿好了

                    没成想,我一时糊涂,桌上放着1000,于是这个钟点工对自己说“是laska让我自己拿的”。于是,钟点工把桌上的1000元全都拿走了。

                    这就是“盗窃”--不告而取是为“偷”。

                    另外,据我所知,关于许霆案,河里也有从事律师行业者,对许霆“盗窃”基本有共识。

                    推荐你读一下这篇论文外链出处《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

                    这篇论文也是河里一位律师推荐给我的

      • 家园 许霆携款跑掉确实有点傻

        本来就是一民事案件被生生搞成刑事案件了。他要不跑并承认拿了钱,同时同意还给银行,但要银行给补偿,估计银行还真拿他没啥办法,多半都要认栽,这一跑算遂了银行的愿了。

        • 家园 类似的“不当得利”的事情发生过很多

          大多是失主先低声下气去讨要的,包括“强势”的银行,当然,后台越大,放的话越狠,但是顶多也就是恫吓,真要施行强制措施,谁也没这个权力。要是谈不拢,才会诉诸法律,让法院追讨。

          所以,许霆要是单纯是拿了钱,在家呆着,是不会有事的,坏事的是“潜逃”……

          许霆不算冤了,他的朋友,拿了一小份钱的那个,才叫判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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