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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适度批评开胸验肺的医院合乎情理——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说 -- 良金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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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安你这个说法

      张海超只能在职业防治所能得到尘肺诊断了 其他医院诊断张海超的病是尘肺就犯法了 我就不明白 1没有误诊 2没有医疗事故 3胸外科有医疗资格做胸穿手术 就因为诊断出了尘肺 就违法了

      那张海超死了 法医验尸 结果是死于尘肺 那这个法医也得处罚吧 他一个法医有什么资格验职业病的尸呢

      这个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吗

    • 家园 写文章前,先查一查资料,就不会让文章滑稽可笑了!

      1 首先要知道,张海超做的是胸穿,也就是腹腔镜下抽取肺组织进行病理诊断,到了生理切片诊断的地步了,还要如何?退一步影像检查?

      2 主刀的医生,是专业的呼吸科医生,就尘肺的诊断来说,你还要如何的专业?

      3 单尘肺这种疾病,本身用不着进行病理诊断,辅助的影像手段完全可以确诊,尤其是张海超跑了多家医院,都是“疑似尘肺”,但职业防治所依然为“肺结核”。

      张海超怎么办?若依职业防治所的诊断,只能按照“肺结核”诊治,你认为对尘肺进行“肺结核"的化疗,合适吗?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它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分析病人的工作环境,工种,工作时间等等,它的目的,不单单是疾病的诊察,它是要分清权责,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行政性鉴定,不仅仅止于纯粹的医学诊断,张海超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职业病诊断,就是澄清各方责权的依据。

      郑大医院,人家只是就张海超本身所患疾病进行病理诊断,不涉及什么职业病诊断,有何错误?

      若一个病人,无任何雇用单位,郑大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就要把病人推到职业病防治所,职放所这时可能回应:“没有义务了”!

      看报道,张海超为了自己的真实病情,北京跑了协和,北医三院,朝阳医院,河南省内的医院都跑了,都是“疑似尘肺”,但职业病防治所依然为“肺结核”。本身就疾病来说,以目前人类医学的极限,确诊的依据也就是病理组织了,职业病要先把疾病确诊,之后才能谈赔偿,那张海超不想死,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肺部组织活检。

    • 家园 一点不同意见

      职业病应该是指某一类职业的高发病,而病理特点与职业其实是无关的。说得难听点,如果我把您绑架了,关煤矿里三个月,出来之后病理特征和张海超可能是一模一样,但是您是大夫,没有在矿山工作的证明,所以就不可能是尘肺?

      诚然如您所说,医生的专业化分工是越来越细致,但是这和职业病的认证显然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肺有问题就应该找呼吸科看,而不是说矿工就去看职业病防治所,其他医院就不能做肺的诊断?

    • 家园 反对。当然并不是针对于楼主这位医生。

      摘抄一段如下:

      “不可否认,尘肺病属于职业病。但是,职业病也是病,是病,就可以由对口的医院来进行诊断。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何时提过职业病这码事来?医院只是从病理上诊断这是尘肺病,而 河南省卫生厅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解读,根本就是故意断章取义,胡搅蛮缠。

        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其实,进行“尘肺病诊断”和“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两码事。在卫生部发出的职业病目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氧化碳中毒,中暑,痤疮,接触性皮炎等等赫然在列,当然,尘肺病也在列。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的逻辑,今后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是没有资格诊断一氧化碳中毒的,是没有资格诊断中暑的。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所以,

      1. 人家郑大一附院写的文字和诊断不违反任何规定。 人家没写是职业病,也没说自己有职业病资质。

      2. 如果这样的诊断都不让做了,那么同理,以后中暑都不能去普通医院看,必须去职业病指定医院看了?

      所有的曾经诊断过病人中暑、煤气中毒的医院(除了职业病指定医院),都要被处罚了?哪有这种事情?

      所以说, 郑大一附院第一是好医院,医生是好医生,而且,人家知道要遇到麻烦,严格按照规定,

      做了自己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没敢超限。 而河南省卫生厅就是恼羞成怒,胡搅蛮缠,秋后算账。

    • 家园 没人愿意靠笔尖蘸血换钱

      “有了这事,其他省市的医院就不敢沾职业病的边了”“职业病医院和企业勾结坑害得病民工的借口”

      ——其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大型综合性医院里面的医生并不一定非常希望接手职业病鉴定这一块。因为担负的希望太沉,面对的对手太强大。而相应的,没有足够的权力和手段节制资本,坚持正义带来的收益太小。借用隔壁忙总的理论,考虑责,权,利之后,现实的选择就是抽身。而且恐怕即便是职业病防治所医生群体通盘考虑之后的选择也比较有限,虽然他们责无旁贷。至于会不会有人想喝血?作为个体可能有,但是不可能成为群体的选项。

      医生,同样是靠技术吃饭的一群人。和摆弄机器或者数字的不同的是,每个医生入学时候,都需要面对一句话: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也许有人指责说医德哪里去了?我觉得,作为医生,应该鄙视为了面子或者怕麻烦或是其他什么原因而不珍视任何一名患者的生命的行为。但是医生不是战士,他的职责只是治病救人,而且能做好治病救人已经足够了。

      (每个受害者都有劳动合同什么的?涉及到的环节太多了)

      至于后续怎样发展?姑且胡乱说说: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现阶段如果能做到就很不错了:建立逐级鉴定的制度。省里最好的几个大型医院(想接不想接也得接,可以给职业病院提供技术支持,并且替他们得罪人,担责任)承接县级有疑问的鉴定。煤炭总医院联合国内知名的十数家大医院承接市,省级有疑问的鉴定。对下一级机构有不同意见,可以自行找上级机构。基于以下的猜测:多数赖账的企业不是太大。大型的企业的劳动条件会好些,而且发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低一些。

      人们什么时候开始给破的塑料袋贴上胶布接着用?这2年买新的塑料袋得另花钱的时候。职业病医疗之外的问题的根本解决,会不会也是如此?

