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 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超速,全责
主动报警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苦主家属收了113万,远高于这类案件的平均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无逃逸,无醉酒,虽然人很可恶,但是没有相应法律来重判。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卫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完)
基本上可当初alarm同学分析的差不多,虽然这人很恶心,但是缺乏重判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难以适用。最后给了个普通肇事的最高刑罚。
希望此事能推动中国对于严重超速肇事的立法进程,希望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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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の 现在替身党还有啥说的啊 3 王钊 字133 2009-07-31 11:11:14
😄无怪乎人家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的 金石 字30 2009-07-31 20:37:03
🙂在出现重大疑点的时候,澄清事实,这是 金石 字100 2009-07-31 17:16:08
🙂重大个啥。。。 红霄帐底 字33 2009-07-31 18:06:55
🙂到底是怎么了? 云山雾罩 什么才是真的阿? xxhezy 字0 2009-07-31 17:23:09
🙂看过新闻了,感觉这个哥们儿的鞋拔子脸 米爹 字18 2009-07-31 16:37:57
🙂听说是漏夜租了747运去韩国做了全面整容的效果。 红霄帐底 字8 2009-07-31 18: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