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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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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好文字。这个应该多多转载,只要说明是老萨的。

      现在是在杭州飚车,谁知道两年后会不会飚到我们这儿?

    • 家园 好文字!所见更深一层

      萨兄所见更深一层!

      此案以当前法律断,恐怕难慰逝者,难平民心,也难警后人。虽众议纷纷,实也不能逾法。但如此几年刑期,在加减刑、保外就医,保不齐三两年后又去哪开开车了,这是“刑”之所欲?差不多是“纵”了。

      看文中一案结局,当可借鉴。人大修法或做司法解释,把这种成年人完全可以预见的危害行为从“失误”改到“故意”范畴,从严量刑!这可以挽救今后的“谭”们,也会挽救今后的“胡”们。

      司案堂皇,律法森森,何来何去?天理即是民心!

      • 家园 其实对法律进行修改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还在于

        现有法律对即便完全依法处理问题的警方,也存在极大困扰,因此修改法律,或也能够获得警方检方的支持。

      • 家园 老兄高见!

        对和谐社会很有必要!

      • 家园 要加重处罚我没意见

        但是定性的更改我是坚决不赞同的。失误就是失误、故意就是故意,这个概念的清晰、明确在法律上太重要了,不能仅仅为了判更重的刑方便、就把问题的定性都给改了——这么干贻害无穷。如果不尊重这个区别,很多法条会打架……

        • 家园 这是闹市飚车啊!

          闹市飚车,成年人可以预见其危害性吧?把这个定为“故意”,有歧义么?

          • 家园 法理上有自相矛盾

            一、超速行驶不算故意,而是因为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过失(虽然明知出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二、飙车同样是过于自信(目的是速度竞赛、而不是撞人大赛)而导致过失,却被解读为故意。

            ——这种自相矛盾是很明显的吧?

            ——实际上,要加重处罚,并不需要曲解故意和过失的界定,只要过失造成的损害足够大、过失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威胁足够大,就可以加重处罚。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酒后驾车肇事并没有被界定为故意,但是丝毫不影响对其加重处罚;同样是过失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相同,亡一人和亡多人在处罚上的严厉程度也不一样。

            • 家园 不完全矛盾

              从目的上看,超速者还是以尽快安全到达为目的,而飚车或赛车是以尽快到达为目的。你观F1赛等,他们是不回避轻微碰擦的,而超速者是不会有这种想法的。

            • 家园 2个通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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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有区别

              超速,有危险、危害。同时有无意超速的可能;

              飚车,要用竞赛的动作,不仅是超速。在闹市,人流车流密集,危险、危害大大增加;同时,飚车都是有意为之的吧?

              这个可以有普遍共识吧?

              严惩,大家都无异议。当前法律难以达到严惩的目的,会有两难境地。不严惩不行,如仅以民愤极大就硬是严惩,恐有法治不严谨之虑。

            • 家园 如果修改,应当是所有超速行驶一视同仁

              无论你是过于自信,喝多了还是飚车。因为限速是有法律依据和效力的,超速无论是否自信都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明知违法的状态下发生的肇事,是很容易界定的。

              • 家园 所有的超速行驶的确都是违章的

                “超速无论是否自信都是违法行为”这点从大面上来说,是没有错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简单地说“一视同仁”,那么在量刑上,是把所有的超速都提高到“酒后驾驶”或者“飙车”的范畴;还是把所有的“酒后驾驶”“飙车”拉下到“超速”的范畴呢?

                其实都不可接受吧?

                我想大多数河友都会有判断,因为“自信”引发的超速驾驶,依然有司法上进一步细分的必要。而不能“一视同仁”。

                “一视同仁”应该是对行为主体(人)的一视同仁;而不能是对这些行为的一视同仁。

                否则:所有的超速的人都要被逮起来,这个社会和交通就没法管了。如果管不过来,既然“飙车”和“酒后驾驶”与一般超速一视同仁,那么有条件的人更是“飙车”或者“酒后驾驶”无商量了。

                所以,貌似是行了严法,但是因为社会的管理能力不足,反而能起了大乱。

                因此,“因量取刑”归根到底还是更笨拙、但也更合理的方案。“飙车”是从理论上,有可能可以单独挑出来的一种行为,并在法律上完善之。但是这需要大量的工作,并不是靠简单的感性判断就能立论的。

          • 家园 对!

    • 家园 完全同意,对酒后驾车等其他危险驾驶方式立新罪则

      花你,萨大写的这篇可真是扎实.

    • 家园 老萨找的这个案例很好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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