      顺便说一句,可能搞职业病防治的现在都被骂惨了。不过,对于其中坚持原则的医生来说,也可能会转变成一件好事。

      ——————————————乐意见到维护郑大一院的回复——————————————

      “可能不恰当的比方, 一个刑警发现一辆车开的东倒西歪, 认为有人胁迫司机, 于是拦车检查”,把“拦车检查”,改成“鸣枪拦车”,就是前面帖子对同行的一点小建议。

      其实业内的,可能不了解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但会猜出来大概。不过不管怎么说,实现了最高道德:救人——医生的本分。

    • 家园 郑大一院给出的诊断如果只说是尘肺病就完全合法,

      如果说是职业病就不合法。

        病是病,这个病是不是职业病不是看病名,主要看病人的职业史。

        从新闻中看,郑大一院是穿刺取下一小块肺组织,切片后检查。对尘肺病来说,这样的检查是最终的准确验证,再要进一步只能是尸检了。

        切片放在显微镜下,不光能看清里面的粉尘,还能大致鉴定出粉尘的种类。

        如果只是看X光片倒是很难诊断,如果不知道病人从事过高粉尘的工作很容易误诊成肺结核。

        郑州职防所要求一定要有单位证明,不知依据的是哪个条文,俺在网上没查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里面也没有。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这说明用人单位不肯出证明时,应该可以强制要求他们提供,但这个强制由谁做是个问题。

        江苏电视台最近也播放了类似的一件事,某市有一位职工,从事放射线照射工作,发现身体不适到当地职防所求诊,职防所也是以没有单位证明不予受理。他求助到媒体,找到省职业病防治不知叫所还是叫什么。这省级的水平就高多了,回答说单位不肯开证明只要有傍证(类似现在索要拖欠工资的仿证要求,这一条俺在网上没找到)证明就可受理,并且说如果当地职防所不不肯受理可以到省里来,省里给鉴定。

        郁闷的是,这位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已经倒闭,并且没有给他办工伤保险,他就是如愿得到鉴定还不知道到哪要钱,不知道能不能去找原单位的老板。

    • 家园 不是很明白, 但是得了宝, 讨论一下

      郑大一院下结论是没有资格的,但是他做的作关键的事情是肺活检.

      不知道这个检查怎么做的,是不是要切下一小块肺,然后去做检查,日后样本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或者是打开胸腔后直接检查,然后缝合,想再检查还得再开胸.

      不管如何,肺活检应该不是职业病诊断的专用检查,因此郑大一院是有资格做这个检查的.至于张海超的肺功能如何,能不能开胸?郑大一院这样的水平医院的论断无疑也是权威的.如果诊断结果是别的病或者正常,那肯定没有人说话.现在检查出来认为是尘肺,卫生局可以说郑大一院因为没资格,所以结果无效,应当再找有资格的机构检查.但是通报批评人家作了开胸手术就没任何道理了.

      打个也许不恰当的比方, 一个刑警发现一辆车开的东倒西歪, 认为有人胁迫司机, 于是拦车检查; 结果发现是酒后驾车. 事后, 公安局长通报批评: 酒后驾车是交警管的, 你不仅没有资格处罚,就连拦车也是违反纪律的.

      • 家园 单纯讨论下这个例子

        一个刑警发现一辆车开的东倒西歪, 认为有人胁迫司机, 于是拦车检查; 结果发现是酒后驾车. 事后, 公安局长通报批评: 酒后驾车是交警管的, 你不仅没有资格处罚,就连拦车也是违反纪律的

        按我的理解,应该是这样:

        拦车应该是没问题的,拦车以后发现不是胁迫司机,不是偷车,不是准备去抢银行……然后闻到一身酒气,想来也确实是酒后驾车了。这个时候如果这刑警叫了个交警带酒精探测器过来检查,然后由交警给司机开罚单,那就是正确的。如果刑警闻了下说,恩,你肯定酒后驾车了,来,我给你开罚单,这个似乎不大妥当?或者刑警叫了个交警来,直接说,别检查了,我闻过,这小子酒驾,你开罚单吧。这似乎也不大妥当。

        但我觉得类比到开胸事件上,问题的关键不是刑警该不该挨批评,而是假如这个地区的交警都跟该司机勾搭上了,明知道酒驾就是不处罚他,这个情况下刑警该怎么做,能怎么做。如果没有正确的途径可以选择,那么对刑警的批评无论多么正确,也都是白指责了。

      • 家园 不错的比方

        然后有个林警出来发帖:适度批评拦车检查的刑警合乎情理——从一个警察的角度来说。

        法治社会真和谐。

    • 家园 对这个不懂,但是张海超应该怎么办呢?除了等死。
    • 家园 很多时候制度成为国人的借口

      楼主文章写的不错, 这些规定和作法是合理的

      可是什么事情到了中国,就免不了被变通被利用

      这个事情里面的权威性就被变成了职业病医院和企业勾结坑害得病民工的借口, 你看看下面的文章就知道事实是什么样的了

      矽肺病人的维权迷宫

      外链出处

      在这样的形势下谈这些理论, 哪怕严谨性无懈可击,出发点也是好的, 最后的结论无异于为虎做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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