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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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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何必用诅咒来代替讲道理

                          除了恶毒,这就没什么大意思了。

                          按你的逻辑,我也大可以说:

                          “当中国不再有法治,你遭遇了XXXXX(诅咒别人的事儿我说不来,麻烦自行想象)的事情,却投告无门。

                          当你拿着支持你的法典,但法官却根本不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时候。

                          你再来说这些漂亮话吧。”

                          你看,诅咒来诅咒去,大家到底是扯平,除了白惹一段不痛快,有实际意义吗?

                          • 家园 不是要诅咒你,只是要你设身处地的想想

                            当这件事发生在你身上的时候,你会怎么想、怎么做做?我们现在做的一切,就是希望这种事以后少发生。而你那些所谓冷静的看法,对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毫无帮助,反倒是助纣为虐,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

                            • 家园 是不是撒盐,请你看完我的所有回复再做评论

                              我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胡某三年判得太重”这样的混帐话,我只坚持两件事,一,重判可以,但必须找出法律依据。二,不管怎么判胡某,判完了都得完善现行法律。请问这两条哪一条给人家撒盐了?这两条正是小谭的父亲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难道小谭的父亲没事给自己撒盐玩?

                              我也可以告诉你,不管什么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真正会令我担忧的都不是我吃亏与否,而是当我去要求我的权益的时候,这个社会有没有一个公开的,普遍的,严谨的系统来判断我的要求。当我觉得受到委屈的时候,是法律来支持和保护我,还是只有在“幸运地”被网络和媒体的关注了之后,我才有希望获得补偿。

                              你尽可以对本案表达无限的激动之情,只要你能对全国每天都在发生的无数起飚车事件都表达出一样的热情和关注,每一个没有被重判的超速司机你都去跟他死磕——没问题,你能做到这一步的话,我佩服,也支持。

                              但如果你做不到,那就希望你认识到,人治是无法公平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如果认识到这一点,你还觉得中国可以不要法治,任凭人治来大快人心,那我无话可说。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飚车伤人案,那些家属需要的恰恰不是你今天随便找个理由重判胡某,而是你真正让重判飚车者变得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让社会尤其是立法者们为这个案子所触动,去完善这个立法——这样在又有人被伤害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再次发动这么多人花这么多时间在网上呼吁声讨,就能达到严惩肇事者的目的。

                      • 家园 从法条上解释

                        第一,你不否认如此判决违背了实质正义,只是因为法院这样判,你才认可,那二审如果不是这个结果,你又认可谁呢?我们只需要服从法院的判决(不服从就损害了法律尊严),没有义务去理解法院的判决,你所说的“大喊一声“法庭让我们失望”然后大家都把法官踢到一边?”不成立。

                        第二,冷逸的帖子亦指出,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属于任何形式的法外加刑,也不属于任何法律范围以外的判决;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如果一个案子依法判决不能让你满意,你就去法外施刑,那么未来的法官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进行法律范围以外的判决??”这句话不成立。

                        第三,即使从法理上解释,中国法律不属于判例法,,各次的判决都是相互独立的裁判,前次判决只起到参考作用。所以,你所说的“但以后更多案子中的正义——无论程序的还是实质的,都会被置于“被罔顾”的危险之中”这一条从理论上不成立。

                        第四,如果不从法理上解释,那么依然回到那个问题,在现在的中国社会,需要怎么样的正义?这是一个法律原则的问题,并不是就这一件案子而言,请看看高法院长“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的表态。中国的法律,应该是一个怎样的性质,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最后,如果这个大的原则被混淆了,这才会真正如你所说:以后更多案子中的正义——无论程序的还是实质的,都会被置于“被罔顾”的危险之中。

                        • 家园 虽然我重申了很多遍

                          虽然已经重申了很多遍,但你似乎一直在误读我的态度,所以我不得不再重申一遍:

                          1,我支持重判胡某,但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达到这一目的。

                          2,重判胡某很重要,但完善法律,令以后的飚车判罚不需要花这么大代价来完成,这一点更加重要。

                          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我们所有的讨论都是建立在法院目前做出3年判罚的基础之上的。我始终表示,乐意看见胡某被重判,但我也一直坚持,这种重判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来达成

                          也就是说“二审如果不是这个结果,你又认可谁呢”这个问题不成立。“我们……没有义务去理解法院的判决”这个说法更不成立。

                          我们的讨论始终没有脱离“要不要走合法程序来重判胡某”,我始终坚持,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在现行法律之下追求重判,如果现行法律不支持,则我们必须反思并完善现行法律,而不是打着“实质正义”的大旗突破合法程序的限制。

                          第二,冷逸兄指出了通过合法程序以其他罪名进行判罚可能性,可能成立不等于必须成立。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证据证词和辩护都可能影响该罪名是否成立,站在法庭外的我们自然可以坚持说这个罪名一定成立,必须成立,不成立就是法官混蛋——这是谈论八卦的态度,不是审判的态度。

                          如果该案上诉或重审,那么这一可能性是可以追求的目标。但这和法外加刑没有任何关系。

                          法外加刑是指,判罚脱离现行法律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外加刑指的是:当法院依法裁决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成立,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是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判3年,还是为了大快人心,判无期或者死缓。

                          或者另外一种可能,在依法裁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或法理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依法裁决该罪名不成立,还是为了大快人心,坚持裁定罪名成立。

                          第三,我所谈论的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不明白你抬判例法出来做什么。

                          法庭做出罔顾法律的判罚,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蔑视,而法庭带头藐视法律尊严,这个国家就可以和法治吻别了。一个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国家,你说实质正义有没有被罔顾的危险?

                          这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不是判例法还是条文法的问题。你拿判例法出来论证条文法是可以搞人治的,人治高于法治是没有隐患的——这未免差得太远了。

                          况且,就这个案子来说,中国要是判例法,还真的没这么多隐患了。

                          第四,我不用再详细说一遍了,这基本上还是上一个回复讨论的问题。维护程序正义和维护实质正义并不抵触,从长远和广泛的角度来看他们是统一的,所以不存在“中国需要哪种正义”这样的问题。只存在“中国还要不要搞法治”这样的问题。

                          • 家园 两女侠真知灼见,洞若观火,各花一朵

                            你们讨论的这个问题,法学界也在争论,而且很激烈,最后还没有结果。所以两位也就不需要争了,你们的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但落实到具体事情上,那就很复杂。

                            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还是要合情理办?判决的正确与否是老百姓说了算还是法学家说了算?该不该纳入陪审团制度?既然法学家们都没什么定论,我们还是打酱油吧!

    • 家园 你的意思是:如果不赔100w,也最多判3年喽?
      • 家园 是的,一百万白赔了

        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办法判缓刑

        • 家园 是有点这个意思

          这个案子肇事者成了舆论的牺牲品,被害人成了事故的牺牲品。

          生活在一个没法治的国家,谁都可以随时被牺牲掉,每天每个人都在刀头舔血,野蛮无比。

        • 家园 白陪也不是,少吃几年牢饭啊。

          就算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面又有一个司法解释,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之一。

          所以胡公子家如果不赔钱,或者赔不够60万,是很有可能被判7年徒刑的。更别提如果被运作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致人死亡,那起刑就是10年,为了河蟹社会,像胡公子这种富家公子牺牲一两个土共是不会手软的。所以赔这110万还是很有用,至少少吃几年牢饭啊。

          • 家园 胡被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啊

            你这个说法讲不通

            • 家园 反正如果不赔那110万,胡公子应该不会只判三年

              你这么一说,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啥意思,我也看不太懂。把人家好车撞坏了?还是什么比如撞到临街的住宅里去了?

              如果把人家好车撞坏了没钱赔60万要蹲3-7年,把人撞死了没其他情况最多判三年,那这个法律好像有点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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